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转让方):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19号
乙方(受让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角路145号
签约地点:xxxxxxxxxxxxx
xxxx: 0000年10月14日
鉴于:
1.转让方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受让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北海兴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兴港”)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 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标的股权;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确定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以2014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标的股权价值加上评估基准日后实际足额缴纳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为基础,由双方协商并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方式确定;
3.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了
《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4]144号),以2014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股权价值为687,527,364.00元,且该《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14年10月14日获广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 转让方的义务
转让方须于2014年10月25日之前足额缴纳北海兴港的注册资本10,000,000.00元。
二、 转让价格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0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4]144号),以2014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股权价值为687,527,364.00元,且该《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14年10月14日获广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据此,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697,527,364.00元,即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与北海兴港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 支付价款来源
支付价款来源于受让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标的股权。若受让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则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四、 债权债务安排
北海兴港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不因协议项下之交易而改变,因此北海兴港仍将独立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五、 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而生效。
2. 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前者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准。
4.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使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海兴港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的《股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转让方: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
受让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