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3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8,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xxxx 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 “工商银行xx分行”)、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源”)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3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8,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4,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447,169.79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152,830.21 元。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1月 17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31-00005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
专户管理。公司与工商银行xx分行、xxxx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浙江钱江摩托股 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xx分行 | 1202090119901208463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2090119901208463,截止 2023 年 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5006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xx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龙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工商银行xx分行、xxxx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