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章所称“承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本章所称“发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为委托“招标人”招标的本项目“建设单位”。)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计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实际竣工报告为批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
中标让利系数为 ;
签约合同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暂列金 4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日 期: 日 期: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行造价、质量、工期、安全、xx施工管理等全面承包方式。
2、材料及设备供应
2.1 除甲供或就地取材的材料及设备外,其他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用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
3、付款方式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中标让利系数)+暂列金额,(暂列金 40000元)。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格。合同价在付款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税收应缴纳在项目所在地,支付工程款应凭税务部门的发票支付工程款。
本工程不进行中期支付,付款进度如下:
①绿化工程养护期为 2 年,工程验收合格、经相关部门审计后支付至绿化工程款审定金额的 80%,20%(含 1.5%的保修金)作为保活养护费用,绿化工程在 1 年养护期满后,经发包方验收合格(苗木保存率 85%以上,通过补植成活率 100%)后,支付保活养护费的 50%(无息)。余款在 2 年养护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保存率 95%以上,通过补植成活率 100%,保存率未能达到要求的,则延长养护期半年),一次性付清(无息)。
②其余工程(除绿化工程),工程验收合格、经相关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8.5%, 1.5%结算审定价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后无息退还。
注:
(1)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变更,暂不列入工程进度款,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经批准工程量清单之外增加的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列入工程结算、进度款暂不支付。
4、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
4.1 合同价: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格。合同价在付款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甲供材料价。
4.2 竣工价款的结算:
(1)、工程量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及相关的
(2018 版)计价依据、婺区政办【2013】63 号《关于印发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婺区政办【2013】64 号《关于印发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规则计算工程量。
(2)、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a、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投标报价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让利系数),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
b、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新增加材料设备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乘以(1-投标让利系数)进行结算。
4.3 竣工结算在以下情况下不能调整:
①中标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
②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其费用不能调整;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省定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5、履约保证金
5.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
(转账)、银行支票、 汇票(根据金市建综 【2016】95 号规定,允许选择金华(区域)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金华(区域)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单,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2%。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 50%、工期保证金占 20%、xx施工保证金占 1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 20%。
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账 号:
开户银行:
5.2 质量保证金方面: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承包人将按 100%的质量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5.3 工期保证金方面: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误 10 天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延误 11-30 天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违约金(含前面的 10 天);延误 30 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含前面的 30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
若中途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不支付工程款。
5.4 xx施工方面:承包人必须按婺城区城建局、金华市建设局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xx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xx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xx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
5.5 项目管理班子方面:承包人对承诺的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须全部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则分别处 5000 元、3000 元及五大员每
人 1000 元的罚款;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经发包人同意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更换项目经理,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
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 22 天,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分别按 1000 元/天、500 元/天、2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6 如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价款的 5%的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7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 6、其它有关说明
6.1 如因工程质量不能保证、进度严重滞后的,经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相应处罚后责令其更换项目班子成员,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如更换后的项目班子仍不能对工程有改观的,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其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6.2 对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 30%的,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并不再支付工程款。
6.3 每天上、下班时间到工地监理处签到,作为缺勤处罚依据。
6.4 本工程一旦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6.5 民工工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6 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人须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工程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7 未尽事宜,由招标人、中标人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 7、其他
⑴ 施工中发生与纠纷,施工方需及时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协助解决。
⑵ 施工中与图纸不符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必须按发包方出具的签单施工。
⑶ 施工中发生自来水管等破裂,承包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
⑷ 污水管线施工应按发包方放样铺设。
⑸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追加费用:工程审价结束后,当核减金额超过 5%送审金额的或出现核增金额的,由此产生的追加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等经业主同意后于竣工验收时一并调整。
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为工程质量保证(保
修)金,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廉政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根据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 号)和《金华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细则》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廉政建设的有关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确保国有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达到投资的预期效益。 的项目发包方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同时做到: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察、人民检察院、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xxxx《金华市建立健全惩治和与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细则》和金华市监察、人民检察院、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双方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按法定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按法规规定备案,以备
案合同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的唯一依据。双方不私下签订“黑白”和“阴阳”等不良行为的合同。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纪检(监察)、国资、检察、财政、审计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
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时,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
1.必须秉公办理,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2.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自身支付的费用等。
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
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自定材料供应商。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甲方按经过法定部门备案的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有意刁难、拖欠乙方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金华市政府的规定,甲方不得肢解工程发包等。
甲方原则上不设定暂定价,确需设定暂定价时,对暂定价实行:一是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公开招标:二是报请财政、审计等权限部门共同商定签证价,并形成会议纪要。
甲方不得自行组织工程分包,若要设定工程分包时,必须按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乙方组织公开招标。
(五)甲方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过法定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
1.指定乙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强制乙方垫付工程建设资金 。
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自身应同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应属甲方交纳的规费不得由乙方垫付。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自身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费用等。
(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违反规定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违反规定的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以上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以上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处理的,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
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承发包合同及附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交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xx)
代表:电话: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xx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_______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xx施工要求的。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 30 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_____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
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xx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14、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围墙、安全防护栏和安全警示牌。承包方对闯入施工现场的学生等与施工无关人员有及时阻止的责任。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遇事应主动联系发包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 4 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 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 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 50 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
证上岗乙方应承担 100 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 100 元至 500 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 200 元至 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 3000 元至 10000 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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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及说明
(另外成册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