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書
茲同意本人 (下稱甲方)作品(下稱契約標的)之所有權暨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下稱乙方),並共同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一、 甲方同意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乙方取得契約標的之所有權暨著作財產權全部。
二、 讓與之契約標的已於 年 月 日交予乙方,收件書如附件。
1. 作品名稱:
2. 作品類別:
3. 作品尺寸:
4. 作品媒材:
5. 作品數量:
6. 創作年代:
三、 甲方保證契約標的為甲方自行單獨創作,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它法律上之權利等情事,同時甲方擁有契約標的之完整所有權暨著作財產權,且未曾為任何人設定質權等權利。
甲方保證所轉讓之契約標的暨相關權利並無瑕疵。
前二項保證事項如有不實,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得請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之支出)。
四、 甲方自本契約成立後,不得將契約標的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不利於乙方之商業加值應用,或其它非屬著作權法中合理之使用行為。
五、 乙方於利用契約標的時,得以適當方法標明契約標的之名稱暨甲方為原著作人。
六、 本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乙方存轉備用。
七、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
八、 本契約附件均視為讓與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相同之法律效力。九、 倘因本契約相關爭議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 本契約倘有未盡之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解釋之,必要時經甲、乙雙方會商書面同意後修改之。
立書人
甲 方:代 表 人:身份證字號:地 址:
電 話:
乙 方:代 表 人: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