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x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百年人寿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6.1 合同构成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3 合同效力终止 | 6.4 投保年龄 6.5 年龄性别错误 6.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7 未还款项 6.8 合同内容变更 6.9 地址变更 6.10 争议处理 7.重大疾病 7.1 重大疾病范围 7.2 重大疾病定义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xxx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1.1 | 等待期 |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 |
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 | ||
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 | ||
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1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 | ||
约定的重大疾病; | ||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 | ||
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2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
1.1.2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3给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1.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4的保单周年日5或被 |
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 | ||
⒉ | 不保什么 |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7;
1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作为对应日。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期间(本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本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现金价值”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承担其中任何一项责任,另外一项不再承担。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
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属性分类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
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百年人寿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详见本合同“1.1 保险责任”、“3.3 效力中止与恢复”、“4.2 保险事故通 知”、“5.1 犹豫期”、“6.5 年龄性别错误”、“6.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重大疾病定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⒊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果未按期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6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百年人寿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百年人寿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7计算)和
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⒋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
4.1 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百年人寿,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百年人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失未及时通知百年人寿,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
16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7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百年人寿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百年
人寿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定的,百年人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百年人寿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百年人寿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8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4.3.1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19;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证明符合约定重大疾病定义的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2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3.3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百年人寿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1)百年人寿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百年人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百年人寿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百年人寿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百年人寿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百年人寿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百年人寿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百年人寿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⒌ 如何退保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18 申请人指保险金的受益人。
19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 | ||
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百年 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百年人寿提供下列证明 |
续 | 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解除合同申请书; | ||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 ||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自接到解除合同 | ||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⒍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百年人寿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百年人寿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百年人寿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百年人寿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百年人寿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6.3 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百年人寿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交的保险费。
6.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
6.5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百年人寿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
还现金价值。百年人寿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6.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百年人寿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百年人寿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百年人寿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百年人寿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百年人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百年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百年 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百年人寿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百年人寿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7 未还款项 百年人寿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百年人寿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百年人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百年人寿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百年人寿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6.9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寿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10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⒎ 重大疾病
这部分描述的是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的释义。
7.1 重大疾病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
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百年人寿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 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7.2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20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 100 种。(重大疾病定义中的第 1 种至第 25 种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7.2.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21;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2.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7.2.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2;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23;
20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 3 年以上。
21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
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7.2.4 | 重大器官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
或造血干细胞移 | 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 |
植术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 |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 ||
异体移植手术。 | ||
7.2.5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 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6 | 终末期肾病(或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
称慢性肾功能衰 | 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
竭尿毒症期) | ||
7.2.7 |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二个或二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
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
7.2.8 | 急性或亚急性重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
症肝炎 |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
(2)肝性脑病; |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
7.2.9 |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 ||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 | ||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失代偿期 | (1)持续性黄疸; | |
(2)腹水; | ||
(3)肝性脑病; | ||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 ||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2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2.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
膜炎后遗症 | 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 ||
或三项以上。 | ||
7.2.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
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 ||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13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25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 |
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 | ||
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0 至 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14 |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1)眼球缺失或摘除; | ||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 ||
换算); | ||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 0 至 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15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 |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后,每肢三大关 | ||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
7.2.16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7.2.17 | 严重xx茨海默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 |
病 | 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 |
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 | ||
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 ||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18 |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 ||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 ||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 ||
或三项以上。 |
25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7.2.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7.2.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2.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7.2.22 严重运动神经元
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7.2.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7.2.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2.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2.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所致的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日。
7.2.27 严重原发性心肌
病
指一组不明原因所致的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90日。 继发性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7.2.28 严重冠心病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
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 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 ||
7.2.29 | 慢性呼吸功能衰 | 指被保险人必须经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 |
竭终末期肺病 | 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并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
(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 ||
(3)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1 升; | ||
(4)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所致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 | ||
疗。 | ||
7.2.30 | 植物人状态 | 指因脑皮质广泛性坏死导致对自身及xx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 |
依然存在,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 ||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这种状态持续至 | ||
少 30 日。 因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31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导致的功能损害,经肾脏活检,病理结果符合世 |
性肾炎 | 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中的 III 型至 VI 型的狼疮性肾炎,血肌酐 | |
清除率持续每分钟 30ml。 | ||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 ||
Ⅰ型:微小病变型 | ||
Ⅱ型:系膜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 ||
Ⅲ型:局灶节段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 ||
Ⅳ型:弥漫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 ||
Ⅴ型:膜性狼疮性肾炎 | ||
Ⅵ型:肾小球硬化性狼疮性肾炎 | ||
7.2.32 | 严重类风湿性关 | 指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表现为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本病须 |
节炎 |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
(1)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三组或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双手指关节、 | ||
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膝关节、双髋关节、双踝关节、脊椎或双脚趾关节; | ||
(2)X 线检查可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典型变化; | ||
(3)关节的畸形改变至少持续 180 天; | ||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 ||
或三项以上,至少持续 180 天。 | ||
7.2.33 | 重症急性坏死性 |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 |
筋膜炎 | 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 | |
下所有条件: | ||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 ||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 ||
(3)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受感染肢体被截肢。 | ||
7.2.34 | 重症肌无力 |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 |
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 |
条件: | ||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 | ||
恶化交替出现; | ||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 ||
或三项以上。 | ||
7.2.35 | 经输血导致的人 |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类免疫缺陷病毒 |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 |
感染(HIV) |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 | |
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 ||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 ||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 ||
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给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 不在本保险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 | ||
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
7.2.36 | 肌营养不良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 |
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 ||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 ||
或三项以上。 | ||
7.2.37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 |
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 | ||
意识活动。 | ||
7.2.38 | 严重克隆病 | 指一种胃肠道慢性炎性肉芽肿性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1)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
(2)有结肠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作为诊断依据。 | ||
7.2.39 | 严重溃疡性结肠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 |
炎 | 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 |
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 | ||
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 ||
7.2.40 | I型糖尿病 | 指经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I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少180天以上。 | ||
(2)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 | ||
(3)出现下述三种并发症之一或一种以上: |
①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②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③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达到手术切除指征。
7.2.41 急性坏死性胰腺
炎开腹手术
指由百年人寿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胰腺炎除外。
7.2.42 因职业关系导致
的 HIV 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 | 护士 |
实验室工作人员 | 医院护工 |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 救护车工作人员 |
助产士 | 消防队员 |
警察 | 狱警 |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百年人寿承担本项重大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7.2.43 特发性慢性肾上
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该病必须经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 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7.2.44 主动脉夹层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 X 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7.2.45 需手术切除的嗜
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的疾病。嗜铬细胞瘤的诊断需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并已经由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且已经进行了切除嗜铬细胞肿瘤的手术治疗。
7.2.46 | 非xx茨海默病 |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 |
所致严重痴呆 | 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 |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 ||
三项或三项以上。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
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47 |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必须同时符合 |
下列要求: | ||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 ||
(2)肾功能衰竭; | ||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并且有临床及影像学证据支持。 | ||
百年人寿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 ||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48 | 进行性核上性麻 |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 |
痹 | 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临床特征: | |
(1)步态共济失调; | ||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 ||
(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 ||
7.2.49 | 胰腺移植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 |
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50 | 破裂脑动脉瘤夹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 |
闭手术 | 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 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51 | 丝虫病所致象皮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 |
肿 | 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 III 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 | |
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 | ||
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xx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 ||
7.2.52 | 感染性心内膜炎 |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导致的心脏瓣膜 | (1)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 |
病 | (2)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 | |
面积达 20%或以上)或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面积为 | ||
正常值的 30%或以下); | ||
(3)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心脏 | ||
病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 ||
7.2.53 | 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 |
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必须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 | ||
列至少一项条件: |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 ||
7.2.54 | 原发性硬化性胆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 |
xx | 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 | |
学检查证实,且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同时并须满足下列全部 | ||
条件: | ||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 ||
(2)持续性黄疸病史; | ||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55 | 严重克-雅二氏 | 是一种由动物源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 |
病 | 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 | |
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基于致病蛋白的发现而 | ||
明确诊断。理赔时需提供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或核磁 | ||
共振(MRI)报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内。 | ||
7.2.56 | 脑颅手术 | 因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的治疗需要,在全麻下进行脑部颅骨切开手 |
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手术必须是在认可的医院内由神经专科医生认为 | ||
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
不需手术切开或切除组织的治疗(如伽玛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 疗如栓塞形成、血栓溶解及立体定位活检)及因意外而需要进行的脑部外科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57 | 一肢及单眼缺失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1)眼球缺失或摘除; | ||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 ||
行换算); |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58 | 糖尿病导致的双 |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而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由踝关节 |
脚截肢 | 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位置截除双脚是维持生命的唯一方法。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59 | 骨髓纤维化 | 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 |
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每月至 |
少进行一次输血治疗才能维持生命。骨髓纤维化的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 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理赔时需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 ||
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60 | 严重获得性或继 |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 |
发性肺泡蛋白质 | 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
沉积症 |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 |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 ||
(2)被保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 | ||
治疗。 | ||
7.2.61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 |
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 ||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 ||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
(4)经并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 ||
7.2.62 | 严重肺源性心脏 |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 |
病 | 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 | |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
7.2.63 | 侵蚀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 |
(或称恶性葡萄 | 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病理诊断明确,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
胎) | ||
7.2.64 | 严重自身免疫性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 |
肝炎 | 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 | |
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 ||
(1)高 γ 球蛋白血症; | ||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 | ||
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 ||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 ||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
7.2.65 | 严重的 III 度房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 |
室传导阻滞 | 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 ||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 ||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 ||
7.2.66 | 自体造血干细胞 | 指由于患者罹患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导致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为了达到治 |
移植 | 疗该血液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身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 | |
存再回输给患者,以重建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的一种治疗方式。该治 | ||
疗必须是医疗必需的且已经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实施完成。 | ||
7.2.67 | 严重慢性缩窄性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 |
心包炎 | 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 | |
必需经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 |
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 ||
7.2.68 | 出血性登革熱 | 严重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 |
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 III 级及 第 IV | ||
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69 | 肝豆状核变性 | xxx氏病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 |
(xxx氏病) | 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徵。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通过肝 | |
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 ||
7.2.70 | 斯蒂尔病(全身 | 指未成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 |
型幼年类风湿性 | 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 | |
关节炎) | 先于关节炎出现。本病须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 | |
证明,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1)临床及 X 线检查发现明显的关节畸形,以下关节中至少其中三个关节受 | ||
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 | ||
关节; | ||
(2)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 | ||
术。 未成年人其他类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71 | 严重甲型及乙型 | 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 VIII 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 |
血友病 | (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 VIII 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 | |
分之一。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的血液病专科注册医生确认。 | ||
7.2.72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 ||
7.2.73 | 严重哮喘 | 是一种可逆性、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型疾病,需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持续发作 24 小时以上不能缓解)病 | ||
史: | ||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 ||
(3)肺部慢性过渡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 ||
(4)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 ||
(5)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 6 个月以上)。 | ||
7.2.74 | 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 |
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180 日。 | ||
7.2.75 | 疯牛病 |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 ||
(2)逐渐痴呆; | ||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 ||
(4)手足徐动症。 | ||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 |
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 ||
7.2.76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 30 日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
7.2.77 | 严重瑞氏综合症 (Reye 综合征)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广泛的线粒体受损,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
7.2.78 | 重症手足口病 |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7.2.79 | 骨生长不全症 | 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I 型、 II 型、III 型、IV 型。本合同只保障 III 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 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
7.2.80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90 日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日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7.2.81 | 严重川崎病 |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
7.2.82 | 小肠移植 |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7.2.83 | 严重骨髓增生异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 |
常综合征 | 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 | |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 | ||
的医师确诊; | ||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化疗日数的计算 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 ||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 ||
7.2.84 | 严重癫痫 |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 |
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 | ||
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 | ||
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 围内。 | ||
7.2.85 | 婴儿进行性脊肌 |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 |
萎缩症 | 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 | |
髓机能障碍。 | ||
该病必须经由神经科医师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 检的病理报告。其它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Ⅲ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 氏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 内。 | ||
7.2.86 | 因器官移植导致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且须满足 |
艾滋病病毒感染 | 下列全部条件: | |
或患艾滋病 |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 | |
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 | ||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 | ||
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 | ||
疗事故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任何 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87 | 严重继发性肺动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 |
脉高压 | 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 | |
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 ||
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责任范围 内。 | ||
7.2.88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 |
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 ||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 ||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百年人寿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7.2.89 | 脊髓小脑变性症 | 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 |
合所有以下条件: | ||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7.2.90 | 严重大动脉炎 | 指经认可的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 |
部条件: | ||
(1)红细胞沉降率及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 ||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 ||
7.2.91 | Brugada 综合征 | 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 |
合征。 | ||
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 ||
7.2.92 | 进行性多灶性白 |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 |
质脑病 | 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 |
7.2.93 | 亚急性硬化性全 |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 |
脑炎 | 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 | |
件: | ||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 | ||
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 ||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 ||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7.2.94 | 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 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95 | 多处臂丛神经根 |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 |
性撕脱 | 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 | |
理检查结果证实。 | ||
7.2.96 | 严重结核性脑膜 |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炎 |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 |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 ||
(3)昏睡或意识模糊; | ||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 ||
7.2.97 | 严重巨细胞动脉 |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认可的医院 |
炎 | 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 | |
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 4)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 | ||
列至少一项条件: | ||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 ||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 ||
行换算); |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
7.2.98 | 弥漫性血管内凝 |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 血 |
血 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7.2.99 溶血性链球菌引
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7.2.100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百年附加xxx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百年人寿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6.1 合同构成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3 合同效力终止 6.4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6.5 投保年龄 6.6 年龄性别错误 6.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8 未还款项 6.9 合同内容变更 6.10 地址变更 6.11 争议处理 7.特定疾病 7.1 特定疾病定义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xxx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为 | |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 |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 | |
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
1.1.1 等待期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1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 约定的特定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 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因意外伤害2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1.2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专科医生3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3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4的 2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不变。
1.1.3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5的保单周年日6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
⒉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 3 年以上。
4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作为对应日。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 | |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 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1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2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
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属性分类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
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6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百年人寿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发生其他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 | ||
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
本合同中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与“现金价值”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 | ||
人寿承担其中任何一项责任,另外一项不再承担。 |
除以上“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 |
详见本合同“1.1 保险责任”、“3.3 效力中止与恢复”、“4.2 保险事故通 | |
知”、“5.1 犹豫期”、“6.6 年龄性别错误”、“6.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7.1 特定疾病定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 其他免责条款
⒊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果未按期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7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百年人寿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百年人寿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8计算)和
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⒋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
4.1 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7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8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百年人寿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百年
人寿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百年人寿,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百年人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失未及时通知百年人寿,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百年人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百年人寿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百年人寿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9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4.3.1 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申请
申请人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20;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证明符合约定特定疾病定义的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2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3.3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百年人寿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1)百年人寿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百年人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百年人寿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百年人寿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百年人寿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百年人寿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百年人寿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百年人寿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19 申请人指保险金的受益人。
20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⒌ 如何退保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百年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
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百年人寿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⒍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百年人寿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百年人寿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百年人寿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6.3 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解除、期满或效力终止;
(2)出现主合同或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6.4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6.5 投保年龄 本合同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6.6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百年人寿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
还现金价值。百年人寿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6.7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百年人寿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百年人寿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百年人寿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百年人寿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百年人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百年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 |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百年 | |
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 |
保险费。 |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百年人寿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百年人寿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8 未还款项 百年人寿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百年人寿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9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百年人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百年人寿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百年人寿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6.10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寿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11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⒎ 特定疾病
这部分描述的是本合同所称特定疾病的释义。
7.1 特定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发生
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 30 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7.1.1 极早期的恶性肿瘤
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7.1.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
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 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该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视为同一轻症疾病。
7.1.3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
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该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视为同一轻症疾病。
7.1.4 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
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7.1.6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21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
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1.7 较小面积 III 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
21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伤 | 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
7.1.8 | 主动脉内手术 | 指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7.1.9 | 脑垂体瘤、脑囊肿、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 |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 | 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 |
瘤 | (1)脑垂体瘤; | |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 ||
7.1.10 | 重度头部外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 ||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 | ||
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2中的二项或以上。 | ||
7.1.11 |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 |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 |
术 | 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一条或以 | |
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 | ||
式冠状动脉手术。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 | ||
行。 | ||
7.1.12 |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 | 颈动脉血管介入治疗术是对一条或以上的颈动脉狭窄的治疗,疾病的诊断 |
疗 | 及治疗均须在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理 | |
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
(1)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颈动脉存在50%或以上狭窄; | ||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 | ||
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 ||
7.1.13 |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 |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是指一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本疾 |
的血管介入治疗 | 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在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 | |
下进行: | ||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 ||
(2)肾动脉; | ||
(3)肠系膜动脉。 | ||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狭窄; | ||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 | ||
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 ||
7.1.14 |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 |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受伤而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 |
2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部重建手术 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掉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是医疗
所必须。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 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5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7.1.16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
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人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以Snellen视力检查表的标准,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为6/18或更差);
(3)被保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7.1.17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并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7.1.1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 分级的第 III 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 LVEF <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注册医师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 保障范围内。
7.1.19 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注册医师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 2 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被保人满足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条件。
7.1.20 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 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 2 项:
•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 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 ||
7.1.21 |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本保障所指的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 (2)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 天。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7.1.22 | 中度严重克隆病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 天,方符合理赔条件。 |
7.1.23 | 中度严重细菌性脑膜炎 | 指细菌感染性脑(脊髓)膜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中度功能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全部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诊断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确定,並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疾病原因为急性脑(脊髓)膜受细菌感染。 |
7.1.24 | 中度严重脑部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
7.1.25 | 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 指经由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作出明确之诊断为原发性帕金森病。该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被保人满足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条件。 |
7.1.26 | 心包膜切除术 |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认可的医院的心脏科注册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7.1.27 | 单肾切除手术 | 因肾脏疾病或外伤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切除左肾和/或右肾。手术必须被认可的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视为必要的。 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手术或部分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28 | 左和/ 或右肝叶切 | 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必须以部份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 |
除术 | 或一整叶右肝脏。 |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 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9 单肺切除手术 单肺切除手术是指受保人因疾病或意外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完全切除了
左全肺或右全肺。
手术必须被认可的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视为必要的。
部份切除一个肺不在此保障范围内。因捐赠肺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保障范 围内。
7.1.30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
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术,以及因恶性肿瘤而进行的双侧 卵巢或双侧睾丸切除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投保时已经缺失一侧的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