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銀金融資產為本公司多家附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農業銀行持有農銀金融資產 100%的股本權益,故農業銀行為農銀金融資產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❹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關連交易
貸款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巨野北控(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作為借款方與農業銀行巨野支行作為貸款方,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據此,農業銀行巨野支行同意授予巨野北控一項本金額為人民幣 258,0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 290,898,000 元)之該貸款融資。該貸款融資須巨野北控根據巨野北控質押協議以農業銀行巨野支行為受益人作出抵押。
上市規則的涵義
農銀金融資產為本公司多家附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農業銀行持有農銀金融資產 100%的股本權益,故農業銀行為農銀金融資產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就有關訂立該等前貸款協議及該等前質押協議的關連交易公佈。
由於巨野北控貸款協議與該等前貸款協議,以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與該等前質押協議各自均與農業銀行巨野支行或其他分行或支行於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訂立日前十二個月內訂立或未完成,故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81 條各自分別與該等前貸款協議及該等前質押協議合併計算。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 條,就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單獨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1%但低於 5%,以及將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連同該等前貸款協議及該等前質押協議合併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5%,故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i)農業銀行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及(ii)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議、確認❹批准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條款乃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1 條,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僅須遵守公佈及申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巨野北控貸款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巨野北控(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作為借款方與農業銀行巨野支行作為貸款方,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據此,農業銀行巨野支行同意授予巨野北控一項本金額為人民幣 258,000,000 元(相等
於約港幣 290,898,000 元)之該貸款融資。該貸款融資須巨野北控根據巨野北控質押協議以農業銀行巨野支行為受益人作出抵押。
農銀金融資產為本公司多家附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農業銀行持有農銀金融資產 100%的股本權益,故農業銀行為農銀金融資產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巨野北控貸款協議與該等前貸款協議,以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與該等前質押協議各自均與農業銀行巨野支行及其他分行或支行於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訂立日前十二個月內訂立或未完成,故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各自分別與該等前貸款協議及該等前質押協議合併計算。
巨野北控貸款協議的主要條款及條件載列如下:
巨野北控貸款協議日期: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訂約方: (1) 農業銀行巨野支行(作為貸款方)
(2) 巨野北控(作為借款方)
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❹經所有合理查詢,農銀金融資產為本公司多家附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農業銀行持有農銀金融資產100%的股本權益,故農業銀行為農銀金融資產的聯繫人。農業銀行的最大單一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
該貸款融資的本金額: 人民幣258,000,000元(相等於約港幣290,898,000元)
期限: 自提取貸款之日起計十五年
利率: 適用利率為浮動利率,相等於提款日前一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五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現時為4.30%)減0.75%,每十二個月將參考當時最新之五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進行調整
利息支付期: 按季度基準
抵押: 根據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的巨野北控質押協議,以巨野縣污水處理建設項目(城北)PPP 項目應
收賬款作為抵押,上述項目應收賬款擔保估值約爲人民幣 537,605,000 元(相等於約港幣 606,156,000 元)
用途: 用於巨野縣污水處理建設項目(城北)PPP項目
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將使用融資所得款用於巨野縣污水處理建設項目(城北)PPP項目。此次融資將優化項目資産負債結構,提升項目自有資金收益水準。
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的條款是經訂約方在考慮現時市場利率及慣例後經公平磋商而釐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乃本集團日常業務,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的條款乃按本集團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持有任何重大權益, 亦無董事須就有關批准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有關本集團的資料
本公司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為一間投資公司❹為本集團之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建造污水及再生水處理廠及海水淡化廠,以及於中國、馬來西亞、澳洲及博茨瓦納共和國提供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於中國、新加坡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澳洲及新西蘭提供污水及再生水處理服務;於中國、葡萄牙共和國及澳洲分銷及銷售自來水;於中國及澳洲提供有關污水處理及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之技術及諮詢服務以及設備銷售;以及於中國授權使用有關污水處理之技術知識及於中國提供環境衛生服務及危險廢物處理服務等業務。
巨野北控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北控水務
(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及巨xxx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持有 90.0001%及 9.9999%股本權益。就董事所知及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巨xxx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巨野縣財政局 ,彼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的第三方,彼除於在巨野北控的權益外,❹無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有任何業務關係或安排。巨野北控主要從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
有關農業銀行的資料
農業銀行是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A 股和 H 股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601288)和聯交所(股份代號:1288)上市。農業銀行及其子公司主要經營範圍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存款、貸款、清算和結算、資產託管、基金管理、金融租賃、保險業務以及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及境外機構所在地有關監管機構所批准經營的業務。農業銀行的最大單一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
上市規則的涵義
農銀金融資產為本公司多家附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農業銀行持有農銀金融資產 100%的股本權益,故農業銀行為農銀金融資產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就有關訂立該等前貸款協議及該等前質押協議的關連交易公佈。
由於巨野北控貸款協議與該等前貸款協議,以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與該等前質押協議各自均與農業銀行巨野支行或其他分行或支行於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訂立日前十二個月內訂立或未完成,故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各自分別與該等前貸款協議及該等前質押協議合併計算。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 條,就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單獨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1%但低於 5% ,以及將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各自連同該等前貸款協議及該等前質押協議合併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5%,故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i)農業銀行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及(ii)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議、確認❹批准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條款乃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1 條,訂立巨野北控貸款協議及巨野北控質押協議僅須遵守公佈及申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在本公佈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農業銀行」 | 指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和H股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601288)和聯交所(股份代號: |
1288)上市; | ||
「農業銀行鞍山鐵東支行」 | 指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鐵東支行; |
「農業銀行北京分行」 | 指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貿試驗區分 |
行 ; | ||
「農業銀行巨野支行」 | 指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縣支行; |
「農業銀行臨沂支行」 | 指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蘭山支行; |
「農銀金融資產」 | 指 | 農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
立的有限公司且為農業銀行全資附屬公司; |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北水鞍達」 | 指 | 鞍山市北水鞍達水務發展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 |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且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 ||
「董事會」 | 指 | 本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 |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 ||
371);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稻香」 | 指 | 北京稻香水資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
立的有限公司,且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第一份前貸款協議」 | 指 | 一份由臨沂北控(作為借款方)及農業銀行臨沂 |
支行(作為貸款方)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
訂立的貸款合同,據此,貸款方同意授予借款方 | ||
一項本金額為人民幣150,000,000元(相等於約港 幣169,127,000元)之貸款,其詳情載列於本公司 | ||
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的公佈; | ||
「第一份前質押協議」 | 指 | 一份由臨沂北控(作為抵押人)及農業銀行臨沂支 |
行(作為承押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訂立 | ||
的權利質押合同,據此,抵押人同意以臨沂市柳青 | ||
河第二污水處理廠擴建及配套PPP項目應收賬款 | ||
作為抵押予𠄘押人; |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幣」 | 指 | 港幣,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巨野北控」 | 指 | 巨野北控城北水務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
立的有限公司,且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 | ||
「巨野北控貸款協議」 | 指 | 一份由巨野北控及農業銀行巨野支行於二零二三 |
年五月十七日訂立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 | ||
「巨野北控質押協議」 | 指 | 一份由巨野北控及農業銀行巨野支行於二零二三 |
年五月十七日訂立的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
「臨沂北控」 | 指 | 臨沂北控北城水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立的有限公司,且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該貸款融資」 | 指 | 農業銀行巨野支行根據巨野北控貸款協議授予巨 |
野北控一項本金額為人民幣258,000,000元(相等於約港幣290,898,000元)的貸款融資; | ||
「PPP」 | 指 | 公營-私營-合夥;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該等前貸款協議」 | 指 | 第一份前貸款協議、第二份前貸款協議及第三份 |
前貸款協議; | ||
「該等前質押協議」 | 指 | 第一份前質押協議、第二份前質押協議及第三份前 |
質押協議;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第二份前貸款協議」 | 指 | 一份由稻香(作為借款方)及農業銀行北京分行(作 |
為貸款方)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訂立的貸款合 | ||
同,據此,貸款方同意授予借款方一項本金額為人 | ||
民幣503,685,200元(相等於約港幣567,910,000元) 之貸款,其詳情載列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 | ||
月十九日的公佈; | ||
「第二份前質押協議」 | 指 | 一份由xx(作為抵押人)及農業銀行北京分行(作 |
為承押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訂立的權利質 | ||
押合同,據此,抵押人同意以北京市海淀區稻香湖 | ||
再生水廠二期工程PPP項目預期收益權作為抵押 予𠄘押人; |
「股份」 | 指 |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10元之普通股;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主要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第三份前貸款協議」 | 指 | 一份由北水鞍達(作為借款方)及農業銀行鞍山鐵 |
東支行(作為貸款方)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訂 | ||
立的貸款合同,據此,貸款方同意授予借款方一項 | ||
本金額為人民幣363,88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 410,278,000元)之貸款,其詳情載列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公佈 ; | ||
「第三份前質押協議」 | 指 | 一份由北水鞍達(作為抵押人)及農業銀行鞍山鐵東支行(作為承押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訂 |
立的權利質押合同,據此,抵押人同意以鞍山市城 | ||
域污水處理(一期)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項下的項 | ||
目收益權作為抵押予𠄘押人; 及 |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佈而言及僅供說明用途,人民幣乃按港幣 1 元兌人民幣 0.88691 元之匯率換算為港元。概無任何聲明表明任何人民幣金額已按或可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換算。
承董事會命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
香港,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八名執行董事包括xx先生(主席)、xxxxx、xx先生(行政總裁)、xxxxx、xx先生、xx女士、xxxxx及xx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xxx先生,以及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xxxxx、xxxxx、xx先生、xxxx先生及xxxxx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