合同编号:CB21-01
附件4:
合同编号:CB21-01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
出让合同
(xx)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甲方(出让人一): |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
场所: |
xxxxxxxxxxx000x沿海星岸公馆3楼 |
法定代表人: |
x x |
|
|
甲方(出让人二): |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
场所: |
xxxxxxxxx00x |
法定代表人: |
x x |
|
|
乙方(受让人): |
|
场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批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湛江市xx东部海域CB21-01区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
(二)矿 种:海砂
(三)用海方式:海砂开采
(三)地理位置:湛江市xx东部海域CB21-01区块
(四)资源储量:828.83万立方米(数据引用于《广东省湛江市xx东部海域CB21-01矿区回填用海砂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五)可采资源量:662.32万立方米(数据引用于《广东省湛江市xx东部海域CB21-01区块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稿)》)
(六)面 积:1.12平方千米
(七)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编号 |
经纬度坐标 |
拐点直角坐标 |
||
经度 |
纬度 |
X(m) |
Y(m) |
|
1 |
110°42′40.438″ |
20°42′00.155″ |
2290886.49 |
37469918.86 |
2 |
110°43′19.599″ |
20°42′00.155″ |
2290884.51 |
37471052.04 |
3 |
110°43′19.599″ |
20°42′32.430″ |
2289891.93 |
37471050.34 |
4 |
110°42′40.438″ |
20°42′32.430″ |
2289893.91 |
37469917.09 |
(八)开采标高(1985国家高程):-14.95米至-56.94米
第二条 出让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年限为2年7个月,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日起算。
第三条 出让方式
(一)本次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二)实施挂牌出让的交易平台: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场所:xxxxxxxxxx 0 x天润中心五楼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分别按“两权”在挂牌起始价中所占的比例,从挂牌结果中折算确定。
海域使用金为人民币:xxx(大写)(小写¥xxx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xxx(大写)(小写¥xxx万元)。
第五条 缴纳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合同告知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并提请其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转抵后的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六条 甲方权利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再接受乙方参与湛江市海砂资源出让活动的申请,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乙方未向有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和国防安全的需要,有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或者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本次出让海砂开采的海域使用权,海域的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不受本出让行为影响。
第七条 甲方义务
(一)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不得将全部或者部分出让范围另行向第三方出让,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除外。
确有必要设置油气矿业权的,应协调油气矿业权申请人与乙方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二)对于乙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
(三)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和国防安全的需要,有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和撤回采矿许可的,甲方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妥善处置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
第八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持本合同和海域使用金、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程序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向xx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二)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移交矿区、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或xx县自然资源局未能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防安全需要、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乙方有权申请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海域的时间和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按照比例要求退回剩余部分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九条 乙方义务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向有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二)乙方应当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应充分了解本合同所涉海砂资源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后,不以(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群众基础、海域状况、公共设施等)要求甲方另行调整开采、用海范围、延长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期限;不对海域现状提出任何异议。
(三)乙方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所涉海砂资源的风险和影响因素,不以海域使用权及海砂采矿权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海域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开采外部作业条件)作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理由,向甲方提出更改、解除合同。
(四)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前或者超出证载有效期限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使用海域或开采矿产资源。
(五)乙方在持有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期间,应严格遵守海域使用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履行资源税与矿业权占用费缴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义务。
(六)乙方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合理使用海域;严格按照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编制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措施实施方案,报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七)乙方在证载有效期内停止开采海砂矿产资源的,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后,本合同自动解除,但对于开采活动产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义务,乙方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
(八)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后,乙方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海事、航道、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安全生产等许可事项,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影响海砂开采活动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海砂作业活动。
(十)乙方必须按照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确定的海域界址范围和标高进行海砂开采,建立健全关于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台账登记制度,并对开采、运输海砂的船舶通报相关执法机构备案,如实记录海砂基本情况和销售对象,保存销售票据,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提供每船次海砂来源证明,并每半年或按需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海上执法部门报送海砂开采销售情况,防止非法开采的海砂冒充合法海砂流入市场,确保海砂使用的合法性。年开采控制强度不超过282万立方米。
(十一)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日常执法检查及海砂开采监管工作。
(十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开采量达到可采资源量662.32万立方米,乙方不得再进行采砂活动,并依照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十三)乙方应在海砂开采时具备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专用航标的设置和维护工作,以确保通航安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权益损害的,甲方应当对乙方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采矿权出让收益,或未向有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或采矿权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原成交确认书自动失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自愿放弃未来三年内参与湛江市海砂资源出让活动的权利。
(三)乙方在开采活动中未按照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实施开采,损害或者破坏本宗海域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xx县自然资源局注销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缴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因开采活动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具体内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二)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转让给他人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甲方不确保出让海域的海砂储量、砂质级配优劣、海砂市场等符合乙方的预期和判断,海砂价格由市场确定,乙方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海域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
(四)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1.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2.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对矿业权人行使权利义务的影响;
3.生态和环境保护、海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要求等对特定采矿选矿方式方法的限制;
4.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引起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九份,甲方(出让xx)、甲方(出让xx)和乙方各持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与附件共同构成全部出让合同文本。
甲方(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甲方(出让人二)(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