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永丰银行(中国)
单位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CSR-001 2019.11
单位客户(下称“客户”)同意,其作为开户申请人x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银行”)提交《单位客户开户申请书》即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综合服务协议(下称 “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尤其是标注为黑粗体的条款,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提请银行予以说明。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开立相关账户及提供服务,并共同遵守之。
本服务协议内容:
壹、永丰银行(中国)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2
贰、永丰银行(中国)传真交易服务协议… 9
叁、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10
肆、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章程… 13
壹、永丰银行(中国)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第一条 一般约定事项
(一) 客户承诺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业务。
(二) 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及使用服务时应出示并提交法律法规及银行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完整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对所提交的所有证件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业务意愿的真实性负责。如银行发现客户违反以上承诺或客户以上承诺不属实,银行有权拒绝开户申请、中止账户业务、进行销户或采取其他控制账户交易或服务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损害由客户自行承担,对银行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客户有义务予以赔偿。
(三) 本协议签订后, 银行如将相关作业委外处理, 客户同意银行以公告于营业场所、银行官方网站或网银等方式通知。第二条 客户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一)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银行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客户资料。银行对客户的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客户许可,银行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或要求而披露的除外。
(二) 银行可为下列目的和用途处理、转移及披露客户信息:
1. 提供服务及审批、管理、执行或实现客户要求或授权的任何交易;
2. 履行合规责任;
3. 进行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
4. 向客户收取任何欠款;
5. 进行信贷调查及获取或提供资信信息;
6. 行使或维护银行的权利;
7. 出于或满足银行的内部营运要求(包括信用及风险管理、系统或产品研发及计划、保险、审计及管理用途)。第三条 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 客户是依法设立并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及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如客户开立外汇账户,还需符合外汇管理局的规定。
(二) 客户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申请资料、证明文件并接受银行审核。
(三) 对于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存在疑义、客户不配合银行尽职调查、开户理由不合理等,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四) 银行有权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延长开户审查期限、要求客户补充相关资料等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有权拒绝开户。
(五) 客户知悉并同意,无论银行是否核准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是否终止使用,银行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六) 客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1. 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客户无基本存款账户,也未向其他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 如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客户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配合银行采取变更账户性质或撤销账户。
3. 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上述主体之外的,银行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
(八) 依据客户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需求等实际情况,客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对支付背景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有权拒绝办理。
(九) 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客户同意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账户的交易限额进行调
整。
第四条 账户管理规则
(一)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及相关服务时使用的证件过期,应及时办理证件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前,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客户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 客户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证件种类或编号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 客户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账户或银行认为客户存在非法、非安全、欺诈风险的情况下使用账户,银行有权:
1. 增加核实客户身份的措施,具体增加的措施以银行届时要求为准;
2. 限制或终止账户的使用;
3. 不予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四) 客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存在违法犯罪活动,银行有权:
1. 限制或终止账户的使用;
2. 不予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五) 客户属于变更于取消许可前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向银行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未按要求交回或遗漏的,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六) 为保障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资金安全,客户应配合银行对大额资金收付等的核实查证工作。第五条 临柜交易
(一) 客户于银行柜台所进行的银行账户的一切操作只能在银行营业时间内执行。
(二) 客户应在每次交易后(及离开柜台前)检查交易记录,以确保相关交易已正确执行。客户确认并同意,任何其后要求的错误更正将可能无法执行。
第六条 预留印鉴
(一) 客户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包括签字及/或印章)是银行同意其操作相关账户的依据,任何以此预留印鉴签署的文件或进行的交易均对客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客户的预留印鉴应清晰、完整、无歧义,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
(二) 变更预留印鉴
1. 客户变更预留印鉴,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2. 客户办理变更预留印鉴后,新印鉴的变更生效日(启用日)为申请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3. 银行有权对于新印鉴启用日之前签署或加盖原预留印鉴的指示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按原印鉴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或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在新印鉴生效前存款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的情况),均由客户承担。
(三) 挂失预留印鉴
1. 客户预留印鉴遗失或被窃,客户应立即至银行办理相关书面挂失变更手续。为保障客户权益,在客户未提交书面申请前,银行可接受口头挂失,银行在接受客户口头挂失后,即对账户进行止付。如发生错误口头挂失(如挂失申请非客户意愿等)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2. 客户应自口头挂失日起十五天内持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3. 口头挂失后十五天内客户未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口头挂失自动失效,口头挂失生效前及失效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4. 客户须注意,一旦办理挂失,银行所有账户将停止支付(即只收不付),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汇款等,直至新印鉴生效。
5. 客户挂失后又寻回原印鉴,客户应持原印鉴和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挂失解除手续。
6. 银行有权对于办理挂失之前签署或加盖原预留印鉴的指示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按原印鉴进行审核及办
理相关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或任何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四) 银行按照行业通常操作程序并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经合理的形式审查认为有关指示或文件上的签字或印章与预留印鉴相符, 则该等指示或文件中的内容对客户即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如因该等指示或文件是伪造、变造的,或该等指示或文件上的签字或印章为伪造、变造的或预留印鉴存在误用或冒用、盗用等无权使用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文件保存与录音
(一)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银行保留将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进行微缩摄影、扫描、复印或以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存储后,可自行予以销毁的权利。
(二) 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银行有权(但无义务)以录音方式保留客户口头指示或客户与银行有关该服务的任何对话
。所有该等录音均属银行所有,并可视为客户做出指示或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沟通情况的决定性证据,对客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八条 通知
(一) 客户保证其所提供给银行的资料 (不论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或其他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二) 客户亦承诺以书面通知银行其地址更改或其他保存在银行的有关记录更改。
(三) 银行可以通过下述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或送达:
1. 以公告方式发送,以银行在其官方网站、营业场所等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 以专人送递,在交付预留的任何联系人时即被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4. 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在寄出的三个银行营业日后即被视为送达;
5. 以信函寄送,在挂号寄发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后即被视为送达;
6. 以电话通知的,银行向客户预留的单位人员拨打电话,以客户接听电话视为送达;
7. 采网上银行或微信公众号提示的,以提示视为通知;
8. 若客户与银行约定在银行柜台领取信件或对账单,不论客户是否已领取也不论客户何时领取,皆在银行将信件或对账单从系统中生成之日视为送达;
9. 以任何其他形式发送,则应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因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而无法通知的,由客户承担无法通知的责任。
(四) 如银行认为无法根据最后登记地址向客户投递信件,银行可全权决定不再寄出信件(包括对账单、交易明细或其他通知等)到该地址。
(五) 与账户有关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讯的传递风险由客户承担。银行对以邮寄、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传送或递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准确、中断、错误、延误或传递失败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客户对银行的通知, 应自书面通知送达银行营业场所后生效。第九条 存款账户月结单
(一) 存款账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每月发送一次,客户书面申请免寄送月结单的除外。若账户在相关的期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含银行结息), 银行有权不向客户寄送当期的月结单。
(二) 客户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务,客户发生账务后可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月结单、网上银行等方式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如果客户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就账户信息提出疑问的,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三) 银行对于客户的查询或异议,应立即进行调查,并于收受查询或异议当日起三十日内(以自然日计算)将调查结果,以书面通知客户。如银行调查结果,查明交易记录确有不正确情事时,应立即更正;如银行调查未发现有误,该交易以银行所保留的交易记录内容为准。
(四) 如月结单无法送达客户的,出于保护客户信息及资金安全的考虑,银行有权且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客户寄送或发送月结单,及/或暂停或终止客户相关服务或相关账户的使用。银行并无义务保管客户的任何月结单及来往通讯。
第十条 银企对账
(一) 银行向客户提供银企对账服务,并分为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
1. 纸质对账是指银行通过邮寄或委派专人将纸质对账单送达客户核对账户,客户须将对账回执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后,反馈对账结果的过程。
2. 电子对账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方式查询账户,并确认、反馈对账结果的过程。
(二) 银行按照不低于每季一次的对账频率与客户进行账务核对,并于季(月)初向客户寄送银企对账单(以下称对账单)。 (三) 客户已开通网上银行,应通过相应的电子方式完成对账,银行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对账服务。
(四) 客户应根据银行规定的对账频率与银行及时核对账户,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尽速通知银行并主动进行查询。
(五) 客户同意,由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发送的询证函载明的账务资料可以达到对账效果的,视为银行已完成对账。
(六) 对账单以邮寄方式发送, 客户向银行预留的最新地址在中国内地的,在向该地址投寄 48 小时后视为送达;客户向银行预留的最新地址不在中国内地的,在向该地址投寄后满 7 日视为送达。
(七) 若因客户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邮地址等错误或未及时通知银行变更相应信息导致银行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银行有权暂停客户对外支付功能,直至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并完成信息变更, 由此而产生损失或损害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汇率
(一) 客户向银行做出的所有付款指示, 应以与账户或服务相关的币种支付。除非银行和客户另有约定,银行在提供任何服务涉及结售汇、外汇买卖的, 应适用银行公布的汇率。
(二) 银行在决定该等汇率时可以根据通行的市场做法考虑相关融资市场实时报价和订约的汇率,且由于市场汇率的持续变化,银行决定的该等汇率可能不是当日最好的汇率而且可能(甚至大幅)劣于当日银行公布的牌价。
第十二条 于营业日交易时间受理指示
(一) 任何有关账户交易的指示,须依照银行为该等交易所不时订定的交易时间办理。银行保留权利于外币所属国家的国定假期不予办理有关外币存款的交易。
(二) 银行对资金转账或传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迟延, 信息传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错误、遗漏、毁损或对收到的信息的错误解释,不承担责任。
(三) 如果客户向银行发送的任何文件(包括任何指令、确认、合同或交易)因任何原因未注明日期,银行在收讫日加盖在该等文件上的时间印章所显示的日期和时间,应作为该等文件的日期和时间的最终证明。
第十三条 入账
(一) 如银行在其不时设定的一天内相关截止时间前未收到汇入款指示/通知,则有关资金(无论何种币种)将不会在当日入账。资金实际入账前不计付利息。
(二) 对于从境外银行通过境外电汇将款项汇入客户银行账户,银行将根据境外汇款行的付款指示/通知将相关汇款贷记入客户账户。客户同意若在银行做出贷记后,境外汇款行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为遵守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未能汇出相关款项而导致银行未收到已经贷记的款项,或境外汇款行要求撤回该等汇款,则客户应立即无条件退还银行先前已贷记入客户账户的款项,银行有权从相关账户或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借记相关款项,并且银行无义务负责客户或任何其他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三) 存汇入款如因银行误录入账号、户名、金额、操作错误或电脑设备故障等原因,致发生误入客户账户或溢付金额的,银行有权立即自客户账户扣还相应款项并更正账户记录;如已被支取,一经银行通知,客户同意无条件立即返还。
第十四条 公告与变更
(一) 银行有权随时决定修订本协议及所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条款。有关修订悉依在银行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网银等渠道
发布公告。如客户在银行公告变更生效日后继续使用银行账户,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
(二) 客户同意授权银行从其账户主动扣划应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悉依银行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网银所公布或公告为准。
(三) 客户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银行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出于账户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银行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时,银行将提前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网银等渠道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
(一) 如果银行认为客户发出的任何指令有歧义或冲突或银行获悉就任何账户存在任何争议,在该等歧义或冲突或争议未令银行满意地解决前,银行有权(但无义务)选择不按该等指令行事。
(二) 如果银行未持有有效的账户交易授权书,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第十六条 久悬户处理
(一) 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不含银行结息交易)且未积欠银行债务的,银行应提前通知客户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客户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中止账户业务,将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并停止计息。客户提交撤销账户的相关申请和资料,经银行审核后可全额领回久悬款项。
(二) 客户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七条 休眠户处理
(一) 客户外币银行结算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不含银行结息交易)且未积欠银行债务的,银行应提前通知客户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客户仍未使用账户的,银行将定期转为休眠账户并采停止支付的控制措施。
(二) 休眠账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三) 激活休眠账户,客户必须配合完成银行年检工作、客户身份识别、银企对账等工作。第十八条 撤销账户
(一) 银行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得随时终止客户各类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1. 账户的维持或操作, 因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而被禁止或变得不合法/不合规;
2. 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3. 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被用作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等任何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
4. 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可能从事金融犯罪或其他非法活动,或与金融犯罪或其他非法活动存在关联;
5. 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非法使用任何账户、将任何账户出租出借或提供给其他人士使用;
6. 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7. 银行依监管规定、要求采取相关行动。
(二) 客户申请撤销账户的,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客户尚未清偿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相关账户。
(三) 客户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向银行出具证明材料、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 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期的。
5. 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账户或需要撤销账户的。
若银行发现客户存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当通知客户在30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中止账户关系或撤销账户。银行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五) 客户撤销账户时,银行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相关账户余额在扣除有关银行费用后退还给客户。 账户撤销后,银行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暂停账户交易或非柜面渠道业务
(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控制措施:
1.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在自开户之日后第一个自然日起连续六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不含银行结息交易),银行将按监管规定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非柜面渠道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下
同),客户待银行进行身份重新核实后恢复该账户业务功能。
2. 银行认定的客户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应进行核实,经核实后仍然认定客户、银行账户可疑或无法联系上客户的,银行可对该账户进行停止支付或暂停该账户非柜面渠道业务。
3. 经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账户,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的所有业务并通知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如客户未在三日内向银行重新核实身份,银行有权对其所有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渠道业务。
4.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有权 5 年内暂停客户账户非柜面业务,3 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客户需要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停止支付(即只收不付)或中止业务关系(即不收不付)的控制措 施,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及我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除外。
1. 银行有权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客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客户应配合银行的年检,及时向银行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工作提供必要的审核依据。
2. 如银行发现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或身份证明文件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办理变更手续,自银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客户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合理理由为客户确实存在无法按时办理的原因且经银行认定为合理的,下同),银行有权采取停止支付的控制措施。
3. 客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于到期日前通知客户及时更新。 自证件到期之日次月 1 日起至到期日 6 个月内,客户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停止支付的控制措施。
证件到期日满 6 个月,客户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中止业务关系的控制措施。
4. 银行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核对机制,客户超过银行对账时间未对对账结果进行反馈(如需反馈),或核对结果不一致,银行根据查明的原因,有权采取停止支付的控制措施。
5. 客户账户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银行应采取中止业务关系的控制措施。
(三) 银行根据客户主动要求、其他业务协定或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对客户账户进行交易暂禁、账户冻结等处理。当进行交易暂禁、账户冻结解除时,需要由原交易申请人/单位或按相关业务协定提出申请。
若银行因客户业务协定或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对客户账户进行止付、冻结、解除止付、解除冻结、扣划账户资金等操作而引起纠纷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配合调查
(一) 客户应配合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开展的客户身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经营情况等识别调查工作,并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 客户应配合银行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开展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和风险。若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税务合规
(一) 客户确认其应自行负责了解及遵守其因开立及使用账户及/或使用由银行提供的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引起的税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税、税务申报或填报纳税有关的其他所需文件)。
(二) 银行不提供税务意见,对于客户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开立及使用账户及/或银行提供的服务相关税务责任,银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反诈欺、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及其他犯罪
(一) 银行有权酌情决定实施任何其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于反欺诈、反洗钱、反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的行为。该等行为包括依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各类业务(尤其是与国际资金划转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管、调查及报告等。
(二) 银行出于反欺诈、反洗钱、反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的目的,为依法实现有效的监管、调查及报告,如果需要了解将资金汇入客户账户的付款人、接受客户账户中汇出资金的收款人或客户相关业务内容的,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三) 为上述监管、调查及报告的目的,一经银行要求,客户应即向银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证据。
(四) 如果上述行为延迟或阻碍对客户指示的处理、账户项下的结算或者任何银行根据本协议应履行之义务的,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银行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将尽可能通知客户。银行不对其根据本协议做出的或未做出的任何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银行免责
(一) 如由于银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包括任何设备故障或失灵,而导致银行延迟或无法向客户提供任何设备、设施或服务,银行概不负责。对客户或任何第三者因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或无法向客户提供任何设备、设施或服务而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任何间接或最终损失,银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均不承担责任。
(三) 客户使用银行账户时,如非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抵销
银行有权在不经事先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 随时合并或综合客户名下所有或任何账户及抵销或转移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余额, 以偿还客户对银行在任何账户或任何服务项下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债务、义务或责任, 不论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为连带或单独的、基本或从属的,或账户内款项与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是否为同一币种。客户在此同意并授权银行执行(或要求执行)任何必要的转账及货币兑换。
第二十五条 完整协议及可分割性
(一) 客户填写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开户申请资料、相关声明文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 如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银行及客户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影响。第二十六条 建议或投诉
(一) 如客户对银行提供的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投诉, 可致电银行的客诉专线或致函账户所属银行营业网点。 (二) 客户的所有建议和投诉将按银行的内部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附则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贰、永丰银行(中国)传真交易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客户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服务的,可于银行约定办理传真交易指示,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真交易指示服务。相关服务适用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 传真交易服务的适用范围包括定期/通知存款与活期存款互转、人民币账户及外汇经常项目账户的转账、汇款、结售汇业务。
法律法规或另有约定受限制扣账的存款账户,如票据相关业务、特定贷款用途专户等,不得使用传真交易服务。特定贷款用途专户包括但不限于:保理专户、固定资产贷款专户、项目融资贷款专户、还款准备金专户。
不涉及资金转移的各项业务不得使用传真交易服务。
第三条 任何以客户名义通过传真发至银行的指示,银行有权将该等指示视为已经获得客户完全的授权,并有权根据该指示及银行与客户之间达成的相关协议,以无折、无取款密码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四条 客户应将传真交易指示文件传真至银行的指定传真机号码。客户的书面传真交易指示应正确清楚并加盖预留印鉴,如因指示模糊或错误而发生误入账户,无法入户、或其他任何错误,由客户自行负责,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 客户知悉并认可,传真交易存在欺诈、假冒、欠缺授权、有欠清晰、传送错误及重复等风险。客户特此明确地同意及确认,对于相关传真交易指示,银行仅需进行合理的形式审查而无义务查询、核实或确认该等指示的实质上的真实 性,以判断该等指示为客户或已获授权经办人发出的。如该指示在实质上并非客户或已获授权经办人发出的,如该等指示符合形式上的真实性,银行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客户同意,如果传真指示确是经所列授权经办人之授权而发出,但银行基于善意,未根据该传真指示行事,就此而使客户可能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债务,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客户同意,银行收到传真交易指示文件后,有权但无义务对该文件的内容及有关交易作进一步确认或查证,包括以电话方式通过客户预留的电话与客户确认或查证,并且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银行如对该传真指示有疑问或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络时,银行不予办理该笔传真交易业务。
第七条 客户将确保传真交易指示的原件在传真指示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送交银行,客户在本行同名账户的交易可免送交原件。若达三笔传真交易指示原件未送交我行的,银行有权暂停处理客户的传真交易指示。
第八条 客户同意并了解应于银行传真交易受理时间(即营业日上午 9 点至下午 4 点)内办理传真交易的指示。若逾受理时间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或视为次营业日交易。
第九条 客户传真指示交易如有更正或取消的情形,应于银行尚未进行交易且于银行规定的传真交易受理时间内并以申请传真交易相同的方式(包括签章)办理,否则不得更正或取消。
第十条 客户同意,因不可归责于银行的原因或银行无法预见或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设备故障),而导致客户的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客户承诺,如银行因接受或执行客户的指示(包括上述第六条所述指示)而导致或承受的所有债务、损失、索偿、诉讼、法律程序、要求、赔偿、费用和开支(无论何种性质也无论如何产生),客户愿意就此向银行全额补偿。
叁、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为申请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网银(下称“网银”)服务,申请人同意接受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一) 网银是指银行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申请人提供的银行金融服务。
(二) 用户身份认证是指通过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对客户的合法身份进行识别的过程,具体包括登录密码、数字证书及密码等方式。
(三) 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申请人身份标识,并对申请人发送的网银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数字签名为相关交易的合法有效印鉴或有效认证。
(四) 网银业务指令是指银行通过申请人的网银系统发送的业务操作指令。
第二条 交易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xxxx://xxxx.xxxxxxx.xxx.xx(下称“官方网站”)登录网银系统并使用载有数字证书的USBKey及密码进行相关交易,银行根据申请人网银业务指令及有效数字签名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 银行的权利
1. 银行有权视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网银服务的相关申请。
2. 银行有权在对网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部监管的要求和规定,暂停提供网银服务。
3. 银行有权于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网银首页公布的“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收费一览表 电子银行业务”向申请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4. 银行有权在申请人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银行声誉、利用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况下单方终止对申请人提供网银服务,并保留追究申请人责任的权利。
5. 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通过网银服务办理业务时提供相关用途证明,如存在疑义,银行有权拒绝办理业务。
6. 银行有权修改、废止本协议、网上银行相关章程及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
7.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银行的义务
1. 银行应在技术层面、业务层面采取多重手段保护网银系统的安全及申请人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2. 银行有义务准确地执行申请人发送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的网银业务指令。
3. 银行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公司网银业务的咨询服务。
4. 银行有义务保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5. 在申请人使用网银系统时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丢失、用户操作员权限不符、银行系统故障)的,银行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咨询给予答复并采取合理措施。
6. 银行有义务及时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网银首页等渠道公布网银业务收费标准。
7.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的权利
1. 申请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开通、变更和注销网银服务。
2. 申请人在使用公司网银过程中遇到疑问或意外事件,有权要求银行提供服务支持。
3. 申请人在使用网银系统过程中,如遇任何异常情况,可通过拨打85599777致电银行进行咨询和投诉。
4. 申请人对银行扣划的网银相关费用存在异议的,有权向银行提出异议。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申请人的义务
1. 申请人办理网银服务应遵守银行公布的《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章程》及相关交易规则。
2. 本协议项下的网银业务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下称“CFCA”)为第三方鉴证人,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遵守CFCA于其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公布的《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申请人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发生损失的,银行仅在存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申请人有义务在办理开通、注销网银业务及变更网银业务相关信息时按银行规定的流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加盖预留印鉴的相关申请表。
4. 申请人提交业务指令,应确保业务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5. 申请人应及时支付网银服务相关费用。
6. 申请人有义务按照银行有关业务规定进行网银操作,不得通过网银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
7. 申请人有义务安全保管其数字证书及密码,并对使用其数字证书、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负责。申请人如丢失USBKey,忘记或泄露密码,应及时至营业网点办理USBKey更换或进行密码重置。
8.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费用支付
申请人使用网银服务应根据银行公布的网银收费标准及规则支付相关费用。申请人可以指定缴款账户用于划扣申请人于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申请人于《单位客户网银业务综合申请书》中指定缴款账户的行为即视为授权银行有权自该等账户中划扣应付费用及相关款项。如未指定缴款账户的,申请人应及时至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相关费用。
如申请人在未按银行要求在指定缴款账户预留相应款项用于划扣费用,亦未及时至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相关费用的,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申请人提供网银服务。
第六条 免责事由
银行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或及时执行申请人提交的网银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银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 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 申请人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 申请人未能按照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五) 申请人网络、通信环境或机器设备出现问题。
(六)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银行故意或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停电、黑客或病毒侵袭等。
(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要求银行停止为申请人提供网银服务。
(八) 申请人未及时缴纳网银相关费用。 (九) 申请人数字证书到期。
(十) 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暂停提供网银服务的情形。
第七条 数字证书及 USBKey 管理
(一) 申请人知悉并同意,在网银系统中使用数字证书、USBKey及密码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申请人所为。
(二)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USBKey,如发生USBKey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至营业网点向银行申请办理USBKey更换手续。如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USBKey更换手续,导致发生资金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损失。
(三)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申请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至银行办理更换手续。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一)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单位客户网银业务综合申请书》构成本协议的要约,银行办妥网银注册手续并向申请人发放数字证书构成本协议的承诺,本协议自银行办妥网银注册开通手续并向申请人发放数字证书之日起生效。
(二) 申请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申请人终止协议的,应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网银服务注销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
的网银业务的效力。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有未结清业务须要使用网银系统的,银行有权拒绝申请人的注销申请。
(三) 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视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绑定的账户情况而定。在绑定账户发生挂失、销户等情况下,银行网银相关服务会自动终止。
(四) 申请人注销网银后,本协议即为终止。
(五) 若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银行其他业务规定,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六) 若申请人部分终止银行网银服务,未终止部分将继续执行本协议;若申请人全部终止银行网银服务,本协议即行终止。
(七)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均不影响终止前申请人向银行发送的未完成的交易指令及终止前的交易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 (八) 协议终止时,银行不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法律适用条款及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 本协议是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银业务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其他
(一) 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二)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申请表、银行公布的网上银行章程、相关交易规则和其他材料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肆、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章程
第一条 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银行(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服务。
第二条 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通过互联网终端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 凡在永丰银行(中国)开立账户的企业客户均可申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办理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的客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与永丰银行(中国)签订的协议。第五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需为注册客户。
第六条 客户申请成为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应根据永丰银行(中国)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永丰银行(中国)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及企业网上银行注销等业务,亦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永丰银行
(中国)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也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自助办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服务,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和信息、业务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客户用户名、账号或编号等,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是指客户数字证书、密码等。永丰银行(中国)根据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服务或交易类型的不同,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九条 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系统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条 客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企业网上银行登录密码、USBKey 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 客户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 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永丰银行(中国)通信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 与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企业网上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 客户丢失 USBKey 的,即使已办理完 USBKey 更换手续,也存在已丢失的 USBKey 被他人恶意使用的情形,从而导致客户资金发生损失。
第十一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妥善保管与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客户证书介质、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 保护好自己的客户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请勿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请勿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永丰银行(中国)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勿提供。
客户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企业网上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企业网上银行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客户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 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
(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 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
(五) 直接登录到永丰银行(中国)公布的入口网站或指定号码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企业网上银行。
(六) 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企业网上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 USBKey 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如有疑问,应通过电话客服或至永丰银行(中国)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客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号、账号或客户数字证书及其所对应的密码等重要资料,不得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发生证书损坏、证书密码锁定或证书密码泄漏、遗忘等,应及时到永丰银行(中国)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换或密码重置等。因客户保管不善、处理不及时等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永丰银行(中国)营业网点办理 USBKey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应在账户金额足够支付范围内进行,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永丰银行(中国)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五条 永丰银行(中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网上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须按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永丰银行(中国)将通过营业网点、永丰银行(中国)官网及网银首页等形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六条 因永丰银行(中国)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非永丰银行(中国)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永丰银行(中国)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网络故障及自然灾害、战争等银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不能正常运行,客户可致电永丰银行
(中国)客户服务中心或咨询营业网点。非因永丰银行(中国)过失或因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永丰银行(中国)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永丰银行(中国)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一) 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
(二) 客户利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差错获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企业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 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事件,或存在发生此类事件的可能。
(四) 客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企业网上银行相关费用。
(五) 客户申请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
(六) 客户利用企业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
第十九条 永丰银行(中国)不介入客户间纠纷,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第二十条 客户应当按照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的相关操作规定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时,可咨询我行客服或营业网点。
第二十一条 永丰银行(中国)有权基于防制企业网上银行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永丰银行(中国)企业网上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二条 永丰银行(中国)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修企业网上银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本章程,并通过营业网点、永丰银行(中国)官网或网银首页等形式对外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该修订或增补内容。
如客户不同意本章程、协议,应停止使用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