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xxx先生经友好协商,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签署《关于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7,6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66.9767%,xxx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8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0.2326%,谷红军先生与xxx先生为兄弟关系。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谷红军
乙方:xxx
上述缔约方在本《关于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中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股份”)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瑞星股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代码为 836717;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持有瑞星股份 66.9767%的股份,乙方持有瑞星股份 10.2326%的股份;甲方与乙方为兄弟关系,现双方均为瑞星股份之合法股东,真实持有瑞星股份之股份;
3、乙方确认甲方为瑞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为保障瑞星股份的持续稳定运营,保障双方在瑞星股份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中一致行使投票权,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之规定,双方对以下事项达成一致:第一条 定义及简称
如无特别之明示,以下定义或简称在本协议中指代如下含义:
公司/瑞星股份 | 指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指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书面形式 | 指 |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法律 | 指 |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 重新制定 |
第二条 协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同意对决定和实质影响瑞星股份的经营方针、决策等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共同行使股东权利。
2.2 乙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保证乙方做出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的决定。
2.3 若在公司董事会中有乙方本人或者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董事时,乙方保证其本人或者乙方委派人员担任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将与甲方本人或者甲方委派人员担任的董事保持一致。
2.4 双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一致行动的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第三条 协议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3.1 双方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3.2 双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3 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3.4 双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第四条 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4.1 若双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甲方意见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第五条 一致行动关系保持及期限
5.1 一致行动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在中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十六个月内有效。如双方于一致行动期限截止之前并未就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另行达成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动延长三十六个月。
5.2 在上述一致行动的期限内,如双方中一方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无需/不再履行在董事会会议中的一致行动义务;如双方中任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则其不再履行在公司股东大会中的一致行动义务。
5.3 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在且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就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另行达成协议;
(2)既不担任公司董事也不持有公司股份。第六条 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6.1 如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向守约方和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6.2 不可抗力系免责原因。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为准。
6.3 因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7.3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谷红军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产生不良影响。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控制结构,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 备查文件
《关于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