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資料光碟乙份:含展覽計畫書、展出作品圖檔(300dpi 之 JPG 檔、1- 2MB)及影片等。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工藝交流館展覽申請作業要點
壹、 宗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外工藝特展、提供木與異材質結合創作交流策展空間,以推廣生活工藝及工藝美學,特提供「工藝交流館」之場地,公開徵求展覽提案,歡迎工藝創作者、設計師、工藝協會提出展覽計畫。
貳、 申請資格:不限國籍,凡從事工藝相關藝術創作、策展之個人或團體均得申請,致力工藝技術傳承與推廣,並能配合工藝交流館策展方向,及推展全民生活美學、工藝教育使命者。
參、 申請類型與內容:為木材質或複合媒材,以及能與大溪文化特色結合等相關創作品或裝置,以能配合展示空間,不破壞展場之硬體結構為主。
肆、 申請辦法:
申請時間:每年 5 月 25 日起至 7 月 10 日前,向本館提送展覽計畫書(以郵戳為慿), 每一檔展期原則為三個月(約九十天,可申請時段為當年度 9 月起至次年度 5 月底止),本館得視展覽內容、場地條件及檔期安排狀況作適當調整,詳如展覽計畫申請書。
申請者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 填具展覽計畫書:含基本資料表、展覽作品資料表、計畫內容(聯展或團體展需附參展者名冊,立案團體等需蓋團體印信)。
(二) 資料光碟乙份:含展覽計畫書、展出作品圖檔(300dpi 之 JPG 檔、1- 2MB)及影片等。
(三) 參考資料:如相關參展成果、文宣、照片、圖文或作品專輯等。
收件地址: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xxxxxxxxx 00 xxx 0 x)。xx信封上註明參加「工藝交流館展覽計畫書」及寄件聯絡人姓名、電話,逾期恕不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理其展覽計畫: (一) 文件填報不實者。
(二) 經本館排定展出日期,未依排定日期展出,且無正當理由未於展出前 2個月通知,或展出前未完成相關作業,致使展覽無法如期開展者,3 年內不得提出展覽計畫。
(三) 破壞、毀損展場相關設施並違反本館內部規定,情節重大者。
注意事項:
(一) 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限期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自行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未附者資料概不退還。
(二) 送審時所附照片至少須呈現 8 件以上作品,如以團體聯展參展,每人至
少需提出作品照片 3 張,不得以 1 人作品照片代表。
(三) 文件及所附資料,請自行留存底本,恕不退還,如有需求,請另行告知。
伍、 審議程序:
一、 展覽計畫書的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完成後將以書面通知入選者、公告入選名單於本館網站(xxxx://xxx.xxxx.xxx.xx/),並安排展出檔期。
(一) 初審:由本館成立工作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倘若缺件將通知展出者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恕不受理。
(二) 複審:通過初審者,由本館組成審議委員會辦理複審,並由本館函知申請者審查結果。通過者排定展出日期後,須與本館簽定展覽合約書。
(三) 評分標準:
1. 展出者資歷、作品及創作品等(30%)。
2. 獲獎紀錄備有文件證明者,包含國家級與市立級博物館等工藝相關競賽
辦理展覽及獲獎者(10%)。
3. 展出內容與工藝交流館配合度及展覽規劃完整度(40%)。
4. 其他:如作品創新性、對工藝推廣效益等(20%)。 (四) 保證金:
1. 本館核定展出日期 2 週(15 日)前,須繳納場地保證金(新台幣 5,000 元)。
2. 退還條件:卸展須依本館「展示設備進、退場作業須知」辦理,卸展完畢經本館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始退還保證金。若場地、設備及公物如因展出者使用不當造成損毀,本館得自保證金扣抵應賠償之費用,不足時並得追償。
二、 為本館邀請展出者得免予審議,如國內外傑出工藝家,或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國家工藝成就獎等中央部會頒與之成就獎者、受桃園市表揚之資深 優良者,及其他經本館認定對大溪木藝發展及交流有貢獻者等,由本館邀請及安 排檔期。
三、 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 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召集人,典藏展 示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館長聘任之。負責審議展覽申請案件之展出、諮詢、建議及其他展覽事宜。
(二)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三) 本會成員應嚴格遵守審議過程及審議結果之保密,避免就審議申請案對外表示任何意見,如有應迴避情形者應主動迴避之。
陸、 展覽須知:
一、 場地佈置:
(一) 展出者須自行佈、卸展及自備佈、卸展所需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本館不負物品保管責任。
(二)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相關事宜,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三) 佈展須於展出前 3 日完成;卸展於展覽結束之後 5 日內完成,並將作品運回,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5時)進行佈、卸展作業。
(四) 佈、卸展需依本館「展示設備進、退場作業須知」及歷史建築(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展場不得破壞建築硬體結構及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鐵絲等,若有損害需復原或照價賠償。
二、 宣傳事項:
(一) 展出者如需印製邀請函、摺頁、海報…等文宣品,內容規格應事前將樣稿圖檔送至本館審查完畢後始可印製,須含本館全銜,應由展出者自行負擔印製費用。
(二) 展出者應於展覽前 1 個月提供展出圖片 4 至 6 張、約 100 至 300 字展覽簡
介、新聞稿,俾利博物館提供桃園藝文摺頁、網頁及相關管道宣傳。三、 展覽相關活動(包含開幕、志工培訓、推廣活動等):
(一) 開展前,展出者應對本館導覽志工及服務員進行導覽解說。
(二) 展出單位可視需要自行擇日辦理,並自行安排相關人力及設備。惟為協調場地事宜及活動資訊露出,應於開展前 2 個月通知本館。
(三) 相關活動場地以於工藝交流館場地內舉辦為原則,請於開展前與本館預約協調相關事宜。
(四) 展出者可於展覽期間規劃辦理推廣活動,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工具與材料請自行安排及準備。
四、 安全維護:
(一) 作品展示方法請考量參觀動線與防盜安全,如因展品佈置不當導致展場或展品毀損、民眾受傷之情事,展出者需負賠償責任。
(二) 展覽期間由展出者及本館共同維護展品安全,展出者於展覽期間應定期派員至現場檢視作品狀況;展品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如有遺失或損壞,依投保相關規定申請理賠,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三) 所有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
(四) 展出者應依本館相關規定使用場地、設備及公物,並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展覽結束後負責清理及恢復場地原狀;如未能恢復原狀或損壞設備者,展出者 應負賠償責任。
柒、 其它注意事項:
一、 展覽場地如遇本館因故另需使用時,得由本館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展出者不得要求賠償,並另行退還保證金。
二、 展出者須依本館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 2 個月通知本館,填具「放棄展覽切結書」,並於 1 年內不得再向本館提出展覽;若無故不如預期展出亦不通知本館者,3 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展出。
三、 作品如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法律責任。
四、 展出作品及展覽空間均不得有標價或其他商業營利之行為。
五、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之,並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捌、 附錄:
附件 1:展覽計畫申請書附件 2:展覽合約書
附件 3: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附件 4:本館展示設備進、退場作業須知
附件 5:工藝交流館平面配置圖、館舍廢棄物堆放及設備進場動線附件 6:放棄展覽切結書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工藝交流館展覽計畫申請書
《封面》
展覽計畫名稱:
申請展出者(或團體):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文件恕不退還,請自行備份)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若為團體創作,每位團隊成員請依此表個人填寫。)
填表者身分 | 個人展 團體展,團體名稱: | |||||||
姓名 ( 團體請填代表人姓名) | (中文)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英文) | 國籍 | 身分證或護照號碼 | ||||||
住址 | (戶籍地)□□□ | |||||||
(通訊處)□□□ | ||||||||
聯絡電話 | (公) | (宅) | (行動) | |||||
展出者簡介 | (字數 200 字以內) | |||||||
展覽及獲獎經歷 | (依年代由近至遠排序,列舉 10 項為限;可另於光碟中檢附過去經歷照片) | |||||||
年代 | 活動名稱 | 作品名稱 | 地點 | 負責工作 | ||||
二、聯展資料表(如為個展則無需填寫)
聯展人姓名 | |||
團體介紹 | |||
團體名稱 | 成立年代 | 民國 年 | |
是否登記立案 | □否 □是,立案字號: | 團體人數 | 共 人 |
所在地 | 是否為本市團體:□是□否, | ||
地址: | |||
團體宗旨 (200 字以內) |
三、展覽計畫說明一覽表
(請依以下格式填寫,表格請自行增加。)
展覽名稱: | |
作品類型: | |
預計展出件數: | |
希望展出時間: (請以數字 1、2、3 排序) | 108 年 □9 月-11 月 □12 月-2 月 109 年 □3 月-5 月 註:實際展覽檔期由本館參酌作者排序及展場性質逕行排定。 |
展出內容簡介: | ﹙以 2000 字為限﹚ |
其他附件條列 (如所附畫冊、請柬、剪 報或評論等) | |
整體空間規劃及展場佈置 ( 請參見附件 4 展覽場地 平面圖) | (展場規劃請以圖面模擬示意,並標註作品裝置所需之設備及技術等資料,若有特殊需求,如貴重、易碎或重型立體作品等請補充說明) |
作品展出方式 (可複選) | 牆面掛設。約_______件。 展示櫃陳放作品。約_______件。展示台陳列作品。約_______件。 錄像、影音類型(影音及投影器材請提出規格,本館評估是否提供)。約_______件。 裝置藝術類型,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
四、展品清冊
(請依以下格式填寫,表格請自行增加。)
(請於光碟中另附作品照片清晰檔(300dpi、1-2MB 之 JPG 檔)或作品影片檔。)
編號 | 創作者 | 作品名稱 | 作品縮圖 | 作品尺寸 影音長度 | 媒材 | 展示方式 | 作品年份 |
作品類別 | 送審件數 | 展出展品 | |||||
□平面作品 □立體作品 □空間裝置 □影像多媒體 □其他 | 平面作品 立體作品 空間裝置 影像多媒體其 他 | 件件件件件 | 平面作品 立體作品 空間裝置 影像多媒體其 他 | 件件件件件 |
五、展覽作品資料表
(所附照片至少須呈現 8 件以上作品,如以團體聯展參展,每人至少需提出作品照片 3 張,不得以 1 人作品照片代表。)
編號:
作者姓名 | 作品名稱 | ||
材質 | 創作時間 | ||
規格/cm | 件數 | 組 件 | |
年代 | 展出方式 | ||
作品照片壓縮檔,並另請檢附照片數位檔(原始檔)。 | |||
作品特色及說明(約 150 字) |
註:每張表格請張貼一件作品,本表若不敷填列請自行增加。
本人
同意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工藝交流館展覽申請作業要點」規定申辦展覽。此致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申請人: (請簽章)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工藝交流館 展覽合約書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稱甲方)及 (以下稱乙方),為辦理 展,雙方同意合作辦理,其相關事宜,雙方訂定合約如下:
展出場地:甲方無償提供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工藝交流館場地作為展出及相關教育推廣活動使用。
展出時間: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展出內容:詳乙方展覽計畫申請書。
文宣出版品設計印製:應由乙方負責辦理。展品包裝、運輸: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場地佈置(含佈、卸展等):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展覽相關活動(包含開幕、推廣活動等):應由乙方負責辦理。展品保險: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導覽培訓:為行銷推廣展覽,由乙方於展出前辦理至少 2 場導覽培訓,以利甲方志工及服務員進行該展之導覽解說。展出期間,乙方亦可派員於展場導覽解說。
展出期間,展品若有移出或更換等調整須通知甲方,取得同意後方能執行,甲方將派員於展場協助秩序維持,及確認展品之更動。
排定展覽檔期後,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 2 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於 1 年內不得再向甲方提出展覽,若無故不如預期展出亦不通知甲方者,3 年內不得向甲方申請展出。
乙方須繳納場地保證金新台幣 5,000 元整。保證金繳納、退還辦法依甲方工藝交流館展覽申請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無條件同意就展出內容所提供之文字、圖片等無償非專屬授權甲方以任何形式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與相關利用行為,並擔保展出內容無侵害他人著
作權或任何權利之情事,若因前開情事致甲方權益受損,乙方願負全部賠償責任。
補充協議及疑義解釋: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得以附件補充之,如有疑義應由雙方本友善互助之原則協商處理。
本合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契約人:
甲方:機關: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335 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 11 號後棟 2 樓
電話:00-0000000
乙方:負責人: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本人或聯展代表人,以下簡稱本人),茲同意無償授權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使用本人於 (展覽名稱)所提供之相關文字及作品圖檔等(詳如附件展覽作品清冊)。
本人同意並擔保以下條款:
本人代表全體聯展人提供以下之著作授權,如有異議,願負相關責任。
本人授權之作品(著作)內容皆為自行創作,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且授權作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授權之作品僅供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無限期及不限次數進行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出版,及於相關文宣、雜誌、數位平臺的公開展示播放、刊登等非營利之推廣行為。
為符合資料庫之系統需求,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得進行檔案格式之
變更。
本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本人對授權著作仍擁有著作權。本同意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此 致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立同意書人: 【 親筆簽名蓋印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聯絡地址:
E-mail: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展示設備進、退場作業須知
107 年 3 月 13 版
為使本館公有館舍展示設備進、退場作業順暢並維護本館設施,特定本須知。
展示設備進、退場時,請申請單位填具申請表(附件 1)及展示計畫書提送予本館,經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須申請同意後,方可進場佈置。
進場前請先行至佈展場地拍攝(拍照、錄影)原有損壞部分,並製作成電子檔予本館備查,以維護申請單位自身權益。
佈展時,廠商須依本館下列之規定使用場地:建築本體之相關規定:
申請單位如未依規定使用場地,導致本館建築本體及設施損壞或佚失者,應由申請
單位負賠償責任。
佈展期間不得擅自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及建築本體,展場之牆面、地板、柱面、天花板、玻璃等,嚴禁使用鐵釘、釘槍、圖釘、挖掘打洞、雙面膠或黏著劑直接黏貼。
佈展期間大型展櫃、展品及各項恐傷及館舍本體建築之物件,搬運時應搬離地面或包覆其物件運行,並於擺設位置之地坪上方鋪設保護層,以保地坪免於毀損。
地面及牆柱配置之電箱、自來水孔、排水孔、水龍頭等不得掩蓋或堵住,以利本館
運用及檢修。
註:前項規定,經申請後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館舍電力、自來水、電信設備之裝設規定:
本館公有館舍已設置保全、電信、wifi 等設備,廠商不得自行改裝、拆遷或占為己有等
行為,違者本館得依毀損公物、竊盜等送辦。
展館展示使用之電源、插座等電器設備,如須新增或另外銜接,請事先申請,經許可後方可執行,如因申請單位施工不良所導致損害者,應付全責並照價賠償。
本館部分展示場地提供燈具,如有不需使用之燈具,經本館同意後方可拆卸,集中交予本館清點、存放,並於撤展後由佈展廠商歸位。另本館同意新增設之燈具、軌道燈或其他樣式等燈具,請廠商先行統計數量、型式,於撤展時由本館人員清點後方可運回。
公共秩序及安全:
佈展場地全面禁止飲食(水除外)、寵物、吸菸、含酒精、違禁品、蒸煮食物等危害建築
本體或人身等行為。
展示進場前,申請單位如須使用戶外場地,請設置警示帶。
展示期間本館舍滅火器、偵煙感知器等消防物品,請勿任意移動或搬離至他處。
展場使用期間內,申請單位應自行保管財物、如有財務毀損、滅失或遺失者,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如發生天災、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恐怖活動、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汙染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本館得終止展場內外活動。
撤展規定:
(A) 展期結束翌日起算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撤展程序,並通知本館進行退場檢查作業,
如尚有未清理物件,由本館該業務承辦人代之,後續衍生之費用由佈展廠商負責。
註:前項規定如有契約規定或特殊情形,得經本館同意延長作業時間。
(B) 撤展時,如因展示拆卸造成館舍本體、附屬構件、設備等損害,經本館洽詢專業修復單位開立報價單後,申請單位應照價賠償。
佈、撤展期間各項展品或展櫃等非本館原有之相關物件(含工具)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另,佈、撤展期間,場地開閉由本館該業務承辦人負責。
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簽請館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本館公有館舍地平及牆面材質供參
館舍名稱 | 館舍地板材質 | 牆面材質 | 備註 |
壹號館 | 海島型柚木地板 | 編竹夾泥牆 | |
武德殿 | 紫檀木 | 灰泥壁 | |
武德殿附屬建築 | 耐磨地板 | 內牆:矽酸鈣版 外牆:編竹夾泥牆 | |
四連棟前棟(木造) | 耐磨地板 | 內牆:矽酸鈣版 外牆:編竹夾泥牆 | |
四連棟後棟(磚造) | 磚造 | ||
藝師館 | 耐磨地板 | 內牆:矽酸鈣版 外牆:編竹夾泥牆 | |
工藝交流館 | xx | 內牆:矽酸鈣版 外牆:編竹夾泥牆 | |
xxx古宅 | 1.石板:中庭、門廳之 凹壽與簷廊。 2.斜方磚:廳堂、門廳廂房、書房。 3.六角磚:廳堂與南北廳之簷廊。 4.拼花磚:門廳之後簷廊。 5.卵石:龍虎日月井。 6.三合土:父母房、外 庭、內埕、外埕。 | 1.斗砌牆 2.磚牆 、3 土埆牆 4.板壁 |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展示進場申請表 | ||||
本人 (簽章)同意依貴館「展示設備進、退場使用作業須知」之規定條款,如 違反規定,本人同意依規定計罰。 | ||||
申請單位 | 連絡/負責人(簽章) | |||
緊急聯絡人手機 | 電子信箱 | |||
通訊地址 | ||||
預計佈展日期 | 預計撤展日期 | |||
發包工項 | (Ex:水電工程、木作工程) | |||
使用材料及機具 | ||||
接電需求 | 是□ 否□ | 型式 個(110v 或 220v 座插) | ||
需由館方配合項目 | 是□ 否□ | |||
施工方法 | ||||
審核結果 | 審核日期 | |||
註: 1. 請申請單位填妥相關資料後併同展示計畫書於進場佈展前 14 日內提送本館,經電郵核可後方可於進場施作。 2. 有關佈展時所產生之大型廢棄物,以不影響遊客動線為原則堆置,並於當天運離現場。 | ||||
申請展示承辦人 | 申請展示單位主管 | 管理維護承辦人 | 管理維護單位主管 |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附件 1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退場檢核表 | ||||
展示名稱 | ||||
申請單位 | 申請人 | |||
檢核日期 | 檢核人(簽章) |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狀況說明 | ||
1.各空間門、窗、柱是否有殘膠、損壞 | 是□ 否□ | |||
2.天花板是否有殘膠、損壞 | 是□ 否□ | |||
3.柱面是否有殘膠、損壞 | 是□ 否□ | |||
4.玻璃是否有破損、殘膠 | 是□ 否□ | |||
5.地坪是否有破損、殘膠 | 是□ 否□ | |||
6.xx環境是否破壞、殘膠 | 是□ 否□ | |||
7.電器設備復原 | 是□ 否□ | |||
8.電盤無接電 | 是□ 否□ | |||
9.排水設備 | 是□ 否□ | |||
10.環境清潔 | 是□ 否□ | |||
11.異常狀況 | 是□ 否□ | |||
12.檢核結果 | 是□ 否□ | |||
[改善、拆除、重作之期限]: | ||||
[備註]: | ||||
申請單位 |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 |||
(簽章) | 展示承辦人 | 展示承辦單位主管 | 管理維護承辦人 | 管理維護單位主管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工藝交流館受理展覽申請
放棄展覽切結書
本人(團體代表人)_________前日參與 貴館「工藝交 流館」受理展覽申請,惟本人因已另有規劃,不克如期辦理前開展覽,爰放棄此次展覽資格,並於 1 年內不得向 貴館提出展覽申請,絕無
異議。特此回函,敬請諒察。
此致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立書人: (請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