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百年人寿、大连一方、江西恒茂三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百年保险资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F55F0L)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复正式开业,企业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产品投资框架协议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 7 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 52 号)的要求,现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与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保险资管”)签订金融产品投资框架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百年人寿与百年保险资管签订委托金融产品投资框架协议。本协议适用于合同有效期内百年人寿持续认购百年保险资管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框架协议的内容为百年人寿在合同有效期内认购百年保险资管发行的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不得涉及百年人寿或百年保险资管的其他关联方,如涉及,则必须另行签署关联交易合同并按照银保监会规定审批、报告及对外披露。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百年保险资管为百年人寿的控股子公司,百年人寿的持股比例为 80%,因此百年保险资管构成百年人寿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由百年人寿、大连一方、江西恒茂三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百年保险资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F55F0L)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复正式开业,企业
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委托人
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定价政策
交易定价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综合市场、服务等因素定价,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开展
交易活动。
(二)交易价格与结算方式
双方遵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框架协议项下每一笔业务的种类、价格、款项的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另外签订具体的合同或出具认可交易的书面文件。同一金融产品,百年保险资管向百年人寿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费率不得高于百年保险资管向其他认购方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费率。
百年人寿每年度(首年度是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后满一年之日止,次年是指生效后满一年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效后满两年之日止,依次类推)累计新增认购百年保险资管发行的金融产品的额度不超过百年人寿上季末总资产的 30%,但同时不得超过监管机构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比例的要求。对投资额度内的单笔交易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
(三)协议生效条件、履行期限
x框架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止 2018 年 4 月 30 日,百年人寿与百年保险资管本年度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359.38 万元,主要为委托投资发生的管理费及团体保险费用。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百年人寿第三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百年资管公司签署金融产品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