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严乡绅向黄梦统索要利息, 黄说“不曾借本, 何得有利”。所谓“不曾借本”即指贷与人未曾交付标的物——金钱, 则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借用人当然不负偿还利息的义务。黄梦统感到“含冤负屈”, 即在于此。从县官的判决结果看, 显然是否定了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笔者曾将这个案例讲给十余位未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听, 他们几乎都是不加思索地肯定县官的判决。看来当代普通中国人的是非、公平观念, 至少在这点上, 与清人没有什么差别。据此似可认定, 中国传统的借贷契约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