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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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铜仁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铜仁学院人才、文化、科技、设备设施等资源优势,切实履行社会服务职能,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构建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社会服务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是指学校派出师生,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委托、技术指导、进驻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支教等形式,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其目的是打造“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履行高校社会服务职能。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工作须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体现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应有的服务社会的责任、水平、能力。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社会服务参与人是指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牵头学院(部门)负责制。社会服务中心是学校社会服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社会服务工作履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责。社会服务所得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
第二章 服务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类别包含七个大类:
(一)人才服务。指利用学科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项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培训,企事业职工在岗培训,专题授课,进驻行业(企业),生产性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教职工挂职,支教等。
(二)文化服务。指利用学科优势为地方文化建设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文体策划,文化顾问,主办(承办)或参与地方文体活动等。
(三)科研服务。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设备为社会提供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规划设计,软件开发,制定行业标准,文学艺术创作(参展、参演的原创作品,发表、出版的文学作品集)等。
(四)技术服务。指利用专业技术和知识为社会提供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评审)服务,各类资源调查(普查),技术策划,技术指导,科技成果推广等。
(五)资源服务。指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体育、场地等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无形资产等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包含各种社会考试、赛事等。
(六)公共关系服务。指为更好地服务社会而与公众建立双向沟通交流和互动的活动,主要包括:主办、承办会议,提供参观学习、经验借鉴等活动。
(七)公益服务。指对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慈善活动、法律援助、政策宣讲、环境保护、“三下乡”活动或政府鼓励、社会倡导的其他公益性服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
(一)权利
1.享有社会服务工作的指导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出台社会服务相应的规划、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
2.享有社会服务工作的管理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部门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享有社会服务成果的冠名权。社会服务以项目、论文、专著、专利、文艺作品等形式体现的成果,须以“铜仁学院”冠名。
(二)义务
1.构建社会服务荣誉体系,支持和鼓励师生广泛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2.在合同框架范围内提供应有的资源保障。
3.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保障社会服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
4.构建社会服务运行机制,为学校师生搭建社会服务合作平台。
5.提供制度保障,在职称评审、评先选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的个人或集体。
第八条 学院
(一)权利
1.根据学校社会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提升计划等相关文件精神,有权制定具有本学院特色的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具体办法。
2.负责本学院师生社会服务的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
3.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教师社会服务积分,推荐优秀社会服务个人和团队。
(二)义务
1.构建高水平专业化服务团队。
2.加强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和促进师生广泛参与社会服务。
3.构建行业、企业参与课程建设机制体制,提供多方参与课程建设的路径与措施。
4.打造社会服务精品项目。
5.打造社会服务特色品牌。
6.深化产教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建立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信息库。
7.向社会提供多维度服务,着力增加横向项目经费。
第九条 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
(一)权利
1.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报学校社会服务中心备案,有权以铜仁学院名义组织开展社会服务。
2.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秩序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需利用学校资源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报批同意后,有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3.根据社会服务内容需要,有权制定实施方案,组建服务团队。
4.有权根据服务工作实施情况,制定或调整项目经费使用和团队的积分、时间分配方案。
(二)义务
1.带领团队成员保质保量完成服务任务,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2 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协议签署、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
3.带领团队成员按合同(协议)或实施方案要求履行义务,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团队成员须服从负责人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4.社会服务以项目、论文、专著、专利、文艺作品等形成体现的成果,须以“铜仁学院”冠名。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学校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均由所属学院(部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横向项目类:负责监督管理实施过程,考评项目成果,并报社会服务中心审定。
(二)教职工挂职、进驻行业企业、支教、参与公共关系服务、公益服务等:负责派出、监督、管理和评定考核等次,考评结果与社会服务中心共享。
第十一条 管理流程
(一)横向项目
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填写《铜仁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合同(协议)审批表》(附件 1),签署服务合同,提交项目所属学院(部门)审核登记同意后,报社会服务中心备案。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在所属学院(部门)登记备案。
(二)教职工挂职
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安排和学校规范遴选流程,确定挂职人员名单并派出,挂职人员工作过程由派出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派出人员名单、挂职工作时间、考核结果等信息与社会服务中心共享。
(三)教师进驻行业(企业)
学院(部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需要,经过规范流程确定教师名单,报人事处、社会服务中心备案后派出。教师进驻行业(企业)期间的工作过程由所属学院(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由社会服务中心审定。
(四)教师开展支教服务
由所属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服务基础教育工作需要,经规范流程确定教师名单,报人事处、社会服务中心备案后派出。支教服务期间的工作过程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由社会服务中心审定。
(五)教师开展公共关系服务
教师开展公共关系服务的,实行报备制管理,即教师需在完成服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学院报备(寒暑假期间开展的,可于开学
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备),超过规定报备时间原则上不予认定。
(六)教师开展公益服务
教师开展公益服务的,实行报备制管理,即教师需在完成服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学院报备(寒暑假期间开展的,可于开学后 10个工作日内报备),超过规定报备时间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文化服务项目中涉及地方大型活动需抽调大量学生
(一次大型活动需 50 人以上学生或涉及 2 个以上二级学院学生)参与的,须经牵头部门商相关部门(教务处、社会服务中心、团委、学工部、相关业务部门)会议论证实施方案并严格履行会议议定事项后方可开展。
(一)学生参与服务项目,需与学校“山”字形人才培养模式中的 “通识”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大局观念、服务意识、组织协调水平、沟通应变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
(二)抽调的学生原则上是大学一年级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
(三)涉及任课教师进行调(换)课的,需在相关任课教师自愿的前提下,将任课教师作为项目参与人纳入服务团队。
(四)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及积分归项目团队所有,项目负责人按会议议定规则,二次分配项目经费及服务积分,报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五)其他涉及 2 个以上二级学院(部门)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其操作流程、经费及积分分配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对外开展各种活动,由此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合同(协议)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以人才、文化、科研、技术和资源服务形式开展的社会服务,合作双方须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 为方便管理与查询,各学院按以下规范对备案的合同分类编号。编号方法采用四级编码形式,一级编码为学院缩写,二级编码为合同服务类别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三级编码为合同签订年份和月份,代码由年份后两位数和月份两位阿拉伯数字共同
表示,四级编码为该学院所有合同签订先后顺序流水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 001 至 999。
(一)学院缩写:马克思主义学院 MY、教育学院 JY、人文学院RW、艺术学院 YS、经济管理学院 JG、农林工程与规划学院 NG、大数据学院 SJ、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CH、大健康学院 JK、国际学院GJ、乌江学院WJ、继续教育学院JX、国学院GX。
其余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按此规律编号。
(二)服务类别:人才 RC、文化 WH、科研 KY、技术JS、资源ZY。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签署前,需填写《铜仁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合同(协议)审批表》(附件 1),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签署正式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协议)内容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双方协商拟定,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验收(鉴定)方式、工作进度、经费额度、付款方式、经费开支范围、成果归属、合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争议解决的办法、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合同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洽谈约定。
第十九条 开展社会服务的合同(协议)需以铜仁学院名义签署并加盖铜仁学院公章的,经所属学院(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社会服务中心审定。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
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所属学院(部门)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更改后的合同需在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应按合同(协议)内容相关条款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以铜仁学院作担保人的担保合同;
(二)用铜仁学院的财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
(三)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四)有损学校利益的合同;
(五)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铜仁学院监制、研制”、“铜仁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二十四条 合同书原件一式四份,委托方、课题组、所属学院
(部门)、社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或委托方承担。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是社会服务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科研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室等职能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属学院(部门)是社会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的使用及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以到帐金额为准。学校收取到账经费的 4%作为项目管理费,其中 3%划拨给业务所属学院(部门)统筹安排,学院(部门)需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明确该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办法;1%由学校统筹用于社会服务项目培育基金。对部门牵头的 2 个以上学院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由牵头部门根据参与情况确定 3%的项目管理费的分配份额。
第二十八条 对合同经费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向所属学院(部门)申请设立子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按项目责任人对待。
第二十九条 社会服务经费列支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 委托方或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列支名目须在项目实施相关的范畴内,并按铜仁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列支:
(一)不能列支与签订合同要求不符的支出。
(二)不能列支罚款等支出。
(三)不能列支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四)不能列支与课题实施活动无关的通讯、网络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人员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奖酬金的提取,按照《铜仁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和《铜仁学院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教师进驻行业(企业)所得的社会服务报酬,须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统一拨发。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须在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科级干部及以下教师须在社会服务中心报备。
第三十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过程中需利用学校科研平台、教学设施、体育场馆等设施设备及人力资源的,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标
准缴纳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承担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的国家级社会考试类别,其经费使用按照国家级考试“专款专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责任人应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题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成果产出并鉴定后,学校酌情推荐参评相关成果奖。
第八章 服务要求和积分计算
第三十七条 以人才服务(不包括教职工挂职、进驻行业企业、支教等)、文化服务、科研服务、技术服务和资源服务项目形式进行社会服务的,社会服务积分按照项目到账经费金额设置为六个分段阶梯。
第一阶梯为 0.5 万元以下(含 0.5 万),第二阶梯为 0.5-1 万元(含
1 万),第三阶梯为 1-5 万元(含 5 万),第四阶梯为 5-20 万元(含
20 万),第五阶梯为 20-60 万元(含 60 万),第六阶梯为 60 万元以 上。如合同经费在第一阶梯内,积分按第一阶梯分值计算;合同经费 在第二阶梯内,积分按第二阶梯分值计算;合同经费在第三阶梯内,积分按第三阶梯分值计算;合同经费在第四阶梯内,积分计算为第三 阶梯最大经费金额计算值加超出部分经费金额计算值;合同经费在第 五阶梯内,积分计算为第三阶梯最大经费金额计算值加第四阶梯最大 经费金额计算值加超出部分经费金额计算值;合同经费在第六阶梯内,积分采用固定分值。具体计算标准及要求(见表 1)。
表 1 社会服务横向项目积分量化表
类型 | 社会服务积分 | 要求 | |||||
第一阶梯 | 第二阶梯 | 第三阶梯 | 第四阶梯 | 第五阶梯 | 第六阶梯 | ||
科研服务 | 0.5 万以下 (含 0.5 万) | 0.5-1 万 (含 1 万) | 1-5 万 (含 5 万) | 5-20 万 (含 20 万) | 20-60 万 (含 60 万) | 60 万以上 | 3 人及以上学生参 与,并撰写案例;若所撰写案例被《铜仁学院社会服务案例选编》收录,积 分上浮 10%。 |
4.5 分 | 9 分 | 9 分/万 | 9.1 分/万 | 9.2 分/万 | 600 | ||
0.5 万以下 (含 0.5 万) | 0.5-1 万 (含 1 万) | 1-5 万 (含 5 万) | 5-20 万(含 20 万) | 20-60 万 (含 60 万) | 60 万以上 | 5 人及以上学生参 与,并撰写案例;若案例被《铜仁学院社会服务案例选编》收录,积分上浮 10%。 | |
4 分 | 8 分 | 8 分/万 | 8.1 分/万 | 8.2 分/万 | 550 | ||
人才服务 | 0.5 万以下 (含 0.5 万) | 0.5-1 万 (含 1 万) | 1-5 万 (含 5 万) | 5-20 万(含 20 万) | 20-60 万 (含 60 万) | 60 万以上 | 教育培训、学生生产性顶岗实习、为行业企业培养培训人才等项目需 要以团队方式进行,团队成员至少 5 人及以上。 |
4 分 | 8 分 | 8 分/万 | 8.1 分/万 | 8.2 分/万 | 550 | ||
文化服务 | 0.5 万以下 (含 0.5 万) | 0.5-1 万 (含 1 万) | 1-5 万 (含 5 万) | 5-20 万(含 20 万) | 20-60 万 (含 60 万) | 60 万以上 | 5 人及以上学生参 与,并撰写案例;若案例被《铜仁学院社会服务案例选编》收录,积分上浮 10%。 |
4 分 | 8 分 | 8 分/万 | 8.1 分/万 | 8.2 分/万 | 550 | ||
资源服务 | 0.5 万以下 (含 0.5 万) | 0.5-1 万 (含 1 万) | 1-5 万 (含 5 万) | 5-20 万(含 20 万) | 20-60 万 (含 60 万) | 60 万以上 | 以保证正常教学和 科研等工作秩序为前提,需 5 人及以上学生参与。 |
3 分 | 6 分 | 6 分/万 | 6.1 分/万 | 6.2 分/万 | 450 | ||
备注:同一教师一年主持多个社会服务项目,学生重复参与率(每两个项目之间的相同学生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在 40%以下。 |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挂职量化积分计算标准及要求(见表 2)
表 2 教职工挂职积分量化计算标准
挂职累计时间 | 社会服务积分 | 备注 | |
合格 | 优秀 | ||
半年 | 84 | 134 | 由派出部门按照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
1 年 | 167 | 267 |
第三十九条 进驻行业(企业)
(一) 考核标准
教师进驻行业(企业)开展社会服务,为非脱产和脱产两种形式进行。非脱产达到以下工作实绩之三的认定为 A 等、之二的认定为 B 等、之一的认定为 C 等。脱产达到以下工作实绩之四的认定为 A等、之三的认定为 B 等、之二的认定为 C 等。以团队的形式进驻政府、行业(企业)开展社会服务的,用以上标准分别考核团队成员。同一教师一年内进驻行业(企业)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具体工作实绩如下:
1.促成建立 1 个校地或校企合作平台或实习实训基地或产学研
合作基地,同时促成行业、企业参与课程建设 1 门。
2. 获得或促成入驻单位横向项目到校立项,且项目(可累计)按社会服务成果量化积分计算标准折合的社会服务积分达到 30 分及以上。
3.与入驻单位联合,成功申报或获得 1 项市厅级项目、成果奖或创业创新平台。
4.促成科研成果在入驻单位的应用转化或技术推广,到校收入达
2 万元及以上。
5.与入驻单位联合,提出的政策建议、决策咨询、规划策划等获市厅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单位以文件等其它方式采纳。
6.促成与入驻单位合作发表 2 篇普刊、或 1 篇国内期刊(D 类
及以上)、或 1 部专(合)著、或 1 项发明专利公开、或 2 项实
用新型授权、或 2 项外观专利授权。
7.为入驻单位制定 1 项行业或企业标准。
8.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1 次,产生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
9.促成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其它实质性合作成果。
(二)进驻行业(企业)工作量化积分计算标准(见表 3)
表 3 教职工进驻行业(企业)积分量化表
进驻时间 | 社会服务积分 | ||
C 等 | B 等 | A 等 | |
半年 | 50 | 84 | 134 |
1 年 | 100 | 167 | 267 |
第四十条 支教
(一) 支教教师要求
1.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谦虚好学,主动服务。
2.服从任教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任务。
3.向农村或教学资源薄弱学校的教师传授新的教学思想、成功的教学经验和课堂教学艺术。
4.同一教师一年内支教学校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二)考核标准
教师以支教的形式开展社会服务的,为非脱产和脱产两种形式进行。支教教师除了完成与支教学校签署的合同规定要求外,还应达到一定的工作实绩。非脱产达到以下工作实绩之三的认定为 A 等、之
二的认定为 B 等、之一的认定为 C 等。脱产达到以下工作实绩之四的认定为 A 等、之三的认定为 B 等、之二的认定为 C 等。
具体工作实绩如下:
1.一年内在任教学校上公开课、示范课不少于 2 次,一学期不少于1次,要求有支教学校颁发的证书和校级新闻报道或简报。
2.每学期开教育教学讲座不少于 2 次,要求有支教学校的校级新闻报道或简报。
3.为支教学校实现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教学服务能力、教材开发和学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得到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 示肯定。
4.支教期间的先进事迹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5.支教期间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参与县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6.支教期间,指导支教学校教师申报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获得县级及以上立项。
7.发表与支教学校、支教课程有关的教改论文2篇。
(三)教师支教工作量化积分计算标准(见表 4)
表 4 教师支教积分量化表
支教时间 | 社会服务积分 | ||
C 等 | B 等 | A 等 | |
半年 | 50 | 84 | 134 |
1 年 | 100 | 167 | 267 |
第四十一条 公益服务量化积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一)教师进行公益性服务的,量化积分计算如下:
1. 由政府、公益服务机构组织的临时性公益服务,社会服务积分
按 2 分/(人•次)计,单人年度累计计分不超过 20 分。
2. 以指导共青团开展大学生三下乡、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的,社会服务积分按 2 分/(人•天)计,单人年度累计计分不超过 20 分。
3. 以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临时性下基层的方式进行服务的(如:组织部组织的博士硕士服务团下基层主题服务),社会服务积分按 2 分/(人•天)计,单人年度累计计分不超过 20 分。
4. 以铜仁学院名义进行公益演出(如党的理论宣讲进社区、乡村慰问演出、社工服务)等方式进行服务的,社会服务积分按 2 分/(人
•次)计,单人年度累计计分不超过 20 分。
(二)认定标准
1.政府要求服务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2.公益服务机构邀请的,需提供正式邀请函;
3.上级部门、学校或校内相关部门要求的,需提供正式文件或函件等相关材料;
4.其他不属于上述公益性服务的,但又确实开展了公益性服务且有相关佐证材料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专门认定。
第四十二条 公共关系服务(非学术会议类)量化积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一)会议类别
学习交流会、文化交流会、代表会、培训会、商务会等。
(二)会议层次
1.国(境)际性是指 2 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港澳台)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2.全国性会议是指有 3 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参加的会议。
3.全省性会议是指有 3 个及以上省内的市、自治州代表参加的会
议。
4.全市性会议是指有 3 个及以上的市内县、区代表参加的会议。
(三)量化积分计算标准及要求(见表 5)
表 5 公共关系服务(非学术会议类)积分量化表
类 别 | 规 | 模 | 参 会 人 数 | 累计积分最高值 | 备注 |
国(境)际性 | 微 | 型 | 20 人及以下 | 90 | 1. 会议人数以邀请且正式出席的人数为准。 2. 需提供正式文件或函件等相关材料。 3. 社会服务积分由会议承办牵头部门按照实际贡献大 小统一分配,公示无异议后交社会服务 中心备案。 |
小 | 型 | 20-50 人(含 50) | 200 | ||
中 | 型 | 50-150 人(含 150) | 400 | ||
大 | 型 | 150 人以上 | 600 | ||
全国性 | 微 | 型 | 20 人及以下 | 50 | |
小 | 型 | 20-50 人(含 50) | 126 | ||
中 | 型 | 50-150 人(含 150) | 268 | ||
大 | 型 | 150 人以上 | 415 | ||
全省性 | 微 | 型 | 20 人及以下 | 20 | |
小 | 型 | 20-50 人(含 50) | 68 | ||
中 | 型 | 50-150 人(含 150) | 162 | ||
大 | 型 | 150 人以上 | 264 | ||
全市性 | 微 | 型 | 20 人及以下 | 10 | |
小 | 型 | 20-50 人(含 50) | 34 | ||
中 | 型 | 50-150 人(含 150) | 81 | ||
大 | 型 | 150 人以上 | 132 |
第四十三条 技术服务(非项目形式)积分量化标准及要求(见表 6)
表 6 技术服务(非项目形式)积分量化标准及要求
内 容 | 社会服务积分 | 要求 |
外派裁判 | 2 分/天 | 提供正式邀请函 |
国家级考试评卷 | 2 分/天 | 提供评卷证明 |
评审 | 2 分/次 | 提供正式邀请函 |
评标 | 1 分/次 | 提供正式邀请函 |
培训、讲座 | 2 分/天 | 提供服务对象邀请函和工作照片或通讯报道 |
调研(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 | 2 分/次 | 提供正式委托书 |
技术指导类 | 2 分/天 | 2 人以上学生参与,提供服务对象邀请函和工作照片或通讯报道 |
备注:以上内容社会服务积分单人单类年度累计计分上限为:国家级考试评卷不超过 14 分,其余类型不超过 20 分。 |
第四十四条 参加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社会考试类别的资源服务
(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等),监考的教师按 1 分/(人•场)计分,面
试的教师按 2 分/(人•轮)计分,1 天不超过 4 分。积分统一由牵头部门于考试结束后据实分配,且公示无异议后报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章 积分申报程序
第四十五条 申报对象及范围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在当年社会服务工作中进行的社会服务均可申报积分,社会服务横向课题项目积分申报以当年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第四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需自行申报积分的
1.申报人按要求认真填报《铜仁学院社会服务积分认定审批表》
(附件 2),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2.各学院组织专人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并统计汇总,
填报《铜仁学院社会服务积分认定汇总表》(附件 3),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社会服务中心。
3.社会服务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积分进行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核定。
(二)不需自行申报积分的
由牵头单位按照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分配社会服务积分,送交社会服务中心登记即可。
第十章 教师社会服务时间核算
第四十七条 《铜仁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对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有“到县级及以下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学校既鼓励教师以挂职,进驻政府、行业(企业),支教等形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也鼓励教师以科研服务、技术服务、人才服务、文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深入行业(企业)或基层一线开展社会服务。具体以“同分同值”原则折合计算,折合公式为:
社会服务时间(天)=社会服务积分÷0.5 分/天
第四十八条 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有关“到县级及以下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指标,由社会服务中心审定。
第十一章 社会服务项目培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社会服务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多学院、多学科打破壁垒,“抱团”对外争取社会服务项目。第五十条 培育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收取的社会服务项目到账经
费的 1%的管理费。
第五十一条 社会服务中心是培育基金经费管理的主体。第五十二条 培育基金的用途
1. 用于争取涉及 2 个及以上的学院(部门)联合争取有潜力的社
会服务项目的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等开支。
2. 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发展联盟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开支。
3. 用于培育学校层面的具有“标志性成果”潜力的社会服务项目。第五十三条 培育基金经费开支严格按铜仁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
行。
第十二章 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科研服务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金额的 5%进行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0万元。学校出资的奖励金额须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能申请。其中,奖励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由社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参与委托方验收。
第五十五条 学校评选年度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和优秀管理人员,授予荣誉证书。其中,先进个人名额 8 名,先进团队名额
5 个,优秀管理人员 5 人。
第五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担的社会服务项目,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 4%作为项目管理经费。其中,1%作为学校社会服务培育基金,3%返还继续教育学院作为该院社会服务项目培育经费。
(二)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后,超出部分可按学院(部门)承担的社会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政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涉及的积分为社会服务成果积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涉及的积分为社会服务工作积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社会服务项目,由社会服务中心参照本文件相关积分办法给予认定。
第五十九条 凡在横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积分计算与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撤消其积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教师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流程,以个人名义开展社会服务,不能申请学校奖励、工作积分及服务时间,服务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个人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院政发[2017] 164 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2
铜仁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合同(协议)审批表
主持人姓名 | 所属学院(部门)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委托方名称 | |||
合同(协议)主要内容 | 明确项目类别、实施时间、成果方式及归属、合同(协议)金额等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
合同(协议)拟稿人 | 初审人(签字) | ||
学院(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 明确是否已通过学院(部门)审核,是否需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等 日期: | ||
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代表签字) | 日期: | ||
社会服务中心审定 (签字盖章) | 日期: |
备注: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院社会服务科,一份存学校社会服务中心。
2.“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意见”一栏,如需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需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如不需则不填。
附件 3
铜仁学院社会服务积分认定审批表 | |||||||||
学院(部门)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横向课题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委托方 | 合同编号 | 实际到账经费(万元) | 项目总积分 | 二次分配团队成员姓名 | 二次分配积分 | 学院(部门)审核后积分 |
1 | |||||||||
教职工挂职 | 序号 | 挂职县乡(镇) | 派出部门 | 挂职时间 | 考核等次 | 本人计算的积分 | 学院(部门)审核后积分 | ||
1 | |||||||||
支教 | 序号 | 支教学校 | 派出学院 | 支教时间 | 考核等次 | 本人计算的积分 | 学院审核后积分 | ||
1 | |||||||||
进驻行业(企业) | 序号 | 行业(企业)名称 | 派出学院(部门) | 进驻时间 | 考核等次 | 本人计算的积分 | 学院(部门)审核后积分 | ||
1 | |||||||||
社 会 服 务 成 果 积 分 合 计 | |||||||||
公共关系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牵头部门 | 服务时间 | 类别和规模 | 项目总积分 | 二次分配教师姓名 | 二次分配积分 | 学院审核后积分 |
1 |
公益服务、技术服务(非项目形式)、国家级社会考试 | 序号 | 服 务 名 称 | 牵头部门 | 服务时间 | 所属类别 | 本人计算的积分 | 学院审核后积分 | ||
1 | |||||||||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积 分 合 计 | |||||||||
本人签字: 日期: | |||||||||
审核人签字: 日期: | |||||||||
学院(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日期: 学院(部门)签章: | |||||||||
备注: 1.可自行增减行数和服务栏目。 2.项目以团队形式开展的,社会服务积分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分配个人积分。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院社会服务科,一份存学校社会服务中心。 |
附件 4
铜仁学院社会服务积分认定汇总表 | ||||||||||
学院(部门) | ||||||||||
序号 | 姓 名 | 本人计算积分 | 学院(部门)审核积分 | 社会服务中心审核积分 | ||||||
成果积分 | 工作积分 | 合计 | 成果积分 | 工作积分 | 合计 | 成果积分 | 工作积分 | 合计 | ||
学院(部门)总合计 | ||||||||||
学院(部门)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字盖章) | ||||||||||
社会服务中心意 见 (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