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 品种 规格 合同金额 数量 综合单价 7 鲤鱼苗(淡水) 夏花体长≥3cm 10 万元 4566210 尾 219 元/万尾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 | 温岭市 2021 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标七) |
项目编号: | CC021A03151 |
甲方: | 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
乙方: | xx市南爿特种淡水苗种繁殖场 |
代理机构: | 台州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备案单位 | 温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
签订地点: | 温岭市 |
签订日期: | 2021年 月 日 |
合 同 条 款
项目名称: 温岭市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编号:CC021A03151
甲方: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所在地:温岭市乙方:xx市南爿特种淡水苗种繁殖场 所在地:xx市
根据 2021 年 4 月 8 日温岭市 2021 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招标编号:CC021A03151)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平等、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范围:
本项目为温岭市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乙方须根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增殖放流,中标后合同金额即预算金额支付完毕止,具体所需数量以实际中标价测算。
二、合同供货清单:
标段 | 品种 | 规格 | 合同金额 | 数量 | 综合单价 |
7 | 鲤鱼苗(淡水) | xx体长≥3cm | 10 万元 | 4566210 尾 | 219 元/万尾 |
三、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合同总价为完成本项目中提出的所有采购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应支付的各项金额总和,含货物、包装、保险、运输、装卸、验收、税金及免费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凡乙方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采购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甲方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四、放流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工期要求:
放流时间2021年 5 月至 7 月,具体时间接甲方通知在甲方要求之日内完成。如逾期未完成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六、付款方式:
本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后,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时间内完成放流数量并通过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七、结算方法:
放流数量全部完成进行结算,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单价按中标报价。
八、履约保证:
合同签订前,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价的 5%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无息返还。
九、质量及验收:
1. 乙方应在交货前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对货物全面检查,并提供产品其质量、性能和规格等方面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后,甲方应及时对货物初步检验,如发现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或相关国家标准不符时,甲方应于 5 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后必须在 5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同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十、违约责任:
1. 本采购项目要求在工期内完成增殖放流,如乙方延期完成,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按每日壹仟元计取,延期超过 15 天未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乙方已完成放流部分结算价款的 50%,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 在合同执行阶段,乙方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或水产技术推广单位,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种质的检查,对种类特征明显异常且无符合规定的亲本来源证明的,未经种质鉴定不得放流,否则甲方将终止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 在合同执行阶段,乙方使用的放流设备必须规范,不得通过任何手段违规操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采购人将终止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4. 所有放流苗种必须是本场生产,提供相关场地的证明材料,不得外购转售;乙方的育苗场所必须具有育苗母体,提供育苗母体的证明材料。中标签订合同后,甲方可不定期的到乙方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如发现放流苗种不是本场生产的或不具有育苗母体,甲方将 1 次性扣除乙方全额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履约
保证金被全额扣除完后需在 10 天内补足全额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1.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两种解决方式只能择其一):
(1)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本项目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为准。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帐号: | |||
地址及邮编: | 地址及邮编: | |||
签订时间:2021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