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场地租赁合同
x合同由下列当事双方订立:
(1)出租方:汕头市福利通用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甲方);
(2)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厂房租赁事项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同意将位于长平路 29 号假肢厂大楼的三层厂房(一楼 270.29 ㎡,二楼 362.18 ㎡,五楼 375.85 ㎡)共计 1008.32 ㎡出租给乙方作为开办康复医院及养老项目的经营场所;乙方同意承租上述厂房。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 1 条 厂房基本情况
厂房出租建筑面积总计约 1008.32 平方米,其中,一层的出租面积约为 270.29 平方米,第二层为 362.18 平方米,第五层为 375.85 平方米。
第 2 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 3 条 租金和租赁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3.1 租赁期间开始的头 5 个月,作为乙方厂房装潢期,免计付租金;自租赁期间的第 6 个月起(即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收租金。
3.2 租金数额为:每月每平方米 元(头 5 个月免计租金)。第四年和第五年租金在前三年的租金基础上递增 5%,即 年 月 日起每月每平方米 元。
3.3 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 3 天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租赁押金(按首年 2 个月的租金合计金额计算)人民币: 元,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账号。
账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星湖支行账号:693875198
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按《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出租方指定的账户。
3.4 租金每月一付,乙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月租金。合同期满后,乙方缴清租金等相关费用,甲方验收厂房后,即可向乙方退还押金(无息)。
第 4 条 厂房交付
x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厂房。第 5 条 厂房装潢
5.1 乙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费对厂房进行装潢或者对厂房内部结构进行局部改动,但不得破坏大楼的承重结构、消防设备设施和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装潢施工图纸和方案须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乙方装潢,对甲方或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2 乙方对大楼承租的楼层进行装潢时,应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作为主要材料。装潢完成后,承租方须取得有关部门(消防、环保等)的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营业,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 6 条 厂房使用要求
6.1 厂房仅限用于经营康复医院及养老项目及相应办公场所,乙方不能随意改变出租用途。
6.2 租赁期间,所有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措施,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6.3 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对甲方及xx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6.4 租赁期内,乙方在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事故的,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不得抵押、质押、出借、转让、转租、或以合租方式分租厂房。
6.6 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乙方应保持承租场所现状完好,乙方投入的装潢及附着于大楼的固定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 7 条 大楼管理和维护责任
7.1 甲方拥有对大楼及公共场所的管理权,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
7.2 甲方有对大楼的用电、用水及道路、绿化和场内安全管理及维护工作进行监管和要求乙方进行修缮的权利。
7.3 因水、电供应方停水、停电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7.4 租赁期间,本大楼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水、电、通讯费、绿化费以及安全保卫、保洁费用等),以及租用场地的设施设备(消防、用水、配电设备设施,电梯,监控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
7.5 租赁期间,本大楼的安全生产、保卫及保洁工作,包含消防安全、门卫值班、环境卫生、公共场地绿化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上述场所发生安全生产、失盗失窃、消防等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6 租赁期间,厂区内的场地管理另签协议。第 8 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变更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就变更事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8.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报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免责解除合同:
(1)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本合同第 7 条第 7.4 款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经甲方催告后超过二个月未支付的;
(2)利用厂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3)损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拒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的;
(4)违反本合同第 6 条 6.1 和 6.5 款的约定,严重损害甲方权益的;
(5)违反本合同第 6 条 6.2 和 6.3 款的约定,经有关职能部门或者甲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6)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权益行为的。
8.3 因下述特殊情况,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或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要求甲方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的,乙方应给予支持配合;
(2)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对乙方给予补偿(具体补偿范围,由
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乙方装修的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3)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给予乙方一定搬迁期限。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 8 条 8.2 款解除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 8 条 8.3 款提前终止合同的;
(4)大楼土地或厂房被政府征收;
(5)大楼土地被有关单位收回的;
(6)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8.5 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属乙方购置的可移动的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置,附着于厂房的固定装修物和固定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厂房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毁,乙方应负责修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 9 条 违约责任
9.1 如乙方迟延支付租金,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则按日 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超过 2 个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2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 8 条 8.5 款规定的期限返还厂房及其附属
设施,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对厂房内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分。因此引起的损失、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9.3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 8 条 8.2 款解除合同的,租赁押金不退还乙方,并视损害情况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9.4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合同租赁押金。第 10 条 通知
10.1 任何一方发送给另一方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以下简称: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派人直接递送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
10.2 如果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应邮寄至收件人的办公场所或住所;采取特快专递的,为防止恶意延收、拒收,默认交寄的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 11 条 其他
11.1 租赁期间届满,如甲方拟继续出租厂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11.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存在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可向汕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1.5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三份,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执一份。
甲 | 方: | 乙 | 方: |
住 | 所: | 住 | 所: |
代 | 表: | 代 | 表: |
电 | 话: | 电 | 话: |
传 | 真: | 传 | 真: |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