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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上统称“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x办法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制定。
第四条 x办法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本办法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开支按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投资资金指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发起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产业基金)、收购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等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资金支出;
融资资金指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
营运资金重点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性采购、工程建设、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健审慎,确保安全;
(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二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六条 运用公司及子公司投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
资、发起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产业基金)、收购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等,依照《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未达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方可实施投资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及研发投资前,应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融资资金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初 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及程序,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具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募集资金的管理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财务部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营运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含经营性采购、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费用类等支出)需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执行总经理负责制,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营性采购
经营性采购按以下标准执行: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拥有单笔人民币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公司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公司总经理确保经营性采购支出的公允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单笔支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单笔支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二)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拥有单笔1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公司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公司总经理确保经营管理费用支出的公允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拥有人民币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的审批支付权限;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支付。
公司子公司确因经营需要发生的与自身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支出,均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如根据《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内部资金调度
内部资金调度是指: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调度。涉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范围的资金调度由财务部门发起、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进行上述内部资金调度审批时,应在各权限范围内,逐级上报进行审批,不得超越自身权限进行审批。如该事项按《公司章程》或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需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须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资金收支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一)支付申请: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一切收入纳入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资金的收付业务。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记账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八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由 出纳员保管,私章由公司董事长(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 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九条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
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违规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定额备用金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每年年终,财务部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余额。全部收支应及时、准确地入账,保证账务清晰, 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的财产不因此出现混同。
第二十三条 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要掌握银行存款余额,防止透支。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总账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他资金日记账核对相符。专职会计人员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查未达账项。如果经过调节账单仍然不相符的,应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未达账项,应xx原因,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章 防止占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长、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 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 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三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 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每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对未达账项及时处理,定期清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四十条 加强票据业务的内部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财务部门票据的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各类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监督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五章中关于资金申请、审批、复核、 支付的相关原则,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 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 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对公司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和义务;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把 关,强化资金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决策、审核、批准公司资金使用事项时,相关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或违规批准使用资金的;
(二)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建立、更新、修订不及时,执行不到位的;
(三)私设“小金库”、私设账户等,造成“公款私存”、资金体外循环的;
(四)侵占、套取、挪用、截留、坐支公司资金的;
(五)“白条抵库”,违规支取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具体问责程序、方式参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
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披露义务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x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x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x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