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所交標的物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福部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 PIC/S GMP 藥廠須隨貨附標的物品管證明書。出貨單需註明健保碼、有效期限、製造批號及訂單編號,並隨貨附上化驗報告。
立合約書人
與
藥 品 年 度 買 賣 合 約 書(稿)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下列內容共同訂定買賣合約,以茲共同信守:
壹、標的物及單價:詳標的物明細表【附件一】貳、標的物價格調整:
一、 本合約所定之單價,除健保給付調整該標的物價格外,餘不得以任何理由漲價。
二、 標的物健保給付價調整時,本約新供應價依原健保給付價與原供應價之等比調整或另議定之。且該新供應價追溯自健保局公告新健保給付價生效日(含現有之庫存品)起算。
參、合約期限:自西元 2023 年 04 月 0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31 日止(共 2 年),如甲方於合約期限屆滿前,因業務轉換需要,得延長合約期限。
肆、交貨:
一、地點: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藥庫 (花蓮市民權路 44 號)。
二、期限:乙方接獲甲方訂單次日起 3 個工作天內,送交甲方指定地點點收,並隨貨附上訂單編號、發票、折讓單等。
伍、付款方式:
一、乙方依照甲方訂單完成交貨驗收,並經甲方確認開立發票無誤後辦理請款,甲方於入帳後次 3 個月月底結算支付貨款;如乙方對甲方負有賠償或給付逾期罰金之義務時,甲方得優先扣抵貨款。
二、甲方發票相關資料如下:
(一)抬頭: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
(二)統編:94607424
(三)地址:花蓮市民權路 44 號
三、甲方以匯款方式支付,若遇假日或銀行無營業則順延,匯款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銀行資料如下:
(一)戶名:
(二)銀行:
(三)帳號:陸、驗收:
一、標的物於首次交貨時,乙方須附最新的化驗報告,若為非原開發廠標的物,須另附該批標的物的原料來源資料。
二、交寄甲方之標的物外包裝上應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以確保運送途中免遭第三者損壞或失竊,若交寄之標的物外包裝未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甲方得拒收並退還乙方,退貨之相關費用(如運費)由乙方支付。
三、凡藥粉、錠劑、膠囊劑,均須以原裝密封容器包裝為限,如瓶裝、罐裝、錫箔或塑膠袋等。
四、乙方所交標的物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福部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 PIC/S GMP 藥廠須隨貨附標的物品管證明書。出貨單需註明健保碼、有效期限、製造批號及訂單編號,並隨貨附上化驗報告。
五、提供之標的物有效期限須距 12 個月以上,不足期限者,須來函保證該批標的物無條件退換貨,未附此函,甲方得拒絕驗收,並視同逾期交貨。
六、乙方所交標的物,經甲方驗收不合格者,應自甲方通知日起 3 個工作天內取回並更換合格品,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七、乙方若未依約交貨時,甲方得拒絕驗收。若發現品質不良、膺品或使用後引起負面反應,乙方除無條件調換合格品外,其一切損失與後果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八、合約標的物,如經權責機關禁止使用、限制或停止進口,造成甲方損失及使用患者之權益時,甲方得隨時終止該標的物合約,並於貨款中扣除損失費。
九、人類血液製劑,每瓶包裝要附 3 枚印有藥品名稱、廠牌、含量、批號的自黏標籤。柒、退換貨:
一、乙方所交標的物滯銷時,於標的物效期屆滿前 6 個月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
二、若標的物屆效期前 6 個月,甲方尚有庫存,經甲方通知後,乙方須無條件立即以合格新產品更換,若經甲方通知且乙方未取回致標的物失效時,損失之費用於乙方貨款中扣除。
三、如衛生機關公佈禁止使用之標的物,甲方尚有庫存,乙方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並於貨款中扣除賠償甲方因禁用換貨而造成損失費用須由乙方負擔。
四、退換貨時,乙方需開立退貨折讓單及換貨之發票予甲方。捌、罰則:
一、逾期交貨者,每逾一日扣該筆訂單總金額之 2%,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提有證明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逾期交貨、停產致甲方缺(斷)藥時,乙方須負緊急調借之責任。若需委由甲方自行調貨或向其他廠商購置,其購置差額及相關費用須由乙方負擔並於貨款中扣除,且甲方得解除合約並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處理。
三、乙方所交標的物有規格、廠牌、單位、數量、有效期限等有不合格者,自通知換貨日起 3 個工作天內仍未交清者以逾期交貨論,如第二次再驗仍不合格時,甲方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合約,如因此使甲方發生其他損害,乙方須負一切賠償責任。訂約後若乙方變更包裝、廠牌、產地,乙方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附上衛福部藥品許可證影本。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停止供貨,否則甲方得以違約或不經通告終止合約處理。若產品中途停產致無法供貨者,乙方除須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外,並協助甲方處置;甲方亦得依本條第二項辦理。
五、合約期間內乙方無法明確告知缺(斷)藥期間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於乙方貨款中賠償甲方缺(斷)藥相關損失費用。
六、如發現乙方有違規不實,或以冒牌或劣質或來歷不明之標的物交貨等情事時,甲方除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致函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若因此而使甲方及使用病患發生任何損害,乙方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玖、繳費:乙方經甲方通過採用之新增品項,於採購該品項藥價款達新台幣參萬元以上時,繳交新台幣柒仟元之進藥作業費並由貨款中扣除。
壹拾、保密條款:
一、有關雙方之專業技術、病人隱私、業務機密(含全部文件合約內容及發票金額等),雙方保證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者。
二、xxxxx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個資法規,不得私自蒐集、處理及利用因本約所獲悉、持有之任何個人資料,如有違反上述情況或洩漏、交付、公開、告知他人情事者,須負所有相關法律及賠償完全責任。
壹拾壹、個人資料保護要求
一、乙方應提供「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說明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另說明乙方如何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
第 11 款要求,善盡個資保護管理之責。
二、乙方人員承辦或接觸甲方個資委外業務時,應簽訂「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詳附件九】並遵守甲方「個資保護管理政策」相關規定。
三、乙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要求,訂定個資保護管理相關的政策與程序及提供足夠培訓,以確保乙方人員執行安控措施,並履行契約中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責任。
四、乙方應防止個人資料洩漏並禁止盜用。
五、乙方禁止為契約範圍外之影印、複製、加工及利用。
六、乙方若要將個人資料相關作業再委託其他公司,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授權後,始得為之;複委託之機關亦應遵守本契約所要求之個資保護管理相關規範。
七、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解除並啟動退場機制時,返還或銷毀/刪除因受委託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
八、乙方若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必須即時通知甲方,說明事件的原委與應變措施,若有任何損失發生,則須負賠償責任。
九、乙方應定期向甲方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狀況報告,並交付「個人資料委外管理監督檢核表」【詳附件十】,甲方得視需要,進行實地稽核。
十、合約期間傳遞之資料載體(包括但不限於隨身碟/可攜式硬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於使用完畢,必須確保資料已於載體中以無法復原方式刪除或銷毀。
十一、應用系統內個資遭外洩或侵害情事,乙方必須於第一時間通報甲方,並說明目前已採取之因應措施與受影響程度。
十二、甲方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至乙方處所,就個資保護之實體安全、存取控制、通訊與作業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要求,對乙方進行稽核作業,乙方不得拒絕。
壹拾貳、乙方因履行本約產生之所有相關文件、報表及影像等資訊,甲方擁有其所有權,乙方須按甲方要求提供文件(如醫院評鑑所需資料)乙份予甲方。
壹拾參、附則:
一、乙方如因公司併購,內部改組、代理權或經銷權轉移、或中途停業,不能承擔原合約義務時,甲方得終止合約,如甲方因此而承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約期間,甲方如有新增採購之品項,乙方同意納入本合約內容辦理。
三、合約期間,乙方需提供標的物最小包裝之條碼標籤,若條碼標籤如有異動時需來函告知。四、雙方不得洩漏有關本合約所涉及相關業務機密(例如病人個資等),否則須賠償因此發生
之損失。
五、合約期間,甲方藥事委員會得核准通過新藥申請使用及舊藥停購。
六、因應醫療及政策變更而於本合約未盡之事宜,甲方得保留更改權利並經雙方協議修(增)訂之。
七、合約印花稅由乙方負擔,雙方合意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八、本合約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合約書正本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3 份由甲方收執。如有誤繕,或其他問題,以正本為準。
附件:
一、標的物明細表,共 頁。
二、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共 頁。
三、個人資料委外管理監督檢核表,共 頁。四、公司基本資料,共 頁。
五、行政院衛福部藥品許可證,共 頁。
立 約 人:
甲 方
名 稱: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院 長:xxx
地 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乙 方
負 責 人:統一編號:地 址: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