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4-620
2024 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
(第 1-3 包)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4-620
采购人(盖章):甘谷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甘肃景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2024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景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甘谷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对 2024 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采购项目
1.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4-620
2.项目名称:2024 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
3.采购内容:
包号 | 采购内容 | 最高限制单价(元/吨) | 备注 |
1 | 加厚高强度地膜(白) | 12000 | |
主要技术要求 | |||
2 | 加厚高强度地膜(白) | 12000 | 详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采购 |
内容” | |||
3 | 加厚高强度地膜(黑) | 12500 |
二、项目情况:
2.1 采购预算:人民币 750 万元;其中第一包预算金额:250 万元,第二包预算金额: 250 万元;第三包预算金额:250 万元。
2.2 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通过该项目的采购,实现 2024 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要求。
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其他标准和规范。
3.执行标准及规范: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性能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3、 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提供成立至今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
4、 投标人须提供 2022 年或者 2023 年任意一年的审计报告;
5、 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无行贿犯罪查询截图证明; 6、 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
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为 100%;供应商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五、信息注册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凡是 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报名,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以 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注册、登录、报名:
方式一: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填写相关内容,获取登录权限。登录权限获取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方式二: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办理获取 CA 数字证书。用已办理获取的 CA 数字证书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登录方式和 CA 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并行,由供应商自行选择登录方式。CA 数字 证书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场运营主体办理。已办理 CA 数字证书的供应商,仍可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正常使用。
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问题,咨询电话:0000-0000000/377。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起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 23 时 59 分
59 秒止均可免费获取。
(二)方式: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投标人可访问“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对应的招标项目公告,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登录天水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招标文件获取”子栏目下在线免费获取。
注:凡是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需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免费注册或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 年 12 月 16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之前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 一 开标厅(xxxxxxxxx 000 x原市政务大厅)。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024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的开评标活动统一入口天水市公共资源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网 上 开 评 标 系 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请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统一入口网址,选择“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ZS ”或“ZGZF”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天水市公共资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2.0 ( 网 站 首 页 系 统 登 录 模 块 , 网 址 :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投标登记情况-中工上传投标文件。逾期未上传到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开标前投标人须登陆“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到则视为放弃投标。 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陆“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九、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规定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财库【2022】19 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人:甘谷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甘谷县康庄东路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景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xxxxxx 0 x楼 2 楼商铺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2024 年 11 月 22 日
序 号 | 要目 | 内 容 |
1 | 项目概况 | 1.项目名称:2024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 2.项目概况: 2.1 所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2.2 采购内容:2024 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 2.3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之前。 |
2 | 资金来源预算金额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总金额:人民币750万元;其中第一包预算金额:250万元,第二包预算金额: 250万元;第三包预算金额:250万元。 |
3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3、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提供成立至今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 4、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者2023年任意一年的审计报告; 5、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无行贿犯罪查询截图证明; 6、 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在“ 信用中国” 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为100%;供应商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
4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算90个日历天。 |
5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6 | 资格审查 |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前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 |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除需要提供原件的证明文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其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或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被取消。 | ||
7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8 | 招标预备会 | 不组织招标预备会。 |
9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
10 | 现场演示 | 无。 |
11 | 样品 | 无。 |
12 | 文件份数 | 1.本项目为网上不见面开评标。 2.纸质版投标文件是否提供,采购代理机构会另行通知。如提供请按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Word或PDF格式)一个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
13 | 投标文件递交 | 递交地点:“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
14 | 开标时间地点 | 2024年甘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物资采购的开评标活动统一入口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请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统一入口网址,选择“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ZS ”或“ZGZF”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网站首页系统登录模块,网址: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投标登记情况-中工上传投标文件。逾期未上传到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开标前投标人须登陆“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到则视为放弃投标。 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陆“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 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
15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 号文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
16 | 相同品牌产品投标处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 规定处理。 |
17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
18 | 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及缴纳账户 |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参照[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及此类项目招标代理市场价格确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营业室户名:甘肃景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2706060309200156702 |
19 | 未尽事宜 | 合同签订时双方另行约定。 |
本章内容是本次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相关废标条款的摘要。
(一)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须知中规定密封、标记和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的。
4.供应商名称与投标登记时的名称不一致者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或者有效证明文件(证件)的(如果有),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审核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盖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页码;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6.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7.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9.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如有要求);
10.评审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1.提供虚假材料的;
12.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评审专家认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的。
(三)详细评审中有关废标的情形
1.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7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串通投标情形。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整,供应商不接受调整方式的,或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的。
3.投标报价存在缺漏项、少报、错报的,如果该供应商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按其单价计算,如果没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按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其它供应商相同项目的最高价计算,合计累计超过其投标报价的5%(不含5%)的。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 “采购人、甲方”指甘谷县农业农村局;
1.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甘肃景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 “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1.4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乙方”指其投标被甘谷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1.6 “中标供应商”是指依法确定中标资格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1.7 “招标文件”是指由甘肃景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1.8 “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1.9 “投标文件”指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包括电子文档;
1.10 “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1.1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1.12 “服务”是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13 “安装”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货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4 “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15 “实质性条款”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扣分或直接判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16 “日期、天数、时间”是指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1.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1.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19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1.20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2.招标说明
2.1 招标代理机构就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项目名称请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招标项目的资金已经到位,可用于本招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实力和诚信守法、社会信誉好的供应商,与之签订合同,完成本合同项目。
2.2 供应商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拟制投标文件。
2.3 招标代理机构特别要求在供应商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并同时递交电子文档,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制作。(U盘刻录成可编辑Word格式)
3.知识产权
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3.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4.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投标邀请》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
5.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5.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 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注]: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证件等)必须在有效期内。
供应商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同时投标情形的,不得同时投标。 6.现场踏勘及投标费用
6.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供应商及其代表踏勘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
6.3 在现场踏勘中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供应商能够利用现有的资料了解和掌握项目情况。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6.4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因招标失败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招标
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或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招标会。
2.招标文件的内容
2.1 本招标文件及基础资料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文件第七章 附件
2.2 供应商应认真检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项目、规范、参数及参考资料。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根据本投标须知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澄清
3.1 供应商如果对招标文件以及其它事项有疑问,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4.招标文件的修改
4.1 在投标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之前,如发现修改招标文件非常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则以补遗书形式将修改内容以公告形式发给每个供应商,并对每一个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收到补遗书后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加以确认。
4.2 为了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使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遗书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应确认收到通知,并将回执返回招标代理机构。
1.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
1.1 投标函
1.2 资格文件
1.2.1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1.2.2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1.2.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5 供应商基本情况
1.2.6 书面声明
附件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附件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3: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1.2.9 投标保证金
1.2.10 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
1.3 开标一览表
1.4 分项报价明细表
1.5 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
1.6 同类项目一览表
1.7 其 它
1.7.1 投标文件外包装封面格式
1.7.2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7.3 中小企业承诺书、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投标文件格式、供货清单及其它附件、资料的要求如实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缩小)。
2.投标价格
2.1 投标人应按“第三章采购服务需求”中列出的货物填报分项单价和总计合价。每一项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2 投标报价中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部分,将被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采购人将不另行支付。
2.3 投标人必须100%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全部项目,如出现缺项、漏项、少报、错报时,相应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的其它项目价格中,合同总价不予增加。
2.4 中标服务费应为投标成本,由中标人支付,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2.5 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包干项目的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
2.6 投标文件的单价和合价全部用人民币表示。
2.7 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招标所在地要求最低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2.8 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单位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则视为废标。
3.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4.投标文件的样式和签署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系统”。如需纸质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会另行通知。
4.2 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盖章。
4.3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
4.4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5.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加注连续页码,并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
1.1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人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系统”, 否则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2.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递交的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招标代理机构,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3.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投标文件递交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和发送。
3.3 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3.4 根据本须知有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供应商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不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2.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只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符合以下列情况之一:
2.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2 授权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未带上述证明及证件或证件无效的,将视为供应商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 3.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3.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应现场签到并存档,以证明其出席。
3.2 开标时,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3.3 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3.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3.5 单独密封用于唱标的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与标书里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必须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里的报价为准。
3.6 开标评标时,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
一并存档。
3.7 开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3.8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4.投标文件的受理
4.1 当投标文件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4.2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未出现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有效投标,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2.1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1.2.2 技术复杂;
1.2.3 社会影响较大。
1.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
1.3 评标委员会的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名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评标结果有效。
1.4 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1.4.1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
1.4.2 经备案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1.4.3 评标委员会需要的所有评分表格及其电子文档(Excel格式);
1.4.4 其它评标必须的资料。 2.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1 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2 投标文件有投标须知投标否决性条款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通过,应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离。投标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
3.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比较。
3.3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每项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4.投标报价的调整方法
4.1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如出现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得出评标价:
4.1.1 以价格卷中总报价大写文字表述部分为准;
4.1.2 单价与数量之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大者为准;
4.1.3 投标数量少报,单价不变,以招标数量调整合价;
4.1.4 缺项、漏项时以所有供应商中该项报价最高者加入后调整;
4.1.5 其它情况均按照价格审核计算后,以不利于供应商的原则予以调整。
4.2 如果出现多报或超出本招标项目“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中列明项目的数量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具体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按照不利于该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调整,且供应商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4.3 按照本节规定的调整方法确定的调整后报价,须取得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如果供应商拒不接受调整方法以及调整后的报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4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按照本节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的,中标价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如果供应商拒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5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的总价小于调整后的总价,中标价即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的总价;投标报价的总价大于调整后的总价,中标价即为调整后的报价。
4.6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4.6.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6.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6.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4.6.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除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
6.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 供应商委派的答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6.3 拟进行投标答辩的答辩人必须是供应商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6.4 答辩人须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其身份。答辩人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供应商拟委派答辩人必须是供应商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否则不得进入答辩室。
6.5 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进行答辩,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答辩人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做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判定,且供应商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6.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标准和确定原则
7.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7.2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7.2.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7.2.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7.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7.2.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7.3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4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按照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本次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已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已有评标结论,无论随后出现何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中不再接受另外的中标候选人,除非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7.5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未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说明合法理由。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7.7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8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的规定否决无效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7.9中标人变更: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8.招标过程的保密性
8.1 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否则,对招标代理机构给予不良行为纪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8.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否则,给予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8.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向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及其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有关人员不得向未中标人透露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9.评标方法:本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具体评标方法见: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1.1 采购人将根据本招标文件列出的规定和要求审查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如果审查通过,采购人将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亦可事先授权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1.2 审查供应商按照本须知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
料。
1.3 审核和审查的原则:应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依据的文件有:
1.3.1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
1.3.2 经备案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等资料;
1.3.3 记录开标过程的招标开标记录表;
1.3.4 其它必须的资料。
1.4 投标文件的审核:
1.4.1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的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
1.4.2 投标文件的细微偏离
1.4.2.1 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它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4.2.2 可以对细微偏离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进行调整,且供应商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1.4.3 重大偏离的处理
1.4.3.1 采购人有权依据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判定投标文件有无重大偏离,并以书面形式提请本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判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除第二章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规定的情形外,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的原则;
1.4.3.2 在做出任何一项无效标的决定之前,都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当事供应商作出相应的书面澄清。
2)书面澄清应由当事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果供应商拒绝书面澄清或不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3)做出无效标的决定,应详细记录做出无效标的理由、依据。
4)做出无效标的,采购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1.4.4 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结论确定之前,采购人应当暂停授予当事供应商合同。 2.合同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如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或出现错误,采购人将根据供应商的报 价及招标文件按照下述原则修正,确定合同价。(但无论如何修正,合同价不能大于中标价)
2.1 合同价不超过中标价;
2.2 以价格部分中总报价大写文字表述部分为准;
2.3 各项汇总数额合计与上述文字表述不一致时以小者为准;
2.4 单价与数量之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小者为准;
2.5 缺项、漏项、少报、错报时,相应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的其它项目价格中,合同总价不予增加;
2.6 按照上述调整后总额如果超出供应商的报价,则合同价仍为中标价,并按合同价调整分项报价,以形成计算合理的价格构成;
2.7 如果按照上述修正后总额小于中标价,则多出的部分可以转为暂定金额,由甲方掌握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2.8 合同价为含税价格。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
标。
5.中标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中标服务费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与中标人一次性按包签订合同。
1.如果采购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中标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3.如果中标人不遵守相关规定,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采购人则有权没收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给采购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经合同各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本招标项目中标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缴款信息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货物数量或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采购人追加的货物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件的前提下,应与中标人协商签
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
3.采购人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对存在造假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有权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追究中标候选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对存在造假的中标人,采购人有权拒绝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好处,影响与招标、评标和合同执行事务有关人员的行为均属“腐败行为”。
2.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工作或合同执行,或供应商之间串通,影响公平竞标,均属“欺诈行为”。
3.腐败或欺诈行为均会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而且,将进一步取消该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的供应商参与采购人所有其它工程投标竞争的资格。
4.本招标文件所有的附件与本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1.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询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2.质疑
2.1 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质疑材料。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投标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前款所说的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2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2.1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必要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
2.2.2 提交质疑文件时要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xx项目(招标编号:)质疑使用”字样,由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前来招标代理机构当面递交或通过快递方式邮递。(上述资料均须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2.3 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
2.3 质疑投诉相关规定
2.3.1 对本项目中标结果存在质疑的投标人,可以在公示期内采用书面形式列举具体 理由,同时提交有效证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3.2 投标人行使质疑权时,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 性”原则, 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将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在过错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调查论证费用。
2.3.3 无论是质疑或被质疑,投标人均须主动配合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寻找相关证据,并承诺同意延长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对于代理机构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投标人不能无故推脱或者不予配合,否则,代理机构有权暂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详见《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附:质疑函参考格式
质 疑 函(格式)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公司对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 )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及权益受到损害的理由:
1..……
2..……
证明材料及诉求: 1..……
2..……
质疑人名称 (加盖公章):
质疑人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附:A.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C.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红色鲜章)。 3.质疑函递交地址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3.1 采购人及联系方式采 购 人: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3.2 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4.投诉
4.1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4.2 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4.3 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时间除外)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4.4 投诉地点:甘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1.2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1.3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的意见。
1.4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1.5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 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2.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2.1 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2.2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 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2.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http://www.gszfcg.gansu.gov.cn/)查询。
2.3.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2.3.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2.4.1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4.2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2.5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
2.6 根据财库〔2020〕27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同时,要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本次招标活动的细节及保留最终解释权。
2.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并缴纳各种费用,采购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采购人对该投标人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3.本招标文件中所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4.本招标文件所有的附件与本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变更事项: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一、采购项目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满足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
包号 | 采购内容 | 主要技术参数 (功能点描述) | 最高限制单价 (元/吨) | 备注 |
1 | 加厚高强度地膜(白) | 1.颜色:白色; 2.厚度(㎜):≥0.015; 3.拉伸负荷(纵、横向)/N:≥2.5; 4.断裂标准应变(纵、横向)/%:≥350;5.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N:≥1.3;6.有效覆盖时间(天):≥360; 7.其他指标:规定使用周期结束时纵向断裂标称应变保留率应不小于50%;其他指标不低于GB13735-2017国家标准中I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 8.包装及规格:10 公斤/卷,每卷膜的内包装应附产品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类别、宽度、厚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员章。每卷膜的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类别、宽度、厚度、长度、批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并标注“政府补助地膜,严禁倒买倒卖”字样。 | 12000 | |
2 | 加厚高强度地膜(白) | 1.颜色:白色; 2.厚度(㎜):≥0.015; 3.拉伸负荷(纵、横向)/N:≥2.5; 4.断裂标准应变(纵、横向)/%:≥350;5.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N:≥1.3;6.有效覆盖时间(天):≥360; 7.其他指标:规定使用周期结束时纵向断裂标称应变保留率应不小于50%;其他指标不低于GB13735-2017国家标准中I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 8.包装及规格:10 公斤/卷,每卷膜的内包装应附产品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类别、宽度、厚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员章。每卷膜的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类别、宽度、厚度、长度、批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并标注“政府补助地膜,严禁倒买倒卖”字样。 | 12000 | |
3 | 加厚高强度地膜(黑) | 1.颜色:黑色; 2.厚度(㎜):≥0.015 ; 3.拉伸负荷(纵、横向)/N:≥2.5; 4.断裂标准应变(纵、横向)/%:≥350; 5.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N:≥1.3; 6.有效覆盖时间(天):≥360; 7.其他指标:规定使用周期结束时纵向断裂标称应变保留率应不小于50%;其他指标不低于GB13735-2017国家标准中I类耐老化地吨 12500 60 21 膜有关要求; 8.包装及规格:10 公斤/卷,每卷膜的内包装应附产品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类别、宽度、厚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员章。每卷膜的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类别、宽度、厚度、长度、批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并标注“政府补助地膜,严禁倒买倒卖”字样。 | 12500 |
三、商务部分
1.1. 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之前。
2.1.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人和采购人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2.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调换、补齐。
2.3.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货物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根据采购人需要随时提供开箱验货、交付相关服务。
3.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3.1. 质量保证期
(1)投标人应明确承诺:其货物质量保证期至少达到 1 年。
(2)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成交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成交人实际承诺执行。
3.2. 售后服务承诺:
(1)针对本次招标货物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措施及对其他售后服务情况作出承诺。
(2)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供货的时间、地点,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无条件按时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上述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价格中。
(4)定期巡回走访用户,了解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每年有专业人员两次免费的巡回。
4. 付款方式
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约定。
5. 培训
中标人针对采购方出具培训计划,按采购方需求进行免费现场技术培训,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任何问题卖方及时给予解答,必要情况中标人单位技术人员需到场指导。
6. 履约保证金:无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 是否与营业执照法人一致(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
(3)依法缴纳社保和缴纳税收 | 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提供成立至今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注:复印件加盖公章; | ||
(4)财务状况 |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者2023年任意一年的审计报告;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1.投标人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 及“ 信用甘肃” 网站 (www.gscredit.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6)无行贿记录查询 | 是否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截图; | ||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为100%;供应商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
注:①供应商以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评审内容
二、评标方法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
2.评标委员会对报价进行评审、计算评标价。
3.中标价为含税总价。
(二)开标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从本环节开始均由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如下: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盖章的;
2、投标文件是否编制页码装订成册的;
3、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
5、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7、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评审专家认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的。
1.3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澄清有关问题
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2.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4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比较与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3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注: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号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如果有)。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 号文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
3.5 中标供应商数量:各包段中标供应商数量为 1 名。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5.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5.2 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5.3 评标方法和标准;
5.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5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5.6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一)评标原则和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供应商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总分为 100 分,由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等三部分组成,详细评分细则见下表。合格供应商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候补中标候选人……其它供应商中标候选资格依此类推。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 2 位。
供应商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售后服务、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报价明显过低,可能低于其成本的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二)评分细则
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30。 | |||
(30) | 注:对符合政策性扣减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 价格(评审价格)进行价格评审。 | ||
(40) | |||
本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 |||
有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含①原材料采购方案、②供货交付方案、 ③物流运输方案、④安全防护措施、⑤应急保障措施等,方案各部分内容全面详细,针对性强,可行性强的得15分;在此基础上每有一部分缺项、漏项的扣3分,每有一处有不足或缺陷的扣2分,本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 |||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证书证明材料得 3 分,最高得 9 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方案、废旧地膜回收承诺、废旧地膜相关证明文件),以上 3 项齐全且 内容具体符合实际需求、针对性强得 6 分,缺少一项或有一项欠合理扣 2 | |||
分,扣完为止。 | |||
(30) | |||
1、投标人有具体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机构,解决问题响应时间满足采购方需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配送货计划及有利于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根据响应时间及程度综合评定,评定为优得 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应急预案、措施、危险控制措施等综合评价,评价为优得 2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注册地址: 。我方就参加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二、我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和真实的,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服务。四、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五、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天。
六、我方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方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合同约定条款承担我方责任。
八、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九、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十、我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十一、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
关于贵方 项目,项目编号 第 包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并证明提交的资格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格文件全部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即为无效投标;因所提供的复印件版面不清晰、模糊无法辨认或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
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的,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本供应商可授权代理机构及本项目业主可以向我单位开户银行查询我单位的财务状况。特此申明。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代表签字: 地址: 传真:
职务;
邮编: 电话:
注: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签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 字: 签字或签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2.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供应商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成立或注册日期:
(3)注册号码:
(4)法定代表人姓名:
2.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 | 总额 |
4.近年类似项目业绩(可另附页,并提供有关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总价(元)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5.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其它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7.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为供应商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六)书面声明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见附件1); 2.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同时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http://www.gscredit.gov.cn)、“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 ianshui.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附件2)。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果为非联合体投标,请做出书面声明(附件3)。
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_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
我单位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我单位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代理机构)
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果为非联合体投标,请做出书面声明。
特此声明。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无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供应商名称 | 最高限制单价 (元) | 供货期(天) | 备注 |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列;
2.开标一览表在开标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3.投标总价是供应商完成全部承诺的责任和义务的报酬,应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利润、税金和风险、保险金等一切费用。
4.所有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如出现缺项、漏项、少报、错报时,相应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的其它项目价格中,合同总价不予增加。
四、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制造商 | 单位 | 单价 (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请供应商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签字或盖章。
3.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4.供应商的投标单价均为综合单价,应包括一切费用。
5. 供应商必须提供具体的分项报价,不提供者按无效标处理。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技术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最终实现功能、货物/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货物配置说明、供货一览表、彩页、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等。
(内容投标人自行编写。)
附件 1 参数及规格响应表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人实际参数 | 响应/偏离 | 支持材料 |
1 | ||||
2 | ||||
3 | ||||
4 | ||||
5 | ||||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六、所投各产品进入当期国家节能、环保清单目录的证明(如果有)
说明:节能、环保以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页面的打印或复印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供货(安装)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根据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格式自
定)
1.货物响应程度;
2.质量保证措施;
3.服务能力;
4.项目执行计划;
5.项目实施组织(安装)方案;
……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供货(安装)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或生产厂家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注:该表可扩展。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包号:
序号 | 招标商务要求 | 供应商商务应答 | 响应/偏离 |
1 | |||
2 | |||
3 | |||
4 | |||
5 | |||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 商务要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响应/偏离”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响应”。
3.该表可扩展。
4.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简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项目主要参与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等,供应商应提供如果中标拟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力,拟定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贵司代理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缴纳招标代理费。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传真:邮箱: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二)中小微型企业承诺书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不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的供应商可不 提供此声明函。
(五)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标明
正/副本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
项目编号:XXXXXXXXX包 号:第 包
投 标 文 件
招标机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标单位:XXXXXXXXXXXXXXXXX(加盖公章)投标日期:XX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电子版(U盘)( 包)
(于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注:电子版(U 盘)用信封封装递交
采购人单位名称
××××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编号:合同编号:
甲 方:XXXXXXXXXXXXXXXX乙 方:XXXXXXXXXXXXXXXX
招标代理机构:XXXXXX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
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鉴于甲方为采购 项目,己接受了乙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投标,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二)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一并阅读和理解。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报价一览表;
6.分项报价表;
7.招标文件;
8.合同其它附件(如果有)。
(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有不明确及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采购内容: 。
(五)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整,¥ )。
(六)服务期限: 。
(七)完成成果要求: 。
(八)付款方式: 。
(九)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十)其他补充事项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正式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邮编: | 电话: 邮编: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开户行: 账 号: | 开户行: 账 号: |
附件 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
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