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xun1@bse.cn);确需当面咨询的,可以通过前述邮箱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应当明确拟咨询的具体事项。本所对预约进行确认后,保荐机构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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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试点注册制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与审核阶段的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与审核阶段相关事项,包括申报前准备、提交及预先披露申请文件、查收审核问询函、提交问询回复及更新申请文件、咨询与沟通、申请中止与终止审核、重大事项报告等事项,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x所实行电子化审核。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规则准备申请文件、办理相关事项,并遵守本指南的规定,由保荐机构通过本所发 行上市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跟踪审核系统中在办项目,确保及时收阅审核系统信息及函件、查看项目进度、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待办任务、遵守审核时限、提醒及时归档等,并协调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与审核阶段的停复牌事项。
第二章 申报前准备
第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于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关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审议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临时公告等。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发行人筹划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审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文件(附件 1):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前六个月至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
(三)进程备忘录;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x所对自查期间发行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发行人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应当在申报前,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律师应当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挂牌公司治理监管规则等关
于敏感期交易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的范围;
(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前款所称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不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关联方。
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于股东大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临时公告。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将作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
发行人后续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发行人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x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第十四条 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
事项等涉及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保荐机构可以将咨询问题清单(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发送至申报前咨询邮箱
(xxxxx0@xxx.xx);确需当面咨询的,可以通过前述邮箱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应当明确拟咨询的具体事项。本所对预约进行确认后,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来访。
预约及咨询时应当避免涉及发行人名称等具体项目信息,本所不就具体项目问题进行回复。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报送”模块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附件 2),并填写项目信息。
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前,应对项目信息和项目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确保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规则以及本指南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以下简称《受理检查要点》,附件 3)的要求。
第十六条 x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送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第十七条 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检查要点》要求的,本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事项,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模块查询。发行人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保荐机构应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补正意见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补正后文件。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x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发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并说明撤回理由。
发行人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公告、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等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 x所受理后,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文件(以下合称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将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条 x所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机 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模块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一节 问询与回复
第二十一条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 “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模块查询,审核问询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第二十二条 收到审核问询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以邮件咨询或预约当面沟通。拟邮件咨询的,保荐机构通过申报时填写的保荐代表人邮箱将汇总问题一次性发送至问询沟通邮箱(xxxxx0@xxx.xx);确需当面沟通的,发送预约申请及拟咨询问题清单(加盖保荐机构公章)至前述邮箱。本所对预约进行确认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来访。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审核问询事项进行核查、落实,并自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模块提交回复文件,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
回复文件命名要求包含回复人简称、发行人证券简称、轮次,例如 “XX(发行人证券简称)及 XX 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XX 会所关于 XX(发行人证券简称)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XX 律所关于 XX(发行人证券简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回复涉及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修改的,应当在问询回复中专门说明,并在申请文件中使用楷体加粗方式对修改的内容予以凸显标注。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问询回复将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四条 预计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回复截止日前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延期回复”模块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加盖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公章),说明延期理由及预计回复日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或保荐机构认为拟披露的回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须提交脱密处理后的问询回复,并将信息披露豁免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本所经审核认为豁免理由不成立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审核机构收到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一)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本所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本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要求;
(四)本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x所根据审核需要,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当面问询的,相关人员应当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接受问询。
第二十八条 x所根据审核需要,要求调阅相关资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修改或损毁。
第二节 上市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核问询结束后,本所网站将公告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通知,同时披露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
第三十条 发行人或保荐机构认为参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对审议结果造成影响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四个工作日前,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特殊事项报送”模块提出相关委员的回避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加盖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公章)。经本所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本所公告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变更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最晚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 开前两个工作日,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查看”模块查询现场问询问题清单,收到问题清单的,应当按照要求 安排上会人员,并做好上会准备。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查看”模块查询审议会议结果,会议结果公告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模块报送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x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查看”模块查询。
上市委员会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本所向保荐机构发送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函,保荐机构在审核系统 “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模块查询。
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落实 后,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并更新相应申请文件。回复文 件命名参照本指南第二十三条要求,例如“XX(发行人证券简 称)及 XX 证券关于上市委会议落实意见函的回复”、“XX 会 所关于 XX(发行人证券简称)上市委会议落实意见函的回复”、 “XX 律所关于 XX(发行人证券简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X)”。回复文件将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三节 证监会注册
第三十五条 x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
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时,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如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本所将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问询。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模块查询。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
反馈问题进行核查、落实,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期限内,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模块提交回复文件,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文件、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将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文件后,本所将通过审核系统向保荐机构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保荐机构可以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查看”模块下载注册决定文件。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一节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受理申请文件后至上市委员会审议前,发生
《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以下简称重大事项),保荐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特殊事项报送”向本所报告,提交发行人就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
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在审核问询阶段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问询;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在问询回复阶段的,发行人应当在问询回复文件中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充分说明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及其影响等。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进行相应核查,并在回复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十条 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应及时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特殊事项报送”向本所报告,提交发行人就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以及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并提交更新的申请文件。
经本所审核确认,重大事项不会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并通知其保荐机构;经本所审核确认,重大事项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将提交上市委员会重新审议,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保荐机构可在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查看”模块查询项目进度。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本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暂缓上市。
本所经审核认为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出具明确意见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第二节 中止、终止审核
第四十二条 发生《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特殊事项报送”模块向本所提出中止审核申请
(加盖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公章)。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经确认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本所将直接中止审核。
第四十三条 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特殊事项报送”模块提交恢复审核申请(加盖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公章)及中止审核情形已消除的证明文件。本所确认后,恢复审核。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撤回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销保荐的,保 荐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终止审核”模块向本所提出撤回的申请。
本所在作出终止审核决定后,通过审核系统向保荐机构发送终止审核的决定书,决定书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保荐机构可以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查看”模块查询。
发行人应当按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决议公告、拟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收到终止审核决定的公告等临时公告。
第三节 复审及复核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向上市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下列复审申请文件:
(一)复审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复审申请书应当说明提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二)保荐机构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市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复审材料后,对复审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保荐机构应当在收到补正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更新后的复审申请材料。
复审会议结果在本所网站披露。复审会议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本所重新启动审核程序。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复核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下列复核申请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复核申请书应当说明提
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二)发行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
(三)复核事项有关决定书;
(四)证明复核申请时间在复核期间内的证明材料;
(五)保荐机构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六)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经复核,本所撤销不予受理决定或者终止审核决定的,重新启动受理或者审核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x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x指南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
2.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3.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4.业务咨询及业务办理邮箱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
序 号 | 文件名称 | 内容要求 |
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发行人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7)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写明填报日期。 |
2 | 自查报告 | 自然人自查报告:应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机构的自查报告:应列明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票账户、 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加盖公章确认。 |
3 |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如有) | 相关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发行人应当书面说明与买卖股票人员相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该事项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 |
4 | 承诺书 |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承诺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
5 | 进程备忘录 |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均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6 | 报备文件电子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的鉴证意见 | 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鉴证意见首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并在侧面加盖骑缝章。 |
发行人应提交与预留原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 等文件格式)。 报备文件中应当注明发行人、主办券商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报备文件所需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x、签名章等代替。 |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姓名或 名称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码 | 证券账户 | 联系 方式 | 所在单位/ 部门 | 职务/ 岗位 | 与发行人 关系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 时间 | 登记人 |
(加盖公章或董事会章)填报日期: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发行人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发行人登记,填写发行人登记人姓名;如为发行人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所涉事项简述:
关键时点 | 时间 | 地点 |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 筹划决策方式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发行人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 2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一、发行文件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2-4 发行人监事会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3-2 上市保荐书
3-3 保荐工作报告
3-4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4-1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4-1-1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一年)
4-1-2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二年)
4-1-3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三年)
4-1-4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如有)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4-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4-6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5-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xx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5-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6-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七、其他文件
7-1 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草案)
7-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7-3 承诺事项
7-3-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3-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7-3-3 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7-4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如有)
7-5 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7-6 保荐协议
7-7 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申报符合受理要求的说
明
7-8 辅导验收证明文件
7-9 其他文件
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申报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
经过发行人自查,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承诺,本次申报符合中国证监会、贵所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则要求,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文件齐备。
(二)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三)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具备相关资质。
(四)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以 下情形: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 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 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 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五)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且所签字保荐北交所公开发行项目数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即每名保荐代表人在北交所同时负责的在审企业未超过 2 家;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北交所同时负
责的在审企业未超过 1 家: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或者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公开发行、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六)已经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已经在中国结算办理完成自愿限售登记。
(八)不存在本所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XX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X X 保荐机构(加盖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3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申请文件目录 | 检查要点 |
文件形式要求 | 1、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相符; 2、文档名称与文件内容相符; 3、申请文件不存在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情形,word 版本文件应可编辑; 4、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5、本检查要点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应为原件,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采取彩色扫描方式,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如使用黑白扫描件或复印件,应由律师鉴证,加盖鉴证律师所在律所公章和骑缝章;如鉴证律师与申报律师不一致,需同时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资质文件; 6、本检查要点要求签字处,均应为本人亲笔签字。如由其他人代签,应同时提交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加盖法人公章;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7、申请文件盖章处加盖公章,印章清晰可读(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 况,请在相应文件提供说明)。 |
1-1 招股说明书 | 1、材料正文后依次附以下签字盖章页: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分类分别签名后加盖发行人公章,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机构的,需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加盖公章。由保荐机构授权代表签字的需补充保荐机构出具的授权书,且加盖公章;联席主承销商(如有)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该承销机构公章。 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 XX 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签名,并由保荐机构加盖公章。 (3)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4)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5)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2、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在六个月有效期内。 | |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的申请报告 | 1、文件应有发行人发文文号; 2、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 1、决议中有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题; 2、决议正文后,由参会董事签字,加盖发行人公章或董事会公章;如非董事本人参会的,需董事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 1、决议中有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题; 2、决议正文后,由参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如非董事本人参会的,需董事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
2-4 发行人监事会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 | 由全体监事签字,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监事会公章。 |
3-1 发行保荐书 | 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3-2 上市保荐书 | 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 签字,加盖公章。 |
3-3 保荐工作报告 | 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3-4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
4-1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4-1-1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一年) 4-1-2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二年) 4-1-3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三年) 4-1-4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如有) | 1、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上传前述文件时,4-1 为 4-1-1、4-1-2、4-1-3、4-1-4 的汇总文件(PDF 和 WORD 格式);报告期内如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上传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时,应当将更正前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与会计差错更正专项鉴证报告汇总拼接为一个文件上传。 2、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为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定期报告且经审计,还需列报上年度可比期间的财务数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4、财务报表应有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 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 1、盈利预测报告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2、审核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发行人董事会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
4-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应有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
4-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 章。 |
4-6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 1、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 4 个月的,应当提供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阅的期间 1 个季度的财务报表;提供前述经审阅的季度财务报表前,应先通过临时公告披露经审阅的季度财务报表。 |
2、审阅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加盖审计机构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专项声明,汇总拼接为一个文件上传; 3、财务报表应有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 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 |
5-1 法律意见书 | 1、法律意见书由总所或分所出具均可; 2、法律意见书正文结尾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
5-2 律师工作报告 | 1、律师工作报告由总所或分所出具的均可; 2、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
5-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总所或分所出具的均可。 |
5-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 意见 | |
6-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 件(如有) | 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应为彩色扫描件,如扫描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复印件, 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6-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参照 4-1 审计报告的相关检查要点; 2、财务报表应加盖标的公司公章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盖章;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并盖章,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资产评估师的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 其草案(如有) | 合同或其草案应为彩色扫描件,如扫描合同或其草案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 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7-1 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草案) | 1、营业执照应为彩色扫描件,如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 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2、发行人公开发行后拟使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应在章程标题处或落款处加盖公章。 | |
7-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参照 4-1 审计报告的相关检查要点; 2、财务报表应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章。 |
7-3 承诺事项 7-3-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3-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7-3-3 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 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1、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分类签名后加盖发行人公章; 2、董监高签字人员应与招股说明书签字人员情况一致;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应当加盖各自公章; 4、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函应加盖各自公章。 |
7-4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如有) | 1、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完整提交认定文件、声明文件和申请文件。如相关认定文件等本身涉密的,以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等替代。请将发行人豁免信息披露的申请、保荐机构核查专项说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如有)拼接在一个文件里上传。 2、申请文件加盖发行人公章。 3、核查意见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7-5 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 意见(如有) | 相关意见应为彩色扫描件,如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 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7-6 保荐协议 | 保荐协议应为彩色扫描件,如保荐协议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 |
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
7-7 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申报符合受理 要求的说明 | 应使用模板,加盖发行人、保荐机构公章。 |
7-8 辅导验收证明文件 | 辅导验收证明文件应为彩色扫描件,如辅导验收证明文件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 x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7-9 其他文件 | 1、无法确定文件归属的请在“7-9 其他文件”栏目处提交; 2、7-9-1 为“公开发行诚信档案查询名单”;7-9-2 为“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核查意见”; 3、存在联合保荐的,请提交联合保荐的说明文件,说明法律依据、理由等。 4、存在翻译文件的,请提供翻译机构的资质文件。 |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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