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包括: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版)的第四章第二节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 招标人在根据本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 地 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
2 | 1.1.2.6 | 监 理 人:待定 地 址: / 邮政编码: /试验检测单位:待定 地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 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15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资料 7 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4 | 16.1 |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 .1 或第 16.1 .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x按第 16.1 .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开工预付款金额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金额,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金额为安全生产费用的 30%。 |
16 | 17.2.1 (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 | 17.3.2 (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
18 | 17.3.3(1 ) |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的 80%时停止支付,结算评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评审价的 97%,若承包人以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的,结算评审结束后且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后支付至结算评审价的 100%,最终支付金额 以当年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为准。 |
19 | 17.3.3(2 )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违约金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短 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签约合同价 。 |
21 | 17.5.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2 | 17.6.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3 | 18.2(1) |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4‰;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29 | 20.5 |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 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为其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为其投入到本项目的施工设备购买财产保险。否则发包人将代承包人购 买并从承包人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相应的保险费用。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31 | 27 | 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中所有的“交工”或“竣工”均指一阶段验收。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 一般约定
将第 1.1.1.8 目修改为: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4、表 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x项补充第 1.1.2.9 目
1.1.2.9 业主:同“发包人”。
1.1.2.10 监理单位:同“监理人”。
1.1.2.11 细目:同“子目”。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补充资料、补充协议书和往来函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专用条款; (9)技术规范;
(10)图纸;
(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在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1.6.3 项后增加一个段落,内容如下:
没有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6.4 图纸的错误
第 1.6.4 项补充: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的合同文件的明显差错,但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x款最后一段补充细化后内容如下: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3.1.1 项“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后增加一句“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这种决定并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否认或发包人事后修正。”
3.3 监理人员
在原合同通用条款 3.3.4 条款后增加 3.3.5 条款,内容如下:
3.3.5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现场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下称总监办)、其下设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办负责人,全面负责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本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在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3.5 条款后增加 3.6 条款,内容如下:
3.6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关系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的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计、付工程款。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本项补充:
省、市和地方有关单位收取的税费和规费(包括但不限于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19〕544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单价或总价中,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及/或有关部门要求由发包人统一代扣代缴时,则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或其特殊分包人缴纳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相关税收和费用,并在承包人的一切应得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否则发包人将指定制作与设置,发生的费用在其工程款中扣除。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本款细化为:
(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
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地方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发生任何影响交通畅顺而导致的索赔、诉讼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合同段设计图纸关于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的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汛期施工、防汛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应包括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承包人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凡是合同段内与现有的管线、管道(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油管等)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承包人应将其采取各种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管线、管道不能正常运作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7)凡是与已建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承包人应将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公路不能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对公路的破坏未按地方要求及时修复或提出免除责任但不能令地方和发包人满意,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8)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对其他工程项目造成破坏,如对边坡、边沟等造成的损坏,应由
承包人负责对其进行恢复。如未及时进行恢复,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恢复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将本款内容补充细化为:
承包人负责修建或使用的临时道路、桥梁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并为上述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协调及安排。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于此项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否则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维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1.10 其他义务
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4.1.10(2)内容补充细化如下:
(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的 4.1.10 条款的第(4)条内容补充细化如下: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必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工程师、业主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24 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并不得索赔因修复或返工而延误的工期。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必须满足 JTG 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业主与监理部门联合例行检查时,工程实测项目中关键项目(评定标准中带 "Δ"标识)合格率低于 90%,且检测值超过规定极值,其它实测检查项目(包括平整度(三米直尺)、抗滑构造深度)合格率低于 90%时,罚款 1000~5000 元/次。并应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项目进行返工处理。
b. 施工工艺要求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
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比交通运输部招标文件范本及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标准要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除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外)。
c. 卫生与供水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
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d.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
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2 履约担保
x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
在原条款 4.3.3 项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
如出现违规分包(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
分包必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是分包内容只能是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二是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三是分包应按合同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四是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即分包只能进行一次。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款补充第 4.3.8、4.3.9 项:
4.3.8 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根据金额规模可以通过合法方式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
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
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
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
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相关要求。
如发生专用条款第 11.5 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
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 11.5 款执行。
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3.9 发包人的强制分包
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A、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 100 章中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进度奖金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B、发包人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单位按最高投标限价时点或编制时点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
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4.4 联合体
删除原 4.4 条款。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在原合同通用条款 4.6.1 末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 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将第 4.6.3 项细化为: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1) 未经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在合同签订后 21 天内不到现场则视为不到位。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备选人员)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更换人员或人员不到位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项目经理 10 万元/人次;总工程师 5 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调整不能超过 20%,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超过 20%以外的的部分需取得发包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并缴纳违约金 3 万元/人次。未经监理人批准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将按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也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3)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的要
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5000 万元施
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否则
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否则按附件八视为承包人违约。
(5)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在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4.6.5 项后增加 4.6.6~4.6.7 项,内容如下:
4.6.6 劳务聘用
(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6.7 施工员登记制度
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4.9 条款修改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1 不利物质条件
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4.11.1 项约定为: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遇到的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不适用。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 5.4.2 款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款后增加 5.5 款如下:
5.5 代用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产生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
(5)价格上的差异;
(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 14 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将本款第 9.2.5 项修改如下:
根据国家、省和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具体组成如下: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102-3 | 安全生产费 | |
102-3-1 |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总额 |
102-3-2 |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 总额 |
102-3-3 |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 总额 |
102-3-4 |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总额 |
102-3-5 |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总额 |
102-3-6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总额 |
102-3-7 | 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总额 |
102-3-8 |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 总额 |
102-3-9 | 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 总额 |
发生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金额的 1.5%。
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安全费用清单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
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
第 9.2.6 项细化为:
承包人对其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 9.2.8(4)目细化为: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专职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如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在本款增加第 9.2.12 项:
9.2.12 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和责任(包括对项目本身及参建各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对项目邻近区域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9.4 环境保护
在 9.4 款下增加 9.4.12~9.4.15 项:
9.4.12 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及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
9.4.13 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
9.4.14 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xx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5 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在原合同通用条款 9.5 后增加 9.6 条:
9.6 xx施工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遵守xx施工,并将为完成下述xx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中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未完成相应工作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从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扣回为完成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必须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区有关xx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xx施工责任制,建立健全xx施工管理机构,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xx施工规章制度,做好xx施工教育、培训及xx施工管理台帐,并按期进行xx施工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反xx施工的现象与问题并立即进行改正。
(2)在各施工方案中必须明确确保xx施工的具体措施,经监理人批复后实施。
(3)所有结构物施工点均需设置标志牌,注明结构物的结构形式、施工工期、施工负责人、质量责任人等,三岔路口及便道口明显处设指示牌。必要的地方设安全警示牌。
(4)施工现场整洁xx(如料场整齐分区明确、消防安全设施齐备等)、施工场地硬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按相关要求保持驻地建设的整洁和美观,功能区分明确。驻地建设须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5)驻地建设及其他临时工程的拆除及恢复
在征地红线外搭建临设或建设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定协议,同时应注意配合沿途景观及有关要求。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自费拆除临时驻地建设(除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保留必要的设施之外)及其他临时工程,并按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恢复绿化。正确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避免人为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斗殴事件发生。
(6)正确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避免人为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斗殴事件发生。
(7)沿线施工便道要贯通,表面要坚实、整洁、平顺,必要的地方搭设临时便桥。
(8)用电要规范化,沿线所有临时用电线路要架空、稳固,配电箱要加盖加锁。
(9)在工程建设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xx施工存在的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隐患消除并接受 22.1 条款规定的处罚。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x款细化后内容如下: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该计划要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计划的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
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合同进度计划的提交要求如下:
(1)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计划和月度计划应按要求报监理人审核调整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5 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提交施工总体计划。监
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3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根据全线总体施工进度的统筹安排,对承包人的总体计划和月度计划做适当调整,通过监理人下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细化后内容如下: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上一个进度计划结束的 15 天前提交给监理人。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
度不符合按 10.1 款中第 1 点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的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完工。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的 3 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则监理人可在下一次支付证书中扣留 3 万元人民币,直到提交符合要求的进度计划后的下一次支付证书才停止扣留此项金额并全部返还给承包人。
删除 10.3 款年度施工计划。
10.4 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
在本款内容最后增加下述段落: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相应的月度用款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度调整用款计划。报送计划的同时应报相应的用款计划。
增加 10.5 项如下:
10.5 工程进度记录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
(a)气象条件; (b)施工记录;
(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d)承包人人员统计;
(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
(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
(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
由此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在本款末补充增加:
承包人签署合同后,监理人应及时签发开工令,无论承包人施工准备期是否具备开工条件都必须按照本条款载明的时间计算工期,并不得以此作为工期延后的理由,但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并不妨碍承包人继续完善各项工作直至取得监理人的认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发生了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本款后增加第(6)项,内容如下:
(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计划任务,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 4.3.7 款将该标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对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对承包人的合同价做相应调整,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特殊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1.6 工期提前
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 11.6 条款。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12.1 项第(6)点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②由于工程进度不xx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原合同通用条款 12.2 款约定为:
由于发包人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 13.1.1 项内容,代之以“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的合格等级。”
在原合同通用条款 13.1.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招标文件附件八《工程质量、安全及xx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的规定进行的处罚。该处罚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
删除原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 13.5.1 项内容,代之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的 24 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4.试验和检验
在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后增加第 14.5 条款
14.5 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15.变更
15.2 变更权
将原合同通用条款内容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后作为(1)条,增加第(2)和(3)条内容。
(2)15.1(2)、(3)、(4)、(5)条如不涉及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变更项目按合同有关条
款不能做费用增减的,则此类变更不进行变更后的作价;凡属承包人包干或视为承包人应承担风险的项目(如实际施工中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图纸所列数量的出入),不作为工程变更处理。
(3)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某项设计变更对技术标准、质量、造价的影响大小来确定此项设计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或由业主委托的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承担,或直接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承担。所有的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业主审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供各方严格执行,任何未经业主同意批准的设计变更均不作为变更计量的依据。
15.3 变更程序
将 15.3.3(1)修改为“(1)变更指示只能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在本款第 15.3.3 项后增加(3),内容如下:
(3)没有发包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5.1(2)、(3)、(4)、(5)条如不涉及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变更项目按合同有关条款不能做费用增减的,则此类变更不进行变更后的作价;凡属承包人包干的项目或视为承包人应承担风险的项目,不作为工程变更处理。
在本款第 15.3.4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同时工程变更还应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省厅粤交基[2006]27 号、《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 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2352 号)}及发包人颁布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代之以:变更后的工程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
(1)当本合同段或本项目其它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单价时,经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可直接套用该单价。
(2)当本合同段或其它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3)如变更工程项目不符合第(1)、(2)点的条件时,则按交通部及国家专业部门的有关专业工程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3832-2018、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 粤交基〔2009〕1350 号)和计价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3830-2018)
以及相关规定,按照业主招标时采用的工料机预算价及费率编制工程预算(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 2022 年 4 月广州信息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 2022年 4 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21〕42 号)),再按照投标人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比例确定变更单价。对招标预算缺少的材料、设备或与招标预算规格不符的材料设备,应按照业主编制预算同期市场的单价作为预算单价。变更预算以业主编制或审核的为准。
(4)当本合同段的工程性质、规模、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有权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1)、(2)、(3)点中任何一条来确定变更工程费用。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 15.5.2 款内容。 16.价格调整
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16.1 条款和原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 条款内容,代之以:
16.1 物价波动的价格
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量清单单价一律为固定价格,不因物价和政策等任何情况变化而做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
(相对于本招标文件)所增加的相应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本款 16.2 条款后增加 16.3 条,内容如下:
16.3 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在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 17.1.4(7)后增加“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承包人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本款补充第 17.1.6 项,内容如下:
17.1.6 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
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定计量,暂定计量金额最高不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的 70%。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结果进行实际计量,并扣回已暂计量的金额。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低于暂定计量金额,则在本标段其他工程项目的进度款中扣回。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17.2.1 中第(2)点内容,代之以“(2)本项目不设置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17.2.3 中第(2)点内容。本款补充第 17.2.3(3)项,内容如下:
17.2.3(3)如有需要,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工程需要的预付款月扣款比例。
增加 17.2.4 款 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金额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金额,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金额为安全生产费用的 30%。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与开工预付款规定一致。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约定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5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将本款第 17.3.5 项细化如下: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8〕14 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交运函〔 2019 〕1541 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工作。
本款补充第 17.3.6 项:
17.3.6 工程款代支付
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
17.4 质量保证金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己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本款补充第 17.4.4 项:
17.4.4 竣工验收时,如果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评分小于 90 分,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以此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惩罚金。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1)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结算金额以承包人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中标单价,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且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8. 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综合考虑在相关子目清单报价中。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在 19.2.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
本款补充第 19.2.5 项:
19.2.5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9.7 保修责任
x款补充:
(5)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损失进行自费修复,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① 承包人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② 承包人的施工擅自改变或变更设计文件;或
③ 由于承包人施工工艺控制不严;或
④ 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或
⑤ 路面服务功能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和行车需要(如车辙过大,构造深度不足,路面裂缝过多)等;或
⑥ 未妥善考虑砼构件的耐久性,出现非受力裂缝或砼表皮脱落等;或
⑦ 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工作缝;或
⑧ 由于其它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损失。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x款最后一段内容修改如下:
在最后一段末,删除“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并代之以“先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
20.4 第三者责任险
将 20.4.2 款最后一段内容修改如下:
在最后一段末,删除“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并代之以“先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
20.5 其他保险
x款约定为:
承包人的其他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为其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为其投入到本项目的施工设备购买财产保险。否则发包人将代承包人购买并从承包人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相应的保险费用。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20.6.1 款内容,约定为: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及保单副本。
(2)在发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应由其办理的保险后,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上述一切理赔工作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费、诉讼费用等其他开支。
20.6.6 报告义务
在原合同通用条款 20.6.6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而造成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额,应由承包人负责。从保险人处获得的偿额若不能全额补偿承包人损失的差额部分及免赔额,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干预、罢工、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政府禁 令、禁运等。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本条款第(6)项后增加第(7)项内容,原第(7)~(10)项序号依次为(8)~(11): (7)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将被视为违约行
为,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工程,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将本款第(4)项内容补充细化如下:
(4)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按本招标文件附件八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本款后增加第(5)、(6) 、(7)项,内容如下:
(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
(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惩罚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
(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可部分或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各项奖励(具体措施按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删除本款。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原合同通用条款中第 22.2.4(4)款内容,代之以“(4)人员、设备等的退场费将不予考虑。”
24.争议的解决
24.2 友好解决
原合同通用条款 24.2 条,约定为:
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发
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人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纠纷中的问题,双方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增加第 25 款
25 本项目需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
25.1 本合同未尽事宜
x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帐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有关评比方案等,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25.2 认可不免除责任
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25.4、25.5 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5.3 偷工减料的处罚
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骗手段所致,承包人应对每项这种不合格的工程承担 50,000 元罚款。
25.4 任何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在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的检查中,如发现有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按发包人下发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
25.5 其他违规情况
承包人如污染环境未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未按照发包人有关要求进行操作,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5000 元整的罚款,同时不免除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及义务。
25.6 发包人及相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抽查
发包人及相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及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或材料,除将该分项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所有涉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还将扣减该分项工程价格的 2%作为处罚。
增加第 26 款 26.诉讼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中的一方可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诉讼的意向,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诉讼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诉讼而有所改变。如果诉讼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 三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及反商业贿赂协议附件二:廉政合同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四: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附件五:主要设备最低要求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附件七: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
附件八:工程质量、安全及xx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附件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
以上格式参见如下附件。
附件十: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十一:劳务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以上示范文本见厅《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附件。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及反商业贿赂协议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内容: 由 K +至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承包范围: 。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补充协议书和往来函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B,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A】;
(6)通用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 技术规范专用条款;
(9) 技术规范;
(10) 图纸;
(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 元(¥ )。该签约合同价为单价合同,结算方式以清单单价与核定的工程数量计算为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的 80%时停止支付,结算评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评审价的 97%,若承包人以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的,结算评
审结束后且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后可支付至结算评审价的 100%,最终支付金额以当年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为准。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和支付必须符合《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 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 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交运函
〔 2019 〕1541 号)和《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 37 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承包人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承包人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人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为进度款的 %(以投标函或中标通知书单列的人工费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建设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承包人最迟应在每月 20 日前支付上月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发放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总额的,承包人按时补足。承包人还应按规定购置电子考勤设备,及指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10.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支付必须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6 号)的规定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11.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本协议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与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人员的贿赂,具体由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界定。
二、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xxxx贿赂;收受贿赂的人员,甲方给予解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甲方人员主动索贿,乙方不配合甲方或其上级机关调查其人员受贿行为,将视为乙方违反协议,经核实后,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四、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贿赂甲方人员,以图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经核实后,乙方需向甲方按合同标的额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其中:
1、100 万元以下的合同,支付标的额 20%的违约金;
2、100 万-1000 万元(含)的合同,100 万元按 20%、超出 100 万元部分按 15%,累计支付违约金;
3、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100 万元按 20%、100 万以上-1000 万元(含)按 15%、超出 1000万元部分按 10%,累计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含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贿赂甲方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或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若甲方人员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反映给甲方、并提
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七、甲方设定专人专线接受乙方反映情况,电话: ,联系人:
八、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关系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九、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事宜按主合同约定执行。十、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xxxx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 标段 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等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 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与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 人 员 | 数量 (个) | 资 格 要 求 |
1 | 计划工程师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有负责计划累计 3 年类似工程的经验,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甲级造 价人员证书。 |
2 | 道路工程师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3 | 试验工程师 | 1 | 工程师,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原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水运试验 检测师资格证书,至少 3 年从事类似工程试验工作经验。 |
4 | 质检工程师 | 1 |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5 | 测量工程师 | 1 | 工程师,累计 3 年类似工程经验。 |
6 | 财务负责人 | 1 | 会计师,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7 |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 1 |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 类证 书,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工作经验。 |
8 | 内业资料员 | 1 | 资料员,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作经验。 |
9 | 路面摊铺机 操作手 | 1 | 中级或高级技工,至少 3 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附件五 主要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1 | 沥青拌合设备 | ≧240t/h | 台 | 1 |
2 | 装载机 | 斗容量 3-5t | 台 | 1 |
3 | 沥青摊铺机 | 摊铺宽度≧7.5m | 台 | 1 |
4 |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 ≥11T | 台 | 1 |
5 | 汽车式起重机 | 台 | 1 | |
6 | 空压机 | 3-6 m3/min | 台 | 1 |
7 | 铣刨机 | 台 | 1 |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
22.1.2 附表 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
序 号 | 合同依据 | 违约内容 | 违约金标准 | 备注 |
1 | 1.6.3 | 未得到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对施 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 2 万元/次 | |
2 | 4.3.3 | 违规分包或转包 | 30 万元/次 | |
3 | 4.6.1 |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 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 场,从第 6 天算起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2 万元/人日;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1 万元/人日 | 如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 15 天未安排 相 关 人 员 进场,将要求其更换人选,同时执行人员更换违约 条款 |
4 | 4.6.3(2) | 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 项目连续工作不足 1 年。 | 1 万元/人次 | |
5 | 4.6.3(3) |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驻守现场不足 22 天/月,处以不足天数的罚款。 | 5000 元/天 | |
6 | 4.6.3(4)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每 5000 万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不足 5000 万至少配备一名)。 | 5 万元/人次 | |
7 | 4.6.3(5) | 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等)。 | 1 万元/次 | |
8 | 4.6.6 | 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 的。 | 10 万元/次 | |
9 | 4.6.7 | 分项工程的施工员没在现场管理的 | 1000 元/次 |
序 号 | 合同依据 | 违约内容 | 违约金标准 | 备注 |
10 | 4.6.7 | 重要工序(桩基、面层施工等),没 有施工员在现场管理的 | 2000 元/次 | |
11 | 4.6.7 | 超过 24 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 施工的 | 5000 元/次 | |
12 | 5.3.1、6.4 | 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将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 1 万元/台,同时 处以 1000 元/天的罚款直至承包 人纠正为止。 | |
13 | 6.1.1 | 按施工进度计划须到位而未到位的主要设备,或擅自改变主要设备型号。 | 1 万元/台,同时 处以 1000 元/天的罚款直至承包 人纠正为止。 | |
14 | 6.3 |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 1 万元/台,同时 处以 1000 元/天的罚款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 | |
15 | 11.1.1 | 承包人未按期开工 | 参照工期延误的 标准扣除违约金 | |
16 | 11.5 |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按照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第 11.5款规定的标准扣 除 | |
17 | 19.2.2(1) | 承包人未设立缺陷责任期内的留守项目部 |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 第 19.2.2(1) 项 规 定扣除违约金 10 万元 | |
18 | 19.2.4 | 承包人未履行监理人的指令对缺陷 | 应由承包人承担 |
序 号 | 合同依据 | 违约内容 | 违约金标准 | 备注 |
工程进行修补、修复或重建,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 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按该项修复和查验费用的 10%扣除承包人 违约金。 |
附件八:
工程质量、安全及xx施工、环境保护等处罚项目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xx及砌体工程 | 1 | xx施工未采取临时防护排水措施的,每处罚款 2,000 元。 |
2 | xx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 2,000 元。 | |
3 | 路槽底面以下 0-80cm 范围内,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 10cm,在 80cm 以下的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 15cm。违者每次罚款 2,000 元。 | |
4 | 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检测段罚款 2,000 元。 | |
5 | 软基换填处理未将软土清除干净就进行回填施工的,每处罚款 2,000 元。 | |
6 | 结构物台背回填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违者每次或每处罚款 2,000 元: (1)除肋式及桩柱式外,回填必须在上部结构安装完毕,结构物验收合格,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的 85%后方可进行; (2)回填必须在构造物两端对称填筑压实,以免产生变形、破坏,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 20cm; (3)回填界面xx填筑时必须超填 50cm 以上,超填部分回填施工前清除,保证界面密实; (4)回填砂施工采用水密法,配合插入式振捣捧小型夯实设备,小型压路机进行,必须达到设计压实度; (5)台背填料及回填断面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
7 | 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项罚款 2,000 元,并作返工处理: (1)不得采用风化石,表面石料粒径需≥30cm; (2)构造物表面平顺,无凹凸扭曲现象,砂浆抹边的棱角线、平直度:2m 拉线(直尺)检查≤10mm; (3)上边坡护面墙砌体一律勾凹缝; (4)勾缝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纹和脱落现象,缝宽统一; (5)石缝不大于 40mm,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不得有空洞; (6)层间错缝不大于 80mm,三块石相接空隙不大于 70mm; |
(7)砂浆抹面,平整度用 2m 直尺检查≤8mm,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8)泄水孔排列整齐、按设计设置坡度,无堵塞现象; (9)截水沟与实际地形砌顺,要求线形顺畅,地形无变化时,不得出现弯曲。 | |||
8 | 浆砌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 2,000 元: (1)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 (2)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 (3)砌缝内砂浆不饱满的; (4)砂浆不采用机械拌和的; (5)砌缝没有错开的; (6)砂浆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沟底未清理干净,有浮土、泥浆等杂物的; (8)施工后不进行养护的。 | ||
9 | 排水盲沟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碎石含泥量超标的,土工布铺设不符合要求的,违者每处罚款 2,000 元。 | ||
类别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
路面工程 | 1 | 路面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平整度和路拱度符合要求,违者每处罚款 2,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2 | 路面结构层未采取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注砼,每次罚款 200 元。 | ||
3 | 结构层水泥含量未按图纸要求,超出规范允许的,每次罚款 5,000 元,并作返工处理。 | ||
4 | 路面结构层厚度未按图纸要求,超出规范允许的,每次罚款 8,000 元,并作返工处理。 | ||
5 | 路面基层施工完成后,未及时采取洒水、封闭交通、覆盖等有效措施进行养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0 元(每 1000m2 按一处计,不足 1000m2 按一处计)。 | ||
6 | 路面基层施工严禁采用路拌方式,每违反一次罚款 10000 元,并进行返工。 |
7 | 沥青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罚款 1,000 元:1)级配碎石基层边线不整齐、松散,密实度不满足设计要;2)基层表面不干燥,有杂物和浮土,路拱不符合设计要求;3)料源发生变化时,没有重新作试验,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4)各种称量装置没有定期标定;5)检验项目、方法、频率,没有按设计或规范要求执行;6)沥青混合料的摊铺温度不符合规范要求;7)平整度没有达标;8)下雨时摊铺,或雨后地面过湿而没有采取措施就摊铺的;9)纵横缝设置没有按要求放样或接缝。 | |
安全生产 | 1 | 基坑开挖未有效围护的,桩孔施工后未加盖的,每处罚款 1,000 元。 |
2 | 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罚款 1,000元。 | |
3 | 出现以下情况每次罚款 1000 元: (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 (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 (3)每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规程; (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 (6)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 (7)赤脚或穿拖鞋。 | |
4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罚款 2,000 元。 | |
5 | 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罚款 2,000 元。 | |
6 | 安全生产员不在施工现场,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现一次罚款 1,000元,并立即纠正。 | |
7 | 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罚款 500 元,并限期纠正。 | |
8 | 工棚、机械设备、施工现场,防洪、防台风措施不当,每处罚款 2,000 元,并限期纠正。 |
9 | 占用道路施工人员未穿安全服,忽视道路安全,每处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0 | 应设置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不准确、不齐全、不鲜明,每处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1 | 施工现场杂草、树木有焚烧、乱动火者,每处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类别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安全生产 | 12 | 电焊、气焊场地不当、方法不妥、通风不好的,每处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13 | 拉电线不按规定,有电线陈旧、裸露,有乱接乱拉地线行为的,每处罚款 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14 | 承包人如在本年度内发生重伤施工(一次事故中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或机具、设备事故损失 5 万元以上者,扣罚承包人 3 万元;承包人如在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者,扣罚承包人本年度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扣罚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其安全生产费用不足部分在工程计量中扣除补足。 | |
15 |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的行为,依严重程度罚款 500~5,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xx施工 | 1 | 施工废料乱堆乱放的,每次罚款 3,000 元。 |
2 |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沟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违者每次罚款 3,0000 元。 | |
3 |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后果,引起群众抗议、投诉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罚款 10,000 元。 | |
4 | 弃土、弃渣占农田果园、堵塞水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每次罚款 5000 元。 | |
5 | xx施工制度不健全,罚款 10,000 元,并限期纠正。 |
6 | xx施工教育内容不全面或无xx施工教育,罚款 5,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7 | 以下问题发现一处罚款 500 元:1)材料堆场、材料加工场、出入口、办公室等无硬地化;2)施工道路无硬地化;3)场地不平,坑洼积水;4)材料无标牌明示;5)某些材料堆放应采取搭棚等风雨防护措施的而未采取;6)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未设置禁火标志,或未放灭火器材;7)临时排水不畅;8)填方施工时不设临时急流槽;9)挖方施工欠规划、欠秩序,排水不畅,形成积水坑; | |
8 | 未按照有关道路施工xx标准组织施工,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9 | 废料、废渣或弃土堆乱弃于公路附近而未运到弃土场,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0 | 弃土场流水对附近水体造成污染或淤塞,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1 | 施工污染附近水域、河流、农田、居民区等,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2 | 交叉点、危险处应放标志牌、警示牌处而未放,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3 | 危险点夜间不设置警示灯或警告牌,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4 | 其他违反xx施工的问题,依严重程度罚款 500~2,000 元,并限期纠正。 |
类别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环境保护 | 1 | 施工方案中没有环保措施,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2 | 环境保护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不健全,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3 | 未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帐,报送资料不及时,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4 | 驻地环保设施不完善或设施缺乏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视严重程度罚款 1,000~10,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5 | 临近居民区施工噪声超标,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6 | 施工废料、废渣或弃土乱堆乱弃于施工现场而未运至弃土场,罚款 2,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7 | 施工废水、废气或粉尘排放未经处理而对xx造成污染,罚款 2,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8 | 生活污水没有处理直接排放而造成污染,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9 | 生活垃圾没有集中且定期运走而造成污染,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10 | 驻地噪音超过有关的规定,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罚款 1,000 元,并限期纠正。 | |
内业资料 | 1 | 开工前须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照划分进行归纳收集,违者每次罚款 2,000 元。 |
2 | 内业原始资料弄虚作假的,不及时填写的,填写不完整规范的,每次罚款 1,000元。 | |
3 | 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有关要求采用文件盒及时归档,每次罚款 500 元。 | |
4 | 分部工程完成时,须将原始资料、施工记录、进度照片等资料整理归纳,装订成册,违者每次罚款 2,000 元。 | |
5 | 试验设备不齐全,未建立试验台帐,每次罚款 5,000 元。 |
其他 | 1 | 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就进行施工作业的,每次罚款 2,000 元。 |
2 | 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人签认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 5,000 元。 | |
3 | 要求返工的工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返工或要求清除出施工现场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出场的,每延误一天罚 1000 元。 |
附件九: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
致: (发包人)
我单位 (投标人全称) 参加 (项目名称) 施工的投标,若有幸中标,我单位在此承诺:
一、本项目我单位承诺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 号)及《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 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二、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我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并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总额时,会按时补足。
三、承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用于其他用途,不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现金。我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方可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结清工人工资并取得发包人对工程完工且我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才可以申请撤销,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四、接受发包人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配合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接受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为人工费占中标金额的比例,发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五、承诺本项目开工前,我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我单位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我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我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
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项目开工前,按照合同总造价 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现金缴存,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存。
八、其他未尽事宜,我单位承诺按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投 标 人: (全称) (xx)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亲笔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