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服务通用条款
1. 总则
1.1. 客户一旦下达服务订单,即表示接受该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订单、就有关订单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安排,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作出的所有签约或提供的所有服务。如果通用条款与代表政府、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执行的服务有关的规定相冲突,或者与当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冲突的部分不予适用。否则客户向本公司下达订单或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应视为了解并接受此通用条款。
1.2. 本公司可为以下称为“客户”的个人或实体提供服务。
1.3.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客户和本公司所约定的各类服务,包括检测服务、认证服务、检验服务、合规服务、信息服务、代理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及类似服务,也包括合同履行范围内所提供的配套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
1.4. 本公司xx建议,客户或潜在客户在向本公司下达任何订单或与本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应完整阅读此服务通用条款的内容。本公司员工或其指派的专家作出的任何附属约定、承诺和其他xx,只有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予以确认,方具有约束力。本条的任何修改,同样适用这一要求。
2. 合同生效与有效期
2.1. 如本公司和客户签订了本公司的报价单或单独的合同文件,或客户在收到本公司报价单或合同文件后向我公司发出工作订单指令且本公司已经执行了客户要求履行的工作,合同即在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成立并生效。如客户在未收到本公司报价的情况下对本公司发出工作订单指令,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指令,如接受,则会发出书面接受通知(包括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履行所请求的服务。
2.2. 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根据前述第 2.1 条生效时起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2.3. 如合同对合同有效期的延长作出规定,且任何一方均未在合同终止前六周内提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则合同的有效期按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延长。
3. 提供服务
3.1. 本公司根据经本公司确认的委托人的具体指令,以合理的审慎和技能提供服务。 若无此指令,则根据:
(1) 本公司的任何合同订立时已生效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或
(2) 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和/或
(3) 本公司认为在技术、操作和/或财务方面适当的方法;和/或
(4) 其他有利于委托人的合理事由。
3.2.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户相反的书面指令,任何其它方都无权做出指令,特别是关于服务范围或提交做出的报告或证书(“结果报告”)方面的指令。无论是经客户指示或是依照环境、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做出判断,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提交“结果报告”给第三方。
3.3. 结果报告中xx的信息来源于检验/测试结果,执行检验/测试程序是根据已生效的各项法规标准要求的结果评估。
3.4. 本公司对样品检测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仅反映公司对该样品的评价,不反映对被取样品的批次的评价。
3.5. 如果客户要求公司见证任何第三方工作,客户同意,本公司的唯一责任是在第三方工作时出现在现场并传递该结果或证实其工作中发生的事情,客户同意,本公司对第三方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器具的状态和校准、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第三方人员的资格,行为或遗漏或分析结果均不负责。
3.6. 本公司可委托代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向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的信息。
3.7. 公司如收到涉及客户和第三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文件或第三方文件,例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用。而不是扩展或限制经本公司接受服务范围或职责。
3.8.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由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或发证机构对现行法规与政策的解读发生变化与更新而导致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发生变化,本公司有权在书面通知客户后,要求客户补偿其因此所产生的额外开支。
3.9. 客户确认,本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既不能代替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位置,也不免除它们应负的任何职责,此外也不承担、不削减、不免除、不承诺解除客户对任何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客户的任何责任。
3.10. 所有样品的保留期最长为 3 个月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更短期限,到期后样品退给客户或由本公司自行处理,此后本公司终止对该样品的任何责任。样品存储期超出 3 个月所产生的存储费由客户支付。如样品退给客户,由客户支付退运费用。如产生样品的特殊处理费用,由客户支付。
4. 客户的义务
4.1. 客户应保证其自身、代理人或第三方会及时迅速地向本公司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协助与合作,且不会因此给本公司产生任何额外的开支和费用。
4.2. 客户应向本公司免费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测试样品及配件、测试工装、测试与调试软件与数据、技术文档、信息文件、设计文件、耗材、配套人员等。客户必须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标准、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管理体系以及事故防范规定。 同时客户声明并保证其:
(1) 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2)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
(3) 客户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如客户违反前述保证,本公司有权
(1) 不通知客户而立即终止合同/订单;以及
(2) 要求其退还测试报告或认证证书等(如有)。
4.3. 如果客户延迟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信息,或客户测试样品及配件、测试工装、测试与调试软件与数据、技术文档、信息文件、设计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或客户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管理体系不符合工厂检查、实验室评估要求,或客户提供了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或客户无法提供适当的协助或合作,从而导致工作需要重做或工作进程发生延迟,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复测费、复审费、差旅费、人工费等)应由客户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客户和本公司约定了服务的固定价格或最高价格,本公司仍有权对额外产生的成本另行收费。
4.4. 确保允许本公司的代表在需要时进入执行服务的场所,并采取所有措施消除或排除执行服务中的障碍或干扰。
4.5. 如有需求,提供执行服务所需的特殊设备和人员。
4.6. 无论本公司通知要求与否,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施服务环境、场所和装置的安全。
4.7. 对于任何委托、样品或实验室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危险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质、环境污染或中毒的存在危险,要事先通知本公司。
4.8. 按照和第三方的任何有关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及法律,全面行使全部权利和清偿全部债务。
4.9. 客户不能用经济压力(如拒接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商务限制(如把本公司拉入不合格供应商清单、或禁止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合作)、诋毁或损害本公司公众形象及商誉等方式恐吓威胁我方工作人员修改结果报告(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检验报告、证书、专家报告等)。
5. 费用与付款
5.1. 在订单下达时或合同签订时本公司和客户未约定的所有费用,应按本公司的收费表(可能有所变更)确定。如果强制性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所有相关税收应由客户支付。
5.2. 除发票上确定了更短期限外,客户应不晚于相关发票日期起 30 天,或本公司在发票上确定的期限(到期日)支付全部应付给本公司的费用。如未按时付款, 则要按 1.5%的月息(或在发票上确定的其它利率)支付自到期日起至(包括)实际收到付款日的利息。
5.3. 客户无权因对本公司的任何争议、反请求或抵消权,拒绝或推迟向本公司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如果本公司与客户发生任何争议或对客户提起任何反请求,本公司保留拒绝或推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权利。本公司有权从付给客户的款项中抵消到期应付款项。
5.4. 若在已给予合理宽限期的情况下,付款人仍无法按发票金额付款,本公司有权取消合同、收回证书、要求违约赔偿金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5.5. 对本公司发票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于收到发票后两周内提出。
5.6. 本公司可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就未收款提出主张。如果当地强制性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相应的主张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应由客户承担。
5.7. 一旦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和费用,本公司要尽力通知客户并有权收取附加费,以弥补完成该服务必需的额外时间和开支。
5.8. 如果因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无法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包括客户未能履行以上第
4 条规定的任何义务,则公司仍有权获得付款:
(1) 因不可归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已履行部分有权取得相应款项,客户未支付的应予支付,已支付的不得要求退款;未履行部分按照服务比例不再收取相应款项,已收取的按实际比例退还;
(2) 因客户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已收取款项全部不予退还,客户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 保密
6.1. 为本通用条款的目的,“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移交、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所有信息、文件、图片、图纸、专有技术、数据、样本以及项目文档,以及履行合同期间产生的客户产品测试数据、产品缺陷、技术标准符合度以及报告等。保密信息也包括上述信息的纸质和电子形式的副本。保密信息不包括本公司在提供约定服务过程中收集、编辑或获取的非个人的数据和专有技术。对于上述本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上述数据,本公司有权为了发展新服务、改进服务和分析服务对该数据进行存储、使用、二次开发和披露。
6.2. 在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将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标示为“保密”。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保密信息。如保密信息是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应提前以适当的形式告知接受方,同时应在口头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信息的保密性质。如披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确认口头披露之信息的保密性质,则接受方不会对该等信息继续承担本通用条款下约定的任何保密义务。
6.3. 对于在履行合同期间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发送或以其他形式披露或产生的所有保密信息:
(1) 除披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约定外,仅供接受方为履行合同之目的使用;
(2) 除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本公司必须向政府部门、 法院、认可机构或参与合同履行的第三方递交保密信息、检验报告或文档之外,接受方不得复制、传播、公开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3) 接受方必须以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所采取的保密程度绝不可低于合理所必须的程度。
6.4. 接受方可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这些信息以履行合同所要求之服务的雇员。接受方承诺令其雇员遵守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6.5. 如接受方可证明披露方披露的信息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 披露时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 由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3) 接受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即已获知的信息;
(4) 接受方完全自行开发的信息,不论披露方是否披露该等信息,则该等信息不被视为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6.6. 所有保密信息仍然是披露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在此同意,任何时候经披露方要求(如披露方无特殊要求,则最迟在合同终止或合同期限届满后), 接受方将:
(1) 立即向披露方归还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并/或
(2) 按照披露方的要求销毁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同时向披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保密信息已被销毁。
上述义务不适用于本公司专为履行合同义务为客户制作的报告和证书。此类报告和证书归客户所有。本公司有权复制此类报告、证书以及作为此类报告和证书之依据的保密信息,以证实报告或证书结果的正确性或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工作规程所要求的文档保存程序。
6.7. 自合同生效起至合同终止或合同有效期到期后的三年内,接受方应对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为自身利益使用保密信息。
6.8. 客户不能用经济压力(如拒接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商务限制(如把本公司拉入不合格供应商清单、或禁止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合作)、诋毁或损害本公司公众形象及商誉等任何方式恐吓威胁我方工作人员泄漏其他客户的任何保密信息。
7. 著作权及使用权/公开
7.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公司享有对于由本公司出具的报告、专家报告、专家意见 、测试报告、测试结果、结果、算法、数据库、合规报告、以及报告等文件的排他性专有著作权。作为上述著作权的所有权人,本公司有权授予他人对该著作权进行单一或各种类型的使用
(“使用权”)。
7.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对于本公司依据合同所产生的工作成果,客户将获得简单的、 无条件的、不可转让的以及非可再授权的使用权。客户仅可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公司在合同范
围内准备的各类报告、专家报告、专家意见、测试报告、测试结果、结果、算法、数据库、合规报告以及报告等文件。
7.3. 第 7.2 条约定的本公司工作成果使用权的转让以客户全款支付服务费用为前提。
7.4. 客户只可以使用完整且并未做任何删减的工作成果。除非提前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得将不完整的工作成果提供给任何人。
7.5. 如出于广告目的需要公开或复制该等工作成果或者超出 7.2 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工作成果的,客户必须就每一项情形提前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7.6.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无理由地撤销其根据第 7.5 条给予客户的书面同意。在此情形下,客户应当立即自费停止工作成果使用权的转让并撤销相关公开行为。
7.7. 本公司同意客户公开或复制该工作成果不等于授予客户使用本公司企业标志、企业设计或测试、认证标志的权利。
8. 暂停或终止服务
x公司可以根据合理原因书面通知客户后解除合同,该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客户多次(至少三次)未履行其配合义务,或者直接拒绝承担配合义务,或是合同服务的履行由于非本公司的原因延误超过三 (3)个月以上;
(2) 客户试图影响和改变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代理作出的测量或测试、审核、认证结果的;
(3) 客户未将其内部发生的与认证相关的变化立即告知本公司;
(4) 客户滥用证书或认证标志或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证书、认证标志;
(5) 客户未履行本文第 6 章的保密条款;
(6) 客户暂停付款,与债权人达成安排、破产、无力偿付、破产或停止营业。
9. 责任与赔偿
9.1. 责任范围:
(1) 公司既不是保险人也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责任。客户寻求保证不损失或不损害,应该适当投保。
(2) 结果报告的出具是以客户或其代表客户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或样品为基础,并且仅仅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而且该客户应当对其在结果报告基础上所采取的其认为合适的行为负责。对任何根据该结果报告已采取或没采取的行动,对因提供给本公司不清楚、不正确、不完全、误导或虚假信息导致的任何不正确结果,无论本公司还是公司的任何官员、雇员、代理或分包商都不应为此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3) 对直接或间接因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客户未能履行此服务通用条款项下的义务)造成的迟延或全部或部分未能执行服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4) 本公司尊重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或费用的索赔,无论发生在何处在任何情况下,合计总金额不得超过针对该特定服务的已支付费用的 10 倍,或 120000 人民币(或等值的本地货币),以金额较小者为准。
(5) 本公司对任何间接或其他衍生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和产品召回成本。本公司亦不负责可能由客户所造成之第三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之索赔(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责任之索赔)。
(6) 本公司在合规咨询、项目开展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只是对相关问题的一般性指导,基于所涉及的具体事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适用和影响会有很大的不同。尽管本公司会尽力确保获得信息的来源可靠,但本公司不对任何信息出现差错或遗漏、以及因使用该信息而获得的结果承担责任。本公司不担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以及使用该信息而获得的结果,而且没有任何种类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性能保证、适销性保证以及为某一特殊目的适用性的保证。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员工均不对客户基于本公司所提供信息所作出的决定或行动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而且即使已经告知客户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亦不对附带的、特殊或类似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
(7) 如有任何索赔,客户必须在发现被指控的事实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并且除非在自下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诉讼,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被免除对损失、损害或费用的所有索赔的全部责任:
a) 发生索赔的服务被本公司实施的日期;或
b) 任何声称未实施的服务应完成的日期。
9.2. 赔偿:客户应保证、不伤害并赔偿本公司及其官员、雇员、代理和分包商,抵偿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和与实施的、声称实施的、或未实施的任何服务有关的, 无论是任何性质和无论如何发生的损失、 损害或费用,包括全部法律开支和有关费用的全部索赔(实际的或要发生的)
10. 其他
10.1. 如果发现本通用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是非法的或不可执行的,在任何方面,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均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10.2.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和其后的一年内,客户应不得直接或间接鼓励或招聘本公司的员工离开本公司。
11. 适用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
11.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由此通用条款项下的合同关系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11.2. 所有的争端应按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则,由依据该法则规定指定的一个和多个仲裁员最终裁决。 仲裁应在广州,使用中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