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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菱投資傘子基金
2022 年 10 月 5 日
霸菱投資傘子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
2022 年 10 月
目錄
頁數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9
致香港投資者的資料
重要事項 - 閣下如對本文件或隨附的任何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財務顧問。
本香港說明文件(「香港說明文件」)補充有關霸菱投資傘子基金(「本公司」)於2022年10月5日的基金章程(經不時補充)(「基金章程」),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基金章程一併閱讀。除非本香港說明文件另有指明,否則基金章程中界定的詞彙於本香港說明文件中具有相同涵義,文義另有所指則作別論。
授權公司董事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確保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覽(「產品資料概覽」)所載事實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實無誤,而且並無遺漏其他重大事實,致使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覽於其刊發日期所載的任何xx(不論事實或意見)產生誤導。授權公司董事願就此承擔責任。
下文標題為「於香港提供的基金」一節所載的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並可於香港向公眾銷售。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某計劃的推薦或認許,亦非對某計劃的商業利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意指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計劃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
於香港提供的基金
警告:就基金章程所載基金而言,只有下列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因此可向香港公眾發售:
• 霸菱環球農業基金
基金章程為全球發售文件,因此提及以下由授權公司董事所管理但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 Barings Multi Asset Investment Funds
•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 Barings Targeted Return Fund
不得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僅認可就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證監會認可基金刊發的基金章程。中介機構應注意此限制。重要資料
在香港,基金章程及本香港說明文件必須與本公司當時的最近出版年度報告之副本及最近半年度報告(如在上述年度報告出版後出版)之副本一併派發,方獲認可。在作出投資前,閣下必須接獲並閱讀產品資料概覽。
本公司及基金的股份僅根據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相關產品資料概覽、相關基金的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半年度報告所載資料發售。送交基金章程或本香港說明文件或發行股份,在任何情況下並非意味相關基金的事務自各文件日期以來並無任何變動,亦非意味當中所載資料於相關文件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屬正確。依賴本香港說明文件及/或基金章程所載資料(為所示日期的當前資料)的任何人士,應查詢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該等文件是否最新版本,以及香港說明文件及/或基金章程所載資料自所示日期以來有否作出修訂或公佈更正事項。
網站 xxx.xxxxxxx.xxx 及本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所載的其他網站(如有)未經證監會審閱,並可能載有與於香港未獲認可的基金有關的資料以及並非以香港投資者為目標的資料。
釋義
「香港營業日」 指在香港的銀行開門正常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惟因懸掛 8 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導致香港銀行在任何一日的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並非香港營業日,除非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或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可能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
「香港代表」 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香港代表
授權公司董事已委任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為香港代表,在香港代表授權公司董事處理本公司相關一般事務。作為香港代表職責之一,香港代表可接收香港及鄰近地區有意投資者的股份申請,並處理股東的贖回及/或轉換要求及其他查詢。
香港代表的費用將由授權公司董事承擔。
投資者如有任何關於本公司的投訴或查詢,可聯絡香港代表。有關投訴或查詢將會由香港代表直接處理或轉交授權公司董事╱有關人士進一步處理,視乎該等投訴或查詢涉及的事宜而定。香港代表將盡力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回覆及解答投資者的投訴及查詢。香港代表的聯絡詳情載於下文標題為「其他資料」一節。
投資政策:整體政策
基金目前並無從事任何借股交易或回購╱反向回購交易。如基金確實建議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受影響股東將獲通知,而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亦會根據證監會的規定予以修訂。如基金日後建議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將向受影響股東發出適當通知,並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有需要)。
除非基金章程附錄 A 中有關基金的詳細資料另有載明,否則基金可按投資經理認為適合的比例,投資於任何國家及由任何市場規模、任何行業或界別(視情況而定)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
衍生工具風險淨額
霸菱環球農業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淨額可高達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衍生工具風險淨額的定義載於證監會發出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並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及指引(可經不時更新)計算。在該守則、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手冊、守則及/或指引所容許或證監會不時容許的若干情況下,可超逾上文所載的衍生工具風險淨額。
風險考慮因素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章程標題為「風險考慮因素」一節及以下與投資於本公司有關的風險的額外資料。
投資於其他基金相關的風險
除了基金章程標題為「與投資於其他基金有關的風險」的風險因素下所載風險外,投資者應注意基金可投資的相關基金未必受證監會規管。
波動性風險
基金投資的債務工具未必在活躍的次級市場上買賣。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受到波動。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重大,基金可能招致重大交易成本。
與對沖技巧有關的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在不利情況下,基金運用衍生工具作對沖及/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可能變得無效,而基金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於香港提供的股份
截至本香港說明文件日期,以下基金現正向香港公眾發售的股份載列如下。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股份類別的進一步資料。
霸菱環球農業基金
A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美元累積
A類別歐元累積 A類別美元對沖累積
A類別美元累積 A類別澳元對沖累積上文並無提及的其他股份類別並無向香港公眾提供。
累積股份為持續累積,故將不會支付任何分派。累積股份於類別名稱中以「累積」標示。
香港投資者購買、贖回、轉換及轉讓股份
下文載列香港投資者的購買、贖回、轉換及轉讓程序。有關購買、贖回、轉換及轉讓程序的完整詳情、所有應付收費以及有關購買、贖回、轉換及轉讓股份的其他重要資料載於基金章程。香港投資者應連同本香港說明文件一併仔細閱讀相關章節。
投資者應注意,不同的分銷商可就接收認購、贖回及/或轉讓指示實施較交易截止時間為早的不同交易截止時間,並可能有不同的交易安排/程序。閣下於下達認購、贖回及/或轉換指令前,請與分銷商確認其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較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為早)及分銷商的交易安排/程序。
申請
首次購買股份的申請應透過填妥開戶表格及認購表格作出,連同有關反洗黑錢活動規定的證明文件,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或之前向香港代表提交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授權公司董事(由行政管理人轉交)。
隨後購買股份可以書面方式作出,向香港代表提交已簽署的認購表格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授權公司董事(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直接向授權公司董事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隨後申請亦可透過填妥認購表格以書面方式作出,以傳真方式向授權公司董事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此外,香港投資者可在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EMX 或 SWIFT),或與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不時協定的其他方法申請購買股份。
開戶表格及認購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香港代表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或之前接獲或授權公司董事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或之前接
納的購買指令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授權公司董事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的申請,將被當作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處理並將按下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儘管有上文所述,香港代表於香港營業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後接獲或被當作香港代表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交易日接獲的任何認購申請,將被視為香港代表於下一個亦為交易日的香港營業日接獲。
股東有責任知會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其在作出申請後,有意對其賬戶作出的任何變更,例如改變地址詳情、聯絡詳情或銀行賬戶詳情。作出任何變更的指示應以信函或傳真方式寄發予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
到期款項一般以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授權公司董事及基金可能接受以其他貨幣作出的付款,但該等付款將兌換為相關基本貨幣,而只有兌換後的款項(經扣除有關該項兌換的開支)將由基金用於支付認購款項。倘投資者擬以基本貨幣以外的任何貨幣支付款項,務必直接與香港代表或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聯絡。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並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第V部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1 類(買賣證券)受規管活動的香港中介人付款。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股份購買的進一步資料。
贖回股份
股東可以書面方式申請出售(贖回)於基金的股份,向香港代表提交已簽署的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授權公司董事(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直接向授權公司董事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贖回要求亦可以書面方式作出,以傳真方式向授權公司董事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
此外,香港投資者可在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EMX 或 SWIFT),或與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不時協定的其他方法申請出售於基金的股份。
香港代表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前接獲或授權公司董事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前接納的出售 股份要求,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授權公司董事於倫敦時間中午12 時正後接獲的出售股份的任何要 求,將被當作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處理並將按下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儘管有上文所述,香港代表於香港 營業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後接獲或被當作香港代表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交易日接獲的任何出售要 求, 將被視為香港代表於下一個亦為交易日的香港營業日接獲。
出售所得款項將於接獲經填妥及簽署的指示及任何其他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後不遲於三個營業日以電匯支付。倘所得款項須匯往外國,則作出該等海外匯款的費用將從應付所得款項中扣除。請事前聯絡授權公司董事 或香港代表以確定費用。
根據基金章程「最低持有水平」一節,如股東出售股份後所持股份餘額低於相關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則該出售股份的有效指示將不被接受。
暫停買賣股份
當宣佈暫停買賣股份時,授權公司董事或保管人(視適用情況而定)將就暫停買賣及其原因即時通知證監會,並將盡快跟進,呈交有關暫停買賣及其原因的書面確認函予證監會。如暫停買賣,授權公司董事應以合適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即時公佈詳盡資料,及後於暫停期間最少每月公佈一次。
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將至少每 28 日對該暫停買賣作正式審核,並將就該審核及提供予股東的資料的任何更改知會證監會。
實物贖回
根據基金章程規定,授權公司董事可酌情透過分派實物投資,以應付贖回要求。只要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實物贖回只有在獲得贖回股東的事先同意下方可進行。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贖回股份的進一步資料。
轉換股份
擬轉換股份的股東應呈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一般而言,有關贖回股份的程序將同樣適用於轉換股份,而轉換將於接獲有關指示後於下個估值點或授權公司董事應股東要求可能同意的有關其他估值點處理。倘轉換至不同基金/信託基金,股東應確保彼等已細閱及理解相關發售文件。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轉換股份的進一步資料。
強制兌換
倘授權公司董事合理相信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例如合併兩個現有股份類別),可將一個股份類別的部份或全部股份強制兌換為另一股份類別。授權公司董事在進行任何強制兌換前,將向受影響股東發出至少 60日事先書面通知。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強制兌換的進一步資料。
最低持有水平
如於任何時間股東於某股份類別的持倉低於規定的最低持有水平,則授權公司董事保留出售股份並將收益發送至股東的權利,或全權酌情決定將股份轉換為相同基金的另一類別的股份(其最低持有水平較低,惟可能需付較高的經常性費用)。
一般而言,授權公司董事將首先尋求將相關股東的持倉轉換為同一基金中的另一類別。然而,如相關股東的持倉未符合其合資格投資的任何現有類別的最低持有要求,則授權公司董事將一般會強制贖回該股東的持倉。將向相關股東發出事先通知。
在有關情況下的轉換不會被視為強制轉換(如上節所述)。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最低持有人水平的進一步資料。股份轉讓
股東可將股份轉讓予另一名人士。轉讓股份所有權的要求必須以書面作出。
受讓人必須填妥及簽署股票轉讓表格,有關表格可向閣下的中介人索取,或聯絡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索取。填妥的股票轉讓表格必須交回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從而讓授權公司董事或香港代表登記有關轉讓。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轉讓股份的進一步資料。費用及開支
有關基金的費用及開支詳情,載於基金章程標題為「費用及開支」一節。有意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當中所載有關費用及開支的資料。
管理費
在符合適用的監管規定後,方會增加現行管理費。
應付予保管人的交易費用及託管費用的目前費率可透過向受影響股東發出最少30日事先通知,增加至基金章程列明的最高水平。
自本公司的計劃財產支付的其他款項
基金章程載列可能自本公司或基金(視乎情況而定)的財產支付的若干其他開支。就此而言,請注意編製、翻譯、製作(包括印刷)、分派及修改任何產品資料概覽(分派產品資料概覽的費用除外)所招致的任何費用,均可能自本公司或基金(視乎情況而定)的財產支付。
只要基金仍在香港獲認可期間,不得向該基金收取銷售佣金、廣告或推廣開支。
佣金╱經紀佣金
授權公司董事及其聯繫人士不會就基金交易自經紀或交易商保留金錢利益(包括現金或其他回扣)。
只要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授權公司董事或代表基金或授權公司董事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流動性風險管理
授權公司董事已制定一項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有關政策可供授權公司董事透過投資經理的投資風險管理團隊(在功能上獨立於投資經理的投資組合投資團隊)識別、監察及管理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基金的投資流動性狀況將可促進遵循基金的相關責任。流動性狀況的任何惡化均會通報予投資組合經理及相應的監督委員會。
有關股東贖回權利的詳情,包括股東於正常及特殊情況下的贖回權利,以及現有的贖回安排載於上文或基金章程內。更具體而言,可能用於管理流動性風險的工具包括以下項目:
(a) 授權公司董事可在獲得保管人的批准後,將可於特定估值點贖回的股份淨數目限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如施加有關限制,則股東於特定交易日全數贖回其有意贖回的股份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
(b) 倘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就有關基金的總規模而言,贖回額屬重大(例如倘股東有意贖回任何在某單一營業日已發行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5%或以上),或某程度上對基金有利或有害,或在其另外酌情決定下,可在贖回股東的同意下,以實物形式進行有關贖回的分派。在取得相關贖回股東的事先批准後,授權公司董事可註銷股份,並將計劃財產或(如股東要求)銷售有關計劃財產的所得款項淨額轉讓予股東。
(c) 當股份的總淨額交易(投資者淨流入或流出)超出預設的水平,或每當授權公司董事認為根據股東利益必須作出攤薄調整,授權公司董事可調整相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減低「攤薄」影響。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的估值」一節下的「攤薄調整」。由於攤薄與基金之資金流入及流出直接相關,故無法準確預計攤薄會否於未來任何時間出現。因此,亦無法準確預計授權公司董事需要作出攤薄調整之次數。
(d) 基金可以暫時性質借入最高達其價值的10%。概不保證基金能夠按有利條款借入款項。
(e) 授權公司董事可在事先取得保管人的同意下,可於基金章程「暫停買賣股份」一節載列的若干情況下暫停贖回基金的股份。於該暫停期間,股東將無法贖回其於基金的投資。
本公司的估值-公佈價格
授權公司董事將在霸菱網址 xxx.xxxxxxx.xxx 或以任何適當方式公佈每一股份類別的最新價格,並將於每個交易日更新。該等價格亦可於香港代表的辦事處查證。
報告及財務報表
x公司的經審核賬目及報告以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僅提供英文版本。授權公司董事將通知股東於基金章程標題為「報告及財務報表」一節所述時間內,可索取年度報告及經審核賬目(以印刷及電子方式)的地點,以及可索取未經審核半年度賬目(以印刷及電子方式)的地點。
最新的年度及半年度賬目一經刊發,副本可於授權公司董事及香港代表的辦事處查閱。香港的稅務
以下為就購買、擁有及出售股份時所承擔的若干香港稅務後果的摘要。香港稅務概要屬一般性質,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擬詳盡列出所有可能與購買、擁有、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的決定有關的稅務考慮。股份的潛在投資者應就購買、擁有及出售股份所承擔的香港或其他稅務後果諮詢其本身的顧問。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及慣例,於基金獲證監會認可期間:
(a) 基金預期毋須就其任何獲授權活動繳納香港稅項;及
(b) 香港股東毋須就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入分派或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所產生任何資本收益繳稅,惟倘該等交易於香港成為一項買賣、行業或業務一部份時,或會產生香港利得稅。
經合組織共同匯報標準
《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該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是在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香港AEOI」)準則的法律框架。香港AEOI要求香港的財務機構(「財務機構」)收集有關在財務機構持有賬戶的非香港稅務居民之資料,並向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提交有關資料。香港稅務局將繼而與該賬戶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轄區交換有關資料。一般而言,只會向已與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定
(「主管當局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交換稅務資料;然而,財務機構可進一步收集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居民的資料。
投資者透過香港的財務機構投資於本公司及基金及/或繼續投資於本公司及基金,即得悉彼等可能須向相關財務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使相關財務機構可遵守香港AEOI。香港稅務局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關傳達投資者的資料(及實益擁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股東或與該等股東有關聯而並非自然人的其他人士的資料)。
各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應就香港AEOI對其透過香港財務機構於本公司及基金的目前或擬進行的投資之行政及實質影響諮詢其專業顧問。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聘僱法案」)已於2010年3月簽署成為美國法律。該法案包含一般稱為FATCA的條文。該等條文的目的為確保財務機構將會將持有美國境外資產的美國投資者(定義見FATCA)的詳情向美國稅務局報告,以免出現美國逃稅行為。英國已與美國簽定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該協議通過《2015年國際稅收合規法規》於英國實施,根據該法規,英國財務機構(包括本公司及其基金)被視為遵循FATCA機制。遵循英國法規意味著將毋須繳付 FATCA預扣稅。英國法規已落實執行,並連同由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發表的詳細指引,載明將如何在設於英國的財務機構(包括基金)中實施及應用跨政府協議。
儘管機會不高,惟若基金因FATCA制度而須繳納預扣稅,則歸屬於美國投資的基金股份回報將會受到負面影響。
閣下如對本身的美國稅務狀況或AEOI或FATCA對閣下及本公司(包括其基金)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所有準股東應就FATCA可能對基金的投資造成的影響諮詢其自身的稅務顧問。
監管法律
儘管基金章程有任何披露,只要本公司及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則股東及基金經理同意接受英國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因此,只要本公司及基金獲證監會認可,香港投資者應有權於香港法院提出訴訟以解決任何因為或有關合約而產生的爭議或申索。
語言
就香港股東而言,授權公司董事在與股東保持關係的期間應以英文及中文向股東提供所有資料及通訊。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
儘管基金章程提及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或 KIID,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並不擬作為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理解為香港的本公司的發售文件,並且不會向香港投資者派發。
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副本(於營業日的正常營業時間)可於下文所載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免費查閱,亦可在支付(香港代表釐定的)合理價格後購買:
• 基金的最新基金章程(可免費索取副本);
• 基金的最新年報/中期報告(可免費索取副本);
• 基金的註冊成立文據;
• 授權公司董事協議;
• 保管人協議;
• 轉授協議;及
• 香港代表與授權公司董事簽訂的協議;
股東可向授權公司董事及香港代表索取有關管理本公司風險時所採用的量化限制、就本公司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以及主要投資類別的風險及收益的任何近期發展的資料、授權公司董事的利益衝突政策(自香港代表)、授權公司董事的委託投票政策、授權公司董事的最佳執行政策及薪酬政策之詳情。
其他資料
香港代表
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香港
皇后大道中15號告羅士打大廈
3401、3409-3410室及35樓
營業地址及聯絡詳情:
香港
皇后大道中15號 告羅士打大廈35樓
電話:000-0000 0000
傳真:000-0000 0000
授權公司董事的董事
J. Armstrong
R. Kent
J. Swayne
K. Troup
A. Behen
由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轉交,地址為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香港法律事宜的法律顧問
的近律師行香港
中環
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
5樓
香港說明文件附表A-基金章程附錄F補充文件
x附表補充基金章程附錄F中本公司的業績表現資料。請注意過往表現資料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附錄F所示的投資回報以英鎊計值。因此,美元/港元投資者須面臨美元/港元/英鎊匯率的波動。
基金自2019年8月起正式採用DAXglobal® Agribusiness總回報指數作為業績表現比較的基準;然而,基金的業績表現比較基準自2020年8月31日起已更改為DAX環球農業總額淨回報指數。自2022年10月5日起,基金的業績表現比較獲重新定位為目標基準。
霸菱投資傘子基金之
基金章程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的放開式投資公司,註冊編號IC709)
本文件構成霸菱投資傘子基金的基金章程,乃根據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集體投資計劃法規
(The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Sourcebook (COLL))編製。
授權公司董事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確保本文件所載事實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實無誤,而且並無遺漏其他重大事實,致使本文件於其刊發日期所載的任何xx(不論事實或意見)產生誤導。授權公司董事就此承擔責任。
本基金章程僅為投資者編製,並供投資者用作評估投資於本公司的股份。投資於本公司的股份涉及風險,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應在彼等理解涉及的風險,包括損失所有已投資資本的風險,方考慮投資於本公司。投資於本公司不應構成投資組合的重大部分,並可能不適合所有投資者。在某一基金的投資並非完整的投資計劃。作為投資者長線投資計劃的一部份,投資者應考慮投資於不同投資項目及資產類別,以分散其投資組合。潛在投資者應注意標題為「風險考慮因素」一節。如果閣下對投資於本公司是否適合閣下或對本基金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
為遵守與自動交換資料有關的跨政府協議下實施英國義務的法例(包括美國 FATCA),以改善國際稅務合規水平,授權公司董事將收集及報告有關股東的資料,以納入用以核實身份及稅務狀況的資料。
倘授權公司董事或其代理要求,股東必須提供資料,以轉交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以及任何有關海外稅務機關。閣下於投資前必須已接獲並閱讀相關的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KIID)。
美國
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1933 年法案」)註冊或符合任何適用的州份法規,且不得在美國(包括其領土及屬地)提呈發售、銷售或轉讓,亦不得向任何美國人士(定義見下文)或直接或間接以任何美國人士為受益人而提呈發售、銷售或轉讓,除非根據註冊或豁免而獲許可,則作別論。本公司並無亦不會根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1940 年法案」)註冊,而投資者將無權享有有關註冊的益處。根據 1933 年法案下的註冊豁免及根據 1940 年法案將本公司歸納為投資公司的例外情況,本公司可將股份私人配售予有限類別的美國人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任何州份證券委員會或其他美國監管機構均未批准或反對發售股份,並且概無任何上述機構通過或認可本次發售的優點或該等發售文件的準確性或充分性。任何與此相反的xx均屬違法。
股份受到轉讓及轉售限制,不得於美國或向美國人士或以任何美國人士為受益人轉讓或轉售,除非根據 1933 年法案及適用的國家證券法之註冊或豁免而獲許可,則作別論。投資者應注意,彼等將須無限期地承擔此投資的財務風險。認購股份的各人士必須同意本公司可能拒絕、接受有關股份的任何建議轉移、分配或交換或就有關股份的任何建議轉移、分配或交換設定條件。所有本公司投資者擁有有限的贖回權利,而有關權利可能在本基金章程所述的情況下被暫停。
日本
x基金章程並非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視為於日本公開發售證券。並沒有亦將不會就購入公司股份的申請招攬(根據《日本金融工具及交易法》(「FIEA」)第一段第 4 條)進行註冊,理由是有關招攬可構成 FIEA 第一段第 23-13 條所列的「招攬合資格機構投資者」。發售乃基於各投資者簽訂協議,其中投資者承諾不得將其股份轉讓予(I)FIEA 第三段第 2 條第 1 項
(「QIIS」)中定義為合資格機構投資者以外的人士,或(II)未有簽訂協議協議,其中受讓人承諾不得將其股份轉讓予 QIIS以外的人士。本基金章程乃按機密形式分發的,概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或傳送予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公司的股份概不會發行予基金章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且有關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不得視為此構成對彼等的投資邀請。
有效日期 2022 年 10 月 5 日
目錄
各方名錄
x公司
霸菱投資傘子基金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授權公司董事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保管人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250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4AA
投資經理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行政管理人及過戶登記處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6 rue Xxx Xxxxxx,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L-1748
行政管理人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UK Branch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144 Morrison Street Edinburgh
EH3 8EX
釋義
「開戶表格」
「累積股份」
本公司不時規定投資者填妥以開戶的任何首次申請表格。其收益會累積並加入基金資本財產的股份。
「授權公司董事」 本公司的授權公司董事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授權公司董事協議」 本公司與授權公司董事於 2009 年 1 月 15 日簽訂的協議。
「行政管理人」、「過戶登記處」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認可銀行」
「核數師」
誠如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釋義的術語表所定義。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霸菱資產管理集團」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其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以及任何控股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
「基本貨幣」 附錄A 所訂明的基金的基本貨幣。
「營業日」 倫敦證券交易所開門營業的任何日子。就各基金而言,如倫敦證券交易所因假期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開門營業,或某一基金的證券投資組合之主要市場所屬之司法管轄區的假期妨礙計算基金資產或其重大部份,授權公司董事可決定不按此詮譯任何營業日。
「類別」 基金某特定股份分類。
「COLL」、「COLL 法規」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集體投資計劃法規(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Sourcebook (COLL))(經不時修訂)。
「本公司」 霸菱投資傘子基金。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易日」 每個營業日(或授權公司董事可能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
「交易價格」 認購或贖回股份的價格,即按照本基金章程內標題「釐定資產淨值」一節所載的原則釐定的每股資產淨值。
「保管人」
「轉授協議」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授權公司董事與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於 2003 年 12 月 8 日簽訂的協議。
「有效管理投資組合」 指使用與可轉讓證券及認可貨幣市場工具相關的技巧和工具。該等工具須符合以下條件:
(a) 在經濟層面可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變現;及
(b) 基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特殊目的而訂立:
– 降低風險;
– 降低成本;
– 在風險水平符合本公司的風險概況及符合COLL法規所規定的風險分散規則下,為本公司產生額外資本或收入
「歐洲經濟區國家」
「歐洲經濟區UCITS 計劃」
歐洲聯盟的成員國及歐洲經濟區內的任何其他國家。
按照UCITS 指令於某歐洲經濟區國家成立的集體投資計劃。
「合資格機構」
「歐洲經濟區」
誠如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釋義的術語表所定義。屬於歐洲經濟區成員的國家。
「歐洲聯盟(歐盟)」 主要位於歐洲的 28 個成員國的經濟和政治聯盟。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規則及指引手冊(經不時修訂)。
「金融工具」 指將由本公司託管或代表本公司託管的所有金融工具。
「《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
「基金」
「GITA」
英國《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
本公司的子基金(作為本公司分別集合的計劃財產的一部份),可能獲分配本公司的特定資產及負債,並根據適用於該子基金的投資目標進行投資。
德國投資稅法(Investmentsteuergesetz)(經不時修訂)。
「收益股份」 收益定期分派給持有人的股份。
「註冊成立文據」 本公司的註冊成立文據。
「投資經理」或「霸菱」
「成員國」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歐洲聯盟的成員國。
「資產淨值」
「OEIC 規例」
按本基金章程的「釐定資產淨值」一節所載原則決定的基金或相關類別的資產淨值(視情況而定)。
《2001 年開放式公司規例》(The Open Ended Companies Regulations 2001)(經不時修訂或重訂)。
「中國」或「中國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初期手續費」 本基金章程訂明於認購時收取之費用或特別決議案可能批准的較高金額,亦稱為「基金經理收費」、「首次認購費」、「開端費」或「進場費用」。
「私隱通知」 本公司及授權公司董事就本公司採用並經不時修訂的私隱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QFI」 根據相關中國法律及規例(可不時頒佈及/或修訂)獲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QFI 規例」 中國的相關機構就QFI 發行的辦法。
「登記冊」 本公司的股東登記冊。
「規例」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OEIC 規例或UCITS 指令。
「人民幣」 中國的貨幣。
「規則」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根據《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所刊發作為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一部份的COLL 法規所載的規則(經不時修訂),為免生疑問,規則不包括所述法規所載的指引或關於證據的規定。
「計劃財產」 根據COLL 法規須給予保管人保存的本公司計劃財產。
「結算日期」 相關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
「股份」
「股東」
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在當時由本公司或代其保存的股東登記冊中登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
「認購表格」 本公司不時規定投資者填妥以認購現有基金的股份的任何申請表格。
「UCITS 指令」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 2009 年 7 月 13 日有關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的法律、規定及行政條文的指令 2009/65/EC(經修訂),並適用於歐洲經濟區 UCITS計劃。
「英國」
「英國UCITS 規則」
「英國UCITS 計劃」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COLL 法規及集體投資計劃(修訂等)(退出歐盟)規例 2019 第 325 號,包括與此相關的任何修訂或更新。
誠如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釋義的術語表所定義的英國UCITS。
「美籍人士」 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及屬地(包括哥倫比亞州和特區),以及所有受其管轄的地區
(包括波多黎各聯邦)的任何公民或居民、根據美利堅合眾國、其任何州分的法律成立或組成的任何法團、信託基金、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或其收益(不論來源地)須繳交美國聯邦所得稅之任何遺產或信託基金。該詞亦包括符合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頒佈的S規例對「美籍人士」一詞的定義之任何人士。
「估值點」 每一交易日的中午十二時(倫敦時間)。
緒言
霸菱投資傘子基金為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可變資本開放式投資公司,註冊編號IC709,並於 2008 年 10 月 14 日獲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本公司的認可並不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許或批准每一基金為一項投資。本公司為符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的英國 UCITS 計劃,並有無限存續期。本公司的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產品參考編號為 487407。霸菱環球農業基金的產品參考編號為 637245。
本公司的總辦事處位於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亦為本公司在英國接收規定或授權發給本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之地址。
授權公司董事亦為多間其他開放式投資公司的授權公司董事以及多項認可單位信託基金的經理,有關詳細載於標題為「授權公司董事」一節。
本公司的基本貨幣為英鎊。
本公司的最高股本為 5,000 億英鎊及最低股本為 1 英鎊。
本公司的股份並無面值,因此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時刻相等於每一基金資產淨值的總和。股東毋須對本公司的債務負責。
年度及中期會計日期
各基金的年度及中期會計期間載列於附錄 A。年度及半年度綜合賬目將就截至每年該日期的期間編製。各基金的年度收入分派日期及中期收入分派日期分別為附錄A 所載的年度及中期會計日期。
基金
x公司構建為一家傘子型公司,故授權公司董事可在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批准下及在保管人的同意下不時成立不同基金。於推出任何新基金或類別時,將編製經修訂的基金章程,當中載列各基金或類別的相關詳情。
認購所得款項淨額將投資於構成相關基金的特定資產組合。本公司將為每一基金維持獨立的資產組合,各組合僅為相關基金的利益進行投資。股東毋須對本公司的債務負責,亦無責任於繳付股份的價格後作任何進一步付款。
倘本公司任何計劃財產,或將接收作為計劃財產一部份的任何資產,或將以計劃財產支付的任何成本、收費或開支並非只歸屬予一隻基金,授權公司董事將以其合理相信為對本公司所有股東而言屬公平的方式,於各基金之間分配有關計劃財產、資產、成本、收費或開支。
各基金為一項獨立的資產組合,因此,一個基金的資產只屬於該特定基金,不可用以或供(直接或間接)償付任何其他人士或團體(包括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基金)的負債或針對上述人士或團體的申索,且不提供作任何有關目的之用。
本公司的股份並無於任何投資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現時提供的基金的進一步詳情載於附錄A。本公司的合資格市場載於附錄B,而本公司的投資及借貸權力則載於附錄 C。
基金的股份
股份類別有收益╱累積股份及有不同計值方式可供選擇。基金有下列股份類別可供認購。
A 類股份 I 類股份 X 類股份
股份類別以其收費結構、認購及贖回規定以及最低其後及持股量的規定區分。A 類股份及I 類股份可供所有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標題為「購買股份」一節所載的最低及持續投資規定。X 類股份僅供與授權公司董事或投資經理訂有投資管理安排的投資者認購,或按授權公司董事的酌情決定提供。
倘授權公司董事合理相信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例如合併兩個現有股份類別),可將一個股份類別的部份或全部股份強制兌換為另一股份類別。授權公司董事在採取上述行動時,應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以真誠及按合理理據行事。授權公司董事在進行任何強制兌換前亦將按規定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
投資者或有意就較適合自己的股份類別尋求獨立建議。
對沖股份類別
對沖股份類別試圖減輕相關對沖股份類別貨幣兌基金的基本貨幣的匯率波動的效果。儘管不一定就基金內的每一類別(例如,類別貨幣與基本貨幣相同的類別)使用對沖策略,惟執行該等策略所用的金融工具須為相關基金整體的資產/負債。然
而,相關金融工具的收益╱虧損及成本將只會累計至相關類別。
授權公司董事會將對沖限於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風險範圍內,並且授權公司董事須設法確保有關對沖不得超過各相關類別資產淨值的 105%,以及不得低於相關類別應佔資產淨值的 95%。授權公司董事將監察對沖以確保有關對沖接近 100%,並將檢討有關對沖以確保遠超或低於相關類別資產淨值 100%的倉盤不會每月結轉。可能因授權公司董事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而出現過度對沖及對沖不足的倉盤。有關外匯對沖的對手方風險須時刻符合英國 UCITS 規則的規定。預期以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類別一般不會因為對沖策略而產生槓桿,且類別對沖交易不得用作投機目的。由基金所持資產以及由基金訂立的任何貨幣交易(與類別有關者除外)所產生的基金貨幣風險,不會分配至單獨類別,並將按比例分配至該基金的所有類別。倘就某類別訂立貨幣對沖交易(不論有關風險是否屬於在類別或基金層面訂立的交易),自該等交易產生的貨幣風險將僅歸於該類別的利益,而不得與就其他類別訂立的交易所產生的貨幣風險合併計算或互相抵銷。各基金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將顯示對沖交易如何使用。
概不保證將可成功進行對沖買賣,即使授權公司董事對沖歸屬於相關對沖股份類別資產的 100%,其亦將不屬完全對沖。儘管對沖買賣旨在保障對沖股份類別免受不利貨幣波動,但並不能總是達致此效果。此外,投資者亦應注意,如計值貨幣兌基本貨幣及/或相關基金資產的計值貨幣下跌,則此項策略可能會嚴重限制相關類別的股東受惠。授權公司董事已有程序安排,以監察基金的對沖策略,並將審視各對沖股份類別於每一交易日及每個具估值點的日子的對沖倉盤,並可在審視後調整對沖。此外,授權公司董事亦可在其認為交易額有重大變更時調整對沖。
對沖技術會招致買賣成本,其將由相關對沖股份類別承擔。因對沖買賣所致的收益及虧損將會被視為資本回報或損失,並累計至相關對沖股份類別,儘管存在如若歸屬於相關對沖股份類別的資產不足以應付因對沖買賣所致的任何成本或虧損,則基金內的其他類別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此舉可能會對基金內的其他類別以及有關對沖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現金政策
投資經理之投資政策或意味基金於某些時候不將資金全數投資,而持有現金及近似現金項目是恰當的。監管法律
授權公司董事採納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作為在訂立合約前建立關係的基礎。合約受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規管,並按其詮釋。英國法院應擁有專有審判權解決任何因為或有關合約而產生的爭議或申索。就此而言,閣下及x等同意接受英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語言
除非基金註冊所在的有關成員國的法律或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授權公司董事在與閣下保持關係的期間應以英文向閣下提供所有資料及通訊。
投資者類別
基金可根據有關司法權區之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向所有類別投資者發售。
風險考慮因素
以下部份載列的風險,據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可能會對某基金的整體風險有重大影響。投資者應注意,在不斷轉變的環境下,基金可能須承受於基金章程日期時未能預計的風險。
一般情況
投資於基金應被當為長線性質,並只適合明白當中所涉風險的投資者。在某一基金的投資並非完整的投資計劃。基金的投資組合的價值可能因下文任何主要風險因素而下跌,閣下於基金的投資因而可能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償還本金。作為閣下長線財務計劃的一部份,閣下應考慮投資於不同投資項目及資產類別,以分散閣下的投資組合。
投資的價值及從其所得的任何收益均可升亦可跌,投資者未必可取回其所投資的款項。此外,由於發行股份時支付的任何初期手續費,故投資者如在一段短時間後變現(出售)股份,未必可變現其原先投資的款項。
概不保證任何基金的投資目標將會達致。過往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概無投資保證
基金投資與存款於銀行賬戶的性質並不相同,不受任何政府、政府機關或其他可能為銀行存款戶口持有人提供保障的保證計劃所保障。基金的任何投資須承受價值波動,而閣下所得可能少於投資本金。
英國退出歐盟的相關風險
英國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舉行公投,以決定其作為歐盟成員的去向。公投結果贊成脫離歐盟。英國其後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退出歐盟。有關英國與歐盟維持關係的磋商應會為時數年。
於 2020 年 12 月 24 日,英國與歐盟公佈一項貿易和合作協定(「《英歐貿易合作協定》」)。英國國會於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過法例批准該條約。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歐盟尚未完成正式簽署《英歐貿易合作協定》的程序。《英歐貿易合作協定》由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臨時應用,因此可避免在過渡期結束後出現短暫的「無協定」期。簽訂《英歐貿易合作協定》為歐盟與英國的未來合作提供一個架構,其並不一定會訂立一套永久規則,但為持續發展的關係提供基礎,存在擴大分歧或加強合作的空間,而這情況在不同地區各異。《英歐貿易合作協定》主要涵蓋商品與服務貿易,亦包括有關知識產權、能源、透明度、監管做法、公共採購及公平競爭環境的條文。此外亦包括航空、數碼貿易、道路運輸、社會安全及簽證、漁業、刑事執法及司法合作的部份。協定隨附若干輔助性聯合聲明,包括有關金融服務、稅務、州份援助和津貼、運輸及數據保護。其中一項聯合聲明載列歐盟與英國擬在 2021 年 3 月之前就金融服務合作達成諒解備忘錄,以助維護金融穩定、市場誠信及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保障。
直至釐清《英歐貿易合作協定》(及聯合聲明)的條款之前,現時無法釐定英國脫歐及/或任何有關事宜可能對基金或其投資的全面影響(包括在各情況下,次級市場的市值或流動性)或對交易文件其他方的影響。
這為企業、法律及政治環境和風險(「英國脫歐風險」)帶來重大不確定性,包括短期及長期市場波幅及貨幣波幅的可能性;英國及歐洲經濟體面對的宏觀經濟風險;推動英國解體及相關政治和經濟壓力;推動歐盟進一步瓦解及相關政治壓力(包括與跨境資金變動相關氣氛有關者);基於根據或考慮到《歐洲聯盟條約》第 50 條及在《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18 條下進行的談判應採取之預期步驟,在實現遵守適用的金融及商業法律和規例方面存在的法律不確定性;以及未能及時提供有關預期法律、稅務及其他制度的資料。
英國與歐盟關係及其不再是歐盟成員國的不確定性,可能對基金及其投資(尤其是與位於英國、在英國經營業務或在英國或與之有服務或其他重大關係的公司或資產有關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概不保證英國脫歐風險將不會顯著改變基金投資的吸引力,包括因為潛在資本虧損、延誤、法律和監管風險及一般不確定性所致。英國脫歐風險亦包括損害在歐盟進行業務及註於英國的金融服務企業之可能性;與基金、授權公司董事、投資經理及基金其他顧問和服務提供者之營運有關的監管制度受干擾。因此,授權公司董事、投資經理、分銷商或服務提供者可能需要重組其與基金的安排。
網絡安全風險
授權公司董事及其服務提供者容易受到網絡安全事件的運營及資訊安全及相關風險的影響。一般而言,網絡事件可來自蓄意攻擊或非故意的事件。網絡安全攻擊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進入數碼系統(例如,通過「黑客入侵」或惡意軟件編碼),以盜用資產或敏感資料,破壞數據或導致操作中斷。
網絡攻擊亦可能以無需未經授權進入的方式進行,例如對網站進行阻斷服務攻擊(即令到目標用戶無法使用服務)。影響授權公司董事、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或保管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例如財務中介機構)的網絡安全事件可造成干擾和影響業務運作,可能導致財務損失,包括干擾行政管理人計算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能力;有損相關基金投資組合買賣;股東無法與
基金進行業務;違反適用私隱、數據安全或其他法律;監管罰款及處分;聲譽受損;報銷或其他補償或修正成本;法律費用;或額外合規成本。
網絡安全事件可能造成類似的不利後果,影響基金投資的證券發行人、基金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手方、政府及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及其他金融市場營運商、銀行、經紀商、交易商、保險公司及其他財務機構及其他方。雖然已制定了資訊風險管理系統及業務持續計劃,以減低與網絡安全相關的風險,但任何網絡安全風險管理系統或業務持續計劃本身存在限制,包括可能未有識別若干風險。
對手方風險
對手方風險(亦稱為違責風險)為組織未能就債券或其他交易或買賣支付其應支付的款項的風險。在對手方未能及時履行其責任及基金被延遲或阻止行使其於組合投資的權利的前提下,基金持倉的價值可能會下跌、失去收入及╱或產生與維護其權利有關的成本。
託管風險
保管人有職責確保其保管計劃財產及負責計劃財產的行政管理,以遵循規限客戶資產保障的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客戶資產規則」)。保管人概無責任就處理其為買賣證券及投資而接獲或持有的資金(「客戶資金」)而遵循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此外,就在透過商業結算系統(「商業結算系統」)進行貨銀交收期間處理計劃財產而言,計劃財產或未能在客戶資產規則下受到保障。如保管人無力償債或倒閉,則有損失或延遲交還任何計劃財產(其中包括客戶資金)、在商業結算系統中持有的客戶資產或保管人或其任何受委人無需或未能根據客戶資產規則持有的任何其他客戶資產之風險。
通脹風險
由於通脹導致金錢貶值,以致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所得收入的實際價值可能會在日後下跌。在通脹加劇時,除非基金投資組合的實際價值增幅高於通脹率,否則其實際價值將隨之而下降。
信貸風險-一般
基金可能須承受基金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發行人之信貸╱違責風險,或其可能進行的其他貿易或交易的對手方之信貸╱違責風險。當基金投資於由銀行或其他種類的財務機構擔保的證券或其他工具時,概不保證該擔保人本身不會面臨信貸困難,以致該等證券或工具的評級下降,或導致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於該等證券或工具的金額,或支付予該等證券或工具的款項。
貨幣風險
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此外,基金的股份類別可指定以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結算。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因該等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及匯率管制的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除非某類別明確指明為對沖類別,否則並無採取任何措施,以減輕股份計值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匯率波動的影響。流動性風險
倘某一特定證券或工具難以進行購買或出售,則存在流動性風險。如交易規模佔該證券的平均成交量的相對大部份,或如相關市場缺乏流動性(正如多個私下洽商的衍生工具、結構性產品等的情況),或未能在有利時間或以有利價格進行交易或進行平倉。
與對沖股份類別有關的風險
如授權公司董事試圖透過對沖減輕貨幣波動的效應,投資者應注意,有關對沖或未能成功消除匯率的不利變更所造成的影響。因此,貨幣對沖或未能提供完全對沖。
用以實施對沖策略的金融工具應為基金的整體資產及負債,意指不屬對沖股份類別的股份類別資產淨值可能會因適用於對沖股份類別的對沖策略而受到不利影響。
市場干擾風險
市場受到干擾時,基金或會承受招致龐大虧損的風險。干擾可包括金融交易所買賣暫停或受到限制及某一市場行業的干擾可能對其他市場行業造成不利影響。倘若此情況發生,基金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理由為許多倉盤或會變得缺乏流動性,以致其難於出售。基金可用的融資亦會被減少,可使基金較難進行買賣。
傳染病及/或流行病的潛在影響
流行病或疫症爆發等事件可導致短期市場波幅加劇,並可能對整體環球經濟體和市場帶來不利的長遠影響。例如,由 2019
年末開始,一種高度傳染性冠狀病毒病(即 2019 冠狀病毒病或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爆發並席捲多個國家,促使一眾國家政府採取若干預防性封關和出入境及業務營運的限制措施。
傳染病及流行病可嚴重影響環球經濟及市場。流行病(如 2019 冠狀病毒病)爆發,加上因此實施的任何出入境限制或隔離限制,均對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經濟與業務活動及環球商業活動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對基金的投資表現產生不利影響。流行病或疫症爆發可能導致特定地區或全球整體經濟下滑,尤其是當疫症持續一段較長時期或在全球蔓延。這可能為基金的投資或基金物色新投資或變現其投資的能力帶來不利影響。流行病及類似事件亦可能對個別發行人或相關組別發行人造成迫切影響,並可能對證券市場、利率、競價、次級交易、評級、信貸風險、通脹、通縮及與基金投資或投資經理營運和投資經理與本公司的服務提供者營運相關的其他因素產生不利影響。
任何傳染病的爆發均可能導致投資經理及/或某項投資的辦事處或其他業務關閉,包括辦事處大樓、零售商店及其他商業場地,亦可導致(a)某項投資業務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短缺或價格波動;(b)地區或全球貿易市場及/或資金供應中斷或經濟下滑。有關疫症爆發可能對基金的價值及/或基金的投資帶來不利影響。
與暫停買賣有關的風險
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於該交易所買賣的工具之買賣。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暫停買賣可令投資經理或相關基金經理無法清盤,因而令基金蒙受虧損,並可能對基金造成負面影響。
估值風險
基金的投資之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及判斷性的決定。如該估值並不正確,則可能影響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稅務風險
基金註冊、推廣或投資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規或其詮釋的任何變動,均可能影響基金的稅務狀況,並繼而影響基金於受影響司法管轄區的投資的價值,以及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及╱或更改股東除稅後回報的能力。請注意,投資者的稅務待遇視乎其個別情況並且日後可能變更。
基金可能須就其投資所得的收入及╱或收益繳納預扣稅或其他稅項。若干投資本身可能須與其所持的相關投資繳納相若稅項。在發達或新興市場的任何投資均可能須繳納新稅項,或適用於任何所得收入或資本收益的稅率或會因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其詮釋)的任何日後或追溯性變更而增加或減少。基金可能或可能未能受惠於英國與具備稅務居民地位的投資所在國家之間的於雙重稅務協議下的稅項寬免。
若干國家的稅制可能界定較不清晰,或須受未能預計的變更影響,並可能容許追溯稅項,故基金可能須承擔當初並未合理預期的當地稅務責任。該不明朗因素可能使任何相關基金需要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時就外國稅項作出大額撥備,同時亦可能導致基金產生真誠地相信需要向財政機關支付但最終發現毋須支付的成本。
相反,如因相關稅項責任或仍未發展以實際及準時方式繳付稅款之完善機制等基本上的不明朗因素,基金亦可能要繳交與過往年度相關的稅項,而任何相關費用將可能從基金中扣除。該等後來須要繳交的稅項通常在決定於基金的賬目中累計負債時從基金中扣除。
由於上文所述的情況,基金於任何時候就所持投資引致的潛在稅項或可得的回報作出的任何撥備,可能證實為過多或不足以應付任何最終稅務負債。因此,基金投資者在認購或贖回其基金股份時,可能會受到有利或不利影響。
謹請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注意與投資於相關基金相關的稅務風險。請參閱標題為「稅務」一節。基金終止產生的風險
倘基金提早終止,授權公司董事將須按股東於基金資產的權益比例向彼等分派資產。在作出有關出售或分派時,基金所持有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低於最初投資成本,導致股東出現重大虧損。此外,任何尚未全面攤銷的基金相關組織成本將從基金當時的資本中扣除。基金可能被終止的情況載於本基金章程標題為「本公司清盤或基金終止」一節。
交叉責任風險
根據OEIC 規例,基金為一項獨立的資產組合,該等資產僅可用以應付基金的負債或針對基金作出的申索。儘管OEIC 規例之條文規定傘子開放式投資公司(例如本公司)的子基金之間維持分開負債責任,但由於分開負債的概念相對較新,倘當地債權人入稟外國法院或根據外國法合同提出索償,則外國法院會否採納 OEIC 規例所載的分開負債條文,目前仍屬未知之數。因此,概不能確定某一子基金的資產將一直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從某一傘子開放式投資公司的另一子基金的負債中完全獨立。然而,現時本公司僅有一項子基金,故此項特定風險將僅在本公司有多於一項子基金時方會適用。
儘管有上文所述,惟股東毋須對本公司的債項負債。股東在支付購買股份的價格後,將毋須再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項。
英國或歐盟以外的推銷
x公司設立於英國,而股東應注意其當地監管機構提供的所有監管保障均可能不適用。此外,基金將於非英國或歐盟司法管轄區註冊。鑑於該等註冊,股東應注意,基金可能受限於附錄D — 國家特定投資限制詳述的進一步限制性監管制度。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將遵守有關更嚴格的規定,而這可能有礙基金充分運用投資限額。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融合的方法
投資經理將ESG 資料融合至不同資產類別的投資程序。透過「由下而上」的基礎分析,投資經理致力全面了解影響投資可持續性的因素。投資經理考慮 ESG 資料及長遠可能影響投資風險與回報的其他重要可變數。具體而言,投資經理考慮與特定行業及行業趨勢和特性有關的 ESG 準則,以識別投資的風險。一旦作出投資,投資經理繼續監察每項投資,以確保其理論(包括有關ESG 事宜)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投資經理可能考慮的可持續風險為環境、社會或管治事件或狀況,若出現有關事件或狀況可為投資價值帶來實際或潛在重大負面影響,例如實體環境風險、過渡風險(如被投資公司的資產因環境法例收緊而失去其財務價值)或法律責任風險(如在被投資公司的司法管轄區內因違反人權/僱員權利所致的法律責任風險)。
基金分析及運用 ESG 資料的方式可能不同。運用 ESG 資料可能影響基金的投資表現,因此,其表現可能有別於類似集體投資計劃的表現。除投資經理的內部 ESG 風險評估外,投資經理亦可利用提供 ESG 資料的第三方來源。投資經理在評估投資時會依賴有關資料及數據,而有關資料及數據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可取得。投資經理、信託人及基金經理概不就該等 ESG 資料或其實行方式的公平性、正確性、準確性、合理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xx或保證。投資者及社會氣氛對ESG 概念和主題的看法日後可能改變,因而可能影響 ESG 為本投資的需求及其表現。
ESG 指引風險
倘相關投資目標及政策有所指示,基金可尋求投資於被視為符合適用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指引的發行人。因此,該等基金可進行的投資範圍可能比並無應用該等指引的其他基金更為有限。該基金可能無法購買或須出售原來可達致其目標及策略以及本身可能有利持有的若干投資。應用 ESG 指引可導致表現優於或遜於類似基金的表現。
預期基金的ESG 指引將大致基於投資經理不時制定及修訂的指引,有關指引可能包含行業資料。投資經理保留權利可酌情釐定基金的 ESG 指引的範圍及內容,以及修改及詮釋 ESG 指引。根據 ESG 準則投資屬於定性及主觀的性質,概不保證 ESG 指引將反映任何特定股東的信念或價值。基金的 ESG 指引可有效地滿足若干股東的要求但不能滿足其他股東的要求,並可能較某特定股東可能偏好的具有較多或較少限制。
與投資於股票有關的風險
基金於股本證券的投資須承受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例如投資情緒、政治及經濟情況變化以及發行人特定因素)而波動。在股票市場極端反覆時,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有大幅波動。
投資於股票相關證券的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股票相關證券(例如結構性票據、參與票據或股票掛鈎票據)。該等證券一般由經紀、投資銀行或公司發行,並因而須承受發行人的無力償債或違責風險。如該等投資工具並無活躍市場,可能會導致流動性風險。此外,與其他直接投資於類似相關資產的基金相比,投資於股票掛鈎證券可能會因票據附帶的費用而攤薄基金的業績表現。上述情況可能會對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與可轉換工具有關的風險
可換股債券是債務與股票之間的混合體,准許持有人於指定的未來日期轉換為發行債券的公司之股份。因此,可換股債券將面對股本變動及較傳統債券投資承受較大波動性。於可換股債券的投資承受與可比較傳統債券投資相關的相同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提前還款風險。
與投資於小型╱中型公司有關的風險
一般而言,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可能有較低流動性,且其價格相對較大型公司的股價於面對不利經濟發展時會更為波動。風險包括經濟風險,例如有關產品深度欠奉、地域分散有限及對業務週期的敏感度較高。該等風險亦包括組織風險,例如集中管理及依賴股東及主要人員等。如較小型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的「次級」部份上市,該等公司可能會面臨一個規管較低的環境。此外,較小型公司的股份可能較為難以買賣,以致執行投資決定時的靈活性較低,並有時可能須承擔較高成本。
與投資於其他基金有關的風險
倘基金投資於相關基金而並非積極負責該等基金的日常管理,則基金將承受與相關基金有關的風險。基金無法控制相關基金的投資,故概不保證將成功達到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這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投資於該等相關基金時可能會涉及額外的費用。同時亦不保證相關基金將具備足夠的流動性以滿足基金的贖回要求。
與費用重複有關的風險
謹請注意,基金有其本身的管理成本,並須向行政管理人、保管人、投資經理及其他服務供應商支付費用。此外,基金因其作為相關基金的投資者而產生類似費用,因而須就其相關基金經理及其他服務提供者支付類似費用。
與投資於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
基金的投資可包含具有不同波動性的證券,並可不時包含金融衍生工具。由於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是槓桿性工具,使用該等工具可能導致有關基金面對較大的資產淨值波動。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對手方╱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元素╱組成部份可導致損失遠大於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額。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導致基金蒙受重大損失的高風險。
基金可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的或為嘗試對沖或降低其投資的整體風險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如就任何基金所披露)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主要投資政策及策略之一部份。基於市況,該等策略或許不成功,並會使基金造成虧損。基金利用該等策略之能力,可能受到市況、監管限制及稅務考慮因素之限制。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須承受正常市場波動及投資於證券的其他固有風險。此外,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特殊風險,包括︰
1. 依賴投資經理準確預測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之能力;
2. 金融衍生工具合約所依據的證券或貨幣的走勢與有關基金的證券或貨幣的走勢之間的關連性低;
3. 某工具在某時間缺乏流動市 場,以致抑制基金以有利的價格將金融衍生工具平倉的能力;
4. 由於衍生工具合約帶有的槓桿作用,合約的價格出現相對小的變動,便可能立即使基金產生重大虧損;及
5. 由於基金資產的某百份率會被分開用作償付其責任,可能對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應付贖回及回購要求或其他短期責任的能力造成阻礙。
與對沖技巧有關的風險
基金可運用各種金融工具(例如期權、利率掉期、期貨及遠期合約等),以尋求對沖基金倉盤因貨幣匯率、股票市場、市場利率的變更及其他事件引致的價值下滑。如基金倉盤的價值下滑,就基金倉盤價值下滑作出對沖,將不會消除基金倉盤的價值波動或防止虧損,但有關對沖將設立其他倉盤,旨在從相同發展中獲利,以減低基金的價值下滑。然而,如基金倉盤價值上升,該對沖交易亦將會限制獲利機會。如出現任何變更或發生任何事件,基金可能無法以足以保障其資產免受上述因素所致所預期的基金倉盤價值下滑影響的價格對沖該等變更或事件。此外,基金可能無法對沖若干變更或事件,或投資經理可能選擇不進行任何對沖。
與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有關的風險
授權公司董事可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之目的動用基金的計劃財產訂立交易。許可的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包括對沖價格或貨幣波動的衍生工具交易,而此等衍生工具可在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進行買賣或交易,或可以是場外(OTC)衍生工具。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巧亦可包括授權公司董事就基金訂立借股交易或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授權公司董事必須確保訂立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時,有關交易在經濟上屬恰當,有助降低相關風險(不論在投資價格、利率或匯率方面),或有助降低相關成本及╱或在可接受的低風險水平下產生額外資本或收益。授權公司董事亦必須採取措施,嘗試並確保該等交易涉及的對手方風險有現金及╱或其他可接受及具備充足流動性的財產作全面「擔保」,以應付可能產生的支付或交付責任。
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將為基金帶來風險。概不保證使用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將可實現其目標。尤其是,請參閱標題為
「與對沖技巧有關的風險」、「與期貨合約有關的風險」、「與遠期外匯交易有關的風險」及「與場外交易有關的風險」的風險披露。
槓桿風險
當基金購買證券或期權,基金的風險以其投資損失為限。如交易涉及期貨、遠期、掉期或期權,基金的負債可能無限大,直至平倉為止。倘若以貸款買賣資產,將增加損失加劇情況的風險,並導致基金價值出現重大負面影響。投資者亦應注意,若干衍生工具(例如遠期外匯及複雜掉期)可能按場外基礎與一個或以上合資格對手方訂立。該等衍生工具的買賣導致有關合資格對手方面臨信貸風險(即衍生交易的合資格對手方將未能履行有關基金交易條款項下的義務的風險)。倘若授權公司董事或投資經理(代表基金)訂立場外衍生工具,可能透過收取該合資格對手方的抵押品,致力大幅降低合資格對手方的信貸風險。倘若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並未完全獲抵押,合資格對手方違約可能導致基金的價值下跌,從而減低基金的投資價值。
與期貨合約有關的風險
期貨合約是雙方之間以當日議定價格(期貨價格或行使價)交換具標準數量及質量的特定資產,並於特定未來日期(即交付日期)交付的標準化合約。該等合約通常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虧損金額(以及利潤金額)並無上限。
例如,倘相關特定資產屬商品,則期貨合約的流動性可能較低,原因為若干商品交易所以規例限制某些期貨合約價格的單日波幅,稱為「每日價格波幅限額」或「每日限額」。特定期貨合約的價格一旦升至或跌至相等於每日限額,除非交易商願意按限額或於限額以內進行交易,否則不得買入或賣出所持期貨。
基金亦可能須承受與其交易或就交易存放保證金或抵押品的對手方之相關信貸風險,並可能須承受對手方違責的風險。基金可以投資於若干期貨合約,故或會涉及承擔若干責任及權利與資產。作為保證金交予經紀的資產未必由經紀存於獨立賬戶。因此,倘若經紀無力償債或破產,有關經紀的債權人可能取得有關資產。
與遠期外匯交易有關的風險
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不同,並不會於交易所進行買賣及並非標準化。反而,擔任該等市場的主事人之銀行及交易商會以獨立人士身份就各項交易進行磋商,故會有較高的對手方風險。若對手方違約,基金或不能取回預期的款項或收回資產,可能導致未變現利益有所損失。
與掉期協議有關的風險
掉期協議可就多種不同類型投資或市場因素而個別商議及構建而成。掉期協議會視乎其結構而提高或減低基金對策略的投資、長期或短期利率、外幣價值、企業借貸率或其他因素。掉期協議可有多種不同形式,並有多種名稱。
視乎該等掉期協議的用法而定,掉期協議可提高或減低基金的整體波動性。掉期協議表現的最重要因素為特定利率、貨幣的變更或其他釐定應支付予對手方或可從對手方獲得的金額的因素。如掉期協議需要基金支付款項,基金必須準備在到期時付款。此外,如對手方的信用可靠性下滑,可預期與對手方訂立的掉期協議價值亦會下滑,並可能會令基金蒙受虧損。
與場外交易有關的風險
場外交易在金融工具由買賣雙方直接買賣而非透過證券交易所買賣時進行。如基金透過場外交易購入證券,由於該等證券的流動性普遍有限,故概不保證基金將能變現該等證券的公平價值。
一般而言,場外交易的規例及監督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為少。此外,部份證券交易所為參與者提供的眾多保障,可能不適用於場外交易。基金亦可能會因掉期協議、回購交易、遠期外匯匯率、及基金所持的其他金融或衍生工具合約而承受對手方信貸風險。場外交易乃根據基金與對手方之間所協定的條款及條件進行。如對手方面臨信貸問題而無法履行其責任,而基金被延遲或阻止行使其於投資組合的投資的權利,則基金持倉的價值可能會下跌、損失收入及╱或產生與維護其權利有關的成本。對手方風險會按照基金的投資限制而定。不論基金施行何種措施以減輕對手方風險,概不能保證對手方不會違責或基金不會因此而就該等交易蒙受虧損。
與期權有關的風險
期權交易也可能涉及高度風險。就已購入的期權而言,期權持有人的風險以設立該倉盤的購入成本為限。價外(Out of the Money;OTM)倉盤(特別是即將到期的倉盤)將出現期權倉盤的價值下滑。
稅務風險
倘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一般稅務風險一節的所述事宜亦可能適用於衍生工具合約、衍生工具對手方、組成衍生工具相關投資的市場或基金註冊或營銷所在市場的監管法律之稅務法律或其詮譯的任何變更。
法律風險
一般而言,場外衍生工具會根據按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由合約各方之間議定的衍生工具主協議(derivatives master agreements)設立的標準訂定的合約進行。運用該等合約可能會令基金承受法律風險,例如有關合約或未能準確反映合約各方的意向,或未能於對手方進行註冊的司法管轄區執行有關合約。
與抵押品管理有關的營運風險
場外衍生工具的運用及所獲抵押品的管理須承受因內部程序、人事及系統的不足或失敗,或其他外在事件所致的虧損風險。如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施加的條件重新投資現金抵押品,基金將須承受現金抵押品所投資的相關證券發行人失敗或違約的風險。
營運風險的管理乃透過投資經理的風險委員會設定的政策所設立。該等政策為高水平的風險評估設立標準,並監察及報告業務內的風險,以及分析該等已上報的營運風險事件。
其他風險
與投資於特定國家、地區或行業有關的風險
基金的投資集中於特定行業界別、工具、國家或地區。相對於投資組合更為多元化的基金,基金的價值可能較為波動。
基金的價值可能較易受到影響某一國家或地區市場之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與投資於農產品及軟商品有關的風險
自然事件如火災、乾旱、非季節性降雨、疾病、水災、蟲害以及人為錯失及水供應中斷,均可能對農業及軟商品市場造成不利影響。農產品及軟商品市場亦可能因例如市場供求關係改變而大幅波動,價格驟升驟跌。
與投資於商品╱天然資源有關的風險
商品(包括但不限於黃金及天然資源)及所涉公司的價值或會因全球事件、貿易管制、全球競爭、政治及經濟狀況、國際節約能源、勘探項目的成功、稅項及其他政府法規而受到重大影響(負面及正面影響)。
與投資於歐洲有關的風險-歐洲主權債務危機
基金可對歐洲作出大額投資。任何不利事件(例如某一歐洲國家的信貸評級下降、歐元區內的一個或多個主權國家違約或破產、部份或全部相關成員國撤出歐元區,或任何上述多項同時發生或其他經濟或政治事件)均可能對基金的價值構成負面影響。鑑於對歐元區內若干國家的主權債務風險的持續關注,基金於該地區的投資可能受到與歐洲投資相關的較高波動性、流動性、貨幣及違責風險所影響。
如若干國家停止使用歐元作為其當地貨幣、成員國脫離歐元或歐元解體,則或需要對部份或所有以歐元計值的主權債務、企業債券及證券(包括股本證券)重新計值。這或會對基金的歐元計值資產的流動性及持有該等資產的基金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歐元區解散或脫離歐元亦可能會對基金帶來額外的表現、法律及營運風險,並可能會對受退出成員國的法律監管的若干協議條款的運作帶來不明朗因素。
儘管多個歐洲國家的政府、歐洲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他機構正採取措施(例如進行經濟改革及對市民實施緊縮措施)以解決狀況,但或會有該等措施的效果可能未如理想的憂慮,故歐洲日後的穩定性及增長仍屬未知之數。如有出現危機,經濟復甦可能需時,而日後增長亦將會受到影響。基金的表現及價值或會因任何或所有上述因素而受到不利影響,除上述各項外,亦可能會因潛在歐洲危機而產生預期以外的後果,繼而對基金的表現及價值構成不利影響。此外,亦可能會有大量投資者會在同一時間決定贖回基金投資。投資者亦應緊記,在歐洲發生的事件可能會蔓延至世界其他地區,影響全球金融體系及其他地方經濟,以至最終對基金的表現及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與投資於新興市場(及╱或前緣市場)有關的風險
倘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或會涉及投資於較成熟市場不常有的額外風險以及特別考慮因素,例如流動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不確定因素、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且波動很可能偏高。基金的貨幣兌換及將投資收益、資金及銷售所得款項調回的能力或會受到限制,或需要政府同意。基金可能因資金調回的批准延遲或遭拒絕,或因任何影響交易結算程序的政府干預而受到不利影響。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該等結算基礎設施可能缺乏流動性及穩健的程序,並可能容易受到干擾。
政治、社會及經濟不穩
若干國家的國有化、徵用或沒收稅項風險較一般為高,任何有關風險可能對基金於該等國家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的政治變動、政府規管、社會不穩或外交發展(包括戰爭)風險亦可能較一般為高,可能對會該等國家的經濟造成不利影響,從而對基金在該等國家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此外,基金可能難以於若干發展中國家要求有效執行其權利。
市場流動性及外國投資基礎建設
大部份發展中國家的證券交易所交投量可能遠少於發達國家的主要股票市場,因此購買及銷售所持股份可能較為需時。價格波幅可能較發達國家為大。此情況可能導致基金價值大幅波動。倘須於短時間內出售大量證券以應付贖回要求,可能須以不利價格出售,從而對基金價值並繼而對交易價格造成不利影響。
於若干發展中國家,外國投資者(例如該等基金)進行投資組合投資或須徵求同意或遵守若干限制。此等限制及日後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可能阻礙該等基金把握投資良機。
企業披露、會計及監管標準
發展中國家的公司一般毋須遵守與發達國家公司適用者相若的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準則、慣例及披露規定。此外,與備有較為先進的證券市場之國家相比,大部份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對證券交易所、經紀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監管及規例一般亦較為寬鬆。因此,投資者可以取得有關發展中國家證券的公開資料可能較少,而且該等可得資料的可靠性亦可能較低。
官方數據的提供及可靠性
有關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可得的統計數據,較可從(例如)英國的證券市場可得者為少;該等可得數據的可靠性亦可能較低。
法律風險
發展中國家有許多法律仍屬嶄新及未經試驗。因此,基金可能須承受多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保障不足、法律互相矛盾、法律不完整、不清晰及持續變更、缺乏具規模的索取法律賠償途徑及缺乏執行現有規例。此外,在基金投資資產的若干國家可能難以取得及實施判決。
稅項
發展中國家的外國投資者就股息及資本增值須繳付的稅項各有不同,以及在若干情況下,稅款會相對較高。此外,發展中國家的稅務法例及程序的界定一般較不清晰,而且該等法例可能容許追溯徵稅,因此該等基金日後可能須繳交就進行投資活動或評估該等基金資產價值時未能合理地預期的地方稅項。該不明朗因素可能引致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時須就外國稅項作出大幅撥備。
結算及託管風險
由於該等基金可投資於在買賣、結算及託管系統仍未發展完善的市場,故因欺詐行為、疏忽大意、無心之失或災難(如火災)而損失基金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資產的風險可能增加。該等市場的高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的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繼而可能對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在次級託管人或過戶登記處無力償債或追溯應用法例等其他情況下,基金不一定可以就所作投資確定擁有權,因而或會蒙受損失。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可能無法對第三方強制執行其權利。由於基金可能投資於買賣、結算及託管系統仍未發展完善的市場,基金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資產及託管予該等市場的次級託管人的資產,在保管人毋須負責的情況下,要承受一定風險。
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 缺乏真正的貨銀對付結算,可能增加對手方的信貸風險。貨銀對付是一項規定現金支付必須於交付證券之前或同時作出之結算制度;
• 一個實質的市場(而非電子記賬記錄),及因此出現虛假證券的流通;
• 有關企業行動的資料欠奉;
• 影響證券可得性的登記程序;
• 缺乏適當的法律╱金融基礎意見;
• 缺乏設有中央存管的賠償╱風險基金與投資於中國相關的風險
基金可能會作出在經濟上與來自中國的發行人有關連的投資。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帶有新興市場風險及國家特定風險。政治變動、貨幣兌換限制、外匯監管、稅務、外資投資限制及匯回資本限制亦可影響投資表現。
投資於中國證券可能涉及若干託管風險。例如在中國擁有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證據就只記載於在相關交易所相關的託管人及
/或登記處的電子賬面記錄中。該等託管人及登記處的安排可能並未完全就其效率、準確性及安全性進行測試。
中國的投資仍然對中國的經濟、社會及政治政策上的任何重大改變非常敏感。該等投資的資本增長以至表現亦可能會因上述敏感性而受到不利影響。中國政府對未來的匯率及貨幣兌換走勢的控制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的業務及財務業績有不利影響。此外,中國的會計準則可能與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人民幣現時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受到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規限。以該基金基本貨幣計量的基金資產價值可能受到貨幣匯率波動及外匯管制規例的不利影響。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或重新估值,亦不保證不會出現外幣供應短缺。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須承受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本貨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均可能對投資者於基金的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儘管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CNY)為相同貨幣,但按不同匯率交易。CNH 與 CNY 之間的任何差異均可能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在特殊情況下,以人民幣支付的贖回付款及/或股息付款或會因外匯管制及適用於人民幣的限制而受到延誤。
根據中國現行稅務政策,擁有海外投資的中國公司可獲若干稅務優惠。然而,中國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可予更改,而該等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並不保證現時提供予海外公司的稅務優惠日後不會被廢除。此外,透過投資於中國證券(包括中國 A 股、中國 B 股及中國境內債券)(包括透過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間接投資),基金可能會被徵收中國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此等稅項並不能被任何適用的雙重徵稅條約及/或任何適用的稅項豁免消除。就基金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或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統稱「互聯互通機制」)、QFI 制度、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及
/或債券通,或任何其他旨在使基金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及/或投資於中國發行人的舉措所變現的資本收益及/或利息/股息而言,現行中國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涉及風險與不明朗因素。中國稅務機構可能並無就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有關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可能應付的若干稅款提供具體書面指引。因此,基金就任何中國證券投資的稅務責任可能存在不確定性。基金的稅務責任如有任何增加,均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該不明朗因素可能使基金需要在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時就外國稅項作出稅項撥備,同時亦可能導致基金產生真誠地相信需要向財政機關支付但最終發現毋須支付的成本。由於中國證券投資之稅務待遇的潛在不明朗因素、稅務法規有可能改變,以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收稅項或稅務負擔,相關基金於任何時候作出的任何稅項撥備可能證實為過多或不足以應付任何最終稅務負擔。因此,視乎中國稅務當局日後的立場及
投資者在認購或贖回相關基金的單位時的稅項撥備水平(如有)屬過多或不足而定,投資者可能受到有利或不利影響。倘若已作出稅項撥備,則將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的撥備與實際稅務負擔之間的任何差額將對該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實際稅務負擔可能低於已作出的稅項撥備。視乎彼等認購及/或贖回的時機,投資者可能因稅務撥備的任何差額受到不利影響及將無權就任何部分的過度撥備(視情況而定)進行申索。
現時,外國投資者一般僅可(1)透過QFI 制度;(2)透過互聯互通機制;(3)根據適用的中國法規以策略投資者身份;及/或(4)透過境外投資機制(定義見下文)投資於中國 A 股及中國境內證券市場。外國投資者可直接投資於中國 B 股。相關監管機構日後可能批准以其他方法直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倘若與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一致並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預計基金可透過上述的適用方式直接獲得中國 A 股,惟須在必須時取得適當的許可及/或註冊。亦可能透過投資於其他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而間接投資於中國A 股及/或中國 B 股。基金可投資於中國A 股及/或中國B 股,惟該投資須符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除非附錄 A 中有關各基金的詳細資料另有載明,否則基金無意將其 10%以上的資產淨值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A 股及中國 B 股。如此意圖有所變更,將向相關基金的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並將相應更新基金章程。
互聯互通機制及相關風險
互聯互通機制是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視情況而定)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旨在實現中國內地及香港兩地互相直接進入對方股票市場的目標。
根據滬股通,投資者或可在遵循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則的情況下,透過其香港經紀,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國A 股(「滬股通股票」)。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滬股通股票包括在上交所上巿的(a)上證 180 指數的成份股;(b) 上證 380 指數的成份股;(c) 不屬上證 180 指數或上證 380 指數的成份股但在上交所上市並有相應的中國 H 股獲接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中國 A 股;惟前提是︰(i) 該等證券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於上交所買賣 (ii)該等證券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
同樣地,根據深股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或可在遵循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則的情況下,透過其香港經紀,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國A 股(「深股通股票」)。截至基金章程日期,深股通股票包括(a)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所有成份股;及(b)在深交所上市並有相應的中國 H 股獲接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中國A 股;惟前提是︰(i)該等證券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於深交所買賣(ii) 該等證券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或正接受除牌安排。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開通初期,合資格通過深股通買賣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相關香港規則及規例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包括各基金)。
聯交所可將證券納入或不納入為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並可改變股份在滬股通/深股通(視情況而定)上買賣的資格。當一些原本為互聯互通機制合資格股票被調出互聯互通機制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可能會在(舉例而言)基金有意購入被調出合資格股票範圍的股票時影響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
為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風險得到審慎管理,預期聯交所及上交所/深交所將保留於必要時可暫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權利。啟用暫停交易機制前將需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如果北向交易實施暫停,則若干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入中國 A股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
中國股票市場及互聯互通機制運作的日子之間的交易日差異亦可能導致基金須承受價格波動的風險,並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負面影響。投資者亦應注意互聯互通機制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能變更,且有關變更可能具有潛在追溯效力;亦可能於日後頒佈有關互聯互通機制的額外規則及規例。互聯互通機制設有額度限制。如果透過該機制進行的交易暫停,基金透過該機制投資中國A 股或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在該情況下,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基金的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由保管人持有,並存放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中央結算系統」)開立,作為香港中央證券存管處的賬戶內。香港結算繼而以代名持有人的身份,經其於中國結算以其名稱註冊,為各互聯互通機制設立的綜合證券賬戶持有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儘管相關中國證監會規例及中國結算規則就「代名持有人」的概念大致訂定條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例如基金)將被認為擁有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權,惟根據中國法律,基金透過作為代名人之香港結算成為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之確切性質及權利定義並不清晰。根據中國法律,「法定擁有權」與「實益擁有權」之間缺乏清楚定義及區別,且於中國法院牽涉到代名人賬戶架構的案例甚少。因此,基金在中國法律下之權利及權益之實際性質及執行方法仍不明確。此外,投資者(例如基金)在互聯互通機制的架構下作為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如何於中國法院行使及執行其權利仍有待測試。由於此不確定性,就香港結算在香港進行清盤程序這一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而言,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會否被視作為基金實益擁有而持有,或被視為香港結算可作一般分派給債權人的一般資產之一部份仍未能夠確定。
與深交所主板(「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投資於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的基金可能承受較高的股價波動及流動性,以及較高的風險和xx率。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過高及未必得以持續。股價可能會因較少流通股份而較容易受到操控。與主板及中小企業板相比,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較為寬鬆。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除牌的情況,可能較為普遍及快速。如果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基金產生不利影響。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可能導致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作出的投資亦須承受額外風險,例如註冊/違約風險、監管風險及與其他中國特定投資要求/規則/規例
(例如短線交易利潤規則及外資持股限制)有關的風險、貨幣風險、企業行動及股東大會的參與限制可能更大、與市場參與者系統有關的操作風險、與前端監控要求有關的風險。因此,基金進入中國A 股市場(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及/或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負面影響。亦應注意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資將不會受惠於任何當地投資者賠償計劃。
與互聯互通機制的操作有關的規則及規例不一,包括交易安排、結算、交收及託管安排、投資者及參與者資格等。進一步資料可透過以下網站獲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QFI 制度及相關風險
QFI 制度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於中國內地的若干證券,乃受中國內地相關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管局」)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及/或其他相關機構)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監管。透過QFI 機制進行的投資須通過QFI 牌照持有人進行。
倘若基金透過 QFI 制度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注意基金能否進行相關投資或充分實施或奉行其投資目標及策略,受限於中國的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當時的現行外匯管制及中國的其他現行規定,如投資限制及匯出及匯入本金與利潤的規則),該等法律、規則及規例可能有所變更,而有關變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相關規則的任何變動可能對單位持有人在信託基金的投資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此外,無法保證QFI 規例不會被廢除。透過QFI 制度投資於中國市場的基金可能因該等更改而受到不利影響。
倘若基金透過 QFI 制度投資於中國 A 股或其他證券,該等證券將會由 QFI 委任的當地託管人(「QFI 託管人」)按照 QFI規例持有。根據現時的QFI 規例,QFI 可委任多名當地託管人。QFI 託管人可能按照中國法律以QFI 牌照持有人的名義為基金開立一個或以上證券賬戶,而基金可能須承受託管風險。倘若QFI 託管人違約,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存放於相關信託基金於QFI 託管人開立的現金賬戶中的現金,將不會分開存放但將成為QFI 託管人欠負相關信託基金(作為存款人)的債務。有關現金將與屬於QFI 託管人的其他客戶之現金混合。倘QFI 託管人破產或清盤,相關信託基金對存放於該現金賬戶的現金將無任何所有權,而相關信託基金將成為QFI 託管人的無抵押債權人,與QFI 託管人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具同等地位。相關信託基金在追回有關債務時可能會遭遇困難及/或有所延誤,或未必能夠追回全部債務或甚至完全無法追回,在該情況下,相關信託基金將蒙受損失。
透過 QFI 制度投資的基金亦可能因 QFI 託管人或中國經紀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任何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的違約事宜、行動或遺漏招致損失。在此情況下,透過 QFI 制度投資的基金可能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時受到不利影響。
QFI 進行的匯出現時並不受任何鎖定期、事先批准或其他匯出限制所限,儘管匯出程序可能受相關規例所載的若干規定(例如:審視真確性、就匯出提交若干文件等)所約束。匯出程序的完成時間可能延誤。概不保證QFI 規例將不會變更或日後不會實施匯出限制。對匯出的任何限制,可能影響相關信託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能力。於極端情況下,相關信託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損失,或因 QFI 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以及交易執行或交易交收時有所延誤或阻礙而未必能夠全面實施或實現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此外,由於適用法律、規例、政策、慣例或其他情況的變化、QFI 牌照持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任何其他原因,QFI 牌照持有人的QFI 牌照可能隨時被撤銷或終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如 QFI 的批准被撤銷/終止或以其他方式被廢止無效而信託基金被禁止買賣相關證券,或如任何關鍵的營運者或相關方(包括 QFI 託管人/經紀)破產/違責及/或喪失履行責任(包括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的資格,信託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QFI 規例訂明規則和限制,包括有關匯入本金、投資限制及匯出資金等規則,有關規則將整體適用於QFI 牌照持有人及不僅適用於為基金作出的投資。由於基金以外的其他方亦可透過 QFI 牌照持有人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注意,因有關其他方的活動而引致違反 QFI 規例中有關投資的部份,可導致 QFI 牌照持有人整體遭撤銷或面對其他規管。因此,基金進行投資的能力可能受到透過相同QFI 牌照持有人投資的其他基金或客戶的不利影響。
費用及開支
授權公司董事的初期手續費
授權公司董事獲准就向授權公司董事購買的股份收取初期手續費,授權公司董事現擬僅就購買 A 類股份收取有關費用。各基金之初期手續費以交易價格價值的某一百份比表示,並載於附錄 A 有關各基金之詳情。授權公司董事可遵照規定,給予該等授權公司董事應已合理知悉已為定期購買股份作出安排的股份持有人 60 天事先書面通知,以調高初期手續費,並按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載更改基金章程,以反映初期手續費的新費率及其起始日期。授權公司董事可酌情豁免或扣減初期手續費。
年度管理費
根據授權公司董事協議,授權公司董事有權(自首次分配任何類別股份的交易日起)向本公司收取管理費,該管理費應於每月月尾支付,根據相關基金於每個計算基金資產淨值的日子之計劃財產價值計算及累算。管理費應以英鎊支付。各基金之管理費的現時年度費率以計劃財產價值的某一百份比表示,並載於附錄A 有關各基金之詳情。
如對此方法作出任何變更,授權公司董事將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通知股東有關變更。
授權公司董事可遵照規定,給予 60 天事先書面通知,以調高每股份類別的管理費率,並按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載更改本基金章程。
至於基金在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乃由︰(i)授權公司董事直接或透過受委人管理;或(ii)因與授權公司董事受共同管理及控制而有聯繫的另一家公司,或因授權公司董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資本或投票權 10%以上而有聯繫的另一家公司(統稱為「相關基金」)管理,則以下條件將適用︰
1. 不得就基金於相關基金的投資收取認購費、轉換費用或贖回費用;
2. 不得在相關基金的層面收取任何管理費;及
3. 當授權公司董事因其投資於相關基金而收取佣金(包括相關佣金)時,該佣金必須退回予相關基金的財產中。
贖回費用
授權公司董事可於日後發行須就贖回或註銷股份支付贖回費用的新股份類別。如推出該股份類別,贖回費用將不適用於在推出日期前發行的股份。
授權公司董事現時並無意徵收任何贖回費用。在授權公司董事徵收贖回費用前,其須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給予持有人 60 日事先書面通知,並修訂基金章程。
行政費用
行政管理人的費用及開支(以及其適用的增值稅)將由授權公司董事根據授權公司董事協議自其薪酬中支付。保管人費用
作為保管人所提供服務的報酬,保管人有權向本公司收取費用(費用將由任何類別股份首次獲分配費用的交易日起計),費用每日計算及每月支付。定期費用的費率由授權公司董事與保管人協定,並按以下基準就基金以滑準法計算:
基金財產價值 | 2 億英鎊以下 | 2 億至 4 億英鎊 | 4 億至 12 億英鎊 | 12 億英鎊以上 |
每年定期費用 | 0.0175% | 0.0150% | 0.0100% | 0.0050% |
該等費率可不時按照COLL 法規變更。
任何基金之首次累計將始於自該基金首次估值日期直至該日所在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止的期間。除上述定期收費外,保管人亦有權就處理交易及保管計劃財產獲支付交易及託管費用如下:
項目 | 範圍 |
交易費用 | 0 英鎊至 200 英鎊(最高費用為每次交易 600 英鎊) |
託管費用 | 0.0035%至 1.08%(最高費率為每年相關基金的相關財產價值的 1.25%) |
上述收費於各國均不同,視乎市場及所涉交易的種類而定。交易費用於進行交易時累算,並須於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支付,
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收費應計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或保管人與授權公司董事協定之其他時間。託管費用由授權公司董事與保管人不時協定累算及支付。
在適用的情況下,保管人可能就其為基金提供的以下服務收取費用:分銷、提供銀行服務、持有存款、借出款項或從事借股或衍生工具交易,以及購買或出售計劃財產或處理計劃財產之買賣,惟有關服務及任何該等交易須根據 COLL 法規的規定進行。
保管人將有權獲得支付及償付在履行或安排履行根據註冊成立文據、COLL 法規或一般法律獲委予的職能時所恰當產生的一切成本、負債及開支。
在基金清盤時,保管人將有權收取計至清盤、終止或贖回(如情況適用)日期的按比例費用、收費及開支,以及在結算或收取任何未償還債項時必需產生的任何額外開支。
應付於保管人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的任何增值稅,將加在該等費用、收費或開支。
在各情況下,該等付款、開支及墊付費用可能應付予獲保管人根據COLL 法規授予相關職責的任何人士(包括授權公司董事或保管人或授權公司董事的任何聯繫人士或代名人)。
自本公司的計劃財產支付的其他款項
在規例許可的情況下,若干其他開支(包括下列開支)可自本公司或基金(視適用情況而定)的財產中支付︰
1. 在執行基金交易時必需產生並通常列於成交單據、確認單據及不同賬目(以適用者情況而定)的經紀佣金、財政費用(包括印花稅及╱或印花稅儲備稅)及其他墊付費用;
2. 本公司的註冊成立及認可,以及任何首次發售股份時所招致的任何費用,以及向本公司提供的與該股份發售有關的專業服務的費用,將由本公司承擔;
3. 就成立及維持登記冊(包括任何為管理ISAs目的而保存的股東分冊)的費用及開支;
4. 本公司股份於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以及設立、轉換及註銷股份所招致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費用;
5. 購入及出售投資所招致的開支;
6. 作出及發送任何由本公司支付的款項,或本公司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所招致的任何費用;
7. 本公司的任何法律、稅務或其他專業顧問的任何費用、開支或墊付費用;
8. 作出及維持與本公司有關的保險單所招致的任何費用;
9. 為任何目的而召開的股東大會(及任何股份類別大會),包括因股東(不包括授權公司董事或授權公司董事的聯繫人士)要求召開的該等大會所招致的任何費用;
10. 借款利息及為執行或終止該等借款,或商議或改變有關借款條款而招致的收費;
11. 應就計劃財產或發行或贖回股份支付的稅項及徵稅;
12. 核數師的核數費用(包括增值稅)及核數師的任何開支;
13. 《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下的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費用,以及本公司股份推銷或可能推銷所在英國境外國家或地區的任何監管機構所徵收的相關定期費用;
14. 因公司秘書職務所招致的任何開支,包括需由本公司存置的會議紀錄簿及其他文件的存置費用;
15. 提供計劃設施的費用及為申請在推銷本公司的英國境外國家合法推銷任何基金而進行登記或其他所需程序所招致的費用;
16. 因更改規例而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
17. 任何與載於本文件的任何費用或開支有關的增值稅或類似稅項;
18. 任何與獨立風險監控或每日「風險值」計算相關而招致的費用;
19. 編製、翻譯、製作(包括印刷)、分派及修改註冊成立文據、基金章程及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分派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的費用除外)或報告、賬目、報表、成交單據及其他類似文件或規例要求的任何其他相關文件所招致的任何費用;
20. 因任何基金細分為單位、合併或重組而引起的任何負債;
21. 按照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規定,就發行股份而將財產轉讓予本公司作為代價後所引起的有關合併或重組的若干負債;
22. 就與實際投資者及準投資者通訊所產生的費用;
23. 本公司根據與本公司任何員工簽訂的任何協議所載的任何彌償條文應付的任何金額;
24. 應就計劃財產或發行或贖回股份支付的稅項及徵稅,以及任何根據《1999 年財務法》附表 19 徵收的印花稅儲備稅;
25. 應付予授權公司董事、投資經理及行政管理人的費用及開支;
26. 任何因向股東作出及發放收益或其他款項所招致的費用;
27. 所有費用及開支(包括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費用、法律費用及任何其他行政管理費用);
28. 本公司在刊發及分派估值資料及股份價格時所招致的任何費用;
29. 與各基金的行政管理、股份定價及對各基金資產估值有關的任何費用及開支。其可能包括(以適用者情況而定)在取得估計價格或向外來供應商核對價格時所招致的費用;
30. 本公司或授權公司董事的任何付款代理、代表或其他代理的費用;及
31. 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到期應付的款項。
印花稅儲備稅收費
2014 年預算案確認,於股東交還(即贖回或轉換)或出售不被禁止投資於非豁免資產之開放式投資公司的股份時可能產生
的「 附表 19 印花稅儲備稅」將於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廢除。請亦注意,倘若股份轉讓乃由某一投資者進行,而非由授權公司董事轉讓登記冊所載的股份,須繼續按代價的 0.5%收取印花稅儲備稅,惟若干豁免情況除外。
借股費用及收費
保管人可代表本公司從事借股活動,並可委任一名借股代理代其行事。保管人有權就因借股活動而產生的成本收取費用,包括任何因借股代理產生的費用。如有收取費用,該費用將以借股所得的總收益之百份比計算,但將不多於因借股安排而產生的收益的 25%。股東將在至少 60 日前接獲有關引入該借股費用的通知。
本公司的估值
授權公司董事按未知價基準交易;即以每一基金的每一股份類別於接獲發行或贖回股份要求後的下一個估值點的價格進行交易。
股份將為「單一定價」,並於任何特定日子均以相同價格進行買賣。該價格將按相關投資的中期市場估值(不會加上或減去交易費用的撥備)為基準。並非投資的資產將按公平價值進行估值。應付予授權公司董事的初期手續費可能會增加投資者購買股份的價格,而平倉費用(同樣為應付予授權公司董事)則可能減少投資者可就出售其股份所得的金額。
釐定資產淨值
對本公司及每一基金的計劃財產進行的估值將載列於下文。
本公司及每一基金的計劃財產將根據下文所述基準,於每個營業日中午 12 時正(倫敦時間)(估值點)進行估值,除非授權公司董事就基金釐定任何營業日並非營業日。有關釐定只有在某特定日子為基金資產重大部份的主要市場的證券交易所假期時,方會進行,因而阻礙該基金資產的計算。
授權公司董事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本公司及每一基金的計劃財產進行額外估值。授權公司董事應知會保管人有關進行額外估值的任何決定。估值可就合併或重組計劃而進行,不會因交易而另設估值點。
授權公司董事將在完成每次估值後,即時通知保管人有關各基金各類別股份的價格。下文為對本公司及每一基金的計劃財產進行估值時將予採用的估值基準摘要︰
1. 如就買賣單位或股份提供單一報價,則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單位或股份將按該最近期可得的價格估值;或如有分開報價購買或出售價,則應按兩個價格之間的平均數估值,惟購買價須已扣除其中包含的任何初期手續費,而出售價則須已加上其應佔的任何平倉或贖回費用;或如並無任何價格或近期可得價格,則應按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屬公平及合理的價格估值。
2. 任何其他可轉讓證券應按買賣該證券的已報價之單一價格(如有)估值;或如有分開報價購買及出售價,則應按兩個價格之間的平均數估值;或如授權公司董事認為所得價格並不可信或並無任何近期買賣價格,或如並無任何價格,則按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可反映該投資的公平及合理價格之價值進行估值。
3. 現金及往來及存款賬戶及其他定期存款的所持金額應按其面值估值。
4. 屬或然負債交易的財產須以下文方式處理︰
(a) 如屬賣出期權(而賣出期權的期權金已納入為計劃財產的一部分),其須按其公平市值被包括在內。如財產為場外衍生工具,估值方法應由授權公司董事與保管人之間協定;
(b) 如屬場外期貨,其應根據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之間協定的估值方法按平倉淨值被包括在內;
(c) 如屬任何其他或然負債交易方式,其應按平倉時的保證金淨值被包括在內。如財產為場外衍生工具(但不屬上文(b)段所述者),其須以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之間協定的估值方法被包括在內。
5. 上文第(1)至(4)項所述以外的財產應獲給予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可代表公平及合理的中期市場價格的價值。
6. 在計算本公司或基金的資產價值時,本公司或基金的資產應加上任何其他到期應支付予其計劃財產的信貸或金額、本公司或基金可能取回的任何性質的累計實際或估計退稅金額,以及代表任何應計到期或被視為應計但未收取的任何利息或任何收益的金額。
7. 每一基金資產總值須予以扣除應歸屬於相關基金的本公司的所有稅項及其他負債的估計金額,並將定期項目視為每日累算。
儘管上文所述,如根據上述規則進行投資估值屬不可行或明顯不正確,則授權公司董事可運用其他一般認可的估值原則對本公司的總資產進行恰當估值。
倘授權公司董事或其受委人就計算資產淨值而作出的每個決定並不涉及不真誠、疏忽或明顯錯誤,則該等決定應為最終決
定,並對本公司及其現有、過往及未來股東具約束力。
基金中任何類別的股份之價格計算,乃將應歸屬於該類別全數股份的計劃財產的價值部份(參考該計劃財產的最近期估值),除以緊接該估值前相關類別的已發行股份數目。價格將以類別貨幣列值,並準確計至四位有效數字。
每一基金的基本貨幣載於附錄A。公佈價格
授權公司董事將在霸菱網址 xxx.xxxxxxx.xxx 公佈每一基金每一股份類別的最新價格。基金的股份並無在任何投資交易所上上市或交易。價格亦可透過致電x00 (0) 000 000 0000 取得。價格以附錄 A 所示貨幣公佈。
由於授權公司董事按預計方式定價進行買賣,公佈的價格不一定與投資者買賣的價格相同。未知價是在購買或贖回被視為獲授權公司董事接納後,在下一個估值點計算的價格。
公平價值定價
公平價值定價(「公平價值定價」)可定義為:授權公司董事就基金於該基金的估值點時出售一項或多項證券或甚至整個證券組合而收取或預期就購買一項或多項證券或甚至整個證券組合而支付的金額作出的最佳估計金額,旨在提供較公平的交易價,從而保障持續、新加入及退出的投資者。
在授權公司董事酌情決定下,如市況出現以下情況:最後適用實時報價或估值點未能最佳反映股票的買賣價,則可在事先諮詢保管人後採用公平價值定價。由於相關證券交易所的收市時間與基金的估值點之間有時差,因此基金對其投資作出公平估值,可能會較對其他證券作出的更頻密,部份基金更可能會每日進行公平估值。倘授權公司董事認為,相關指數或其他適當市場指標在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出現波動,可能顯示該等市場報價並不可靠,故可能觸發對若干證券進行公平價值定價。因此,就基金投資給予的公平價值,不一定是有關投資在其一級市場或交易所的報價或公佈價格。舉列來說,倘證券因金融違規而被暫停交易,或證券價格在其上次市場定價後受到重大事件或消息的影響,則基金通過對該證券進行公平價值定價,試圖定出一個可合理預計在目前出售該證券時可收取的價格。倘市場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在預期之外持續關閉,亦可能需要採用公平價值定價。
此一般政策對暫停買賣的證券而言屬例外。當個別證券因如不符合金融上的規定而暫停買賣,投資經理將就該證券建議一個其相信為合理的價格。此價格通常但非必定為對暫停買賣前的最後買賣價給予一個百分比折扣,並且向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證明為合理價格。
暫停買賣股份
倘基於特殊情況且符合相關一個或多個基金所有持有人之利益,授權公司董事可在事先取得保管人的同意下,或應保管人的要求須暫停發行、註銷、出售及贖回股份,而毋須事先向股東發出通知。股東將在暫停買賣開始後盡快獲得知會有關暫停買賣事宜,並會持續獲得知會有關暫停。只有在基於股東利益的充分理由下方會繼續暫停。
授權公司董事可能認為需要為股東利益暫停買賣股份的例外情況包括:
a) 基金任何投資目前報價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收市的任何期間(因一般假期而收市除外),或限制或暫停買賣的任何期間;
b) 存在任何情況導致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基金無法在不嚴重損害股東利益之情況下正常出售投資;
c) 釐定基金任何投資的價值所一般採用的通訊方式出現任何故障,或基於任何原因無法迅速及準確地確定基金所擁有的投資之價值;
d) 變現投資或在該項變現所涉及的資金轉移據授權公司董事認為不能按正常價格或正常匯率分別變現投資或轉撥有關資金之任何期間;及╱或
e) 授權公司董事無法調回變現股份時到期支付所需的資金的任何期間。
授權公司董事或保管人(視適用情況而定)將就暫停買賣及其原因即時通知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並將盡快跟進,呈交有關暫停買賣及其原因的書面確認函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及提呈發售基金的每一歐洲經濟區國家的監管機構。
授權公司董事須在暫停買賣開始後盡快通知股東,包括以清晰、公平及不產生誤導的方式提供有關導致暫停買賣的特殊情況之詳情,以及股東如何可得有關暫停買賣的進一步資料的詳情。如暫停買賣,授權公司董事須於其網站或以其他一般方式公佈詳盡資料,以適當地使股東持續獲悉該暫停,包括(如知悉)其可能的持續期。
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將至少每 28 日對該暫停買賣作正式審核,並將就該審核及提供予股東的資料的任何更改知會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暫停買賣將在導致該暫停買賣的特殊情況停止後在實際情況下盡快停止。在暫停後恢復買賣,預期股份定價及交易將在本基金章程載述的交易日及時間進行。
在任何暫停期間,持有人可撤回其贖回通知,惟該撤回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於暫停結束前收到。未被撤回的任何通知將於暫停結束後的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攤薄調整
所有基金均以單一定價(而非買賣價)基準運作。基金可能因買賣其相關投資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該等投資之買賣價差而出現減值或價值攤薄。
為緩解上述情況,授權公司董事可就認購及贖回股份採用規則所界定的攤薄調整(「攤薄調整」)。攤薄調整指對股份價格作出調整,以減低攤薄的影響,惟只有在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就股東的利益而言屬重大而需要作出的情況下方會作出。
授權公司董事須在採用任何該等攤薄調整時遵守規則。授權公司董事可在下列情況下作出攤薄調整︰
1. 當投資者淨流入或流出合計超過預定上限(由授權公司董事不時釐定);及╱或
2. 每當授權公司董事認為根據股東利益必須作出攤薄調整。
在上述情況下,可透過向上或向下移動或「擺動」基金的價格作出攤薄調整,以反映基金的淨流入或淨流出應佔的成本。
在釐定攤薄調整的規模時,授權公司董事可能計入的因素包括任何市場差額(相關證券的買賣差價)撥備、徵稅(例如交易稅項)及收費(例如結算成本或買賣佣金)及其他與買賣投資有關的交易成本。
一般而言,授權公司董事會在淨流入或流出的影響被視為對基金重大時,尋求以此方式調整或擺動價格,並可能每日進行。倘不作出攤薄調整,市場差額、徵稅及收費以及其他交易成本的影響可能對基金於該日的表現構成不重大的影響。
由於攤薄與基金之資金流入及流出直接相關,故無法準確預計攤薄會否於未來任何時間出現。因此,亦無法準確預計授權公司董事需要作出攤薄調整之次數。
倘需要作出攤薄調整,根據過往數據及未來預測,估計調整金額可能最高為股份價格的 1%。定價委員會負責審核定價計算方法。此外,該委員會每季審核及批准所有由基金作出的攤薄調整。本公司已於下文載列由本基金章程日期起計,過去一年實施攤薄調整的頻率。
授權公司董事可更改其現行攤薄政策,惟須於更改攤薄政策生效前至少 60 日向股東發出通知並修改基金章程。
基金 | 於過去 12 個月應用攤薄調整的次數* |
霸菱環球農業基金 | 0 |
* 截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的數據
分派政策
一般事項
每一基金的分派日期(稱為中期及年度分配日期)載於本文件附錄A。
每一基金的可得收益的計算應以基金於有關期間所收取或應收取的收益總額,扣除該基金於該期間已從或應從收益支付之費用及開支,再加上授權公司董事就該等費用及開支的任何稅項減免作出的最佳估算,並就收益及開支(包括稅項)作出授權公司董事認為恰當及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許可的其他調整,惟在作出調整前應事先諮詢核數師。
除基金持有人獲付之平均收益少於5英鎊之情況外,所有可得收益必須於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時分配,惟中期分配金額可能少於應可供分配的全額。
授權公司董事可能會根據COLL法規及在基金的註冊成立文據准許的情況下,在會計期間作出額外收入分配。任何自宣佈分派日期起計六年屆滿仍未領取之分派金額,將被沒收及撥歸相關基金所有。
所有需向股東發送的通知或文件應以郵寄方式,致函至登記冊所載的有關股東地址。寄發所有文件及匯款的風險概由股東承擔。
收益股份
收益股份的持有人將有權就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獲得年度及(如有規定)中期收益分派。就每一中期分派而言,股份持有人將有權獲得股份持有人應佔基金於中期會計期間的收入部份。就每一年度分派而言,股份持有人將有權獲得股份持有人應佔基金於整個年度會計期間的收入部份減任何中期分派金額。相關會計期間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根據於相關會計期間結束時持有或視作持有的股份數目,按比例分派予持有人及授權公司董事。
就收益股份而言,除非股東於分派日期前給予30日書面通知,要求以現金收取所有分配予其收益股份的收益,並於提出要求時提供相關銀行賬戶資料,否則收益將自動再作投資,以額外購入相關基金的相同類別股份。如將收益再作投資,該等股份的價格乃根據適用日期的設立價格而定。
如股東反洗黑錢文件不完整,或並未完整至授權公司董事或行政管理人滿意的程度,授權公司董事將會自動將任何分派權益再投資於相關基金的相同類別之額外股份。
選擇將收益再投資之股東將就每項視作已分派收益獲發稅單,並須按猶如彼等已經以現金收取收益之同等方式及同等金額繳付英國稅項。擬再投資獲分派收益之新投資者須於開戶表格上適當欄目打勾。
款項將於年度╱中期收益分派日期或之前以電匯方式支付。累積股份
就累積股份而言,相關會計期間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於基金的年度會計期間最後一日或之前,自相關基金的收益財產轉撥至基金的資本財產。不會向股東作出分派或發行額外股份以代替分派。基金自上一個年度會計期間或上一個中期會計期間(以較近期者為準)結束以來所賺取收益將反映於股份價格。
因此,股份價格於停止累積日期維持不變。儘管如此,股東仍須按猶如彼等已獲分派累積收益之同等方式及同等金額繳付英國稅項。累積股份的每名股東於任何會計期間將就其累積收益獲發適當稅單。
平算
任何基金於發行股份後首次分派時,股份可能收取相當於股份部份購買價的資本額,其相當於出售時應累計收益之價值,作為該分派之一部份。支付的款項稱為「收益平算」,按於特定會計期間(「綜合期間」)所發行或再發行股份之設立價格所包含收益總額除以該等股份數目,再將所得平均數應用於相關股份。註冊成立文據容許綜合收益平算。
註冊成立文據容許將相同類別及相同基金內的股份組合以進行平算;該等股份將於分配收益的每一會計期間(包括中期會計期間)進行分組。在每一該等期間購買的股份將具平算權,其為在該期間購買的股份價格內包含的每股累算淨收益的平均金額。
購買股份
最低首次投資額
有關各基金的最低首次投資額載於附錄A。
授權公司董事酌情決定接受低於規定的最低投資水平之投資額。申請
有意買入股份人士務請細閱:
1. 本身國家有關購入股份之法律規定;
2. 可能面對之任何外匯限制;及
3. 成為股東之收入、遺產及其他稅項後果
購買股份的申請應於任何交易日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期間,透過專業顧問或提出書面申請的方式向授權公司董事作出,惟須受標題為「釐定資產淨值」一節載列的定價政策之規限。
首次認購股份的投資者必須以書面方式填妥開戶表格,並向授權公司董事提交,地址載於下文「以書面申請」。已簽署的開戶表格正本必須連同有關反洗黑錢活動規定的證明文件一併收妥,認購指令方會被接納。股東有責任書面通知授權公司董事其有意對其賬戶作出的任何變更,例如改變地址、聯絡詳情或銀行賬戶詳情。指示應以信函或傳真方式透過開戶表格或認購表格所載的聯絡資料寄發至授權公司董事。該等表格可向授權公司董事索取。
授權公司董事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或之前接獲及接納的購買指令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於倫敦時間中午 12時正後接獲及接納的指令將按下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可透過電匯直接存入授權公司董事銀行賬戶或以授權公司董事通知申請人的其他方式作出支付。
除非投資者確認彼等已獲得有關申請相關股份類別的最新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否則購買股份的申請將不會被接納。首次或其後購買股份可能以下列方式作出申請:
a) 以書面申請
投資者應填妥及簽署認購表格,並寄送至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地址為Sunderland, SR43 4AY。以傳真發出的指示將獲接納。透過電郵發出的指示不予接納。
於接納申請後,股份將按有關價格發行,並將寄發確認認購價及所認購股份數目之成交單據(「成交單據」)。基金經理不會就認購股份申請發出任何其他確認。投資者無權取消任何申請。
b) 以電話申請
授權公司董事並無向直接投資者提供以電話購買股份的途徑。只接受受規管財務機構(包括投資顧問、獨立財務顧問及股票經紀)致電x00 (0) 000 000 0000 向授權公司董事的交易部門作出的電話交易要求。於接納電話指示後,股份將按有關價格發行,並將寄發成交單據。於接獲成交單據後,載有完整登記詳情的具名票據應交還予授權公司董事。
謹請注意,基金經理及其代理、其受委人、其正式委任代理及任何彼等各自的相關、關聯或聯屬公司出於記錄保存、安全性及╱或培訓目的可能記錄電話內容。可按要求提供由有關記錄日期起計至少六年期或如由主管監管機構要求則七年期的可識別記錄。倘若閣下要求我們寄發特定電話記錄,我們或需詢問進一步資料,以助我們準確辨認與閣下要求相關的電話內容。
c) 電子訊息服務
投資者可在授權公司董事議定後,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EMX 或SWIFT)作出認購。
透過書面及/或電話購買股份為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可能發行碎股。授權公司董事保留權利限制未有事先收訖結算資金的交易,或在尋求發行的股份數目或價值將少於有關股份類別的適用最低認購額時拒絕交易。
在不損害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就此所擁有任何其他權利之情況下,保管人有權在買方拖欠任何申請款項時取消其於股份之任何權利。
不會發出股份證明書。股份的所有權將以載入登記冊作憑證。有關定期股份分派的報表將顯示股東所持有或累積的股份數目。可能發行碎股,往上約整至完整股份的小數點後三位,並且擁有按比例計算的權利。股東(或當股份乃聯名持有,則名列首位的持有人)的個人股份報表亦將應登記持有人的要求 隨時發出。
授權公司董事保留權利,根據規則完全或部分拒絕任何認購股份申請。倘拒絕申請,申請款項或其任何餘額將郵寄退回申請人。
交回基金章程隨附申請表格之股份買方一般無權根據《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取消規則(FCA Cancellation Rules)》取消合約。
接獲意見的股份買方有權根據《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業務操守規則(FCA Conduct of Business Sourcebook)》第 15
章取消合約。
授權公司董事在投資於基金前,或在贖回股份後接獲的任何款項將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客戶資金規則存於客戶資金賬戶內。銀行將代表授權公司董事在賬戶內持有現金,該賬戶乃獨立於銀行為授權公司董事持有的任何款項。如銀行無力償債,授權公司董事將代表其客戶向銀行提出申索。
授權公司董事概毋須就存於客戶資金銀行賬戶內的款項支付利息。實物申購
授權公司董事可透過特別安排並酌情同意安排發行股份,以交換現金以外的資產,但只會在保管人已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本公司購入該等資產以換取股份,不會導致對股東的利益構成任何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方會作出上述安排。
結算
購買指令須於結算日期或之前到期結算。付款可以直接存入銀行賬戶,或以授權公司董事通知申請人的其他方式作出支付。倘認購款項並未由授權公司董事於結算日期或之前收到,則有關股份可能被取消。
倘投資者未能根據上文所述及時結算,本公司保留權利在到期日未收到已結算款項及取消認購時,向申請人就所累計的若干損失收取費用。若授權公司董事及/或本公司因任何遲交或未有支付的結算款項而招致或蒙受任何若干成本(例如經紀和行政費用、利息或虧損(包括因市場走勢所致))及因欠款而作出的其後交易所致的任何交易成本),投資者須就此承擔責任。基金經理及本公司保留權利在未收到已結算款項前限制交易。
市場選時交易
就短期市場波動而重複買賣基金股份-稱為「市場選時交易」-可能會干擾投資經理的投資策略,並使基金開支增加,對全體股東造成損害。基金不擬進行市場選時交易或過量交易。為遏止此等活動,授權公司董事可拒絕接納其合理地認為有參與市場選時交易的人士所提交的股份認購申請,或屬過量或對基金造成潛在干擾的股份認購申請。
授權公司董事亦保留權利可贖回其合理認為由參與市場選時交易的股東買入的股份。反洗黑錢
授權公司董事須受法律約束,遵守反洗黑錢規例以核查投資者的身份。身份核查通常會在當作出投資或轉讓股份時進行,亦可能在持有投資的其他時候需要作出。亦需就任何第三方支付款項進行身份核查。假如閣下透過中介人投資,其部份職責將是為本公司提供閣下的身份核查。核查身份可透過使用信貸資料機構而取得,信貸資料機構可能保留資料記錄。然而,此僅為核查閣下的身份,不會影響閣下的信貸紀錄。在部份情況下,授權公司董事可能要求閣下提供獨立的身份證明及永久住址證明。如授權公司董事並無收到令人接受的核證憑據,其保留權利延遲處理或拒絕閣下的申請,或拒絕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及股份收益,直至身份核查完滿完成為止。
資料保障通知
授權公司董事的私隱通知對股東投資於本公司而收集、使用及分享股東的個人資料有詳細說明。私隱通知可於授權公司董事的網站xxx.xxxxxxx.xxx閱覽。
此通知可能會不時更新,股東應確認彼等持有最新版本。如股東透過財務經理、平台服務或ISA計劃經理等中介人投資於本公司,亦應聯絡該組織以獲取有關該組織處理其個人資料的資料。
任何股東如向授權公司董事及其代理提供有關其他個人(例如聯名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亦必須向該等個人出示隱私通知。合資格股東
如有任何人士購買或持有股份,會構成違反法律或政府規例,或可能導致本公司產生任何稅務負債或其他不利後果,則該等人士(「受影響人士」)不得購買或持有股份,就此而言,授權公司董事可能酌情拒絕接納任何認購、銷售或轉讓或交換股份通知。倘授權公司董事發現股份已由受影響人士購買或持有,授權公司董事可向該受影響人士發出通知,要求他將股份轉讓給非受影響人士的人士。倘受影響人士於三十日內並未轉讓其股份,授權公司董事可強制贖回其股份。如有任何人士發現本身為受影響人士,應立即將其股份轉讓給一名並非受影響人士的人士,或要求贖回其股份。
贖回股份
股東可透過向授權公司董事售回基金股份,出售(贖回)該等股份。向授權公司董事售回股份藉以贖回股份,等同向授權公司董事轉讓股份,以換取出售的現金所得款項。
出售股份的指示可於任何交易日的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之間作出。授權公司董事於交易日的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或之
前接獲並受理的銷售要求,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於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並受理的任何銷售要求,將按下一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
如股東出售股份後所持股份餘額低於附錄A 所訂明的最低持有額,則該出售股份的有效指示將不被接受。出售股份的指示乃不可撤回。
授權公司董事將接受出售╱贖回股份的要求如下:
贖回要求將不會獲確認,但因贖回而應付予股東的款項將顯示於成交單據上,成交單據將於估值點(贖回價乃參考估值點而定)後一個營業日內向出售股份的股東(或就聯名股東而言,在登記冊名列首位的股東)寄出。可能贖回碎股,往下約整至完整股份的小數點後三位。股份贖回書為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倘股東持有任何股份乃抵觸任何法律或政府規例或據授權公司董事合理地認為乃抵觸任何法律或政府規例,則根據註冊成立文據可強制將股份贖回或註銷。授權公司董事將接受出售/贖回股份的要求如下;
如屬以下情況,授權公司董事可根據以電子方式給予的授權,接納以電話或電子通訊(於下文詳述)方式作出的指示,以轉讓或放棄股份的所有權:
1. 授權公司董事與作出通訊的人士之間就下列事項有事先協議:
(i) 可傳遞有關通訊的電子媒體;及
(ii) 有關通訊如何識別為傳達所需的授權;及
2. 可代表股東給予該授權的任何人士就彼等將獲得股東所需書面委託作出的保證。
a) 書面通知
贖回股份的要求將以書面方式向授權公司董事提出,並寄送至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地址為Sunderland, SR43 4AY。股東應填妥及簽署載有贖回股份指示的信函,並將其(包括股東欲收到款項的銀行資料)交回授權公司董事。一旦接獲及接受指示,將向股東(或如屬聯名股東,則向名列登記冊的首名股東)發出確認交易的成交單據,並將一份副本發給股東的中介人(如情況適用)。出售所得款項將於接獲經填妥及簽署的指示及任何其他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後三個營業日內以電匯支付。
以傳真發出的指示將獲接納。 透過電郵發出的指示不予接納。
b) 電話通知
概不接受個別股東的電話要求。只接受受規管財務機構(包括投資經理、財務顧問及股票經紀)致電+44 (0) 333 300
372 向授權公司董事的交易部門作出的電話交易要求。
電話指示一經受理,股份將按相關價格贖回及向股東(或如屬聯名股東,則向名列登記冊的首名股東)發出確認交易的成交單據,並將一份副本發給股東的中介人(如情況適用)。出售股份所得款項將待接獲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後三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支付予股東。
c) 透過電子訊息服務發出通知
受規管財務機構(包括投資經理、財務顧問及股票經紀)可與授權公司董事協定後透過電子訊息服務如 EMX 或SWIFT,將股份售予授權公司董事。透過該等電子方法贖回股份的指示,構成對股份之放棄。
一旦收到及確認指令,股份將按相關價格予以贖回,而確認交易的成交單據將發給股東(或就聯名股東而言,名列於登記冊上的首名股東),而副本將發給股東的財務顧問(如情況適用)。出售股份所得款項,將不遲於交易日後及完成任何其他所需要的身份核實後三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支付予股東。
如股東擬變現其股份以收取相關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則可為股東作出安排。
倘所得款項須匯往外國,則作出該等海外匯款的費用將從應付所得款項中扣除。請事前聯絡授權公司董事以確定費用。最低持有水平
如於任何時間股東於某股份類別的持倉低於規定的最低持有水平,則授權公司董事保留出售股份並將收益發送至股東的權利,或全權酌情決定將股份轉換為基金的另一類別的單位(最低持有水平較低,惟可能需付較高的經常性費用)。
當股東的股份因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或貨幣匯率的不利變動而低於最低持有水平,則不應被視為違反最低持有要求。遞延政策
授權公司董事有權在獲得保管人的批准後,將可於特定估值點贖回的股份淨數目(不論是透過向授權公司董事出售或透過由保管人註銷)限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在此情況下,有關限額將按比例應用於有意於該估值點贖回股份的各股東。如授權公司董事選擇應用遞延政策,較已收到贖回要求的資產淨值的 10%多出的股份將結轉至下一個估值點贖回。如在下一個估值點收到的贖回要求再次超出資產淨值的 10%,遞延政策將就新贖回要求及承前遞延所適用的任何遞延再次實施。授權
公司董事亦將確保,在較後估值點有關的贖回獲考慮之前,與較早估值點有關的所有贖回已完成。如有任何贖回要求被結轉,授權公司董事將通知所有受影響的股東。
如贖回股東以實物轉讓股票形式收取結算款項(見下段),在為決定會否應用遞延政策而計算就已收到贖回要求的股份之百份比時,按此形式結算的股份將不計算在內。因此,授權公司董事提醒贖回的股份佔任何類別已發行股份的資產淨值 5%或以上的人士,其可能會收到以實物轉讓股票形式進行的贖回,以及如需要以現金結算時,某部份比例的贖回可能會被延遲。以實物轉讓股票形式的結算,會將在該估值點的總贖回淨額減少至基金資產淨值的 10%以下,並導致授權公司董事撤回遞延。
實物贖回
一般的做法是以現金結算股份的任何贖回或註銷。然而,倘授權公司董事認為,就有關基金的總規模而言,贖回額屬重大(例如倘股東有意贖回任何在某單一營業日已發行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 5%或以上),或某程度上對基金有利或有害,或在其另外酌情決定下,其可在取得相關贖回股東的事先批准後,安排授權公司董事註銷股份,並將計劃財產或(如股東要求)銷售有關計劃財產的淨所得款項轉讓予股東,以取代以現金方式支付股份價格。
在支付股份的贖回所得款項前,授權公司董事必須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相關財產或銷售相關財產的所得款項將轉讓予該股東,因此股東可按其意願選擇收取相關財產,而非淨贖回所得款項。如授權公司董事並未在通知中指明的時限內接獲任何回應,將贖回股份,而所得款項(扣除任何成本)將支付予股東。
授權公司董事將選擇轉讓或出售財產,並向保管人諮詢意見。彼等須確保,其所作出的選擇不會使要求贖回的股東較持續股東更為有利或不利。
以實物方式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僅可根據 COLL 法規、註冊成立文據及在保管人信納實物贖回不太可能導致任何股東的權益受任何重大損害的情況下作出。
流動性風險管理
授權公司董事已制定一項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有關政策可供基金經理識別、監察及管理本公司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每一基金的投資流動性狀況將可促進遵循基金的相關責任。授權公司董事的流動性政策將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贖回政策及其他相關責任納入考慮。流動性管理系統及程序包括適當的伸價措施,以應付預計或實際的流動性不足或本公司的其他困境。
總括而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監察由本公司及每一基金所持投資的狀況,並確保該等投資就標題為「贖回股份」一節所載的贖回政策而言為適當,並將促進其遵循每一基金的相關責任。此外,流動性管理政策包括有關由投資經理為管理每一基金於非常及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定期壓力測試的詳情。
授權公司董事尋求確保每一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相一致。在投資者有能力以與所有投資者的公平對待一致的方式,並按授權公司董事的贖回政策及其責任贖回其投資時,將視為符合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在評核是否符合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時,授權公司董事將須考慮到贖回可能會對每一基金的獨立資產之相關價格或差價造成的影響。
有關股東贖回權利的詳情,包括股東於正常及特殊情況下的贖回權利,以及現有的贖回安排載於上文本節內。
股份轉讓
股東可將股份轉讓予另一名人士。轉讓股份所有權的要求必須以書面作出,並寄送至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地址為Sunderland, SR43 4AY。透過電話或EMX 或SWIFT 等電子訊息服務作出的轉讓要求將不會獲接納。受讓人必須填妥及簽署股票轉讓表格,有關表格可向閣下的中介人索取,或聯絡授權公司董事索取。填妥的股票轉讓表格必須交回授權公司董事,從而讓授權公司董事登記有關轉讓。
轉讓股份的指示不可撤回。
在進行股份轉讓前,授權公司董事將要求核查所有轉讓人及受讓人的身份。有關詳情請參閱標題為「反洗黑錢」一節。
轉換股份
基金的股東可能於任何交易日指示授權公司董事轉換所有或部份彼等於基金某一類別的股份(「原有股份」)至另一類別或基金的股份(「新股份」),惟須遵守規例所定的贖回及發行股份的任何申請限制,以及本公司的任何最低要求。授權公司
董事可能就轉換實施限制,但有關轉換不同基金股份的任何限制必須基於與有關股東的情況有關的合理理由。如轉換為不同的基金╱信託基金,股東應確保其已閱讀並了解有關的KIID 文件。
如轉換將導致股東於某股份類別的持倉價值低於相關基金的最低投資水平,則授權公司董事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轉換申請人在該類別中的全部持倉或拒絕實行股份的任何轉換。
擬轉換股份的股東應呈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一般而言,有關贖回股份的程序將同樣適用於轉換股份,而轉換將於接獲有關指示後於下個估值點或授權公司董事應股東要求可能同意的有關其他估值點處理。下文詳述轉換的過程。
當本公司收到轉換指示(「指示」)後,授權公司董事須安排本公司註銷(或在其酌情決定下,授權公司董事自行贖回)原有股份及發行(或在其酌情決定下,授權公司董事自行出售予股東)原有股份及發行(或在其酌情決定下,授權公司董事出售予股東)該等數目的新股份,乃依照下列公式計算:
N = (O x CP) x CF
SP
其中:
N 指將予發行或出售的新股份數目(約整至股份的接近小數點後三位);
O 指持有人在指示中要求交換的指定(或視為將予指定)原來股份數目;
CP 指單一原來股份於估值點(適用於註銷或贖回,視情況而定)可能註銷或贖回所依據的價格;及 CF 指貨幣兌換因素,相當於原來股份及新股份貨幣(倘兩者基本貨幣有別)於相關交易日的實際匯率 SP 指單一新股份於估值點(適用於註銷或贖回,視情況而定)可能發行或出售所依據的價格
註冊成立文據容許授權公司董事調整新股份數目,以反映攤薄調整(如適用)及任何印花稅儲備稅撥備(如適當)對發行或銷售新股份或註銷或贖回原有股份時所准許徵收的其他費用之影響。就交換某一基金的股份為另一基金的股份,或相同基金中的類別轉換,概毋須支付轉換費。本公司可能向股東追討本公司因交換而產生或本公司可能須負責的任何稅務費用,並可就此調整將予發行的新股份數目。
指示中所指定的原有股份轉換,須於接獲該項指示後下一個估值點,或授權公司董事應發出相關指示的股東之要求可能同意的該等其他估值點進行。
就資本利得稅而言,轉換某一基金的股份為另一基金的股份將被視為贖回股份,及同時購買另一基金的股份,此就應課英國稅項的轉換股東來說乃一項變現。
發出指示後將不可撤回,且在任何情況下,如股東轉換某一基金的股份為另一基金的股份,也無權撤回或取消該項交易。當本公司根據規例暫停相關一個或多個基金的股份交易的期間時,不可轉換股份,而股東在暫停交易期間的轉換權利也同樣地被暫停。
本公司清盤或基金終止
x公司清盤
x公司會在下列情況下清盤:
(i) 如有關該項清盤的特別決議案獲通過;或
(ii) 於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應授權公司董事要求就撤銷本公司的認可指令而訂立的任何協議所訂的生效日期當日,儘管該項協議於撤銷日期前在任何有關因素方面須無任何重大更改;或
(iii) 由經正式批准的安排計劃(使本公司不再持有任何計劃財產)的生效日期當日起清盤。
本公司亦可根據《1986 年破產法》第V 部份清盤。基金終止
基金可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i) 如該基金的股東通過有關該項終止的特別決議案;或
(ii) 於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應授權公司董事要求就終止該基金而訂立的任何協議所訂的生效日期當日;或
(iii) 由經正式批准的安排計劃(使該基金不再持有任何計劃財產)的生效日期當日起清盤;或
(iv) 如由該基金股份的首次發行日期起一年或於其後任何日期,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少於註冊成立文據所述的上限,則由授權公司董事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終止。
基金亦可根據《1986 年破產法》第V 部份清盤。清盤程序
在清盤(根據經批准的合併或重組計劃進行者除外)時,授權公司董事需要在本公司進入清盤的時間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本公司的財產變現並從所得款項中支付本公司的負債。
本公司歸屬於或分配予某特定基金的負債,應僅以歸屬於或分配予該基金的財產償付。
在為清盤支出及清償任何未償還債務作出充足撥備後,授權公司董事可為保管人作出安排,將變現歸屬於或分配予每一基金的財產所得的款項,按每一基金的持有人其股份所附參與財產的權利之比例,向每一基金的持有人作出中期分派及末期分派。
如本公司將根據經批准的合併或重組計劃清盤,授權公司董事需要根據批准該項計劃的持有人的決議案將本公司清盤。
倘若本公司及一位或以上的持有人(授權公司董事除外)同意,變現本公司財產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該位或該等持有人的權利比例所涉及的財產部份,以及授權公司董事可在為確保該位或該等持有人按比例分擔債務及支出而作出授權公司董事認為適當的調整或保留授權公司董事認為適當的撥備後,以財產形式分派該部份。
如在本公司解散的日期有任何款項無人申領或列於本公司的賬目內,授權公司董事應根據 OEIC 規例在該日期後一個月內為保管人安排支付或交存該筆款項。
基金終止程序
在基金終止(根據經批准的合併或重組計劃進行者除外)時,授權公司董事需要在基金進入終止的時間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基金的財產變現並從所得款項中支付基金的負債。
在為終止支出及清償任何未償還債務作出充足撥備後,授權公司董事可為保管人作出安排,將變現基金財產的所得款項,按基金持有人其股份所附參與財產的權利之比例,向基金持有人作出中期分派及末期分派。
如基金將根據經批准的合併或重組計劃終止,授權公司董事需要根據批准該項計劃的持有人的決議案終止基金。
倘若本公司及一位或以上的持有人(授權公司董事除外)同意,變現基金財產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該位或該等持有人的權利比例所涉及的財產部分,以及授權公司董事可在為確保該等持有人按比例分擔債務及支出而作出授權公司董事認為適當的調整或保留授權公司董事認為適當的撥備後,以財產形式分派該部分。
如有任何款項無人申領或列於基金財產的賬目內,授權公司董事應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指示保管人將該筆款項保留在獨立於本公司任何其他財產部份的賬戶內。在本公司解散時,保管人不再持有作為該賬戶一部份的款項,該等款項應根據OEIC 規例由保管人支付或交存。
授權公司董事
授權公司董事為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為於 1968 年 10 月 29 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根據 1948 年公司法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受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及規管,名列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登記冊,公司參考編號為 119187。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為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旗下附屬公司。授權公司董事的最終控股公司為於美國成立之 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授權公司董事有已發行股本 1,650,000 英鎊,包括 1,650,000 股每股面值 1 英鎊的繳足普通股。
授權公司董事在英國獲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及受其監管,其地址為 12 Endeavour Square, London E20 1JN 。
授權公司董事負責本公司的整體公司管理及投資決定。授權公司董事已根據本公司與授權公司董事於 2009 年 1 月 15 日訂立的授權公司董事協議獲得委任。根據該授權公司董事協議,授權公司董事須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註冊成立文據及基金章程負責本公司之管理及行政管理。授權公司董事協議載明有關授權公司董事責任的詳細條文,並免除授權公司董事毋須就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向本公司或任何股東負上任何責任,惟因其做出與本公司相關的欺詐、疏忽、故意失責、違反職責或違反誠信行為則除外。
倘投資顧問的費用乃直接由本公司而非授權公司董事支付,本公司應付予授權公司董事的費用將相應地減去該等費用的金額。
授權公司董事協議可由任何一方予以終止(毋須賠償),惟須發出不少於兩年的書面通知,或在某一方發生若干違反或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可予提早終止。根據授權公司董事協議,授權公司董事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而授權公司董事及本公司有責任不可披露機密資料。授權公司董事及本公司根據授權公司董事協議的權力、職責、權利及義務如與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有任何衝突,概由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凌駕。
董事
J. Axxsxxxxx X.Xxxx
X. Swayne
K. Troup
A. Behen
本公司並無其他董事。
上述人士亦在霸菱集團公司擔任其他董事職務,基於該等職務,彼等可能從事投資業務。註冊辦事處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授權公司董事知悉其有責任為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及市場的完整性而行事,以及確保公平對待投資者。就此而言,授權公司董事就盡職審查及市場不當行為設有多項政策及程序。
薪酬政策
授權公司董事已制定符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SYSC 19 E 規定(英國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薪酬守則)的薪酬政策(「薪酬政策」)。
薪酬政策旨在確保授權公司董事的薪酬常規為︰
• 與健全及有效的風險管理相一致,並促進健全及有效的風險管理;
• 不鼓勵冒險,並與其所管理的英國UCITS 計劃的風險概況或註冊成立文據或基金章程一致;
• 無損授權公司董事遵循其為該等基金的最佳利益行事之職責;及
• 包括薪酬的固定及浮動成份,包括薪金及酌情的退休福利。
授權公司董事認為薪酬政策就授權公司董事的活動之的規模、內部架構、性質、範圍及複雜性而言屬恰當。
就任何投資組合管理受委人而言,授權公司董事要求獲轉授該等活動的實體須遵守就薪酬設定的規管規定,該等規定的有效性相當於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中所載的適用於授權公司董事的薪酬規則。
薪酬政策將適用於薪酬政策所涵蓋的員工所獲得的固定及浮動(如有)薪酬。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如何計算薪酬及利益,以及識別負責給予薪酬及利益的人員的說明,有關說明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瀏覽,投資者亦可索取印刷本。
其他受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
授權公司董事分別擔任其基金經理或授權公司董事的集體投資計劃、共同投資基金及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的名稱如下: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 Barings Multi Asset Investment Funds
單位信託基金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 霸菱韓國基金
–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慈善機構認可投資基金
– Barings Targeted Return Fund
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為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獲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及受其規管。投資經理根據授權公司董事與投資經理於 2003 年 12 月 8 日訂立的轉授協議由授權公司董事委任,以執行授權公司董事有關根據本公司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就當時構成本公司財產的資產作出投資決定之職責、責任及職能。在執行授權公司董事的投資職能時,投資經理將享有全面酌情權,惟須遵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及受授權公司董事之監督。投資經理亦可指示行使計劃財產擁有權附有的權利
(包括投票權)。投資經理並非本公司的經紀基金顧問。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授權公司董事)為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的附屬公司。
投資經理獲授權公司董事支付費用,以支付其本身有關為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所有開支。此外,與投資經理向基金提供的投資諮詢服務有關接獲的任何第三方研究將由投資經理自此定期收費(根據轉授協議就全權投資管理及投資諮詢服務從授權公司董事接獲)中撥付。轉授協議可由投資經理或授權公司董事以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予以終止。轉授協議規定授權公司董事須就非因投資經理欺詐、故意失責、不真誠或疏忽而引致的負債及行動向投資經理作出彌償保證。
霸菱資產管理集團代表客戶管理其投資項目,客戶包括主要國際及全國公司的退休金、中央及地方政府組織、慈善機構、投資及單位信託,以及個別人士。
行政管理人及過戶登記處
行政管理人為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授權公司董事負責本公司的行政管理,並已委任行政管理人執行其與本公司的一般營運及行政管理有關的職責、責任及職能。行政管理人的註冊辦事處位於 6 rue Xxx Xxxxxx, Senningerberg,
Grand-Duché de Luxembourg L-1748,而其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則位於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行政管理人之主要業務為向外界客戶提供投資行政服務。行政管理人為Northern Trust Holdings Limited 之附屬公司,該公司由在美國成立之Northern Trust Company 全資擁有。授權公司董事與行政管理人所訂立合約之主要條款規定行政管理人行使授權公司董事之行政權力,包括:
1. 代表本公司發行及註銷股份;
2. 代表本公司編製賬目;及
3. 存置本公司的登記冊及股東計劃登記冊。
在若干情況下,行政管理人有權轉授任何人士履行其根據本文件所述的職責。
授權公司董事向行政管理人所付費用將自授權公司董事就基金收取的授權公司董事年度管理費撥付。行政管理人將自該費用支付其本身有關為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所有開支。
過戶登記處
授權公司董事已委任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為本公司之過戶登記處。本公司的登記冊可於過戶登記處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查閱,地址如下: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UK Branch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電話:x00 (0) 000 000 0000
登記冊為分別有權獲得登記在登記冊內的股份之人士之決定性證據。登記冊就任何股份所載任何信託基金的明示、暗示或推定通知,對授權公司董事及本公司的保管人均無約束力。
保管人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為本公司的保管人。
保管人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為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其註冊及總辦事處位於 250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4AA。保管人的最終控股公司為在蘇格蘭註冊成立的NatWest Group plc。保管人的主要業務活動為提供信託及存管服務。
保管人的職責
保管人負責安全保管計劃財產、監察基金的現金流,並必須確保授權公司董事進行的若干程序乃根據適用規則及計劃文件作出。
保管人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各項︰
(i) 現金監察及核實基金的現金流;
(ii) 安全保管基金的計劃財產;
(iii) 確保基金的股份銷售、發行、回購、贖回、註銷及估值乃根據註冊成立文據、基金章程及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進行;
(iv) 確保在涉及計劃財產的交易中,任何相關代價均在一般時間限制內匯回基金;
(v) 確保基金的收入根據註冊成立文據、基金章程、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運用;及
(vi) 執行授權公司董事指示,惟若該等指示與註冊成立文據、基金章程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有所衝突,則屬例外。
利益衝突
保管人可能擔任其他開放式投資公司的保管人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信託人或託管人。
保管人及/或其受委人及副受委人可能在其業務運作過程中參與其他財務及專業活動,該等活動可能與英國 UCITS 計劃或某特定基金及/或授權公司董事管理的其他基金或由保管人擔任保管人、信託人或託管人的其他基金不時產生潛在利益衝突。然而,保管人於該情況下將顧及其根據保管人協議及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須承擔的責任,特別是,將盡合理努力確保履行其職責不會因其可能參與的任何活動而受到損害,並將考慮到其對其他客戶的責任,確保可能產生的任何衝突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公平地及按整體股東的最佳利益解決。
然而,由於保管人與本公司、股東、授權公司董事及其聯繫供應者以及託管人獨立運作,保管人概不預期會與任何上述各方有任何利益衝突。
轉授安全保管職能
保管人獲批准轉授(並授權其受委人再轉授) 安全保管計劃財產。
保管人已將安全保管計劃財產的責任轉授予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託管人」)。託管人已繼而將本公司可能投資的若干市場資產的託管責任轉授予多個副受委人(「副託管人」)。副託管人名單載於附錄 E。投資者應注意,副託管人名單僅會在每次審核基金章程時更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存置。
經更新資料
股東可索取與保管人、其職責、其利益衝突及其轉授安全保管職能有關的最新資料。委任條款
保管人乃根據授權公司董事與本公司及保管人訂立的保管人協議(「保管人協議」)獲委任。
根據保管人協議,保管人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而保管人、授權公司董事及本公司有責任不披露機密資料。
保管人、本公司及授權公司董事根據保管人協議的權力、職責、權利及義務如與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有任何衝突,概由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凌駕。
根據保管人協議,保管人將須就受託管金融工具之任何損失,或本公司因保管人的疏忽或故意不履行其義務所招致的任何責任向本公司負責。
然而,保管人協議免除保管人任何責任,惟其在履行或不履行其責任時做出欺詐、故意失責、疏忽或未能作出盡責謹慎和勤勉的情況則除外。
此外,亦規定本公司將須就保管人在履行或不履行其責任時蒙受的任何損失向保管人作出彌償保證,除非因其欺詐、故意失責、疏忽或未能作出盡責謹慎和勤勉則除外。
保管人協議可由本公司或保管人發出 90 日通知予以終止,或在某協議方發生若干違反或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可予提早終止。然而,在委任一名新保管人前,保管人協議的終止概不會生效,而保管人亦不得自願辭任。
應付予保管人的費用詳情載於標題為「費用及開支」一節。利益衝突
授權公司董事的董事、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及保管人以及其各自的附屬成員、高級人員、董事及單位持有人、僱員及代理人(統稱為「各方」)均或可能牽涉於其他財務、投資及專業活動,而該等活動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導致與基金的管理及╱或其有關基金的相關職責有利益衝突。
以下段落所述的活動可能包括就其他基金提供管理或意見、買賣證券、銀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經紀服務、非上市證券的估值
(在該等證券的估值機構費用可能隨資產價值提高而增加的情況下)以及擔任其他基金或公司(包括基金可能投資的基金或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顧問或代理人。具體而言,投資經理可就其他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提供意見或管理,而基金可能投資於該等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或該等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目標可能與基金的投資目標有類似或相同之處。
各方會盡合理努力確保各自所涉及的任何有關情況不會影響其履行本身的責任,並將公平地解決任何可能引起的衝突。各方亦有責任根據其相關協議不披露機密資料。
授權公司董事及投資經理備有有關識別、防範、管理及監控衝突的書面政策,並載於 xxx.xxxxxxx.xxx。該政策隨著新的可能衝突出現而持續更新,並須由授權公司董事至少每年正式審閱一次。授權公司董事的利益衝突政策詳情載於其網站 xxx.xxxxxxx.xxx。
授權公司董事知悉或會出現若干情況,即為管理利益衝突而實施的組織或行政安排不足以在合理信心下確保可避免基金或其股東利益受損的風險。若出現任何該等情況,授權公司董事將(若衝突不可避免,作為最後手段)向股東披露。
股東會議及報告
x公司並不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其他不論是全體股東或其他形式的會議則或會召開。
召開及進行股東會議的規則載於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第 4 章及註冊成立文據內。授權公司董事可在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代表不少於本公司當時已發行所有股份價值十份之一的持有人可正式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兩名親身出席或委派代表代為出席的股東,或如屬公司,則由正式授權代表代為出席的股東。延會的法定人數是一名親身出席或委派代表代為出席的股東。
在若干情況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規定決議案須通過為特別決議通案(即是經不少於四份之三經有效投票贊成及反對決議案的票數(以舉手或以投票方式表決)大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在其他情況下,決議案可以經有效投票贊成及反對決議案的過半數票數通過。倘若決議案將以過半數通過,如出現相同票數或缺席投票的情況,主席有權投決定票。如需要一項決議案(包括特別決議案)以在股東會議上處理事務,以及每位股東根據 COLL 4.4.8R (4)(訂明不得將任何 ICVC(可變資本投資公司)董事計入為認可基金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及任何該等董事或聯繫人士不得在認可基金任何會議上投票)被禁止投票,則並無必要召開該會議及決議案可在獲得保管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代表基金已發行股份 50%或以上(如為特別決議案,則 75%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同意而通過。
除非主席、至少兩位股東或保管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否則提呈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決議案,應以舉手投票的方式決定。在舉手投票時,每位股東(如屬個人,則親身出席,或如屬公司,則由其代表代為出席)擁有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每位股東在有關會議的通告被視為已發出之前七日擁有其股份所附的投票權。任何股份的投票權佔所有已發行股份所附投票權的比例,即是有關股份價格佔所有於有關日期已發行股份價格總額的比例。實際上,投票權與所持股份價值有關。獲賦予超過一票的股東如投票,其無需使用其所有票數或以同一方式投出其所有票數。
在各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應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另一位人士(不論是否股東)代其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股東有權委任超過一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場合,但一位受委代表只有權就一項投票表決投票。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必須在不遲於會議前 48 小時由本公司收到,有關委任方為有效。
身為股東之公司可以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於任何持有人大會上擔任其代表,而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行使猶如該公司為個人股東之相同權力。
如屬聯名持有人,排名首位持有人之投票(不論是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須被接納,而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並不計在內,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於登記冊之排名而定。
授權公司董事及其聯繫人士可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並有權收取任何會議的通告並出席任何會議。授權公司董事無權被計入法定人數(但其聯繫人士則可被計入法定人數),以及除下文另有訂明外,授權公司董事的股份並不被視作已就會議而發行。
授權公司董事或其聯繫人士均無權在會議上投票。如授權公司董事或聯繫人士代表某位身為登記持有人並有權投票及已向授權公司董事或其聯繫人士(視乎情況而定)給予投票指示的人士持有或與該位人士共同持有股份,則此等限制概不適用。
會議記錄日期是有關會議的通告被視為已發出之前七日的該日期,但在會議時間已獲悉並非持有人的人士不計在內。基金章程及註冊成立文據的若干重大更改需經股東事先批准。
除非文義另有指明,否則上述條款應如適用於本公司各股東大會般適用於每一基金的類別會議及股東大會,但應參照有關類別或基金的股份及該等股份或基金的持有人及價格而應用。
報告及財務報表
x公司將就每一年度及半年度會計期間編製報告及賬目。年度報告將於每一年度會計期間結束後四個月內公佈,而半年度賬目將於每一半年度會計期間結束後兩個月內公佈。每一基金的賬目應顯示該基金的所有股份類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並將在授權公司董事的辦事處可供一般公眾人士查閱。
稅項
下文所載資料為根據英國法律及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慣例編製之一般指引,可因應稅項級別有所改變。該指引概述本公司(包括來自基金的分派)及身為英國居民並持有股份作為投資的股東之英國稅務狀況。
有意投資者如對其稅務狀況有任何疑問或須繳交英國或愛爾蘭以外司法權區之稅項,務請在投資基金股份前諮詢專業意見。基金之稅項
各基金就稅務而言被視為獨立開放式投資公司,並且毋須就出售其投資產生之任何資本收益繳交任何英國稅項。然而,各基
金須就任何會計期間之應課稅收入扣減該期間可扣除的管理開支及利息成本後之餘額,按下文載明的稅率,繳交英國公司稅。在計算基金的應課稅收入時,不會扣除基金向其股東支付的任何分派,惟在下文闡釋的「利息分派」的情況除外。
基金之應課稅收入不包括其從駐英國公司或大部份豁免繳付公司稅的海外公司收取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基金自已購入單位涉及之任何英國開放式投資公司或認可單位信託基金所收取的任何分派,其稅務待遇將遵循任何基金向本身為英國開放式投資公司或認可單位信託基金之股東所付分派適用之相同原則,有關原則於下文闡釋。基金於英國或外國產生之任何其他收入(例如債券或現金存款所付利息)亦將計入基金之應課稅收入。於計算基金就任何有關收入應付公司稅時,則有關收入所須支付的任何不可退稅之外國預扣稅一般可獲抵免。
各基金就其各會計期間應付的公司稅稅率,將相當於財政年度或該期間所屬年度的所得稅基本稅率,2020/2021 年度的現時所得稅基本稅率為 20%。
分派之稅項-一般事項
就稅務而言,各基金將被視為將其於各分派期間的賬目所示之可供分派予股東或可供投資之全部收入分派予股東(按下列註明的方式之一)。各基金將有中期收入分配日期,因此,各基金的中期會計期間一般構成獨立「分派期間」。
就稅務而言,分派包括向有關股東支付有關持有收入股份的款項(或代表選擇再投資之股東將有關款項再投資於其他股份)及代表有關股東就持有累積股份投資於基金。本節所提述的任何「分派付款」須按此詮釋。
各基金於各分派期間之分派賬戶可將有關基金的收入顯示為可供以股息或利息分派的方式分派的收入。分派方式將取決於有關基金於相關分派期間的收入來源及其組成(於下文作進一步闡釋),但預期任何分派將只會以股息分派的方式進行(於下文作進一步闡釋):
股息分派
任何基金於任何分派期間所付(或累計的)任何股息分派將當作向該基金股東支付股息。
就居於英國之個別股東而言,在每一課稅年度獲得的首 2,000 英鎊股息及股息分派將免繳所得稅(股息津貼)。如所有來源的股息及股息分派超出股息津貼,超出金額將須按股息稅率繳納所得稅,該稅率須視乎股東的邊際稅率而定。基本稅率納稅人的股息稅率為 7.5%、較高稅率納稅人的稅率為 32.5%,而額外稅率納稅人的稅率為 38.1%。在津貼範圍內接獲的股息仍將計入應課稅收入總額,故仍可能會影響就超出津貼金額的所得股息支付的稅率。
接獲股息分派的公司股東可能需要將其一分為二(有關分拆將於稅單上顯示)。代表自英國或非英國公司收取的股息的任何部份將被視為股息收入,一般不會就此徵收任何額外稅項。剩餘部份將會在扣除按基本稅率徵收的所得稅後作為年度付款收取,公司股東可能須就累計金額繳納稅項。20%的所得稅抵免可能會用以抵銷其企業稅務責任或退回其部份(視適用情況而定)。可作償還或抵銷的稅收抵免比例將於稅單上列明。倘若基金的英國稅務責任已因外國稅務寬免而獲減免,則可能無法索回所收到的任何所得稅抵免的該部份,但被視為於年度支付分派時須繳納的外國稅務。
利息分派
如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收益均來自附息及在經濟上相似之投資,在一般情況下,該基金將有權從其收益中支付利息分派(視作每年利息課稅)。然而,預期本公司不會有任何基金支付利息分派,故此本文並無提供有關利息分派稅項的詳情。
股份所產生資本收益之稅項
就稅務而言屬居於英國之基金股東,除非在其他規則適用時持有相關基金的股份作為於交易時將予變現的證券,否則須就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基金股份所產生的任何收益繳交資本收益稅或公司稅。倘個人於有關課稅年度之應課稅收益超過毋須課稅收益的年度津貼(於 2020/2021 課稅年度為 12,300 英鎊),則應課稅收益將與該個人的應課稅收入合併計算,而在該合併總額超過基本稅率納稅人的限額時,將應課稅收益作為合併總額的最高部分按 20%的稅率繳稅。倘合併總額的任何部份低於限額,則資本收益稅率將為10%。至於須繳交公司稅的投資者,於2020/2021 年度通常採用的公司稅稅率為19%。
謹請注意,除非涉及對沖類別,否則相同基金內的類別轉換不會就英國稅務而言構成變現,而涉及對沖類別的轉換會否為英國稅務目的而構成變現,則需視乎情況而定。
平算
就於會計期間買入股份所收取首次收入分派而言,收入平算金額為資本回報,有關股東毋須就此課稅。然而,除與累積股份有關的平算情況外,倘於其後出售股份,計算所變現的任何資本收益時,須自股份成本扣除有關金額。
申報規定
為遵守其在多個跨政府協議下有關履行自動交換資料義務的英國法例(包括稱為 FATCA 的美國規定及經合組織的共同匯報標準),本公司(或其代理)將就此目的收集及報告有關股東的資料,包括用以核實其身份及稅務狀況的資料。因此,倘本公司或其代理要求,股東必須提供資料以轉交英國稅務海關總署,而有關股東賺取的收入及變現的收益之進一步資料亦將轉交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並由其向任何有關海外稅務機關轉交有關資料。
德國投資稅法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新德國投資稅法(GITA)生效。新稅制將GITA 第 1 章第 2 段所界定的「投資基金」與 GITA 第 26 章所界定的「特別投資基金」區分。本公司的所有基金根據GITA 應被視為「投資基金」,故應無須遵守「特別投資基金」的稅制。
視乎相關基金根據GITA 獲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而定,任何基金的投資者自各基金收取的所有收入(即分派、來自出售/贖回基金股份的資本收益及年度「預付費」(Vorabpauschale))或享有部份稅項豁免。根據 GITA 將基金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取決於該基金是否符合GITA 界定的若干規定。在多數情況下,「股票基金」必須根據其投資條件將其 50%以上的總資產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而「混合基金」必須根據其投資條件將其至少 25%的總資產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此外,股權參與額度可參考資產淨值計算。在計算股權參與額度時,該基金籌集的任何貸款均按照於該基金總資產的股權參與金額比例從股權參與中扣除。此外,基金可計及其目標投資基金在每個估值日公佈的實際股權參與額度。就此而言,只會考慮每周進行至少一次估值的目標基金的股權參與額度。
信託基金根據GITA 獲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的方法載於附錄A 中有關各信託基金的詳細資料。
一般事項
依賴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為所示日期的當前資料)的任何人士,應查詢授權公司董事本文件是否最新版本,以及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自所示日期以來有否作出修訂或公佈更正事項。
查閱文件
x公司的註冊成立文據(包括其所有修訂詳情)及(如有提供)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基金章程及最近期年度及中期報告的副本可於營業日的一般辦公時間內於授權公司董事的註冊辦事處查閱及索取。
本公司的登記冊存放於過戶登記處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並可於任何營業日的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之間在該處查閱,地址如下: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UK Branch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股東可向授權公司董事索取有關管理基金風險時所採用的量化限制、就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以及主要投資類別的風險及收益的任何近期發展的資料。
股東的權利
股東有權按本基金章程(經不時修訂)所載基準參與本公司。本基金章程中標題為「股東會議及報告」、「報告及財務報表」、
「投訴」及「查閱文件」等節載有股東參與本公司的重要權利。
股東可能對本基金章程中所載的服務供應商沒有直接權利。如本文件的內容不準確或不完整,股東可以採取行動。
股東擁有法定及其他法律權利,包括投訴的權利,亦可能包括取消指令或索取賠償的權利。如股東關注其對本公司的權利,應尋求法律意見。
公平對待投資者
授權公司董事的政策及程序貫徹對投資者的公平對待,以確保符合公平對待客戶(「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該等原則包括但不限於:
1. 以基金及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行事;
2. 根據基金之目標、投資政策及風險概況,為基金執行採取的投資決定;
3. 確保任何投資者組別的利益不會凌駕任何其他投資者組別的利益;
4. 確保為管理的基金運用公平、正確及透明的定價模式及估值系統;
5. 防止向基金及投資者收取不當費用;
6.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避免利益衝突,並在無法避免時,識別、管理、監控及(如適用)披露該等利益衝突,以防止該等利益衝突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及,
7. 承認並公平地處理投訴。
授權公司董事、保管人及投資經理買賣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載有利益衝突條文,以規管由任何「受影響人士」進行或與任何「受影響人士」進行有關本公司的任何交易。「受影響人士」指:
1. 本公司
2. 本公司的聯繫人士;
3. 授權公司董事、授權公司董事的聯繫人士
4. 保管人、保管人的聯繫人士
5. 任何投資經理及任何投資經理的任何聯繫人士。
此等條文(其中包括)讓受影響人士可為本公司出售本公司或保管人的財產或處置售予本公司或保管人的財產;就發行本公司股份而將財產歸屬本公司或保管人;向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保管人)購買財產;訂立有關本公司的借股交易或其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或為本公司提供服務。與本公司進行或為本公司進行的任何該交易須在交易所最佳執行,採用獨立估值或按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載的公平磋商基準及利益衝突要求所規限。進行該等交易的受影響人士毋須向保管人、授權公司董事、任何其他受影響人士或股份持有人或任何彼等為根據交易產生或衍生自交易的任何利益或利潤負責。倘與受影響人士進行的交易涉及授權公司董事或其聯繫人士與本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授權公司董事將考慮其責任後,以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授權公司董事將確保本公司及其股東獲得公平對待,並確保該等交易將按不遜於本公司及其股東在不存在潛在衝突情況下可獲得的條款進行。
本公司財產之投資可透過屬於授權公司董事的相關受影響人士之投資交易所成員(擔任主事人),按公平磋商的條款進行。授權公司董事或任何該等受影響人士毋須為該等交易的任何利潤負責。
授權公司董事及投資經理備有有關識別、防範、管理及監控衝突的書面政策,該政策載於 xxx.xxxxxxx.xxx。該政策隨著新的可能衝突出現而持續更新,並須由授權公司董事至少每年正式審閱一次。授權公司董事的利益衝突政策詳情載於其網站 xxx.xxxxxxx.xxx。
授權公司董事承認或會出現若干情況,即為管理利益衝突而實施的組織或行政安排不足以在合理信心下確保可避免基金或其股東利益受損的風險。若出現任何該等情況,授權公司董事將(若衝突不可避免,作為最後手段)向股東披露。
股份附帶的權利
所有股份均為記名股份,將不發出股份證明書,股份的所有權以登記冊內的登記為憑證,並在半年度賬目報表中向投資者確定。可能發行碎股,並且擁有按比例計算的權利。除非與股東的法律的任何條文(不論是在英國或其他地方)有所抵觸,否則股份可按最低持股量的規定自由轉讓。
註冊成立文據准許發行不記名股份,但本公司現時無意發行任何該等不記名股份。
本公司每一類別的股份並無任何面值,並且在每一基金每一類別內,按照其面額有權平等地參與因本公司清盤或有關基金終止而產生的溢利及在本公司清盤或有關基金終止中的所得款項。本公司的股份並不附有購買其他股份的優先權或優先認購權。倘基金包含不同類別,各類別的收費均可能不同,因而不同類別將按不同比例扣除費用。在此情況下,基金內各類別的按比例權益將作相應調整。
各基金可發行收益及累積股份。收益股份讓持有人於各分配日期獲支付分配予股份的淨收益。累積股份讓持有人可累積該等收益。
認購所得款項淨額將投資於構成相關基金的特定資產組合。本公司將為每一基金維持一個獨立資產組合,每一獨立資產組合為相關基金的獨有利益而作出投資。股東毋須就本公司的債項負責,及股東在支付股份價格後毋須再作出任何付款。
倘若本公司任何計劃財產,或任何將收到作為計劃財產一部份的資產,或將從計劃財產中支付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並非只歸屬於一項基金,則授權公司董事會以其合理地相信對本公司所有股東屬公平的方式將該等計劃財產、資產、費用、收費或開支在各基金之間作出分配。
基金為一項獨立的資產組合,因此,基金資產只屬於該基金,不可用以或供(直接或間接)償付任何其他人士或團體(包括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基金)的負債或針對上述人士或團體的申索,且不提供作任何有關目的之用。本公司的股份並不在任何投資交易所上市。
擁有權的確實多樣化
基金的股份目前及將繼續廣泛地可供認購。屬意的投資者類別是零售投資者(其在投資基金前應尋求獨立財務意見)及機構投資者。基金向不同類型的投資者發行不同的股份類別。
基金的股份目前及將繼續在市場上銷售及可足以廣泛地供屬意投資者類別認購每一股份類別,以及按適當的方式吸引該等類別投資者購買。
專業責任風險
授權公司董事透過涵蓋因專業疏忽而引致的責任風險之專業責任保險以及本身的額外資金,負責因其活動(作為基金的授權公司董事)產生的潛在專業責任風險。
客戶資產
任何應支付予股東的現金(不包括可能退還予相關基金的未領取分派)如在六年期間仍未領取,可能不再為客戶資金,並可能支付予授權公司董事選擇的一家註冊慈善機構。授權公司董事將在將資金支付予慈善機構前採取合理步驟,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載的規定就未領取的現金聯絡股東。將任何未領取結餘支付予慈善機構將不會妨礙股東日後申索資金或資產。
如授權公司董事日後將其業務轉讓予另一家認可基金經理或第三方,授權公司董事可將其當時持有的任何客戶資金轉讓予其他認可基金經理或第三方,毋須在當時取得股東的特定同意,惟授權公司董事須在作出轉讓時遵循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載的客戶資金規則下之職責。
所有需向股東發送的通知或文件應以郵寄方式,致函至登記冊所載的有關股東地址。寄發所有文件及匯款的風險概由股東承擔。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SCS)
本公司受FSCS 保障。如本公司未能履行責任,投資於本公司基金的投資者有權自該計劃獲得補償。就該類投資而言,該計劃現時就首 85,000 英鎊有 100%保障。如欲取得進一步資料,xxxxxx.xxxx.xxx.xx 或致電x00 (0) 000 000 0000 查詢。
閣下可索取有關授權公司董事或本公司作為成員(包括通過分支機構的會員資格(如相關))的任何補償計劃或任何其他投資者補償計劃或提供的任何其他安排的進一步資料。
投訴
如閣下的投訴與閣下從閣下的財務顧問所得的意見有關,請與該財務顧問聯絡。若閣下的投訴與任何其他範圍有關,請與投訴專員聯絡︰
Complaints Officer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Sunderland
SR43 4AY
電話: x00 (0) 000 000 0000
任何投訴將根據本公司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投訴不會損害閣下開始法律程序的權利。如本公司無法為閣下成功解決投訴事項,閣下可以書面方式將閣下的投訴轉介金融申訴專員服務計劃,地址為︰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Exchange Tower
London E14 9SR
電話: x00 (0) 000 000 0000
電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資者可索取有關管理各基金風險時所採用的量化限制及就各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的資料。過往業績表現
基金的過往業績表現記錄載於本基金章程的附錄E。過往業績表現不應被視為日後回報的指標。備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可於授權公司董事的正常營業時間在授權公司董事的辦事處(地址為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免費查閱:
(a) 基金的最新基金章程;
(b) 基金的最新年報╱中期報告;
(c) 基金的註冊成立文據;
(d) 授權公司董事協議;
(e)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基金及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簽訂之保管人協議;
(f) 授權公司董事與投資經理簽訂的轉授協議(及對轉授協議的修訂);及
(g) 包含所採納的風險管理政策之主要資料的文件。
委託投票政策
授權公司董事將根據授權公司董事及投資經理的程序就有關基金的利益進行委託投票。投資經理已制定委託投票政策,乃由委託投票工作小組監督。該政策旨在確保投票乃按照有關基金的獨有利益進行。授權公司董事使用獨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服務,該供應商提供代理分析、需要進行投票的事件之資料及投票建議,以及執行授權公司董事的投資團隊的投票決定。所有提案均會進行委託投票,惟在委託投票工作小組的指引下(如需要),投資經理決定委託投票的成本大於有關基金的經濟利益的情況除外。
授權公司董事的委託投票政策可向授權公司董事索取。最佳執行政策
授權公司董事於代表相關基金執行交易決定時必須在符合各基金最佳利益的情況下行事。授權公司董事依從投資經理的執行政策。最佳執行是一個用來描述旨在採取一切足夠措施以為投資經理就基金的財產進行的各項交易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之詞彙。為了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投資經理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價格、交易的顯性和隱性成本、交易規模及執行速度,以及任何其他與該交易有關的特定考慮因素。
授權公司董事及投資經理的指令執行政策載列(i)已實行的系統及管制及(ii)當就有關基金進行交易及發出指令時,授權公司董事預期將考慮的因素。此政策已按照規例下的授權公司董事義務制定,以為各基金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授權公司董事的執行政策可向授權公司董事索取。指令執行政策的完整詳情載於本公司的網站 xxx.xxxxxxx.xxx。如閣下對有關政策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授權公司董事或閣下的專業顧問。
誘因
在提供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過程中,投資經理禁止接受及保留由任何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行事的人士支付或提供的任何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或接受任何非金錢利益(可接納的少量非金錢利益及許可的研究除外)。投資經理認為:
(a) 有關金融工具或投資服務,屬普通性質或為反映個別客戶的情況而特設的資料或文件;
(b) 由公司發行人或潛在發行人委託並支付的第三方為宣傳該發行人的新發行而提供的書面材料,或倘第三方公司由發行人以合約委聘並支付以持續編製有關材料,惟該材料須清楚披露該關係並同一時間向有意獲得材料的任何公司或向一般公眾提供;
(c) 參與有關特定金融工具或投資服務的利益及特性的會議、研討會及其他培訓活動;
(d) 具合理最低價值的款待,包括本條文所指明的商業會議或會議、研討會及其他培訓活動的食物及飲料;
(e) 有關發行人發行股份、債權證、認股權證或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明書的研究,而有關研究:
- 於完成發行前由就該次發行向發行人提供包銷或配售服務的人士編製;及
- 向該次發行的有意投資者提供;及
(f) 於試用期間接獲,讓投資經理可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評估研究提供者的研究服務的研究
被視為可接納的少量非金錢利益,因該等利益可提高投資經理向股東提供服務的質素;其規模及性質不能被評為損害投資經理遵守其誠實、公平及專業地為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義務;以及合理、合比例及其規模不大可能會以任何方式影響投資經理行為並因而損害股東利益。
倘投資經理收取任何該等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其將為相關基金的利益轉讓該等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並將於標準報告中通知相關基金。
抵押品管理
授權公司董事設有抵押品管理政策,該政策界定基金可收取的「合資格」抵押品類型,以減低因使用衍生工具及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巧而引致的對手方風險(包括任何適用扣減率)。扣減率乃對所收取的抵押品市值作出調減,以在抵押品市值下跌時作為緩衝保障。本公司所收的抵押品,將一般屬優質及具備流動性,例如現金及政府證券。該政策規定獲准的抵押品種類,將包括現金、政府證券、存款證、有關機構發行的債券或商業票據。為減少對手方風險而收取的所有抵押品,將須符合下列條件:
- 其將具有高流動性,並在受監管市場交易;
- 其須至少每天進行估值;
- 其須屬優質;
- 其不會與對手方的表現有高度關聯性;
- 充份分散在不同國家、市場及發行人;
- 其將由保管人或第三方託管人持有,該等人士須受審慎監管,並與抵押品提供者概無關連;及
- 其將能夠完全由本公司隨時強制執行而毋須通知或經對手方批准。
抵押品管理政策將就衍生工具及其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涉及的對手方風險設定所需的適當抵押品水平。授權公司董事
(透過投資經理)亦將考慮所收到作為抵押品的資產特點,例如信貸評級或價格波動性,以及任何流動性壓力測試政策的結果,就收到作為抵押品的各類資產,採用清晰的扣減率政策(即根據政策將從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市值中減去某預設百份比)。
在收取現金抵押品的情況下,如將該等抵押品進行再投資,則將會根據COLL 法規的要求予以分散。倘現金抵押品被再投資於一種或以上的獲准投資類種,則存在該項投資會賺取少於就該項現金應向對手方支付的利息,以及將退還少於被投資的現金款額之風險。非現金抵押品將不會被出售、再投資或抵押。
附錄 A – 基金的詳細資料霸菱環球農業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農業界別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從而在滾動五年期間提供超過DAX環球農業總額淨回報指數的總回報(包括資本增長及股息收入(已扣除費用))。
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總資產最少7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其發行人或控股公司的大部分盈利乃來自與種植或飼養任何商品
(普遍稱為農業或軟商品)有關的活動的任何公司(包括於已發展及新興市場的公司)之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
此等公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肥料、農業機器、動物飼料、種子及農作物保護劑製造商、農業生產商(包括農場、種植園及水產養殖場)、農作物加工廠、穀物及食用油處理商及分銷商、木材、紙漿及造紙、食品配料公司、食品製造商及食品零售商。
基金將把其總資產最少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特性的公司的股票。基金透過利用第三方數據的專屬研究挑選該等公司。此分析亦是投資經理的主動公司參與政策背後的重要動力,在該政策下,投資經理致力影響(或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改善披露。有關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一步詳情,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至於其總資產的其餘部分,基金可直接及間接投資於農業以外的行業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投資於固定收益與現金。此外,基金亦可把其總資產最多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特性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
為實施投資政策,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授權公司董事或授權公司董事的聯繫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可轉讓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基金亦可使用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掉期、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及投資用途。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利用市場的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上升/估值及質素方面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公司。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三至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公司,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投資經理利用納入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公司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發展成熟、具有xx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公司。我們認為此等公司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 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公司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這應有助建構長遠波幅較低的基金,同時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公司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本基金所持的公司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公司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同時納入ESG 考慮因素。
基金遵守根據GITA 第 2 章第 6 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 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 第
2 章第 8 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基準
目標基準是 DAX 環球農業總額淨回報指數。選用此基準乃基於其追蹤大型全球農業公司的業績表現。基準的成分股毋須展現正面/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基金乃以主動方式管理,目標在五年期間表現優於基準。然而,概不保證於任何時期均可達致此目標。基金不受基準限制,並可投資於基準以外的證券。由於採用的英國UCITS 規則訂明投資組合的集中情況與流
動性限制,而有關規則不適用於基準,故可能導致基金的表現有別於基準表現。授權公司董事根據基金的投資政策認為此基準乃適合。
整體風險-承擔法
基金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概況的影響;基金將採用一個準確及獨立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基金使用承擔法測量與其投資政策相關的風險。
「承擔法」計及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並定義為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與資產淨值之間的比例。標準的承擔法計算將金融衍生工具倉盤轉換為該衍生工具相關資產同等倉盤的市值。基金須確保其按承擔法計算的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整體風險不超過其淨資產總值的100%。基金須時刻遵守透過使用上文所載承擔法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上限。
一般事項
授權公司董事可使用基金的財產來訂立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以達致基金的投資目標。然而,概不會為投資目的而廣泛使用衍生工具。
在有需要的時候會持有現金及近似現金,以達致基金的投資目標、贖回股份、根據基金的投資目標有效地管理基金,或達致被視為輔助基金投資目標之目的。基金的投資政策可指,在適當時候,各基金的財產不會被全部投資,並且維持審慎的流動性水平。
基金的投資權力及限制載於附錄C,在若干情況下,可能較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下的投資權力具有更多限制。目前的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載於附錄B。
基金的投資目標或政策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一般只在取得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批准及本公司或(視乎情況而定)基金的股東在正式召開的會議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後,方可實行。
授權公司董事可在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批准下,不時決定設立其他基金。可供投資的股份類別
股份類別 | A | I | X3 | |
初期手續費 | 最高 5.00% | 無 | 無 | |
年度管理費 1 | 1.50% | 0.75% | 無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英鎊 | 英鎊 | |
交易頻密程度 | 各營業日的每日 | |||
會計日期 | 年度:8 月 31 日,中期:2 月最後一日 | |||
分派股份(收益)股息支付日期 | 每半年不遲於每年的 11 月 1 日及 5 月 1 日支付 |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美元對沖累積 A 類別澳元對沖累積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美元累積 |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歐元累積 2 I 類別美元累積 | X 類別英鎊累積 | |
最低持有及認購水平 | 英鎊類別 | 1,000 英鎊或等值貨幣 | 10,000,000 英鎊或等值貨幣 | 由授權公司董事酌情決定 |
歐元類別 | ||||
美元類別 | ||||
澳元類別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 英鎊類別 | 500 英鎊或等值貨幣 | 500 英鎊或等值貨幣 | - |
歐元類別 | ||||
美元類別 | ||||
澳元類別 |
1 現時的年度管理費自基金的收入扣除
2 此股份類別於本基金章程日期尚未推出
3 X 類別股份僅可供已與授權公司董事或投資經理就收取投資管理費訂定協議或類似協議的投資者認購
附錄 B – 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
除未上市證券的許可投資外,基金將僅投資於在符合規管準則(受規管、定期營運、獲認可及開放予公眾投資)的證券交易所或市場買賣的證券並於以下市場上市的證券。
就基金而言,市場應為︰
與構成可轉讓證券的任何投資有關︰
(i) 屬以下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市場︰
位於英國或歐洲經濟區的任何成員國;或位於任何下列國家︰
- 澳洲
- 加拿大
- 日本
- 香港
- 新西蘭
- 瑞士
- 美國;或
(ii) 下列名單載列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市場
阿根廷 - Bolsa de Comercio de Buenos Aires
阿根廷 - Mercado Abierto Electronico S.A.
巴林 - Bahrain Bourse
孟加拉 - 達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Dhaka Stock Exchange Ltd)
孟加拉 - Chittagong Stock Exchange Brasil Bolsa Balcoa (B3)
智利 - La Bolsa Electronica De Chile
智利 - Bolsa de Comercio de Santiago
中國 -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 -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 -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哥倫比亞 - Bolsa de Valores de Colombia
埃及 - The Egyptian Exchange
迦納 - 迦納證券交易所(Ghana Stock Exchange)
冰島 - NASDAQ ICELAND hf
印度 - 孟買證券交易所(Bombay Stock Exchange)
印度 - 國家證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 (NSE))
印尼 - 印尼證券交易所 (The Indonesia Stock Exchange (IDX))
以色列 - 特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Tel Aviv Stock Exchange)
約旦 - 安曼證券交易所(Amman Stock Exchange)
肯亞 - Nairobi Securities Exchange
大韓民國 - 韓國交易所(KRX)
馬來西亞 - Bursa Malaysia Berhad
毛里裘斯 - 毛里裘斯證券交易所(The Stock Exchange of Mauritius)
墨西哥 - Bolsa Mexicana de Valores
摩洛哥 - 卡薩布蘭卡證券交易所(Casablanca Stock Exchange)尼日利亞 - 尼日利亞證券交易所(The Nigerian Stock Exchange)
阿曼 - 馬斯喀特證券市場(Muscat Securities Market)
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
祕魯 - Bolsa de Valores de Lima
菲律賓 -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The Philippine Stock Exchange)
俄羅斯 - 莫斯科交易所
塞爾維亞 - 貝爾格萊德證券交易所 (Belgrade Stock Exchange)
南非 - JSE Limited
新加坡 - 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Singapore Exchange Limited)
斯里蘭卡 - 科倫坡證券交易所(Colombo Stock Exchange)
台灣 - 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
泰國 - 泰國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 (SET))
土耳其 - 伊xx堡證券交易所(Borsa Istanbul)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Abu Dhabi Market;Dubai Financial Markets
烏拉圭 - Bolsa De Valores De Montevideo
越南 - Ho Chi Minh Stock Exchange;
越南 - Hanoi Stock Exchange
贊比亞 - 盧薩卡證券交易所 (Lusaka Stock Exchange)
(iii) 下列名單載列的任何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市場
NYSE American
ASX 有限公司(澳洲證券交易所) Athens Stock Exchange Mercando Mexicano de Derivado意大利交易所(Borsa Italiana)
多倫多交易所創業版市場(TSX Venture Exchange)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歐洲期貨及期權交易所(Eurex)
Euronext 阿姆斯特丹 Euronext 布魯塞爾 Euronext LIFFE
Euronext Derivatives Lisbon Euronext 巴黎
香港期貨交易所
ICE Futures
韓國交易所(KRX)
ICE Futures Europe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Luxembourg Stock Exchange)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Meff Renta Variable Madrid Mercado Mexicano de Derivados
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Montreal Stock Exchange)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 NASDAQ Copenhagen A/S
NASDAQ Helsinki Ltd NASDAQ Stockholm AB
紐約期貨交易所(New York Futures Exchange) 紐約商品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LIFFE
紐西蘭期貨及期權交易所(New Zealand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NZX Limited
大阪證券交易所(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NASDAQ PHLX 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上海期貨交易所
JSE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株式會社東京金融交易所
多倫多期貨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華沙證券交易所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Wiener Börse)
附錄 C – 本公司的投資管理及借貸權力
1. 一般規定
基金的計劃財產將以達到該基金的投資目標為目的進行投資,惟須遵守該基金的投資政策所載限制,以及 COLL
法規第 5 章(「COLL 5」)及本基金章程所載的限制。此等限制適用於各基金,有關概要載於下文。
投資經理可不時及尤其在市況不明朗或波動的期間選擇將基金的大部份財產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或現金存款持有。
1.1 審慎分散風險
授權公司董事必須確保,在考慮到各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的情況下,各基金的計劃財產旨在提供審慎的風險分散。
1.2 擔保
1.2.1 倘若 COLL 法規規定在有關投資交易或獲保留的投資可能產生的債務不會導致違反 COLL 5列明的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始容許進行該項投資交易或保留該項投資(例如,投資於未繳或部份繳款證券,以及接納或承銷的一般權力),則必須假設基金根據任何其他該等規則而可能承擔的最大負債,亦須予以撥備。
1.2.1 倘若 COLL 法規規定在有關投資交易或獲保留的投資或其他類似投資已獲擔保的情況下,始容許進行該項投資交易或保留該項投資,則:
1.2.1.1 必須假設在應用任何該等規則時,基金亦必須同時滿足任何其他有關擔保的責任;及
1.2.1.2 任何擔保品概不得使用超過一次。
2. 英國 UCITS 計劃-一般規定
2.1 除COLL 5另有規定外,基金的計劃財產在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之規限下,只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項目:
2.1.1 可轉讓證券;
2.1.2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2.1.3 許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
2.1.4 許可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及
2.1.5 許可存款。
2.2 基金無意擁有任何不動產或有形可動產的權益。
3. 可轉讓證券
3.1 可轉讓證券是一項符合《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受規管活動)頒令2001》(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2001)(「受規管活動頒令」)第76條(股份等)、第77條(產生或確認債項的工具)、第77A 條(另類債權證)、第78條(政府及公共證券)、第79條(賦予投資權利的工具)及第80條(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書)所述範圍的投資。
3.2 倘若某項投資的所有權不可轉讓或僅可在獲得第三方的同意下始可轉讓,則該項投資並非一項可轉讓證券。
3.3 在對一項由法人團體發行的投資引用本附錄第3.2段時,如該項投資是符合受規管活動頒令第76條(股份等)或第77條(產生或確認債項的工具)或第77A 條(另類債權證)所述範圍的投資,則可毋需理會應獲得該法人團體或其任何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同意的需要。
3.4 除非投資的持有人對其發行人債務所須承擔供款的責任,僅以該持有人就該項投資當時仍未繳足的款額為限,否則該項投資並非一項可轉讓證券。
3.5 基金可投資於可轉讓證券,惟只限於符合下列基準的可轉讓證券:
3.5.1 基金因持有可轉讓證券而可能招致的潛在虧損,以就該可轉讓證券已支付的金額為限;
3.5.2 其流動性不會損害授權公司董事在任何合資格股東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提出要求時履行贖回股份的責任之能力;
3.5.3 可獲得的可靠估值如下:
3.5.3.1 就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準確、可靠及定期價格,即市價或由獨立於發行人的估值系統所提供的價格;
3.5.3.2 就並非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定期估值,而該估值乃從可轉讓證券發行人的資料或從適當的投資研究而得出的;
3.5.4 可獲得適當資料如下:
3.5.4.1 就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關於可轉讓證券或可轉讓證券投資組合(如適用)的定期、準確及完備的市場資料;
3.5.4.2 就並非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可提供給授權公司董事的關於可轉讓證券或可轉讓證券投資組合(如適用)的定期及準確資料;
3.5.5 可予轉讓;及
3.5.6 其風險已由授權公司董事的風險管理程序充分涵蓋。
3.6 除非授權公司董事獲得的資料會引致作出不同的判斷,否則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須推定為:
3.6.1 不會減損授權公司董事在任何合資格股東提出贖回要求時履行其贖回股份的責任之能力;及
3.6.2 可予轉讓。
3.7 基金的計劃財產不超過5%可投資於認股權證。
4. 構成可轉讓證券的封閉式基金
4.1 封閉式基金的單位或股份將被視為可供基金投資的可轉讓證券,惟須符合第3.5段所載的可轉讓證券準則,以及下列其中一項:
4.1.1 該封閉式基金如以投資公司或單位信託的形式組成:
4.1.1.1 該基金受對公司適用的企業管治機制的規範;及
4.1.1.2 如由另一人士代其進行資產管理活動,該人士須受有關投資者保障的國家規例的規範;或
4.1.2 倘該封閉式基金乃依據合同法組成:
4.1.2.1 該基金受相等於對公司適用的企業管治機制的規範;及
4.1.2.2 該基金是由一名須受有關投資者保障的國家規例所規範的人士管理。
5. 與其他資產掛鈎的可轉讓證券
5.1 基金就基金之投資目的而言可投資於被視作可轉讓證券的任何其他投資,惟該項投資須:
5.1.1 符合上文3.5所載的可轉讓證券準則;及
5.1.2 由其他資產的表現作為擔保或與之掛鈎,而該等其他資產或會與基金可以投資的資產不同。
5.2 倘5.1的投資包含嵌入式衍生成份,本節有關衍生工具及遠期合約的要求,將適用於該嵌入式衍生成份。
6.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6.1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進行買賣、具有流動性及具有在任何時間可準確釐定的價值的貨幣市場工具。
6.2 某項貨幣市場工具在以下情況被視作通常在貨幣市場上進行買賣:
6.2.1 在發行時具有不多於397日(包含在內)的到期期限;
6.2.2 具有最多397日(包含在內)的剩餘期限;
6.2.3 至少每397日按照貨幣市場情況進行定期回報調整一次;或
6.2.4 其風險概況(包括信貸和利率風險)與具有第 6.2.1 或 6.2.2 段所述期限或須進行第 6.2.3 段所述回報調整的工具的風險概況一致。
6.3 在顧及授權公司董事有責任在任何合資格股東提出贖回要求時贖回股份的情況下,倘若某項貨幣市場工具可在充份短時間內以有限制的成本予以出售,則該貨幣市場工具可視作具有流動性。
6.4 如有可符合下列條件的準確和可靠的估值系統,貨幣市場工具可被視作具有可隨時準確釐定的價值:
6.4.1 能讓授權公司董事,以基金的計劃財產所持有的工具在知情和自願的交易方之間按公平合理原則進行交易的價值,計算其資產淨值;及
6.4.2 根據市場數據或估值模型(包括以攤銷成本為基礎的系統)計算。
6.5 通常在貨幣市場買賣及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貨幣市場工具,會被假設為具有流動性及具有可隨時準確釐定的價值,除非授權公司董事獲得的資料可引致作出不同的判斷,則另作別論。
7. 一般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7.1 基金持有的可轉讓證券和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必須:
7.1.1 如8.3.1所述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或
7.1.2 如8.3.2所述在合資格市場買賣;或
7.1.3 如8.4所述在合資格巿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或
7.1.4 就任何並非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而言,在 9.1 所述範圍內;或
7.1.5 最近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惟須:
7.1.5.1 在發行條款上包括將申請獲准加入合資格巿場的承諾;及
7.1.5.2 須於發行一年內獲得納入該合資格市場。
7.2 然而,除7.1所指的投資工具外,基金不得將多於其計劃財產的10%投資於可轉讓證券及認可貨幣巿場工具。
8. 合資格市場機制:目的及要求
8.1 為保障股東,基金的投資進行買賣或交易所在的市場,於購買該項投資直至出售之時,應具有充足的質素(「合資格」)。
8.2 當市場不再符合資格時,在該市場進行的投資不再是認可證券。上文7.2所述對非認可證券的10%投資限制將適用,而因市場不再符合資格而導致超逾該限制的情況將一般視作非故意違規。
8.3 倘市場符合以下準則,則就規則而言屬合資格市場:
8.3.1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所界定的受監管市場;或
8.3.2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中受監管、恆常運作及開放給公眾的市場。
8.4 倘若屬於以下情況,不屬於本附錄第18.3段所述範圍的市場,就COLL 5之目的而言為合資格市場:
8.4.1 授權公司董事在諮詢及通知保管人後決定市場是適合計劃財產進行投資或買賣;
8.4.2 市場納入基金章程的名單內;及
8.4.3 保管人已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
8.4.3.1 可就該市場買賣的投資提供足夠的託管安排;及
8.4.3.2 授權公司董事在決定市場是否合資格時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
8.5 在第18.4.1段,除非市場乃受監管、恆常運作、由海外監管機構認可為市場或交易所,或被認可為自律監管機構、開放給公眾、具有充足流動性,以及具備充份安排可暢通無阻地將收益及資本傳送予股東或按股東的指示進行上述傳送,否則該市場不被視為合適市場。
8.6 基金的合資格市場載於附錄B。
9. 受監管發行人的貨幣巿場工具
9.1 除在合資格巿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投資工具外,基金亦可投資於認可貨幣巿場工具,惟該工具須符合以下規定:
9.1.1 該發行或發行人乃為保障股東及其儲蓄的目的而受監管;及
9.1.2 該投資工具乃根據下文第10段(貨幣巿場工具的發行人及擔保人)發行或保證。
9.2 倘出現以下情況,除在合資格巿場進行買賣的貨幣巿場工具外,貨幣巿場工具的發行或發行人,應被視為為保障投資者及其儲蓄的目的而受監管:
9.2.1 投資工具為一認可貨幣巿場工具;
9.2.2 根據下文第11段(有關貨幣巿場工具的適當資料)所述可獲得有關投資工具的適當資料(包括可供進行適當的投資信貸風險評估的資料);及
9.2.3 該投資工具為可自由轉讓的。
10. 貨幣巿場工具的發行人及擔保人
10.1 基金的計劃財產價值最多100%可包含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工具通常在貨幣市場買賣,具流動性,以及其價值可於任何時間予以準確釐定,惟:
10.1.1 須由以下其中一個發行或擔保︰
10.1.1.1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中央機構, 或倘歐洲經濟區國家為一聯邦國家,則為組成聯邦的其中一名成員;
10.1.1.2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地區或地方當局;
10.1.1.3 英倫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中央銀行;
10.1.1.4 歐洲聯盟或歐洲投資銀行;
10.1.1.5 非歐洲經濟區國家或,如屬聯邦國家,則為組成聯邦的其中一名成員;
10.1.1.6 英國或一個或多個歐洲經濟區國家所屬的公營國際組織;或
10.1.2 由組織發行,並在合資格市場進行買賣的任何證券;或
10.1.3 由機構所發行或擔保,而該機構乃:
10.1.3.1 依據英國或歐洲聯盟法律定義的準則而受審慎監管;或
10.1.3.2 受限於及遵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為至少如英國或歐洲聯盟法律訂定的審慎規則般嚴謹的規則。
10.2 儘管有上述規定,基金計劃財產最多10%可投資於並不附合此等要求的貨幣市場工具。
10.3 若機構乃受限於及遵守審慎規則,並符合一項或多項下列準則,則該機構應被視為符合第10.1.3段的規定:
10.3.1 位於英國或歐洲經濟區;
10.3.2 位於屬十國集團的經合組織國家;
10.3.3 最少獲投資級別評級;
10.3.4 根據發行人的深入分析,顯示適用於該發行人的審慎規則,至少如英國或歐洲聯盟法律所訂定般嚴謹。
11. 有關貨幣巿場工具的適當資料
11.1 如屬第10.1.2段所指或由COLL 5.2.10EG 所指類型的組織所發行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或由第10.1.1.2段所述的機構或第10.1.1.6所述的國際公營組織發行,但未獲第10.1.1.1段的中央機構擔保的貨幣巿場工具,必須備有下列資料:
11.1.1 在發行該投資工具前,經適當的合資格第三方(不受發行人的指示之影響)核實的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以及發行人的法律和財務狀況的資料;
11.1.2 定期及在發生重大事件時所更新的資料;及
11.1.3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可供使用及可靠的統計。
11.2 如屬第10.1.3段的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必須備有下列資料:
11.2.1 在發行該投資工具前,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或該發行人的法律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11.2.2 定期及在發生重大事件時所更新的資料;及
11.2.3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可供使用及可靠的統計, 或可供適當評估有關投資於該投資工具的信貸風險的其他數據。
11.3 如屬:
11.3.1 第10.1.1.1、10.1.1.4或10.1.1.5段所述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或
11.3.2 由第10.1.1.2段所述的機構或第10.1.1.6段所述的國際公營組織發行,並由第10.1.1.1段所述的中央機構擔保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
則須在發行該投資工具前,具備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或有關發行人的法律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12. 投資分佈:一般規定
12.1 如第14段「投資分佈:政府和公共證券」適用,則此項有關投資分佈的規則不適用於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2.2 就此項規定而言,就按照2006年公司法第399條、2013/34/EU 指令所定義的綜合賬目之目的而包含於同一集團內的公司或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包含於同一集團內的公司均視作單一機構。
12.3 基金計劃財產所包含的存放於單一機構的存款價值不得超過其價值的20%。基金只可投資於在認可銀行存放、可按要求償還或有權提取,以及年期不超過12個月的存款。
12.4 基金的計劃財產價值不超過5%乃由任何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組成,惟該5%限制可就計劃財產中最多達40%的價值調高至10%(在應用40%限制時毋須計及有擔保債券)。就此等目的而言,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明書被視作等同於相關證券。
12.5 就有擔保債券而言,5%限制可調高至計劃財產價值的25%,惟當基金投資超過5%於由單一機構發行的有擔保債券時,所持有的有擔保債券總值不得超過計劃財產價值的80%。目前概無基金可投資於有擔保債券。
12.6 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中涉及任何一名對手方的風險不得超過基金的計劃財產價值的 5%。倘若該對手方是一家認可銀行,則該限制可提高至 10%。
12.7 基金的計劃財產所包含的由同一集團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及認可貨幣市場工具的價值不得超過20%。
12.8 基金的計劃財產所包含的任何一項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價值不得超過10%。
12.9 COLL 規定,就單一機構應用12.3、12.4及12.6的限制時及在12.5的規限下,基金的計劃財產所包含的由下列兩項或以上組成的投資的價值不得超過20%:
12.9.1 由該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包括有擔保債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或
12.9.2 在該機構的存款;或
12.9.3 與該機構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
13. 對手方風險及發行人集中
13.1 授權公司董事必須確保因場外衍生工具所致的對手方風險須受上文 12.6 及 12.9 所述限制所限。
13.2 在根據 12.6 所述限制計算基金與對手方作出的投資時,授權公司董事必須運用與該對手方訂立的場外衍生工具合約的按市值重估產生之正數值。
13.3 授權公司董事可能會與同一對手方對基金的場外衍生工具倉盤進行淨額結算,前提是該等授權公司董事須有權合法代表基金執行與對手方訂定的淨額結算協議。
13.4 上文 13.3 所述的淨額結算協議僅可就與同一對手方買賣的場外衍生工具訂立,而不得就基金可能與該同一對手方進行的任何其他投資而訂立。
13.5 授權公司董事可透過收取抵押品以減低計劃財產對場外衍生工具的對手方的風險。接獲的抵押品必須具備充足流動性以供其可迅速以接近其銷售前估值的價格出售,以及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守COLL 法規之規定。
13.6 在授權公司董事代表基金將抵押品轉交場外對手方時,授權公司董事必須在根據 12.6 所述限制計算基金所受的對手方風險時將抵押品納入考慮。
13.7 如授權公司董事有權合法代表該基金執行與對手方訂定的淨額結算協議,根據 13.6 轉交的抵押品方會在淨額結算的基礎上納入考慮。
13.8 就 12.6 所述的場外衍生工具所引致的風險而言,授權公司董事必須在計算中包含對場外衍生工具對手方的任何風險。
13.9 授權公司董事必須計算 12.6 所述的發行人集中限制,有關計算須按因根據承擔法而運用場外衍生工具所產生的相關風險進行。
14. 投資分佈:政府和公共證券
14.1 下文一節適用於由以下各方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該等證券」):
a)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
b)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地方機關;
c) 非歐洲經濟區國家;或
d) 英國或一個或多個歐洲經濟區國家所屬的公共或國際機構
14.2 倘若投資於由某單一國家、地方機關或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該等證券,不超過基金計劃財產價值的35%,對該等證券或對任何一次發行的投資額並無限制。
14.3 本公司或基金可將其計劃財產價值超過35%投資於由某單一國家、地方機關或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該等證券,惟:
14.3.1 授權公司董事在作出任何該等投資前已諮詢保管人,並根據相關基金之投資目的,因此認為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是適當發行人;
14.3.2 計劃財產所包含的任何一次發行的該等證券的價值不得超過30%;
14.3.3 計劃財產包含由該發行人或另一發行人所發行的該等證券,最少有六次不同的發行;
14.3.4 已作出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所要求的披露。
14.4 儘管有上文所述,基金的計劃財產的最多100%可投資於由單一名稱發行人所發行或代其發行或擔保的政府及公共證券,有關發行人可以是以下其中一個國家:英國及北愛爾蘭政府、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xx他、波蘭、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土耳其、澳洲、加拿大、日本、新西蘭、瑞士及美國的政府,或可投資於由歐洲議會、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共同體、歐洲投資銀行、Eurofima、國際金融公司及北歐投資銀行發行的公共證券。
14.5 儘管有12.1所述,並在上文14.2及14.3的規限下,在應用第12.9段有關單一機構的20%限制時,須計及由該機構發行的政府及公共證券。
15. 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15.1 基金的計劃財產價值的最多10%可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第二項計劃」)的單位或股份,惟第二項計劃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以及基金的計劃財產投資於下文15.1.1.2- 15.1.1.4所述範圍內的第二項計劃的價值不超過 10%。
15.1.1 第二項計劃必須:
15.1.1.1 符合可享有英國 UCITS 規則或(就歐洲經濟區 UCITS 計劃而言)UCITS 指令所賦予權利之必需條件;或
15.1.1.2 獲澤西島、根西島或馬恩島的監管機構認可的認可計劃(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或
15.1.1.3 獲認可為非UCITS 的零售計劃(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
15.1.1.4 獲歐洲經濟區國家認可(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或
15.1.1.5 獲經合組織成員國(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除外)的主管機構認可,並:
(a) 已簽署《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及
(b) 已審批第二項計劃的管理公司、規則及存託╱託管安排;
(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
15.1.2 第二項計劃載有條款,禁止計劃財產超過10%的價值由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組成。倘第二項計劃為一個傘子基金,本第15.1.2段、第15.1.3段及第12段(投資分佈:一般規定)的條文適用於各子基金,猶如其為一獨立計劃。
15.1.3 倘基金的基金章程載明基金可投資於由授權公司董事或授權公司董事的聯繫人士管理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以及已遵守COLL 法規所載的雙重徵費規則,方可作出該等投資。
15.2 基金依據上文15.1所載限制可投資於由基金的授權公司董事或其一名聯繫人士管理或營運的集體投資計劃,或由基金的授權公司董事或其一名聯繫人士擔任其授權公司董事的集體投資計劃。
15.3 歸屬於某一基金的計劃財產可能包括本公司另一基金(「第二基金」)的股份,惟須遵守下文第15.4段之規定。
15.4 基金可投資於或出售第二基金的股份,惟︰
15.4.1 第二基金不得持有本公司任何其他基金的股份;
15.4.2 須遵守第37.2段所載規定;及
15.4.3 第二基金的股份不得佔多於投資或出售基金的計劃財產的價值之20%。
16. 投資於未繳款及部份繳款證券
只有在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基金能夠在被要求付款時,可就任何未付款項的現有和潛在催繳要求作出支付,且不會違反COLL 5 的規定,則任何未繳足款項的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始會被納入投資權力的範圍內。
17. 衍生工具:一般規定
衍生工具、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的交易可被各基金用作對沖及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為求達致各基金的目標,授權公司董事可按照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運用各種類型的衍生工具。
由於此等工具及技術包含於基金的計劃財產之內及基於所用的管理技術,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會非常波動。
運用此等工具及技術對基金的風險概況可能造成的影響,通常會是在進行對沖時減低波動性,以及在增加市場或證券投資參與時提高波動性,惟如屬後者,則有關波動性不應明顯地有別於基金直接持有相關投資。
17.1 不得為基金執行衍生工具的交易或遠期交易,除非有關交易是下文第19段(許可交易(衍生工具及遠期合約))一段指定的類別,以及有關交易已按第31段(衍生工具投資的擔保)的規定作出擔保。
17.2 倘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除下文規則適用的指數衍生工具外,對相關資產的投資不得超過 COLL 法規所載有關
COLL 5.2.11R(投資分佈︰一般規定)及COLL 5.2.12R(投資分佈︰政府及公共證券)的限制。
17.3 倘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包含衍生工具,須為符合本節的目的將該等衍生工具計算在內。
17.4 倘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的組成部份符合以下準則,則其將包含衍生工具:
17.4.1 因該組成部份,本應被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用作主合約的部份或全部現金流,將可根據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外匯匯率、價格或比率指數、信貸評級或信貸指數或其他可變因素作出更改,因此以類似獨立衍生工具的方式變動;
17.4.2 其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合約的經濟特性及風險並無密切關係;及
17.4.3 其對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的風險概況及定價有重大影響。
17.5 倘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包含一個合約訂明可與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分開獨立轉讓的組成部份,則該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不包含衍生工具。該組成部份應被視為獨立投資工具。
17.6 倘基金投資於以指數為基礎的衍生工具,若有關指數符合第20段(金融指數相關衍生工具)一段的界定,則毋須就COLL 5.2.11R 及COLL 5.2.12R 之目的計及指數的相關成份。
18. 有效管理投資組合
18.1 本公司可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之目的動用計劃財產來訂立交易。許可的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不包括借股安排)為衍生工具交易,例如對沖價格或貨幣波動、在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進行買賣或交易、場外期權或類似期權的差價合約、或在若干情況下的合成期貨。授權公司董事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關交易在經濟上屬恰當,有助降低相關風險(不論在投資價格、利率或匯率方面),或有助降低相關成本及╱或在可接受的低風險水平下產生額外資本或收益。投資風險必須由足夠的現金及╱或其他財產作全面「擔保」,以保障可能產生的支付或交付責任獲得履行。
18.2 許可的交易乃本公司合理地認為就有效管理投資組合而言屬經濟恰當的該等交易,即:
18.2.1 倘授權公司董事合理相信有關交易將會減少理應可減少的風險或成本種類或水平,為減少風險或成本(在價格、利率或匯率之波動方面)而訂立的交易;或
18.2.2 為基金產生額外資本增長或收益的交易,此乃透過利用授權公司董事合理地認為因以下情況而肯定將會獲得的收益(或肯定的收益,不包括不可合理地預見的事件):
18.2.2.1 就基金所持有或可能持有的財產而言,市場上出現定價不完全;或
18.2.2.2 就賣出本公司願意按行使價購買或出售的基金財產的備兌認購期權或現金備兌認沽期權而收取期權金;或
18.2.2.3 借股安排。
此處所指的許可安排可隨時予以結束。
18.3 各基金的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載於附錄B。
18.4 來自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包括借股及回購及反向回購安排(如有))的所有收益在扣除直接及營運成本後,將歸入基金。
19. 許可交易(衍生工具及遠期合約)
19.1 衍生工具交易須為認可衍生工具的交易,或符合第23段(衍生工具場外交易)規定的交易。
19.2 衍生工具交易須包含以下基金被指定投資的任何一個或多個相關證券:
19.2.1 可轉讓證券;
19.2.2 第7.1.1至7.1.4段許可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9.2.3 本附錄許可的存款;
19.2.4 本段所述的衍生工具;
19.2.5 第15段( 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許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單位;
19.2.6 符合第20段(金融指數相關衍生工具)所載條件的金融指數;
19.2.7 利率;
19.2.8 匯率;及
19.2.9 貨幣。
19.3 認可衍生工具的交易必須在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或根據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的規則進行。
19.4 衍生工具交易不得導致基金偏離其載於構成基金的文據及最近刊發的本基金章程所載的投資目標。
19.5 倘衍生工具交易是為了製造一項或多項可轉讓證券、認可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單位或衍生工具的無擔保出售的效果,則不得進行有關衍生工具交易;但倘符合第22段的條件,則有關出售不被視為無擔保出售。
19.6 任何遠期交易須與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進行。
19.7 衍生工具包括符合以下準則的投資:
19.7.1 相關資產的信貸風險可與該相關資產的其他相關風險獨立分開轉移;
19.7.2 不會導致交付或轉移COLL 5.2.6AR 所述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現金;
19.7.3 就場外衍生工具而言,符合第23段的規定;及
19.7.4 因衍生工具對手方可能獲得有關該衍生工具用作相關資產的資產的持有人之非公開資訊而導致授權公司董事與衍生工具對手方之間出現訊息不對稱的風險,該項投資的風險在授權公司董事的風險管理程序及其內部監控機制下被充份掌握。
19.8 基金不得進行商品衍生工具交易。
20. 金融指數相關衍生工具
20.1 第19.2段所指的金融指數須符合以下準則:
20.1.1 指數充份分散;
20.1.2 指數可充份作為其所指巿場的指標;
20.1.3 指數乃以適當方式發佈;及
20.1.4 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守COLL 法規之規定。
20.2 倘符合以下情況,則金融指數為已充份分散:
20.2.1 其組成的方式是其一成份的價格波動或交易活動不會對整體指數表現構成不當影響;
20.2.2 倘金融指數以基金獲准投資的資產組成,則其組成將至少具有本節所載投資分佈及集中規定所要求的分散度;及
20.2.3 倘金融指數以基金不得投資的資產組成,則其分散度將等同於本節所載的投資分佈及集中規定所要求達到的分散度。
20.3 倘符合下列情況,金融指數可充份作為其所指巿場的指標:
20.3.1 金融指數以有關及適當的方式量度一組有代表性的相關證券的表現;
20.3.2 依據公開可得的準則,定期修訂或重新調整的金融指數,以確保其繼續反映其所指的巿場;及
20.3.3 相關證券有充足的流動性,使用者可在需要時將指數複製。
20.4 倘有下列情況,金融指數會以適當方式發佈:
20.4.1 其發佈過程依賴健全的程序以收集價格、計算並隨後發佈指數價值(包括在沒有巿價時為成份資產定價的程序);及
20.4.2 按廣泛及適時的基準提供有關例如指數計算、重新調整方法、指數變更或任何有關提供準時或準確資料的操作困難等事宜的重大資料。
20.5 倘衍生工具交易所涉及的相關證券組成,未能符合金融指數組成的要求,但倘符合根據19.2中其他相關證券的有關規定,則衍生工具交易的相關證券將被視為由該等相關證券組成。
21. 購買財產交易
21.1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進行將會或可導致為基金交付財產的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該財產可為基金持有,而授權
公司董事已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根據該交易交付財產不會發生或導致違反COLL 法規。
22. 擔保出售的要求
22.1 基金或其代表不得訂立任何出售財產或權利的協議,除非基金透過交付財產或轉讓權(或在蘇格蘭,出讓權),可立即履行出售的責任及任何其他類似的責任,而在訂立協議時,基金擁有上述財產及權利。此項要求並不適用於存款。
23. 衍生工具場外交易
23.1 第19.1段下的場外衍生工具的任何交易須:
23.1.1 為期貨或期權或差價合約的交易;
23.1.2 與認可對手方進行;只有該名對手方為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或持有由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登記冊或其國家的當地監管機構所公佈容許以場外主事人身份進行交易的許可資格(包括任何規定或限制)的人士,方獲准作為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
23.1.3 根據認可的條款進行;只有授權公司董事最少每日就該項交易的公平價值提供可靠和可核對的估值,而該估值並非只依賴由對手方提供的巿場報價作出;以及可於任何時候按其公平價值進行一項或更多交易以出售、平倉或結束該交易,則衍生工具交易的條款方獲認可;
23.1.4 能夠進行可靠估值;在授權公司董事已採取合理措施,確定在衍生工具投資期內(倘進行交易),其將有能力按以下基礎就有關投資提供合理準確的估值時,方為有能力就衍生工具交易進行可靠估值:
23.1.4.1 以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認同屬可靠的最新市值為基礎;或
23.1.4.2 如沒有第23.1.4.1段所指的價值可供使用,則以授權公司董事及保管人所認同的定價模型為基礎,使用獲得充份認可的方法;及
23.1.5 受可核查估值之規限:只有在衍生工具投資期內(倘進行交易),估值的核查由下列人士執行的情況下,衍生工具的交易方為受可核查估值之規限:
23.1.5.1 適當的第三方,該第三方須獨立於衍生工具的對手方,按可供授權公司董事查核的方式,以適當頻次進行估值;或
23.1.5.2 授權公司董事旗下部門, 該部門須獨立於負責管理基金的部門,並為該目的而有充份設備的部門。
23.1.6 就第23.1.3段而言,「公平價值」指由知情、自願的買賣雙方以公平交易的方式交換資產或清償負債所按的金額。
24. 場外衍生工具估值
24.1 就 23.1.3 的目的而言,授權公司董事必須︰
24.1.1 設立、實施及維持可確保基金對場外衍生工具之投資作出適當、具透過度及公平估值的安排及程序;及
24.1.2 確保場外衍生工具的公平價值受充份、準確及獨立評估。
24.2 如上文第24.1段所述的安排及程序涉及第三方若干活動的表現,則授權公司董事必須遵守SYSC 8.1.13 R(管理公司的額外規定)的規定及COLL 6.6A.4 R (4)至(6)(UCITS 計劃的AFMs 的盡職審查規定)。
24.3 此規則所指的安排及程序必須為︰
24.3.1 充份及與相關場外衍生工具的性質及複雜性相符;及
24.3.2 妥善地記錄在案。
25. 風險管理
25.1 授權公司董事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基金的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基金的整體風險概況的影響。
25.2 以下風險管理程序的詳情必須由授權公司董事向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定時通知,並最少每年一次︰
25.2.1 對基金將運用的衍生工具種類及遠期交易的真確及公正意見,以及上述工具及交易的相關風險及任何有關的定量限制;及
25.2.2 估計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的風險的方法。
26. 投資於存款
26.1 基金只可投資於存放於認可銀行的存款,而有關存款必須可以即時還款或有權被提取,並在不多於十二個月內到期。
27. 重大影響
27.1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不得購入由一法團發行並附有可於該法團股東大會投票(不論是否實質上可對所有事項投票)的權利的可轉讓證券:
27.1.1 在緊接於購入該等證券前,本公司持有的任何該等證券的總額賦予本公司可重大影響該法團的業務經營的權力;或
27.1.2 購入該等證券賦予本公司上述權力。
27.2 就第27.1段的目的而言,倘若本公司基於所持有的可轉讓證券而可行使或控制行使該法團20%或以上投票權(就此目的而言,不論該法團可轉讓證券的投票權的任何暫停行使),則視本公司為擁有可重大影響該法團的業務經營的權力。
28. 投資的集中本公司:
28.1 不得購買下列可轉讓證券(債務證券除外):
28.1.1 不附有可在發行該證券的法團的股東大會上就任何事項作出投票的權利的可轉讓證券;及
28.1.2 佔該法團已發行的該等證券10%以上的可轉讓證券;
28.2 不得購買由任何單一發行機構發行的超過10%的債務證券;
28.3 不得購買集體投資計劃超過25%的單位;
28.4 不得購買由任何單一機構發行的超過10%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及
28.5 倘若在購買時未能計算有關投資的發行淨額,則毋需符合本附錄第28.2、28.3及28.4段的限制。
29. 衍生工具的投資參與
29.1 基金可投資於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惟基金就該交易本身而承擔的風險乃適當地與其計劃財產分開獲得擔保。投資參與將包括該交易的任何初步開支。
29.2 擔保確保基金不會承擔損失財產的風險,包括大於計劃財產淨值的金錢損失。因此,基金必須持有足夠價值或金額的計劃財產,以配合基金就衍生工具承擔的責任所引致的風險。下文第31段(衍生工具投資的擔保)載列該基金的詳細擔保要求。
29.3 期貨被視為基金承擔的責任(在該情況下,除非期貨被平倉,將需要交付或接納並支付某項資產);賣出期權乃基金承擔的責任(在該情況下,期權賦予另一方行使權利,因而產生投資參與);及購買期權乃一項權利(在該情況下,買方可以但毋需行使權利要求賣方交付及接納並支付某項資產)。
29.4 就一項衍生工具交易或遠期交易使用的擔保,不得用作另一項衍生工具交易或遠期交易的擔保。
30. 複製指數的計劃
30.1 儘管第12段(投資分佈︰一般規定)所述,倘列明投資政策乃為複製相關指數(定義見下文)的組合成份,則基金可投資最多達計劃財產價值20%於由同一機構發行的股份及債權證。
30.2 複製相關指數的組合成份被理解為複製該指數的相關資產組合成份之參照(包括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的而准許使用技術及投資工具)。
30.3 可就某基金將20%限制最多調高至計劃財產價值的35%,惟只限於就一個機構,以及基於特殊巿況而進行者。
30.4 如基金複製指數,而該基金的投資目標乃是達致與複製指數一致的業績而非完全複製指數,則基金的計劃財產毋須具備相關指數的確切成份組合及相關資產的比重。
30.5 上述指數為符合下列準則的指數:
30.5.1 組合成份充份分散;
30.5.2 指數可充份作為其所指巿場的指標;
30.5.3 指數乃以適當方式發佈;及
指數遵守COLL 法規之規定。
30.6 倘指數組合成份遵守本節的投資分佈及投資集中度的規定,則該指數的組合成份為已充份分散。
30.7 倘指數提供者採用一般不會使相關巿場的某主要發行人不被涵蓋在內的認可方法,則該指數為一個充份指標。
30.8 在下列情況下,指數為以適當方式發佈:
30.8.1 指數向公眾人士公開;
30.8.2 指數提供者乃獨立於複製指數的英國或歐洲經濟區 UCITS 計劃;這不會妨礙指數提供者及英國或歐洲經濟區UCITS 計劃構成相同集團的一部份,惟須就管理利益衝突作好有效安排。
31. 衍生工具投資的擔保
31.1 基金可投資於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作為其投資政策的一部份,惟:
31.1.1 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的整體風險,不可超過計劃財產的淨值;及
31.1.2 其相關資產的整體風險不可超過上文第12段所載的投資限制總額。
32. 整體風險的每日計算
32.1 授權公司董事必須最少每日計算基金的整體風險。
32.2 就本節而言,計算有關風險必須考慮相關資產的現有價值、對手方風險、未來市場走勢,以及可供進行平倉的時間。
33. 計算整體風險
33.1 授權公司董事必須計算其所管理的任何基金的整體風險,作為︰
33.1.1 以承擔法計算因運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包括17(衍生工具︰一般規定)所述的嵌入式衍生工具)而產生的增加風險及槓桿效應,該等風險及槓桿效應不得超出基金的計劃財產的淨價值的100%;或
33.1.2 以風險值方法計算的基金的計劃財產的市場風險。
33.2 授權公司董事必須確保其所選擇的上述方法為適當選擇,並將以下各項納入考慮︰
33.2.1 基金遵照的投資策略;
33.2.2 所運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的種類及複雜性;及
33.2.3 由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組成的計劃財產比例。
33.3 如基金運用技巧及工具(包括根據 44(借股)訂立的回購合約或借股交易)以產生額外的槓桿效應或市場風險,則授權公司董事在計算整體風險時必須將該等交易納入考慮。
33.4 就 33.1 的目的而言,風險值指在特定期間內按特定信心水平衡量的預計虧損上限。
34. 承擔法
34.1 如授權公司董事在計算整體風險時運用承擔法,授權公司必須︰
34.1.1 確保其會對所有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包括17(衍生工具︰一般規定)所述的嵌入式衍生工具)運用承擔法,而不論是否用作基金的整體投資政策的一部份、用以減輕風險或根據第44段(借股)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及
34.1.2 將各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轉換為該衍生工具或遠期的相關資產的等值倉盤的市場價值(標準承擔法)。
34.2 授權公司董事可運用其他等同標準承擔法的計算方法。
34.3 就承擔法而言,授權公司董事在計算基金的整體風險時,倘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不會無視明顯而重大的風險並導致風險承擔明顯減少,可將該等安排納入考慮。
34.4 如運用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並不會令基金的風險增加,則無需在計算風險承擔時將相關風險納入計算。
34.5 如運用承擔法,代表基金根據 39 段(一般借貸權力)訂立的暫時借貸安排概無需構成整體風險計算的一部份。
35. 借款
35.1 從借貸取得的現金,以及授權公司合理地認為是由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承諾提供的借款的現金,不可用作第31段(衍生工具投資的擔保)所指的擔保,惟下文35.2適用的情況則除外。
35.2 如就本段的目的而言,基金向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借入貨幣款項;以及在貸款人(或其代理人或代名人)存放一筆至少相等於35.1當時的該項借款的另一貨幣款項,則本35.2段適用,猶如所借入的貨幣(而非存放的貨幣)為計劃財產的一部份。
36. 現金及近似現金
36.1 不得在各基金的計劃財產內保留現金或近似現金,除非在為達致下列目的而合理認為有需要的範圍內:
36.1.1 尋求達致基金的投資目標;或
36.1.2 贖回股份;或
36.1.3 根據基金的投資目標有效管理基金;或
36.1.4 合理認為輔助於基金的投資目標之其他目的。
36.2 在首次發售期間,基金的計劃財產可包括現金及近似現金,且不受限制。
37. 一般規定
37.1 預期基金通常會進行全面投資,但有些時候,當授權公司董事合理認為對尋求達致投資目標和政策、贖回股份、有效管理基金或合理認為輔助於基金的投資目標之任何一個目的而言屬有需要時,基金適宜不進行全面投資。此金額將視乎當時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儘管此金額通常不會超過有關基金總價值的10%,但有些時候,投資經理可能認為股票市場定價過高,或在出現不穩定情況而造成不尋常的風險的期間。在該等情況下或在該等期間,流動性可維持於較高水平,以及出於審慎原因而增加所持有的固定利息、現金或近似現金工具的金額。除非市況被視作不尋常地具有風險,否則所增加的金額預期不會超過30%,而有關期間亦預期不會超過六個月。
37.2 倘基金投資於或出售由授權公司董事或授權公司董事的聯繫人士所管理或營運的另一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則授權公司董事必須在第三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向基金支付有關購買的任何初期手續費,在出售的情況下,則支付就出售產生的任何費用。
37.3 潛在違反任何該等限制,不會妨礙基金持有的投資所賦予的權利行使,但在造成違反的情況下,授權公司董事必須考慮到股東的利益,採取該等必需步驟,以在盡快可行情況下回復遵守該等投資限制。
37.4 COLL 法規許可授權公司董事在投資衍生工具時使用若干技術,以管理基金對特定對手方的風險,以及就抵押品的使用運用若干技術以減少對場外(「場外」)衍生工具的整體投資參與;例如,基金可能向與其進行場外衍生工具倉盤交易的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並使用該抵押品來抵銷在場外衍生工具倉盤下對該對手方的風險,以符合對手方分散風險限制。COLL 法規亦許可基金在若干情況下使用衍生工具以有效地進行沽空(同意在基金並無持有有關資產的情況下交付有關資產)。
38. 包銷
38.1 包銷及分包銷合約及配售亦可在COLL 法規所載的若干情況下為基金訂立。
39. 一般借貸權力
39.1 本公司或授權公司董事在本公司的指示下,可依據COLL 法規的規定,向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借入款項以供基金使用,有關條款為自計劃財產中撥款償還借貸。
39.2 借款必須是暫時性質,不可為持續性,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未經保管人事先同意不應超逾三個月,而只有在保管人認為借貸條件屬適當以確保借貸不會改變其暫時性質的情況下方會給予事先同意。
39.3 授權公司董事必須確保在任何營業日,借貸不超出基金價值的10%。
39.4 此等借貸限制並不適用於為對沖貨幣目的而進行的「背對背」借貸(即是,為減少或消除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而允許進行的借貸)。
39.5 可按正常的商業利率向保管人或其聯繫人士借入款項。
40. 放款限制
40.1 基金的計劃財產內的款額不得用作放款,倘若款額是根據須償還的基礎向一名人士(「受款人」)支付(不論是否由受款人償還),該款額為就本段而言之由基金放款。
40.2 購買債券、存款或把款額存入往來戶口,並非就第40.1段的目的所指的放款。
40.3 第40.1段所述概不妨礙本公司向本公司職員提供資金以應付該職員為本公司(或為使該職員恰當地履行其作為本公司職員的職責)所招致的支出,亦不妨礙本公司作出任何事情以使職員避免招致該項支出。
41. 借出金錢以外的財產之限制
41.1 基金不得以存款或任何形式借出計劃財產(金錢除外)。
41.2 第44段(借股)許可的交易不會被視為第41.1段的目的借出。
41.3 基金的計劃財產不得用作按揭抵押。
41.4 倘若衍生工具交易及遠期交易乃根據本附錄的任何條款為基金而運用,本段所載概不妨礙基金或保管人應基金要求就保證金要求而借出、存管、質押或押記其計劃財產或根據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協議的條款轉讓其計劃財產,條件為授權公司董事合理認為該協議及有關保證金安排均按此而作出(包括有關保證金水平為股東提供適當的保障)。
42. 接受或包銷配售安排的一般權力
42.1 為進行本節適用的交易之目的,可使用COLL 5有關投資於可轉讓證券的任何權力,惟須遵守註冊成立文據內的任何限制。本節適用於以下任何協議或諒解文件;包銷或分包銷協議,或計劃將會或可能為基金發行或認購或購買證券的任何協議或諒解文件。
42.2 此項能力不適用於期權、或可轉讓證券的購買,而該期權或可轉讓證券賦予權力可認購或購買可轉讓證券、或將一項可轉讓證券轉換為另一項可轉讓證券。
42.3 上述基金對協議及諒解文件承擔的風險,於任何一個營業日必須予以擔保,並倘若所有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已即時悉數履行,則將不會違反COLL 法規的任何限制。
43. 擔保及彌償保證
43.1 本公司或保管人(代表本公司)不得就任何人士的債務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43.2 計劃財產不得用作償付因擔保或彌償與任何人士相關的債務而引致的任何債務。
43.3 就本公司而言,第43.1及43.2段並不適用於:
43.3.1 | 如根據COLL 5使用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就保證金要求而提供的任何彌償保證或擔保;及 | |
43.3.2 | 就OEIC 規例第62(3)條(免負法律責任之無效)的條文界定範圍內的彌償; | |
43.3.3 | 向保管人因安全保管任何計劃財產而導致保管人或協助其履行安全保管計劃財產的職務而聘請的任何人士所招致的任何責任作出彌償(根據OEIC 規例第62條為無效的任何條文除外);及 | |
43.3.4 | 倘為若干安排作出彌償,而在有關安排下計劃的全部或部份財產成為本公司的首筆財產,以及該計 | |
劃的單位持有人成為本公司的首批股東,則向將該計劃清盤的人士作出的彌償。 | ||
44. | 借股 |
44.1 若授權公司董事合理地認為可在可接納的風險範圍內為基金產生額外收益,則基金(或保管人應授權公司董事要求)可訂立借股交易(涉及出售基金的證券及重購等值證券)或回購合約。
44.2 本節所許可的特定借股方法,事實上並非一般的貸款交易,反而是《1992年利得課稅法》(Taxation of Chargeable Gains Act 1992)第263B 條所述類別的安排,據此,貸款人並非以出售方式將證券轉讓予借款人,而借款人將在稍後日期將該等證券或同類型及數額的證券轉回給貸款人。根據良好市場慣例,亦可為向「貸款人」提供抵押之目的,涉及以轉讓資產方式進行的獨立交易,以保障貸款人日後可能未能獲滿意完成交還證券的風險。
44.3 若基金合理地認為可在可接納的風險範圍內產生額外收益,則基金可進行本節所許可的借股。
44.4 本公司或保管人應本公司的要求,可訂立《1992年利得課稅法》(Taxation of Chargeable Gains Act 1992)第 263B 條所述類別(不引申至第263C 條)的借股安排,惟將由保管人為基金重購證券的協議中的所有條款須為保管人所接納的形式,並符合良好巿場慣例,而對手方須符合 COLL 5.4.4所載準則,以及為確保對手方的責任須已取得抵押品。抵押品必須為保管人所接受、充足及可即時取得。
44.5 保管人必須確保抵押品的價值時刻至少相等於保管人所轉讓的證券價值。倘保管人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將最遲於到期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再次轉讓充足的抵押品,則就將到期或已到期的抵押品而言,有關責任可能被視作已履行論。
44.6 就根據COLL 法規進行估值之目的,有關將於未來日期轉讓證券或抵押品(或兩者任何一者的等值物)的任何協議,可被視為一項無條件出售或轉讓財產的協議,不論該財產是否基金財產的一部份。
44.7 基金的計劃財產中可進行借股交易或回購合約的價值並無限制。
44.8 授權公司董事將尋求委任最低限度具有獲標準普爾評級機構給予至少 A2級或穆迪評級機構給予 P2級信貸評級或具有類似信貸資格的對手方。
44.9 作為任何借股活動的抵押,授權公司董事將取得由現金、政府及╱或其他公共證券組成的抵押品,其價值時刻至少相等所借出證券市值的100%。
44.10 任何借股或購回協議的條款應確保本公司能夠隨時收回已借出的任何證券或終止協議。
44.11 可供進行借股活動及回購交易的最高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44.12 基金目前並無參與任何借股交易或任何回購╱反向回購交易。
44.13 有關進行借股安排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上文第 6.5 節。
45. 與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
45.1 構成計劃財產一部份的現金可存放於保管人、授權公司董事及投資經理或存放於此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作為獲發牌接受存款的機構)作為存款,惟該機構須根據正常銀行慣例按照不低於有關存款規模的存款以公平交易基準磋商的商業利率的利率就有關存款支付利息。
45.2 款項可向保管人、授權公司董事及投資經理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作為銀行)借取,惟該銀行所收取的利息及任何安排或終止貸款的費用,須不高於按正常銀行慣例就以公平交易基準磋商的有關貸款規模和性質的貸款所收取的商業利率。
45.3 基金與授權公司董事、投資經理,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作為主事人)訂立任何交易,事先必須獲得保管人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45.4 由計劃進行或代表計劃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以公平交易基準磋商進行及以最佳可得條款執行。與授權公司董事或投資經理有關連的人士進行的交易不可佔基金交易在計劃任何一個財政年度的價值50%以上。
附錄 D – 國家特定投資限制
1. 基金註冊所在的若干司法管轄區對基金的投資政策有額外規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若基金在任何此等指定司法管轄區註冊(可於上述網站確認),則以下額外規定及投資限制將適用:
1.1 適用於香港註冊基金的投資限制:
1.1.1 若基金在香港獲認可公開發售,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規定各基金根據其預期最高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為基金分類。香港證監會規定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乃根據香港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香港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及指引(可經不時更新)計算。這規定本公司須將所有為投資目的而取得且會在基金的投資組合層面令槓桿遞增的金融衍生工具換算成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應用此等規定後,預期在香港獲認可公開發售的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現時可高達基金資產淨值的 50%,惟在相關香港監管規定容許的情況下可超過該上限。
1.1.2 為免生疑問,遵守香港證監會根據其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為基金分類的規定不會改變其投資目標或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基金的管理或其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因為如上所述,規定僅利用香港證監會的方法計量基金的預期金融衍生工具使用情況。
1.2 適用於韓國註冊基金的投資限制:
1.2.1 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不多於 40%投資於以xx計值的證券。
1.3 適用於台灣註冊基金的投資限制:
1.3.1 除非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豁免,否則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所持的非沖銷衍生工具倉盤的風險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為對沖目的所持的非沖銷衍生工具短倉總值則不得超過基金所持相應證券的總市值。
1.3.2 基金獲准在中國內地作出的直接投資限於在中國內地交易所或中國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的證券,而基金對該等證券的持倉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或金管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
1.3.3 台灣的證券市場不得構成多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0%或金管會可能決定的其他百分比。與具有股票為主策略的台灣註冊基金有關的限制:
1.3.4 股票投資總額必須多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70%。
1.3.5 若股票基金的名稱指明投資於特定目標、領域或市場,基金在此等目標、領域或市場的投資必須多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60%。
附錄 E – 託管人╱副託管人
基金的託管人為Northern Trust。副託管人的名單如下︰
市場 副託管人
澳洲 澳洲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Australia Limited)
奧地利 奧地利銀行(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巴林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孟加拉 渣打銀行
比利時 Deutsche Bank AG
百慕達 百慕達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Bermuda Limited)
波士尼亞與xx哥維納(波士尼亞與xx哥維納聯邦)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波士尼亞與xx哥維納(塞族共和國)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波札那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otswana Limited
巴西 花旗銀行(Citibank N.A.)(巴西分行)
保加利亞 Citibank Europe plc(保加利亞分行)
加拿大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Canada
智利 Banco de Chile
中國A 股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中國B 股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哥倫比亞 Cititrust Colombia S.A. Sociedad Fiduciaria
哥斯達黎加 Banco Nacional de Xxxxx Rica
克羅地亞 奧地利銀行(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塞浦路斯 Citibank Europe plc
捷克共和國 UniCredit Bank Czech Republic and Slovakia, a. s.
丹麥 Nordea Bank Abp
埃及 花旗銀行(Citibank N.A.)(開羅分行)
愛沙尼亞 瑞典銀行(Swedbank AS)
Euroclear Euroclear Bank S.A./N.V.
芬蘭 Nordea Bank Abp
法國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德國 Deutsche Bank AG
迦納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Ghana Limited
希臘 Citibank Europe plc
香港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滬港通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匈牙利 UniCredit Bank Hungary Zrt
印度 花旗銀行(Citibank, N.A.)
印尼 渣打銀行
愛爾蘭 Euroclear UK and Ireland Limited(Northern Trust 自行託管)
*
以色列 Bank Leumi Le-Israel B.M.
意大利 Deutsche Bank SpA
日本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約旦 渣打銀行
哈薩克xx Citibank Kazakhstan JSC
肯亞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Kenya Limited
科威特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拉脫維亞 瑞典銀行(Swedbank AS)
黎巴嫩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立陶宛 AB SEB Bankas
盧森堡 Euroclear Bank S.A./N.V.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alaysia Berhad)
毛里裘斯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墨西哥 Banco Nacional de Mexico S.A. integrante del Grupo Financiero Banamex
摩洛哥 Societe Generale Marocaine de Banques
納米比亞 Standard Bank Namibia Ltd
荷蘭 Deutsche Bank AG
紐西蘭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尼日利亞 Stanbic IBTC Bank Plc
挪威 Nordea Bank Abp
阿曼 HSBC Bank Oman S.A.O.G.
巴基斯坦 花旗銀行(Citibank N.A.)(卡拉奇分行)
巴勒斯坦領土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巴拿馬 花旗銀行(Citibank N.A.)(巴拿馬分行)
秘魯 Citibank del Peru S.A.
菲律賓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波蘭 Bank Polska Kasa Opieki SA
葡萄牙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卡塔爾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羅馬尼亞 Citibank Europe plc
俄羅斯 AO Citibank
沙特阿拉伯 HSBC Saudi Arabia
塞爾維亞 奧地利銀行(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新加坡 DBS Bank Ltd
斯洛伐克 Citibank Europe plc
斯洛文尼亞 UniCredit Banka Slovenija d.d.
南非 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imited
南韓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西班牙 Deutsche Bank SAE
斯里蘭卡 渣打銀行
斯威士蘭 Standard Bank Swaziland Limited
瑞典 Svenska Handelsbanken AB (publ)
瑞士 Credit Suisse (Switzerland) Ltd
台灣 臺灣銀行
坦桑尼亞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泰國 花旗銀行(Citibank N.A.)(曼谷分行)
突尼斯 Union Internationale De Banques
土耳其 Deutsche Bank AS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杜
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杜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交易所
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納斯達克(杜拜)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杜
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
烏干達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Uganda Limited
烏克蘭 PJSC Citibank
英國 Euroclear UK and Ireland Limited(Northern Trust 自行託管)
美國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烏拉圭 Banco Itau Uruguay S.A.
委內瑞拉 花旗銀行(Citibank, N.A.)
越南 HSBC Bank (Vietnam) Ltd
西非(西非經濟及貨幣聯盟;UEMO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為進入此市場
而運用了樞紐安排)
贊比亞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Zambia plc
津巴布韋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為進入此市場而運用了樞紐安排)
*加拿大皇家銀行就不符合資格於加拿大的地方中央證券存管處結算的證券擔任Northern Trust 的副託管人。
附錄 F – 過往業績表現
以下詳述基金的過往業績表現及其基準。過往業績表現以兩種格式顯示。
1) 根據每股資產淨值(淨收入再作投資),計及所有收費(但不包括可能適用的任何入市或離場收費的影響) 後以百份比顯示的過去五年(或自基金成立以來)的非累計年度業績表現)。
2) 根據每股資產淨值(淨收入再作投資),計及所有收費(但不包括可能適用的任何入市或離場收費的影響) 後以百份比顯示的五年期間(或自基金成立以來)投資的累計回報。
警告:所示資料並非基金於日後表現的指標。閣下的回報可能少於投資金額。霸菱環球農業基金 - A 類別英鎊累積(於 2009 年 1 月 15 日推出)
非累計年度業績表現
% | 31/08/21 – 31/08/22 | 31/08/20 – 31/08/21 | 31/08/19 – 31/08/20 | 31/08/18 – 31/08/19 | 31/08/17 – 31/08/18 |
霸菱環球農業基金 | 26.80 | 34.94 | -7.32 | 7.17 | 7.82 |
DAX 環球農業總額淨回報指數 1 | 31.92 | 34.64 | -6.21 | 4.24 | 8.26 |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止五年期間的累計回報
% | 1 年 | 2 年 | 3 年 | 4 年 | 5 年 |
霸菱環球農業基金 | 26.80 | 71.10 | 58.58 | 69.94 | 83.24 |
DAX 環球農業總額淨回報指數 1 | 31.92 | 77.62 | 66.59 | 73.64 | 87.98 |
基金於 2009 年 1 月 15 日推出
1 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DAXglobal® Agribusiness 總回報指數更改
過往業績表現並非現時或日後表現的指標。業績表現數據並無計及於發行及贖回股份時產生的佣金及成本。投資涉及風險。任何投資的價值及產生的任何收入可升亦可跌,概無保證。
資料來源:霸菱,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有關更多更新的業績表現,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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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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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獲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並受其規管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