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
I 服务定义
(中文译本)
简介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原名为「停止家暴的学习计划」(「学习计划」),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展开,并在 5 区推行备注 1 ,提供 6 小时的教育活动,为施虐者和发生严重冲突的夫妇提供早期及灵活的介 入服务, 以防止和制止配偶/ 同居情侣使用暴力,并处理因 暴 力事件引起的危机和改善亲密关系。计划在服务加强后重新 命 名,并为目睹或面对家庭暴力备 注 2 的儿童和家暴受害人提供 支援服务,以保护儿童免受伤害。预防措施属服务的一部分,长 远而言,提高公众对亲密伴侣暴力和约会暴力的意识等预防措施, 对遏止有关问题也是十分重要。
目的及目标
2.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的目标是:
(a) 为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备 注 3 提供短暂和技巧为本的介 入服务,以协助制止他们向配偶∕同居情侣∕ 约会伴侣 使用暴力,并处理因他们的暴力行为引起的危机,改善他们与配偶/同居情侣/约会伴侣之间的关系;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b) 支援目睹或面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儿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及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人, 并透过个人及/ 或小组教育活动提升他们应付不利处境的生活技能;
(c) 支援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及其配偶/ 同居情侣及/或其子 女,透 过 教育及 /或 支援 活动加 强家庭 关 系及 凝聚力;
(d) 促进配偶/ 同居情侣/ 约会伴侣之间的平和关系, 并透过增进对亲密伴侣暴力和约会暴力的了解,提高公众对这方面的意识。
服务性质
3. 为施虐者/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目睹或面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儿童/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和亲密伴侣暴力受害人提供 方便及容易获取的服务,以便及早介入并便利服务使用者参与。
4. 社会福利署“( 社署”)不会就本服务提供处所。服务营 办者
须以其本身资源提供处所作管理日常服务用途,另在社区内物色适合开办小组/活动的场地,而该处所应获准作福利及非工业用途,以遵守土地契约、租约及其他租赁相关问题。服务营办者必须确保处所、家具及设备状况良好,提供安全的环境,以保障服务使用者、参加者、职员及访客免受障碍物、危险楼宇及火警风险威胁安全。
5. 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为施虐者/可能使用暴力人士提供 6 小时的教育活动,包括处理愤怒和解决与配偶∕ 同居情侣∕ 约会伴侣冲突的基本和实际知识及技能。学习计划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小组或个人形式进行,并按需要提供翻译服务;
(b) 为目睹或面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儿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提供 4 小时的教育活动,包括与亲密伴侣暴力有关的情绪管理和解决问题的技巧。教育活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可以小组或个人形式进行,并按需要提供翻译服务;
(c) 为施虐者/ 可能 使用暴力人 士及 其家庭提供支援 /教育 活动,以加强家庭关系及凝聚力;
(d) 推广及/或教育活动,以培养公众意识,预防亲密伴侣暴力和约会暴力;
(e) 转介合适的福利服务。
服务对象
6.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的服务对象包括:
(a) 曾经或现正向配偶/ 同居情侣/ 约会伴侣使用暴力的成年人士,而暴力的风险仍然存在;
(b) x与配偶/同居情侣/约会伴侣发生严重冲突,并可能互相
使用暴力的高风险成年人士;
(c) 不同 种族文化及/或 不同性倾向人士 ( 按 需要提供翻 译服务);
(d) 目睹或面对 亲密 伴侣暴力的 儿童 /可能使用 暴力 人士的 子女和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人;
(e) 有兴趣了解更多关于亲密伴侣暴力和约会暴力的公众。
转介
7. 服务使用者可自行向服务营办者提出申请, 或由社会 工作者、学校人员、其他政府部门的职员;或为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人、目睹或面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儿童/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等转介。
收费
8. 服务营办者须免费提供「平和关系支援计划」的服务。
II 服务表现标准
9. 服务营办者须在指定区域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每年) |
1 | 完成「学习计划」人士的数目备 注 4 | 45 备注 5 |
2 | 已完成 75%「学习计划」人士 的百分比备注 6 | 80% |
3 | 为专业人员/公众举办服务推广的次数备注 7 | 10 |
4 | 目睹或面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儿童/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接受服务的人数备注 8 | 32 备注 9 |
5 | 为施虐者/可能使用暴力人士及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者及/ 或目睹或面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儿童提供的支援/教育活动的数目备注 10 | 4 |
6 | 为服务使用者备注 11 转介备注 12 社区支援服务备注 13 的数目 | 10 |
7 | 为提升专业人员/公众对亲密伴侣暴力及/或约会暴力的意 识而举办教育活动/经验分享会备注 14 的数目 | 4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备注 15 | 议定水平 (每年) |
1 | 参与「学习计划」的人士中 学会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的百分比备注 16 | 85% |
2 | 参与「学习计划」的人士中满意服务的百分比备注 17 | 80% |
3 | 服务使用者备注 12 认为服务有助于他们处理亲密伴侣暴力引起的压力/ 困难的百分比备注 18 | 75% |
4 | 服务使用者备注 12 认为服务有助于增进他们家庭关系和凝聚力的百分比备注 19 | 75% |
5 | 参加者备注 20 认为教育活动/ 经验分享会有助于增进他们对 亲密伴侣暴力/ 约会暴力的了解的百分比备注 21 | 75% |
基本服务规定
• 人手要求包括助理社会工作主任及社会工作主任职级的注册社工。
• 小组/活动的运作和监督事宜须由注册社工执行。
• 负责执行 6 小时教育活动的社工须具有社会工作/ 临床 心理学学位或以上学历,并已参与至少 2 天(16 小时)的家庭暴力管理培训课程和具有 3 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 在收到申请或转介后 10 个工作天内首次联系备 注 22 服务使用者。
• 按需要提供翻译服务。
质素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1.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
「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3.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
用注册社工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14.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
《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
「其他费用」。实际资 助亦将按服务开展日及分阶段接收时间建议(如适用)作出调整。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5.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及确认开展服务, 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6.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 包括 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 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
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8.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 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 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9.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0.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 须视乎当时的 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1.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服务规格》所载 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备注 1 「学习计划」按以下 5 个服务区域推行:
服务区域 | 推行服务地区 |
A | 中西区、 南区、 离岛、东区及湾仔 |
B | 观塘、黄大仙及西贡 |
C | 九龙城、 油尖旺、深水埗、荃湾及葵青 |
D | 沙田、大埔及北区 |
E | 元朗及屯门 |
参加者可按其需要及喜好选择参与任何一个服务区域的服务备注 2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中提及家庭暴力意指亲密伴侣暴力。
备注 3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是指在亲密伴侣或约会关系中发生严重冲突 并有可能会使用暴力的人士。
备注 4 完成「学 习计划 」人 士指不论出席率而参加了 6 小时学习计划的参加者。学习计划应涵盖 4 个核心领域,包括了解家庭暴力的性 质和后果、情绪管 理( 包括愤怒管理) 、沟 通技巧( 包括解决冲 突)和为施虐者/可能使用暴力人士介绍其他服务,以 协助制止他们使用暴力 。学习 计划可在同一天或不同日子进行。每位完 成任何 6 小 时环节的参加者,无论参与基本或深化课程,都应作 1 个个 案计算。
备注 5 如服务量标准 1 的实际服务量已达议定水平的(i) 105% 至低于
115% 或( ii) 115% 或以上,服务量标准 3 的议定水平可分别下调
25% 及 50%。相反地,在没有拒绝跟进任何需要服务的个案的 前提下,如服务量 标准 1 的实际服 务量已达议定水 平的 ( iii) 90% 至低于 100 % 或( iv) 80% 至低于 90% ,服务量 标准 3 的议定水平可分别上调 25% 及 50%。 有关详情,请参阅下表。此转换机制会予以检讨。
服务量标准 1 与服务量标准 3 的转换机制 ( 截至财政年度 3 月 31 日) | ||||||
服务量标 | 范围 | 实际 | 服务量标 | 调整 | 实际 | |
准 | 数目 | 准 | 比率 | 数目 | ||
( 议定 | ( 议定 | |||||
水平) | 水平) | |||||
服务量标 | ≥ 115% | ≥ 52 | 服务量标 | 50% | 5 | |
准 1 ( 45) | 准 3 ( 10) (向下 调整) | |||||
≥ 105 % - <115% | 47 -51 | 25% | 7 | |||
服务量标准 1 ( 45) | ≥ 100% - <105% | 45 -46 | 服务量标准 3 ( 10) (不作 调整) | |||
服务量标准 1 ( 45) | ≥ 90% - <100% | 41 -44 | 服务量标准 3 ( 10) (向上 调整) | 50% | 12 | |
≥ 80 % - <90% | 36 -40 | 50% | 15 |
备注 6 已完成 75% 「学习计划」人士的百分率
= | 全年最少出席了 4. 5 小时「学习计划」 的人数 | × 100% |
全年完成 6 小时「学习计划」 人数 |
备注 7 服务推广指以推广「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 为目标的一次性活动,包括不设特定参加者数目的活动,例 如嘉年华及展览。教 育活动
/经验分享会上如有推广「平和 关系支援计划」的元 素,不应 作服务推广计算。
备注 8 接受服务的人数指完成了 75% 的 4 小时教育活动之目睹或面对亲密伴 侣暴力的儿童/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教育活 动应涵盖 2 个核心领域,包括情绪管理和与亲密伴侣暴力有关解决问题的技 巧。活动可在同一天或不同日子进行。每位出席任何 4
小时环节的儿童 ,无 论参与基本或深化课程,都应 作 1 个个案计 算。
备注 9 如服务量标准 4 的实际服务量已达议定水平的(i) 105% 至低于
115% 或( ii) 115% 或以上,服务量标准 7 的议定水平可分别下调
25% 及 50%。相反地,在没有拒绝跟进任何需要服务的个案的 前提下,如服务量 标准 4 的实际服 务量已达议定水 平的 ( iii) 90% 至低于 100 % 或( iv) 80% 至低于 90% ,服务量 标准 7 的议定水平可分别上调 25% 及 50%。 有关详情,请参阅下表。此转换机制会予以检讨。
服务量标准 4 与服务量标准 7 的转换机制 ( 截至财政年度 3 月 31 日 ) | |||||
服务量标 | 范围 | 实际 | 服务量标 | 调整 | 实际 |
准 | 数目 | 准 | 比率 | 数目 | |
( 议定 | ( 议定 | ||||
水平) | 水平) | ||||
服务量标 | ≥ 115% | ≥ 37 | 服务量标 | 50% | 2 |
准 4 ( 32) | 准 7 ( 4) (向下 调整) | ||||
≥ 105 % - <115% | 34 -36 | 25% | 3 | ||
服务量供 | >100% | 32 -33 | 服务供应 | ||
应标准 4 | - <105% | 标准 7 ( 4) | |||
( 32) | (不作 | ||||
调整) | |||||
服务量标准 4 ( 32) | ≥ 90% - <100% | 29 -31 | 服务量标准 7 ( 4) (向上 调整) | 25% | 5 |
≥ 80 % - <90% | 26 -28 | 50% | 6 |
备注 10 | 指旨在加强家庭关系和家庭凝聚力的活动 。活动可 以是一次性或 包含最少 2 节( 以小组形式提供,当中参与人数不少于 6 人)。 |
备注 11 | 服务使用者是指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 目睹或面对亲密 伴 侣暴力的儿童/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及亲密伴侣暴力的 受害人。 |
备注 12 | 转介是指口头或书面( 包括以信件、报告及/或个案摘要) 作出 转 介。 |
备注 13 | 社区支援服务是 指「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以外所提 供的服务,包 括转介接受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综合 服 务中心服务,以及 由同一服务营办机构提供的危机介入 、临 床心理服务、 经济援助、互助小组或个别个案进行 3 个月的跟进 服 务及由社署 或非政府 机构开办的施虐者 辅导计划 ( 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me)。 |
备注 14 | 不包括不设特定参加者数目的活动, 例如嘉年华及展览。 |
备注 15 | 服务成效水平是 按照服务营办机构设计并经社署认可的问卷 衡 量。 量度服务成效水平应以 5 个分数的量表衡量, 范围从 「十 分 同意」到「十分不同意」,而其中一个分数须为「无 意 见」 ( 此既不算为同意也不算为不同意) 。 评估问卷须量度以下服务 成 效: ⚫ 对于完成「 学习计划」人士,评估 问卷须最少涵盖量度服务成效 1 至 3 的水平。 ⚫ 对于参 加教 育/ 支援 活动 的目 睹或 面 对亲密 伴侣 暴力 的儿 童 / 可 能 使 用 暴 力 人 士 的 子 女 及 亲 密 伴 侣 暴 力 的受 害 人,及参加支援活动的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 评估问卷须最少涵盖量度服务成效 3 至 4 的水平。 ⚫ 对于参加服务量标准 7 的教育活动/ 经验分享会的专业人员/公众, 评估问卷须最少涵盖量度服务成效 5 的水平。 |
备注 16 参与「学 习计划 」的 人士中学会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的百分比
全年完成「学习计划」人数中,表示学会 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的人数 | ||
= | 全年完成「学习计划」并填写评估问卷就 学会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进行调查的人数 | × 100% |
备注 17 参与「学习计划」的人士中满意服务的百分比
全年完成「学习计划」人数中,对 6 小时 学习计划表示满意的人数 | ||
= | 全年完成「学习计划」并填写评估问卷就 6 小时学习计划满意度进行调查的人数 | × 100% |
备注 18 服务使用者认为服务有助于他们处理亲密伴侣暴力引起的压力
/困难的百分比
全年认为服务有助于他们处理亲密伴侣暴力 引起的压力/困难的服务使用者人数 | ||
= | 全年完成填写评估问卷并就服务有助于 他们处理亲密伴侣暴力引起的压力/ 困难进行调查的人数 | × 100% |
备注 19 服务使用者认为服务有助于他们增进家庭关系和凝聚力的百 分比
全年认为服务有助于他们增进家庭关系 和凝聚力的服务使用者人数 | ||
= | 全年完成填写评估问卷并就服务有助于他们增进家庭关系和凝聚力进行调查的人数 | × 100% |
备注 20 指参加有关亲密伴侣暴力/约会暴力的教育活动/ 经验分享会 的专业人员/公众。
备注 21 参加者认为教育活动/经验分享会有助于他们增进对亲密伴侣 暴力/约会暴力的了解的百分比
全年认为服务有助于他们增进对亲密伴侣 暴力/约会暴力的了解的参加者人数 | ||
= | 全年完成填写评估问卷并就服务有助于他们增进对亲密伴侣暴力/约会暴力的 了解进行调查的人数 | × 100% |
备注 22 首次联系指任何尝试作首次联系的行动,包括家访、面谈、电 话联络、信件往来等, 但不包括发出接获转介通知书予转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