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产品:15 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聚醚单体、10 万吨/年脂肪醇醚(AEO)、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9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投资协议》中的二期项目投资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与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届时公司将根据签署的新的投资协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再另行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2、《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投资协议》中有关营业收入、税收贡献、产值等条款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概述
2020 年 12 月 13 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或“甲方”)签订《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海南洋浦拟投资建设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其中一期项目投资 4.5 亿元建设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新材料产品暨 15 万吨/年聚醚类高性能减水剂单体、10 万吨/年醇醚、 10 万吨/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二期项目预计投资 12 亿元投资建设天然脂肪醇、碳酸乙烯酯及特种精细化工产品等(二期项目投资将根据后续情况双方会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具体建设内容以项目最终备案文件为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2020 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其中二期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根据后续与洋浦管委会签署的新的投资协议再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洋浦管委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法人任清华,为议事协调机构性质,根据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3 次会议精神于 2007
年 8 月设立。洋浦管委会职能: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研究议定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洋浦经济开发区与xx区域的经济社会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海南洋浦 20 万吨环氧乙烷配套衍生产品项目;
2、项目产品:15 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聚醚单体、10 万吨/年脂肪醇醚(AEO)、
10 万吨/年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AES);
3、项目实施主体: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5、资金筹措:本项目报批总投资 45000 万元,其中:固定建设投资权益资
本 10733.5 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 1187.5 万元、辅底流动资金权益资本:2423.7万元。公司将采用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四、项目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甲方同意乙方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落地后有利于甲方打造石化产业链,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项目所需原料海南炼化 100 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工程副产的环氧乙烷,由甲方协调海南炼化乙烯项目生产的 20 万吨/年环氧乙烷供应。
1.4 本项目一期项目投资 4.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6 亿元),建成正
常运营后,五年累计营业收入约 50 亿元,五年纳税总额约 2 亿元(开发区给予的相关优惠税收补贴政策或今后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调整产生的影响除外),创造直接工作岗位约 200 人。二期项目预计投资 12 亿元(二期项目投资将根据后
续情况双方会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建成正常运营后,五年累计营业收入约 100
亿元,五年纳税总额约 7.5 亿元,创造直接工作岗位约 100 人。
(平均每年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不低于 33 万元/亩)。
3.1 本项目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采用本行业先进的制造技术和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具体要求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3.2 本项目须严格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以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为准。
3.3 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海南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求,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4 项目不自建蒸汽锅炉,投产后使用园区集中供热。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园区供热企业落实供热事宜。
3.5 甲方应确保本项目需要的环境容量和能源指标,乙方承诺采用先进技术,并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4.2 乙方投资如包含外资,甲方给予乙方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4.3 甲方为乙方在办理项目报批、工程建设、生产运营及相关资质等手续方面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并派专人跟踪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4.5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解决本项目原料装卸、储存、产品外输等码头使用事宜,以及与上游原料供应商的原料互供管线事宜。
5.1 项目以 2020 年 12 月 13 日签署本协议为时间节点基准;签约后双方组建本项目工作组,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5.2 一期项目应确保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开工建设,确保项目进度与海南炼化 100 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工程的产品环氧乙烷装置同步建成投产。
5.3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模、产量和产值、劳动用工等方面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督促工程建设投产进度。
6.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成投产滞后于海南炼化 100 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工程项目建成投产 3 个月以上,乙方应按实际购地面积乘以 2.2 条款给予本项目地价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5 本项目乙方如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下属土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6.5.1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本项目及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和性质的;
6.5.2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将土地抵押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
6.6 甲方对乙方投资强度、年产出效益、税收标准进行核实,若因乙方自身
原因,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未达到本协议 2.4 约定的投资强度或自投产之日起项目
连续三年未实现本协议 2.4 约定的年度产值指标和年度税收指标,项目用地不再
适用 2.2 条款约定的地价,乙方应按实际购地面积乘以 2.2 条款给予本项目地价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7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或处置: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除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追偿由相关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和经济补偿等:
——甲方未执行本协议约定给予本项目优惠政策,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兑现相关扶持基金的;
——甲方未执行本协议约定给予本项目协调落实各种相关外部要素条件;
6.8 项目投产后若连续停产 12 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牵头组织引进新的投资主体进行重组,避免项目倒闭,让土地和资产等资源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
6.9 签约各方应密切合作,保证本协议顺利履行。履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海南省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11 本协议生效后,签约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按不可抗力相应法律法规办理。
7.1 为推动本项目尽快落地,乙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尽快开展项目后期手续实施;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使监督或追究有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3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应由xxxx、行使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在乙方为建设运营本项目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的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即由该项目公司承继,成立之日前由乙方享有、行使和承担。
五、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投资的风险
3、合作方风险。公司本次项目投资与海南洋浦园区的发展、政策及管委会息息相关,未来能否实现发展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享受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此举将为公司的经营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的具体落实亦因相关政策的调整而存在不确定性。
6、投资风险。《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投资协议》中的一期项目公司虽已进行相应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计划及协议的约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7、《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投资协议》中的二期项目投资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与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届时公司将根据签署的新的投资协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再另行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8、《洋浦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物项目投资协议》中有关营业收入、税收贡献、产值等条款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