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以下称“TIR单证册”)的机构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国际公路运输证制度规 定的,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国际公路运输公约(以下简称“TIR公约”)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 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的行为,运输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须有一部分是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