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京港食品安全交流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推动和促进京港两地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水平,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制定并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信息通报) 双方建立信息通报与交流机制。互相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包括:
(一)两地重大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的制订、修改或更新;
(二)大规模食品的下架、召回或类似专门行动;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成果;
(四)食品安全的最新规划和措施;
(五)食品安全最新检测技术与方法;
(六)其它双方认为应当交流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分享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经验) 为两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违法事件交流经验,就处理方法交换心得,以助将来处理同样事件。
第四条 (分享食品管理的经验) 双方就如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加强沟通合作。并就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溯源机制,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暂停生产和输出、下架、召回等议题,作深入交流探讨。
第五条 (技术协作) 双方建立技术协作关系,发挥各自的研发优势,根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求相互提供技术理论、设备及人员支持,共同攻克食品安全领域的技术难题,促进食品安全领域技术保障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学术交流) 双方建立学术交流机制,促进京港两地食品安全专家、学者的交流与互访。
第七条 (教育培训) 双方就食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保障人才培养开展合作,根据工作需求互派人员学习进修,并为学习进修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签署生效) 本协议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 常任秘书长(食物)
xxx(签署) xxxx(签署)
香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