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8,534,000.00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7,329,603.7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1,204,396.22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30日对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 “闽华兴所(2017)验字G-...
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2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9号)核准,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8,534,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7,329,603.7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1,204,396.22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30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 “闽华兴所(2017)验字G-00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发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计划用募投资金 |
一、制造业务募投项目 | ||
针织横机电脑控制系统生产建设项目 | 15,304.94 | 15,304.94 |
针织设备控制系统研发中心项目 | 3,492.14 | 3,492.14 |
二、分销业务募投项目 | ||
电机控制芯片应用方案开发与推广项目 | 14,718.89 | 14,718.89 |
智能家居芯片应用方案开发与推广项目 | 8,732.13 | 8,732.13 |
工业互联芯片应用方案开发与推广项目 | 2,277.51 | 2,277.51 |
三、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7,300.00 | 2,594.83 |
合计 | 51,825.61 | 47,120.44 |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7日,公司已使用上述首发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7,792,510.99元,其中用于制造业务募投项目“针织横机电脑控制系统生产建设项目”的金额为4,853,325.00元,“针织设备控制系统研发中心项目”的金额为8,200,741.98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金额为24,738,444.01元。
(一)制造业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2017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及2017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xx达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福建xx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首发募集资金 485.31万元置换制造业务募投项目“针织横机电脑控制系统生产建设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同意公司使用首发募集资金15,304.94万元对全资子公司福建xx达增资用于制造业务募投项目“针织横机电脑控制系统生产建设项目”。目前,全资子公司福建xx达已完成上述置换、增资的事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已与公司、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11日、2017年10月28日和2017年11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之针织设备控制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变更针织设备控制系统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方式,即由公司单一自主研发的实施方式变更为公司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等相结合的实施方式。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2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二)分销业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以及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贝能国际和福建贝能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贝能国际增资用于分销业务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福建贝能增资用于分销业务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分销业务募投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贝能国际单一主体实施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贝能国际和全资子公司福建贝能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贝能国际的注册和经营所在地中国香港变更为贝能国际和福建贝能的注册和经营所在地中国香港和福建福州。并且使用首发募集资金 25,728.53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贝能国际和福建贝能分别增资 19,757.44 万元和
5,971.09 万元用于分销业务募投项目。目前,上述全资子公司贝能国际和福建
贝能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7 年10 月28 日和2017
年 12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司使用首发募集资金5,971.09万元对全资子公司福建贝能增资用于分销业务募投项目的事项。
2018年1月17日于福州,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福建贝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存储金额(万元) | 用途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608157668 | 5,971.09 | 分销业务募投项目 |
合计 | - | 5,971.09 | - |
全资子公司福建贝能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如下: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贝能电子(xx)xxxx(xxxx“xx”)
xx:xx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xx: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8157668 ,本次增资款项将分期拨付,总额为 5,971.0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分销业务“电机控制芯片应用方案开发与推广项目”、 “智能家居芯片应用方案开发与推广项目”、“工业互联芯片应用方案开发与推 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乙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xx。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