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以下称“TIR单证册”)的机构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国际公路运输证制度规 定的,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国际公路运输公约(以下简称“TIR公约”)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 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的行为,运输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须有一部分是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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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运输证授权颁发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以下称“TIR单证册”)的机构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x合同适用于符合国际公路运输证制度规定的,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国际公路运输公约(以下简称“TIR公约”)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的行为,运输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须有一部分是公路。
本合同不得与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其他保险险种或合同有关亦或是相关联,且不得成为其他保险险种或保险单的一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TIR公约及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的规定为运输经营企业审核、签发并授予TIR单证册后,在保单承保的地域范围内,TIR单证册的持证人未能按照TIR公约及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公路运输,且不履行向TIR公约缔约方海关支付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按照TIR公约及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滞纳金),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同意签发并授予的每个TIR单证册单独并自动纳入到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保单承保的地域范围:包括所有签署TIR公约建立TIR单证册业务的国家。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涉及酒精和烟草及其各自衍生品的运输,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涉及啤酒、葡萄酒、生烟叶的运输不受此限;
(二)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保障、利益会违反任何联合国决议、贸易或经济制裁或者欧盟、英国或美国的法律法规,那么保险人不负责任何此类索赔或者提供任何此类利益。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任何法律费用,包括由于索赔,进行抗辩产生的诉讼费用、法律援助和法庭费用;
(二) 任何间接损失;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八条 根据TIR公约约定和国际公路运输联盟认定,其他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个TIR单证册责任限额,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个TIR单证册责任限额:本合同中载明的每个TIR单证册所支付的进出口关税的最高赔偿金额;
费用责任限额:每个TIR单证册的滞纳金的最高赔偿金额;除另有规定外,费用责任限额在每个TIR单证册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在累计责任限额内计算。
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无免赔额(率)。
保险期间、责任期限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x合同每一TIR单证册的责任期限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签发该TIR单证册之日24时起到TIR单证册持证人该次国际公路运输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止。TIR单证册的有效期在被保险人签发TIR单证册之日24时起,最长不超过164天,TIR持证人必需在TIR单证册有效期内从起运地海关发货。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加收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按TIR单证册在保险期间内的预计签发数量预交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签发及使用的TIR单证册数量计算实际保险费,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就TIR单证册的签发应当遵守TIR公约和国际公路运输联盟规章制度的规定。被保险人不得向国际公路运输联盟决定暂停TIR单证册使用权的持证人签发新的TIR单证册。
第二十三条 除与保险人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外,被保险人必须执行国际公路运输联盟规章和制度中规定的义务,要求TIR单证册持有人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在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批准修改责任限额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修改责任限额。否则,保险人对于国际公路运输联盟修改后的责任限额高于保单责任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如果这些义务被证明本应履行而未能履行导致保险人受到损害,则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要求返还支付的保险金,具体金额应根据TIR公约和有关法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及追偿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国际公路运输联盟对TIR公约缔约方海关付款要求的有效性审查处理结果;
(二) 每项索赔申请应附有当地海关的索赔文件、付款凭证以及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所处理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该信息应包含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供保险人审查该索赔。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如索赔材料齐全,可就赔款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的,在保险人收到索赔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赔偿款项,该款项必须是到期应支付给相关海关当局的款项。
第三十条 根据TIR公约以及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的规章和制度,TIR单证册持证人是海关债务的主要债务人。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TIR单证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仍有义务提供相关授权文件或其他必要方式协助保险人向TIR单证册持证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在发生盗窃、持械抢劫或者盗窃袭击以外的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该 TIR单证册持证人可以证明其或者其代理并未犯有任何过错,或者在其主动协助下能够确定犯有过错的第三方,则保险人对该TIR单证册持证人的追偿中止。保险人将同时和该TIR单证册持证人共同对犯有过错的第三方行使追偿权,不论后者是否是该违法行为或者欺诈行为的直接或是间接受益人。如果无法从犯有过错的第三方获得追偿,则保险人仍可向该TIR单证册持证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在发生盗窃、持械抢劫或者盗窃袭击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放弃对该TIR单证册持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前提是该TIR单证册持证人可以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安保措施并已根据情况谨慎行事,且必须证明其完全遵守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盗窃、持械抢劫或者盗窃袭击的情况下,TIR单证册持证人已经向海关当局支付了到期海关债务,同时TIR单证册持证人可以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安保措施并已根据情况谨慎行事,且必须证明其完全遵守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的相关规定,根据TIR公约要求,该 TIR单证册持证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偿还该笔款项,被保险人则可要求保险人赔偿该笔款项。该 TIR单证册持证人必须在收到海关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内要求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人根据本保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可以保留取消、限制、修改责任限额的权利:
(一)投保人未支付到期的保险费;
(二)国际公路运输联盟规章和制度的任何修改,其可能导致风险增加;
(三)TIR公约以及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批准的责任限额的任何修改并在被保险人收到后两个月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是风险增加程度的唯一判断方,保险人根据风险增加程度可以提出保单修改,也可以要求增加额外保险费,但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不能取消或者限制本保单的保险责任;
(四)如果国际公路运输联盟规章制度、TIR公约或约定责任限额的任何修改会导致风险降低,被保险人可以在保单到期前与保险人协商新的保险条件,任何保险条件的修改仅适用于在该修改之后签发的TIR单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