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2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银行托管协议书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经办银行):
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位于 (工程所在地) 的(工程名称) 工程的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管理、启用、返还、销户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存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在乙方辖属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账号: ,户名:(甲方+清远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并存入该账户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元整(小写:¥ 万元),由乙方对该资金进行托管。
2.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本金,并接受乙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3.如甲方在我市辖区内承建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逾期未履行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乙方,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个人账户或划拨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4.如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部分或全部被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甲方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5.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的,甲方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指派辖属营业网点具体经办甲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托管业务。
2.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托管工作,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
3.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时,及时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农民工个人账户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4.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具意见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报表》时,为甲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返还、销户等手续。
5.为甲方办理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手续。
6.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专用账户内资金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划拨的,乙方要在3日内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起生效,至甲方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的,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到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之日起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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