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国金-(JH)2015-中国龙稳健 3 期-01(电子)
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国金-(JH)2015-中国龙稳健 3 期-01(电子)
二O一五年五月
目 录
特别约定:《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签署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的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一、前言
为规范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或本合同: | 指《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或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 说明书》所设立的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 理人或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 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根据该行内部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 代理推广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其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或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 | 指投资顾问为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而向本计划收取的并由集合计划支付的固定费率的费用(以下简称 “固定服务费”) |
业绩报酬: |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超过一定水平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营业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或集合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或集合计划资 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或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或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或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
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签订《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签署页(注:采用电子签名的,应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中列示。
(二)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联系人:
(三)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负责人:xx汉
通信地址:xxxxxxx 000 xxxxx 00 xxxxx: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10 亿份。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如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资产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资产(如有):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等、可转换债券,配置比例(占资产总值)为 0-100%;其中,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且投资于单只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2)现金类资产(如有):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不超过 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配置比例(占资产总值)为 0-100%;
(3)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4)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单只 A 股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单只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货币市场基金除外);
(5)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5 年,可展期。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封闭期为自每笔份额参与之日起 180 天,封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2、开放期:参与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月 15 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业务。退出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每月 15 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退出开放期内可以办理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情况,安排本集合计划现金头寸,保持合理的流动性。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混合型产品,适合中高风险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根据该行内部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
(3)与管理人签订代理推广协议的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管理人已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了《国金中国龙稳健 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及该行内部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项下的推广机构。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代理推广服务并非推广机构对委托
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推广机构不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 1%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按照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9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4、托管费:按照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5、业绩报酬: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正收益部分提取 20%作为业绩报酬。
6、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按照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固定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具体详见本合同“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顾问
x集合计划的管理人聘用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单个委托人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5)规模控制:在推广期内,在每日(T 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 3000 万元且委托人数不少于 2 人时,管理人有权于 T+1 日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在 T 日参与申请全额确认后规模超过集合计划规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可自次日(T+1)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对当日(T 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根据 “时间优先”的原则逐笔确认,即对当日(T 日)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即可采取注册登记系统的时间优先的方法逐笔确认。未确认的部分参与资金,由推广机构退还到委托人账户中。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先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提交参与申请,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该参与申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1%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推广期参与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计划单位面值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b)开放期参与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计划单位净值 T 日为参与申请日。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开放期届满后,资产管理人将按照与推广机构签订的相关代理推广协议以其代收取的参与费用向推广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先进先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4)“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2 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x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相应退出款将于 T+2 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用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无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x集合计划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T 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扣除业绩报酬后按实际金额支付。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总额=T 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退出金额=退出总额-业绩报酬
T 日为退出申请日。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3)收取方式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
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5、退出的限制
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500,000 份时,则管理人有权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x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份
(含)时,管理人即认为发生了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大额退出时,委托人需在退出申请日的前 10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如果大额退出构成巨额退出,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
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退出就认定为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1)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按照上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对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的方式逐日能够满足委托人的退出要求时,按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办理。
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有困难或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很大波动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退出份额以后续开放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管理,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内,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人承担聘用投资顾问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聘用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辅助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投资顾问机构的资质条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
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成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其前身为原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中国龙投研团队。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
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
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本集合计划符合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并正式公告成立。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宣布成立后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产品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
8、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9、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份额及其收益;
10、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 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 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负责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并非托管人对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托管人不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送、转赠、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票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场外直销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的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公布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8、场内的 LOF、ETF 基金和权证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9、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10、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1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13、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14、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15、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16、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仅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该计提日的前一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为自然月度,以下同)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累计计提的上月度托管费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0.90%年费率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E×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该计提日的前一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累计计提的上月度管
理费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3、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
x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0.60%年费率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E×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F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
E 为该计提日的前一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累计计提的上月度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投资顾问。
5、证券交易费用:按规定征收。
6、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7、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
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在集合计划成立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证券账户开户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给管理人。
9、其他费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 x、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电子合同费用、律师费用和 信息披露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管理人对每笔参与份额的正收益部分提取 20%作为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A、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B、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收益分配基准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C、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中扣除;
D、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中扣除;
E、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收益分配基准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该笔参与份额不存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则推广期参与的为注册登记机构份额注册登记日,存续期参与的为份额参与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𝑟 = 𝑃1 − 𝑃0 × 100%
0
𝑃∗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𝑃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𝑃0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0
𝑃∗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𝑟 为收益率。
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收益率( 𝑟 )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𝑅)的计提公式 |
𝑟 ≤ 0 | 0 | 𝑅 = 0 |
𝑟 > 0 | 20% | R=r×20%× 𝑃∗ ×S 0 |
𝑟 为某笔参与份额𝑆在业绩报酬计提期间的收益率;
𝑅为某笔参与份额𝑆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𝑆为计提业绩报酬对应的某笔参与份额数;
𝑃
∗
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𝑅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业绩报酬支付:
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总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份额登记机构,由份额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金额转入推广机构在份额登记机构的资金账户,再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的支付,根据本合同中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条款执行。
托管人对业绩报酬的计算不承担复核义务和责任。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它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x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 1 元,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截止日;
5、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于每年 5 月和 11 月分别分红一次;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除权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2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实施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配方式。
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分配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业绩报酬后按 T 日(T 为 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红利再投资增加集合计划 份额的,不受本计划规模上限的限制。
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分配方式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 据指令将现金红利款项(含业绩报酬)划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 报酬划往管理人账户,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后的现金红利款项划往相应的推广机构,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现金红利款在 T+7 日内(T 为分红权益 登记日)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资产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始终坚持价值投资理念,致力于寻找估值合理或低估的优势型企业和改善型企业,追求阿尔法的最大化。
(三)投资策略:坚持选择估值便宜、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龙头型公司,或估值合理、成长确定的优势型公司,以及企业基本面改善但尚未反映在其价格中的改善型公司,构建与宏观经济和产业链密切相关的有效投资组合。本计划依靠自主深度研究的核心持有策略,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采用相对集中的投资方法,为投资者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投资环境。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度、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机构
管理人国金证券下设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分公司”)
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实行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以下事项:
(1)制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整体投资战略和原则;
(2)审定资产管理分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交的投资策略建议、投资计划书与投资回顾与检讨报告等;
(3)决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禁止投资事项。
投资主办人为集合计划的直接投资管理人,投资主办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负责其所负责的集合计划的日常投资管理事宜。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顾问在结合内部和外部研究成果,进行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具体投资品种比较研究和趋势分析后,对目标市场投资机会进行战略判断,向资产管理分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交投资建议。
再由资产管理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建议。
投资策略建议内容包括市场配置、证券类别配置、股票行业和个股配置比例及其投资或修正依据、投资时机及风险控制计划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资产管理分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供的投资策略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3)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并参考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投资主办人按照分公司投资流程组织实施投资,负责在投资权限范围内下达投资指令,对客户资产管理项目的资产配置组合进行日常管理,并对投资结果进行及时跟踪和反馈。
(4)资产管理分公司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投资主办人下达的投资指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集中交易室接到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执行与跟踪管理
(1)投资主办人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流
动性风险;并对持有的投资组合品种进行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根据行业和公司基本面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2)集中交易室根据资产管理分公司相关集中交易管理规定对交易执行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交易经理必须对市场及投资组合品种的异常波动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反馈,提示投资组合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
(3)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 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对于接近相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及投 资决策委员会规定上限或下限的投资,必须及时向项目投资主办人提出预警报告,并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体系
管理人建立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并根据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该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1)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合法性、完备性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同时运用量化的风险测量体系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在认为分公司有违背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决策和风险控制原则的情况下,向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2)资产管理分公司设置专岗根据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产品设计与创新、市场营销、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清算、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前台控制,保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稳健规范运行。
(3)公司清算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通过资金管理、帐务管理和信息技术管理,负责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后台监控,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投资管理风险,具体风险控制措施为:
(1)道德风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a)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促进投资主办人勤勉尽责,保证投资管理流程的严格执行。
b)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职业操守教育,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对违纪人员坚决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c)在投资管理流程中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和上下环节相互核查制度,将道德风险的可能降至最低。
d)资产管理分公司配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投资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
(2)市场风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a)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i.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研究部应构建投资品种池,集合计划资产只能在投资品种池内进行投资;
ii.投资品种池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iii.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建议。
b)投资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i.交易经理负责运用交易系统中的风险控制系统对交易执行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
ii.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执行流程、投资组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的系统监控;
iii.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管理流程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发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异常交易行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分公司作出解释或要求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c)投资组合跟踪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i.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情况作出风险控制的总体决策;
ii.投资主办人必须对集合计划持有的投资组合品种进行及时的跟踪、评估和
反馈,并根据行业和公司基本面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iii.交易人员必须对市场及投资组合品种的异常波动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反馈,提示投资组合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
iv.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规则设立相应的报警指标,在达到报警指标时及时向资产管理分公司提出风险提示。
(3)投资管理风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或不合理、内部管理漏洞和失误所带来的风险。主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a)岗位分离:为保证资产管理分公司人员和业务的相对独立性,根据不同工作特点和要求,合理划分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严禁无故串岗。单人单岗业务应建立相应的双重复核机制;
b)作业流程: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流程,随时接受风险控制部门人员的监督;
c)集中交易:建立专门的集中交易室,所有场内证券投资必须在交易室集中完成,报单电话全面录音,完善交易系统安全设施,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d)独立监察: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审计部有权定期检查资产管理分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抽查内部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合规性及有效性,提供合理的改进建议,并保证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预警与止损机制 a)预警线:本计划单位累计净值【0.93元】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如果日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预警线的,管理人应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并要求投资顾问于T+1日出具减仓投资建议,以使本集合计划现金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总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50%。若投资顾问未在T+1日上午交易时段出具减仓投资建议的,管理人将自行对本计划执行减仓投资指令。
b)止损线:本计划单位累计净值【0.90元】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如果日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管理人应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
并要求投资顾问于T+1日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若投资顾问在T+1日日终未完成变现、且当日日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即连续2个工作日,单位累计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管理人将于T+2日起自行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完毕后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4、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且投资于单只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5、不得投资 S、*ST、SST、S*ST 类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6、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单只 A 股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单只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货币市场基金除外)。
7、产品运作设置防火墙,不得与国金证券或投资顾问自营盘进行交易,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8、不得投资于分级基金劣后级、其他银行理财及信托或资管计划、除可转债以外的其他信用债。
9、不得投资于衍生品或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参与定增。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
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网址: xxxx://xxx.xxxx.xxx.xx/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方式(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 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 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和程序,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管理人决定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 x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征询意见起始日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原推 广机构提交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或通过电子签名方式提交同意展期电子文件;未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同意展期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的,视为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2、展期的期限:
在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下,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管理人公告的展期方案内容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征询委托人意见。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推广机构网站公告等方式。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具体措施包括: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在本集合计划原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办理退出手续,否则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将为其办理退出手续,退出金额按原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终止之日委托人持有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
若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则本计划展期失败,本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五)展期的实现
存续期届满,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存续期届满后 20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
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管理人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投资顾问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聘用新的投资顾问或决定采用主动管理方式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的;
8、本集合计划触发止损条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
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在计划终止至清算分配之间,管理人、托管人按照第十三章的计算规则计提管理费、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在清算分配时一并支付。如发生二次清算情况,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投资顾问固定服务费、托管费等,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规定计算。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参与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
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
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 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_。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电子合同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
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的风险
x集合计划的管理人聘用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辅助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投资顾问机构的资质条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投资顾问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将对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造成实质性影响,本集合计划存在因管理人采用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而做出投资决策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合同变更风险
对于除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等的变化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的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管理人将以管理人网站公告和征询意见函两种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指定开放期申请退出,未在前述时间退出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如果委托人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经管理人提醒后仍未在前述时间申请退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七)业务特点提示
x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条款
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将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但不同的业绩报酬计提原则,比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不同方法可能导致计算的业绩报酬出现不同,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实际收益水平。
3、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4、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5、电子对账单接收风险
x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签署(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或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十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工作日/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不同意之日起首个开放日退出本计划。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八、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
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九、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三十、其他事项
x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八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中国龙稳健 3 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公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