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节 供应链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两人和多人之间为在相互设定合法义务时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一、合同的经济学概念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或非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
现代经济学中,合同的概念比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且包括一些默认合约,即实际上是将所有的市场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这点在供应链中尤为明显,因为供应双方的关系可以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比如零售商以双方认同的批发价格从供应商处采购商品,这种价格关系在供应链合同中被称为批发价合同。这种契约关系可能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来确定,而是一种默认的交易关系。
二、供应链合同的内涵
供应链环境中合同决策者进行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当期利益,还需考虑长期利益;不仅考虑自身局部利益,而且要考虑整条供应链的利益,以确保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一)供应链合同的定义
供应链合同,又称供应链合约、供应链契约,是指由供应链上成员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一方(供应商)承诺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数量、质量、价格、送达时间、采购时间和付款条件等)向另一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另一方(采购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激励和惩罚因素)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报酬或其他商品或服务。
从本质上来说,供应链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定价、数量和折扣,采购的最低和最大量,交货期,物品质量,产品退货政策等等。
(二)供应链合同的特征
1.交易双方共担风险
供应链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市场需求、销售价格、成品率、交货期、兑换率等,合同是买卖双方共担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的重要手段。例如,零售商将需求预测信息传送给处于供应链上游的制造商,帮助其进行产能决策和物料采购决策。如果零售商没有对需求预测进行承诺,那么,即使零售商夸大需求信息,当实际需求低于预测时也可能取消订货。
2.追求总体绩效改善
供应链合同追求整条供应链的系统绩效最优,并以此为前提条件,界定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体性。
3.监督与激励的功能
供应链中协作与否取决于激励与制约机制,解决执行协作行为的激励不足问题是供应链合同研究的主要内容。
4.长期动态柔性合同
通过共享信息实现交易双方之间长期、动态合作关系,品种、数量和交期具有一定可变柔性,这是供应链合同的发展趋势之一。
(三)合同的缔约环境
1.供应商分布广且差异大
比如很多企业的产品范围很广,其供应商也非常分散,甚至遍布全球,导致供应商管理难度增大。供应商之间的规模、资金、技术的差距也很大。
2.供应商数量多而关系杂
供应商的数量庞大也导致供应链合同的缔约环境比较复杂,数量众多的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是不同的,对合同条款的要求也因实际而异。
3.信息沟通高效但难甄别
现代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一方面使得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即时和便捷,另一方面也使市场的波动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下更加敏感和容易放大。
4.传统思维影响合同缔约
原有的不良关系或者效率低下的协调方式仍在发挥影响,比如单向退货,库存风险完全由供应商承担,这些传统思维定势影响合同的制定与执行。
5.矛盾处理机制尚不成熟
很多现实的原因造成供应商存在不满,物流供应链的运作没有带来相应资金供应链的配合,彼此不信任也是造成不满的主要原因。
三、供应链合同的种类
(一)合同协调的对象
按照协调对象可以分为:供应商与制造商合同、制造商与经销商合同、经销商与零售商合同和零售商与最终客户合同等。
(二)合同的物流职能
按照企业物流的环节和职能可以分为供应合同、运输合同与仓储合同。
(三)合同的时效不同
按照合同时效不同,又可以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又可以根据价格是否可变,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和变动价格合同。
(四)合同的优化模式
按照合同制定模式与条款可分为:全价合同(Wholesale-Price Contract)、回购合同(Buy- Back Contract)、收益共享合同(Revenue-Sharing Contract)、数量柔性合同(Quantity-Flexible Contract)、期权合同(Option Contract)、备货合同(Backup Agreement)、返利合同(Sales-Rebate Contract)、价格折扣合同(Price-Discount Sharing Contract)、最低购买量合同(Minimum Purchase Contract)、产能预留合同(Capacity Reservation Agreement)等。
四、供应链合同的障碍
(一)机会主义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各成员企业实施欺骗、不完全履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信息不对称下,信息弱势方的合同决策权更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如果合同决策权偏向信息优势的一方将更容易产生机会行为,因为自私的行为可能难以被观测。
(二)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在合同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资产的性质影响合同执行的效率。当一种资产具有较高的转移成本、且只能在特殊交易中才能产生效用时,这种资产就具有了某种专用性。
(三)免责条款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指责任的免除,还可以指债务免除。作为一种规避合同风险的手段,过多的免责条款可能会损害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的信任感,从而合同实效很差。另外,如果各方都追求利己的免责条款,将使合同执行的条件苛刻,监控成本增加,导致合作失败。
(四)合同成本
为实现某项供应链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供应链环境下,各个企业对于执行与不执行合同所带来的成本差异都会进行核算,如果执行合同的成本小于其所带来的收益,企业才会愿意合作,否则供应链合作将会破裂。
五、供应链合同的协调
(一)权力分配机制
决策权是供应链合同中的主要问题之一,供应链中决策权由各成员分散控制,因此通过重新分配实体的决策权可以调整实体的决策激励,从而改善系统的性能。
(二)库存协调机制
通过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实现小批量、准时交货,根据产品特点实践不同类型的供应链合同,有利于降低库存、减少缺货、提高服务水平。
(三)成本分摊机制
采购供应物流费用是企业成本的主要部分。表 8-1 列举了美国制造业采购额占销售额的比例,从各行业的数据可知,一般行业采购额占销售额的比例在 40%~60%,某些行业采购额占销售额的比例超过了 60%。另外,据统计,全球采购量最大的 20 家企业采购量占销售额的比例平均在 45%以上。随着企业将更多的制造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外包,交易物流费用占销售的比例将会进一步提高。
表 8-1 制造业采购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单位:百万美元
行业 | 原材料采购 | 资产采购 | 总采购额 | 行业销售额 | 总采购/销售额(%) |
食品 | 257293 | 9389 | 266682 | 423257 | 63 |
烟草制品 | 7581 | 388 | 7969 | 28384 | 28 |
纺织品 | 43411 | 2450 | 45861 | 73951 | 62 |
服装 | 37169 | 961 | 38130 | 73997 | 52 |
木制品 | 57430 | 1951 | 59381 | 94547 | 63 |
家具及装置 | 23435 | 973 | 24408 | 47349 | 52 |
纸及相关产品 | 74136 | 7364 | 81500 | 133486 | 61 |
印刷和出版 | 55785 | 4874 | 60659 | 172737 | 35 |
化学产品 | 144094 | 15679 | 159773 | 314744 | 51 |
石油和煤制品 | 119863 | 0000 | 000000 | 000000 | 00 |
橡胶和塑胶产品 | 59636 | 4995 | 64631 | 122776 | 53 |
皮革产品 | 5491 | 131 | 5622 | 9991 | 56 |
石头、粘土、玻璃 | 29509 | 2417 | 31926 | 65574 | 49 |
初级金属 | 86939 | 4726 | 91665 | 142384 | 64 |
预制金属 | 86829 | 4913 | 91742 | 175137 | 52 |
机器(除电子) | 138398 | 7931 | 146329 | 277957 | 53 |
电子、电器产品 | 105331 | 9985 | 115316 | 233343 | 49 |
运输设备 | 250829 | 11408 | 262237 | 414614 | 63 |
医疗器械 | 44477 | 4431 | 48908 | 136916 | 36 |
(四)产品定价机制
定价的影响因素很多,诸如竞争者的产品和价格、企业的信用和交易量以及信息通畅度
等。当供应方和采购方都有一定的市场力量,而两者缺乏协调时,定价决策就会导致最终价格高于使双方总利润最大化的水平,这称谓双重边际化问题(Double Marginalization)。
双重边际化是引发渠道冲突、降低供应链效率的本质根源,是供应链上企业各自追求其利润最大化而导致的一种结果。改变双重边际化的手段之一就是根据行业产品特性制定符合实际的供应合同,把协调运营所增加的盈利在各阶段之间进行再分配,这种利益分配的比例只有通过强制的形式规定才能得到承认。但由于很难区分各阶段在协调管理中所付成本的大小,因而比例的确定是一件困难的事,唯一的办法就是各阶段之间妥协的供应链定价。
(五)信息共享机制
供应链要通过联合预测与规划来实现协调,前提是必须要信息共享,减少供应链上的波动,保证各阶段决策的基础数据,如销售量、需求量和库存量等的一致性,通过制定合同要求各成员都能把自己掌握的数据与其他成员共享。例如,零售商倾向把零售价定得高些,因为如果其采取对整个供应链最优的较低零售价时,本身并不能获得好处,其收益反而还会下降。同样,零售商选择不与供应商共享需求信息也是因为信息共享对其不是最好的。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博弈结构决定了双方的均衡行为,供应链合同的作用就是要改变这种博弈结构,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新均衡,对整个供应链而言也是最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