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续做采用RTGS模式。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增加续做功能简要业务方案
(测试用稿)
为满足市场融资需求,进一步健全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市场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机制,在前期广泛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中国结算拟配合深交所继续推进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优化工作,增加协议回购的续做功能。
本次增加续做功能方案如下:一、指令申报
回购到期日,交易双方可基于原质押券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续做指令。到期续做申报由双方同时申报,经交易系统匹配成功后生成,正、逆回购方及质押券须与原合约保持一致。质押券数量及交易金额不变,回购期限以双方约定延期时间为准,资金年收益以购回交易申报为准。
二、质押登记
原合约到期后,续做合约编号不变。原质押券不变。原合约存续期内产生的派息兑付等资金依然一并冻结,待合约了结后予以释放。
原合约质押券存在司法冻结等瑕疵的,不予以办理续做。三、清算交收
到期续做采用RTGS模式。
续做交易金额与初始交易金额保持一致。中国结算登记结算系统
以到期结算金额与初始交易金额之间的净额进行清算交收。登记结算系统检查到期结算金额是否大于等于初始交易金额,对到期结算金额小于初始交易金额的申报不予以办理续作。
登记结算系统对续做中正、逆回购方的证券代码、双方托管单元、双方证券账户与初始合约是否一致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