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中心)透過一系列綜合服務,為身處危機和有xx/中度自殺傾向的人士提供即時危機介入及深入輔導服務。除危機介入的核心服務外,中心亦與機構轄下其他服務單位及其他有關機構合作,為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提供預防和支援服務。
目標
設立自殺危機處理中心的目標是:
(a) 透過不同方式為身處危機和有xx/中度自殺傾向的人士提供 24 小時即時危機介入及深入輔導服務;
(b) 協助受自殺困擾人士重拾對生活的信心,意識到自己處理事情的能力及潛能,增強應付壓力及未來危機的能力;
(c) 積極透過不同方式(例如互聯網)為自殺者親友及其他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提供支援服務;及
(d) 與其他服務單位或機構攜手合作,推行預防自殺的相關工作。服務性質
中心的宗旨是為身處危機和有xx/中度自殺傾向的人士提供 24 小時深入危機處理服務。危機介入一般為期兩周,其後是為期六周的深入處理階段。於六至八周內,中心會提供外展服務、深入輔導及治療小組環節,協助服務使用者渡過自殺危機。對於十分緊急的個案,中心會每日與服務使用者保持接觸;至於其他漸趨穩定的個案,則平均會每周接觸兩至三次。待危機結束而服務使用者的情緒穩定下來後,中心會將他們轉介至其他福利服務單位(例如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以便安排合適的跟進服務。但對於某些需要較長時間支援輔導的個案,則可由中
心提供最長 12 周的善後輔導服務,以防服務使用者日後再試圖自殺。此外,中心將於個案結束後六個月內對服務使用者進行三次電話跟進,以評估服務使用者的自殺傾向。
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為有xx/中度自殺傾向的人士提供危機介入外展服務
(b) 為期約六至八周的深入輔導/介入服務
(c) 為受自殺困擾人士、自殺者親友及其他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安排治療小組環節
(d) 為需要情緒支援和短期輔導的人士提供最長 12 周的善後輔導服務,以防服務使用者日後再試圖自殺
(e) 為家庭成員或密切接觸受自殺困擾者的人士提供自殺危機諮詢電話服務,讓他們查詢並轉介自殺個案
(f) 為受自殺困擾人士、自殺者親友及其他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提供支援小組服務
(g) 為自殺者親友提供指定服務,包括外展服務、為期至少連續六個月的輔導服務及義工訓練小組服務
(h) 定期搜尋網誌及社交媒體,以便及早識別有自殺傾向的人士;中心亦會管理和更新其網誌,藉以灌輸積極而富意義的生活態度。
(i) 與警方、醫院、相關服務單位及本地組織等建立相互轉介網絡,以識別和協助受自殺困擾人士及自殺者親友
(j) 為其他機構提供諮詢服務,就處理自殺個案提供意見
(k) 與其他相關單位共同合作,舉辦防止自殺的培訓活動和公眾教育項目
服務對象
中心的服務對象是身處危機和有xx/中度自殺傾向的人士。中心亦會為自殺者親友及其他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安排支援及預防服務,以增強預防有關人士日後試圖自殺的成效。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每年) | ||
1 | 接受危機介入註1/深入輔導註2 的新接/重開個案數目 | 1,200 |
2 | 舉辦治療小組註3 的節數 | 32 |
3 | 提供善後輔導服務註4 的個案數目 | 160 |
4 | 為自殺者親友及其他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等舉辦支援小組註5 或義工訓練小組註6 的節數 | 42 |
5 | 透過自殺危機諮詢電話服務註7 新接觸的人士/家庭數目 | 200 |
6 | 外展自殺者家庭註8 數目 | 650 |
7 | 新增自殺者家庭接受輔導的個案數目註9 | 100 |
8 | 搜尋網誌及社交媒體訊息註10 的次數 | 110,000 |
9 | 獲轉介服務的有自殺傾向網誌作者及社交媒體賬户持有人數目註11 | 300 |
10 | 通過電話、即場及個案會議等方式為其他機構/人 士提供諮詢服務的次數 | 160 |
11 | 為服務使用者/專業人士製作培訓材料的數目 | 2 |
12 | 為宣傳服務而舉辦的項目或培訓活動(例如大型活動、與有關單位合辦的活動、會議及公開講座)的數目 | 6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註12 | 議定水平 |
(每年) | ||
1 | 接受危機介入/深入輔導後並無自殺傾向或屬低自殺傾向的結束個案百分比 | 85% |
2 | 接受危機介入/深入輔導後顯示抗逆能力有所增強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75% |
3 | 接受治療小組服務後顯示困擾程度降低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85% |
4 | 接受支援小組或義工訓練小組服務後表示滿意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85% |
5 | 接受個案輔導服務後有正面轉變的自殺者親友百分比 | 75% |
(定義索引載於本協議結尾) |
基本服務規定
(a) 中心應聘有至少八名註冊社工/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另聘有一名臨床總監,這名臨床總監應為一名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工。
(b) 須由一名註冊社工/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負責為受自殺困擾人士提供緊急外展服務。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在社署發出的要約及通知信中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x《協議》在社署發予服務營辦者的要約及通知信所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索引及定義
註 1 | 指有嚴重自殺傾向的個案,需要緊急回應/現場輔導,以減低自殺風險。 |
註 2 | 指身處危機的個案,需要深入輔導服務及/或小組治療、醫療和社會介入。 |
註 3 | 成立治療小組旨在為服務使用者及/或他們的家庭成員提供深入小組輔導。每個小組最理想有六名或以上參與者及至少要有 4 節小組 聚會。每節小組一般為時 90 分鐘或以上。 |
註 4 | 中心會為已克服嚴重自殺傾向但仍需要接受輔導的服務使用者提供善後輔導服務,協助他們處理壓力和建立抗逆能力。善後輔導個案一般應於 12 周內完成。 |
註 5 | 成立支援小組旨在由參與者提供情緒支援並分享生活經歷。服務對象為自殺者親友、家庭成員及其他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每個小組最理想應包括六名或以上參與者及至少有四節小組聚會。每節小組一般為時 90 分鐘或以上。 |
註 6 | 設立義工訓練小組旨在為自殺者親友作好準備,參與扶持其他有相似經歷的人士。每個小組最理想應包括六名或以上參與者及至少有四節小組聚會。每節小組一般為時不少於 90 分鐘。 |
註 7 | 設立自殺危機諮詢電話服務是為家庭成員或密切接觸受自殺困擾者的人士,提供與自殺相關的查詢和轉介服務。 |
註 8 | 危機工作員外展接觸自殺者家庭成員方式,包括直接聯絡,或經由其他方式(例如警方及其他單位社工等)間接介紹中心專為自殺者親友提供的服務。 |
註 9 | 指為自殺者家庭提供為期不少於六個月的個案輔導服務,協助他們增強抗逆能力,渡過哀傷期。 |
註 10 | 定期搜尋有關自殺關鍵字的社交媒體訊息及網誌,例如透過雅虎、谷歌等常用搜索工具,務求及早識別有自殺傾向的網誌作者及社交媒體賬户持有人。 |
註 11 | 指經危機工作員評估後認為曾多次表示有自殺傾向或有蓄意自殺計劃的網誌作者及社交媒體賬户持有人。危機工作員應主動接觸這些網誌作者及社交媒體賬户持有人,並在適當情況下鼓勵他們使用合適的服務。 |
註 12 | 服務營辦者須採納以下與社署議定的指定評估工具衡量服務成效水平。 |
⚫ 服務成效 1 是以自殺評估表的項目A(1 至 4) 和項目C 衡量。如服務使用者沒有顯示有任何xx/中度自殺傾向,他/她會被評估為低或沒有自殺傾向。 |
⚫ 服務成效 2 是透過抗逆力量表,在接受服務前後衡量。 (i) 對受自殺困擾者:衡量項目 T1 至 T3 (ii) 對自殺者親友及其他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衡量項目 T6 至 T8。 如服務使用者在接受服務後比較之前得到較高分數,他/她會被視為已增強抗逆能力。 |
⚫ 服務成效 3 是透過心理狀況量表的項目 Q1 至 Q6,在接受服務前後衡量。如服務使用者在接受服務後比較之前得到較低分數,他/她會被視為在接受治療小組療程後困擾程度減少。 |
⚫ 服務成效 4 是以支援小組服務檢討表的項目 3 或訓練服務檢討表衡量。 (i) 如服務使用者在支援小組服務檢討表的項目 3 給予 5 分或以上,他/她會被視為對支援小組服務表示滿意。 (ii) 如服務使用者在訓練服務檢討表的項目 1.1 至 1.3給予 5 分或以上,他/她會被視為對義工訓練小組服務表示滿意。 |
⚫ 服務成效 5 是以情緒量表(自殺者親友個案),在接受服務前後衡量。如服務使用者在接受服務後比較之前得到較高分數,他/她會被視為在接受個案輔導服務後有正面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