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NS20240909001-S001 )
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
(招标编号: NS20240909001-S001 )
(公开招标)
招 标 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2024 年 9 月
目 录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4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4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15
第六章 图纸 12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4
第九章 附件 137
第十章 推荐、定标申报资料 141
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
电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
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 已由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关于同意甘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 山塘集中安置 1#、2#、4#、5#区块垂直房及3#合院市政配套及景观绿化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2310-330782-04-01-213313)(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
0% ,招标人为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机构为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 (标段名称)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本次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为202.8950万元。
建设地点: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区块。
2.2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图纸范围内的3#区块合院公共区域及室外部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施工图纸。
2.3施工总工期: 300 日历天。
2.4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3.1具备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的企业,且该投标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 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且无在建工程。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5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7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义行服管〔2018〕23号)规定,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本项目不接受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
3.8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9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0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 ”手续;
3.11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下列不良行为:①被义乌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或处罚,以下简称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或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被清退出义乌市建筑市场期间的;②被浙江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清退出建筑市场的;③被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
3.12本项目若经票决推荐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推荐、定标申报资料”里的业绩(若有)进行公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招标人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提请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4.2 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义乌市政府 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ht tp://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 2024 年 9 月 日 9 时 00 分至 2024 年 9 月 日 09 时 30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9 月 日 09 时 30 分,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xxxx://xxx.xx.xxx.xx/xxx/ col1229456781/index.html)。
6.2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YW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xxx)。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6.3 投标人未进行(项目 1)网上(即通过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投标确认的,其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不予开标。
6.4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远程开标会。
7.其他
7.1为便于投标人线上递交“推荐、定标申报资料”,本项目同时发布两个招标公告,分别为项目1和项目2。项目1发布的招标公告(不见面电子标,项目名称为: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为实际线上交易项目;项目2(不见面电子标,项目名称为:辅助演示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仅作为项目1“推荐、定标申报资料”递交的辅助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上传以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发布的“项目1”为准,开标过程中所有活动均应通过项目1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
7.2投标人自行选择是否网上投标确认并递交项目2的电子投标文件(即为项目1的“推荐、定标申报资料”,下同) 。投标人如递交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定标申报资料”上传至项目2的投标文件中生成并递交,具体格式参照招标文件第十章进行编制,具体步骤参考项目1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方法(项目2的投标书不作为有效报价的依据)。项目1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递交项目2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相应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如项目1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数在“全部为正式投标人”的范围内时,项目2不进行解密,中标候选人另行递交定标资料。但投标人若未网上投标确认、递交并解密项目2的电子投标文件,造成的未被推荐为正式投标人或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不作为废标处理,不影响最终投标和开标、评标结果,且事后投标人对开标不得提出异议。
注: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递交的,视为放弃递交。逾期未递交的,后果自负。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 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严主任
电 话:17858015819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00 x X xxx联 系 人:xx
电 话:19533274907
2024 年 9 月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严主任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 000 x X x 0 x联 系 人:xxx 电 话:19533274907 |
1.1.4 | 工程名称 | 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区块。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如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者,取消施工资格,并 由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有权组织另行招标。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30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2.推荐、定标申报资料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日 17 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xxxx://x xxx.xxxxxx.xx.xxx.xx:82/TPBidder/memberLogin)在线提出。 联系方式: 19533274907 联系人: xxx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同 2.2.1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下列内容,具体格式以投标工具生成为准); 1)投标报价封面; 2)投标报价扉页; 3)编制说明; 4)投标报价费用表; 5)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 6)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9)暂列金额明细表; 10)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1)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2)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3)计日工表; 1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5)主要工日一览表; 16)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7)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18)综合单价计算表; 19)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1. 最高投标限价 186.9248 万元;最高限价为清单编制造价扣除不让利部分的费用后下浮 8 %再加不让利部分的费用。若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于该上限控制价者(含上限),按无效标处理,不计入平均值,不再进行下步评审。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安全xx施工基本费必须按公布的值计取,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2、规费必须按公布的值计取,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税金按9%足额计取,计入投标报价中,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②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 ),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5、造价人员(指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下同)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若投标人无造价人员的,还须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编制投标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委托合同书。同时, 造价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须在有效期内。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肆 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以下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统称为投标保函。 (1)交纳要求(转账): 使用转账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付,缴纳情况以交易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支付信息为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投标人自行从以下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及账号缴纳项目投标保证金:户名: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号: 开户银行: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交纳要求(投标保函): ①若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递交投标保函的,以交易中心出具的电子保函申请信息为准; ②若未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递交的,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函为准,且递交的投标保函能够被认定为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③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 致,若因投标人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前,一次性缴纳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投标保证金专户资金实际到账时间或投标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3)投标保证金或申请投标保函的费用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出具。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3.经查实,投标人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 |
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规定,试运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区域的投标单位,可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等材料; 2.提供投标人2024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3.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及身份证,同时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一级建造师须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并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且使用有效期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要求。 4.法定代表人身份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6.投标承诺书。 7.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缴纳方式采用转账的:须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缴纳方式采用投标保函的:须同时提供投标保函保单及申请投标保函费用的银行回 执)。 8.承诺函。 9.造价编制人员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若非本单位人员的,还须提供与委托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的委托合同书。 10.省外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备案 信息截图复制件。 1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注:为避免电子证书无法显示发证机关电子印章,投标人可将电子证书打印后扫 |
描件形式上传系统。 |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造价人员签章部分要求手工加盖造价人员印章和签字(须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 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 电子印章。 |
3.7.3(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文件要求:加密电子投标文件(.YWTF)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 注: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在招标人监督下,通过投标的电子标书由中标人打印、盖章、装订,提供全部投标文件副本 陆 套。及预算文件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贰本。 2.本工程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注意事项采用版本: V7.1版 。 3.本工程投标工具采用版本: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义乌版)最新版;新点软件服务支持联系方式: 国泰新点唐工, 电话:00000000000 QQ:615985212 。 4.本工程计价软件可使用版本为符合浙江省13接口标准计价软件,其中:新点计价软件服务电话: 00000000000(唐) ; 广联达擎洲云计价软件服务电话: 00000000000(谭) ;品茗造价软件服务电话: 00000000000(黄) ; 永大数字计价软件服务电话: 00000000000(谢) ; 行行云算计价软件服务电话: 00000000000(汤) 。 |
4.1.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 2024 年 9 月 日 09 时 30 分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YW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 dder/memberLogin)。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收。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现场开标地点: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 3.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 ninghallaction/hall/login 注: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远程开标会。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人参加开标须携带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锁以供解密投标文件。 2.开标时,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受理要求的(本章4.2.5条)。 3.开标程序 (一)招标人宣布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情况,并介绍本次招标工程相关情况。 (二)公布投标人名称及标段名称。 (三)投标人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 投标人解密开始后30分钟以内。 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须退回投标文件。 递交项目2电子投标文件(即为项目1的“推荐、定标申报资料”,下同)的投标人应登录项目2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解密时间及方式同第(三)步。如项目1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数在“全部为正式投标人”的范围内时,项目2不进行解密。 (四)确定正式投标人,公布正式投标人名称。 (五)招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六)公布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七)开标会议结束。 |
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通过项目 1 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确认,若未在发出 确认通知后 5 分钟内进行确认的,将视作自动确认。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 (1)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无法解密的,视为拒收其投标文件; (3)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可以解密时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将延迟开标,延迟开标时间将在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上公布; (5)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6)投标人亦可自行前往现场开标地点,利用自有设备登录远程不见面开标 系统解密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失败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
5.5.1 | 推荐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确定方式 | 推荐委员会由 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 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从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 |
5.5.2 | 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 | 当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为3-12名时,全部为正式投标人; 当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为13名及以上时,具体数量及产生方式为: 采用票决推荐正式投标人12名。由推荐委员会在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12个投标人的方式,取得票较多的12个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最终得票均须超过半数,若前12名中最后一名票数相同导致得票较多的投标人大于 12个时(m),由推荐委员会在上述票数相同的投标人中进行抽签淘汰"m-12"个投标人),如第一轮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数量不足12家时,取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n),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家(若得票最少的投标人不止 1 个时,推荐委员会在得票最少的投标人中进行投票表决,选择淘汰一家;若得票最少的为0票且不止1名时,则得票为0的投标人全部一次性淘汰),在剩余的投标人中进行二次投票,以每人投票支持“12-n”个投标人,以此类推,直至确定12个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 注:正式投标人一经产生,任何情形都不再重复(替补)推荐。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现场评分法 |
6.3.1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 确定评标基准价 1.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通过随机方式从以下二种方案中选取一种确定评标基准价(抽取办法:招标人在1~20之间的20个数字中随机抽取一个值(H),若H为奇数,则采用方案一,若H为偶数,则采用方案二)。 (1)方案一: 按以下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 D=[N×A%+F×(1- K1%)×(1-A%)]×(1- K2%) 上式中: D为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当M>5时,N值为:在M中先去掉20%(四舍五入取整,下同)的最高报价和 20%的最低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N值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当3≤M≤5时,N值为M中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N值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M为列入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数; F值为: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预算价); A值为招标人在50(不含)~60(含)之间随机抽取。招标人在1~10之间的 10个数字中随机抽取一个值(H),A=50+H。 K1值为由招标人在 8 (不含)~ 12 (含)之间随机抽取确定的下浮系数。招标人在1~ 40 之间的 40 个数字中随机抽取一个值(H),K1=( 8 +H×0.1)。 K2值为由招标人在0(不含)~1(含)之间随机抽取的下浮系数。招标人在1~ 10之间的10个数字中随机抽取一个值(H),K2=H×0.1。 注:抽取顺序为:先抽A值,再抽K2值,最后抽K1值。 (2)方案二: 按以下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 D=N×(1-K%) D 为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当 M>5 时,N 值为:先在 M 中先去掉 20%(四舍五入取整,下同)的最高报价和 20%的最低报价,然后在剩余的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 25%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N 值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
当 3≤M≤5 时,N 值为 M 中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N 值四舍五入保留 2位小数); M 为列入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数; K 值为由招标人在 0 (不含)~ 0.5 (含)之间随机抽取的下浮系数。招标人在 1~10 之间的 10 个数字中随机抽取一个值(H),K=H×0.05。 2.评标基准价一经确定,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后续的其他情形包括本工程在复议或重新评审等情形时都将不会导致评标基准价产生变化,即不再重新计算本工程上述任何步骤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 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6.3.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当有效投标人为3-7名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为8及以上名时,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注:①以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排序。 ②本条中的有效投标人指正式投标人中剔除否决投标后的投标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xxxx://xxx.x 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 |
7.2.1 | 确定中标人 |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 由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7.2.3 | 定标会议地点和时间 | 1.定标时间: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招标人若未能按时完成定标的,应通过本章第7.1条规定的媒介公示延期原因和 最终定标时间)。 2.定标地点: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定标室。 |
7.2.5 |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由 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 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从招标人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 产生。 |
7.2.6 | 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 | 1.价格因素:投标价格; 2.企业实力:企业资质等级、类似工程业绩、企业所获荣誉等; 3.企业信誉:企业信用等级 ; |
4.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履约评价情况等 。 | ||
7.2.8 | 定标方法 | 采用票决抽签定标法 ①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为3-4名时。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2个投标人的方式,取得票较多的2个投标人(最终得票均须超过半数,若前2名中最后一名票数相同导致得票较多的投标人大于2个时(m),由定标委员会在上述票数相同的投标人中进行抽签淘汰"m-2"个投标人),如第一轮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数量不足2家时,取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n),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家(若得票最少的投标人不止 1 个时,定标委员会在得票最少的投标人中进行投票表决,选择淘汰一家;若得票最少的为0票且不止1名时,则得票为0的中标候选人全部一次性淘汰),在剩余的投标人中进行二次投票,以每人投票支持“2 -n”个投标人,以此类推,直至确定2个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然后在该2名中标候选人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②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为5名时。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3个投标人的方式,取得票较多的3个投标人(最终得票均须超过半数,若前3名中最后一名票数相同导致得票较多的投标人大于3个时(m),由定标委员会在上述票数相同的投标人中进行抽签淘汰"m-3"个投标人),如第一轮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取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n),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家(若得票最少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定标委员会在得票最少的投标人中进行投票表决,选择淘汰一家;若得票最少的为0票且不止1名时,则得票为0的中标候选人全部一次性淘汰),在剩余的投标人中进行二次投票,以每人投票支持“3-n”个投标人,以此类推,直至确定3个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然后由在该3名 中标候选人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
7.2.9 | 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 (http://www.yw.gov.cn/col/col1229456781/index.html)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1、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 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3、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 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 构保证、保险、保单。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
证金,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经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 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中新西街16号电话:0579-85015008 邮编:322000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 内容 |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1.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资格审查内容: ①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工商注册变更导致企业营业执照和投标人其他相关证书、材料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的变更证书,已经变更完成的所有证书必须提供变更后的新证书或提供相关的变更登记页,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处理); 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 2024 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③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④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或省外企业未提供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件的; ⑤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⑥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⑦招标公告中其他要求规定的情形(其中招标公告中第3.5、3.7、3.8、3.9、 3.11条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以开标现场共同查询相关官方网站的结果为准,并出具查询报告); ⑧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
(2)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④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或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或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或投标报价低于企业自报成本价或无企业成本价的,或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或投标报价出现让利率的,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的大写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总价的大写互不相符的; ⑦投标报价扉页无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和盖章的造价人员与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的造价人员注册执业证书非同一注册单位或非同一人的;或造价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或注册执业印章未在有效期内的;或造价编制人员非本单位人员,未提供与委托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的委托合同书的; ⑧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3)商务标评审内容: 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如发现税金未按规定计取的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公布的值计取的; ②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③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⑤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 |
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⑥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4)其他: ①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②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投标人须知第1.4.4项、1.12项和3.6项规定执行的; ③凡在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委托单位或造价人员的; 12)不同投标人以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名义申请投标保函的或者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支付投标保函申请费用的; ④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2.在正式投标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且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如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正式投标人人数< 10家时,则下述第②条、第③条仅不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但其投标文件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①未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 ②除①情况外,其余正式投标人中10%最高报价者(四舍五入取整,若取整时 |
出现最后一名报价相同时,在报价相同的单位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不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且否决其投标); ③除①情况外,其余正式投标人中10%最低报价者(四舍五入取整,若取整时出现最后一名报价相同时,在报价相同的单位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不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且否决其投标); 注:①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通过不见面系统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 ②具体评标程序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为准。 | ||
10.2 | 异议与投诉 |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 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定标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3日内难以查实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异议的书面答复,查实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未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 |
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 间为准;(4)对评标 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 ||
10.3 | 定标前核查 | 招标人定标前将对中标候选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投标资质动态进行核查,若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或资质“合格”状 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附有第2条规定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发 布的信息。 |
10.5 |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1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0.7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价款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5.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6.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按照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要求施 工 。 7.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8.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9.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0.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10.7 | 其他 |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义乌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 软件公司工作人员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
3.投标人通过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所有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义乌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义乌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义乌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 (http://ywjypt.yw.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否决投标及询标、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操作手册),投标人解密限定在投标人解密开始后3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评审结果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完整版、浏览器: IE11及以上、文字处理软件:office2007以上完整版。 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在开标现场进行,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 9.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义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 |
布平台为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网址为 (http://www.yw.gov.cn/col/col1229456781/index.html),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0579-85570102。 10.为确保本项目远程开标时交互顺利,现补充 QQ群作为本项目的备用远程交互群,群号为: 691982076 名称为:义乌电子投标服务群,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开标前以“单位名称 + 授权委托人姓名”的格式申请加入此群,并在入群后修改自己在群里的备注名称为“单位全称+授权委托人姓名”,在开评标全过程中,义乌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是默认的远程交互工具,若系统交互出现故障,则以此QQ群作为备用远程交互工具进行实时交互,若此时投标人亦未加入备用QQ交互群,则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否决投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1.投标人如发现本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书面向招标人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12.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预算价)在招标文件发布时一同公布,请登录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 (http://www.yw.gov.cn/col/col1229456781/index.html)下载。 1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附件,投标人必须按公布的值计取,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14.投标人根据评审细则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及签章应清晰完整可辨,否则在评审时以最不利于投标人原则评审。 15.根据《建筑业“义乌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义城管委〔2017〕24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中标人到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具体条款详见施工合同。 16.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通知,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1.15系数,结算时不作调整。 17.其他: 17.1当投标人使用投标保函,如有发生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的,招标人将向出具投标保函的担保机构追偿。 17.2投标人自行选择是否网上投标确认并递交项目2的电子投标文件(即为项目1的“推荐、定标申报资料”,下同)。投标人如递交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定标申报资料”上传至项目2的投标文件中生成并递交,具体格式参照招标文件第十章进行编制,具体步骤参考项目1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方法。项目1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递交项目2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应登录相应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如项目1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数在“全部为正 |
式投标人”的范围内时,项目2不进行解密,中标候选人另行递交定标资料。但投标人若未网上投标确认、递交并解密项目2的电子投标文件,造成的未被推荐为正式投标人或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不作为废标处理,不影响最终投标和开标、评标结果,且事后投标人对开标不得提出异议。 注: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递交的,视为放弃递交。逾期未递交的,后果自负。 |
投标人须知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附件;
(11)推荐、定标申报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2.2招标文件组成内容均以书面文件为准(若无书面文件发布的,则以网上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由商务标、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招标人设有风险控制价的,风险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
行:
(1)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招标项目有质疑投诉时,在质疑投诉处理期间,暂缓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6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投标参与各方都自愿遵守和执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由于其放弃中标致使招标人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产生中标价差额的,由放弃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放弃中标的情况按照省、市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同时亦是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本项目开标时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开标当日不得使用备用投标文件进行补救,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开标前,请使用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如能正常解密,说明本机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3)投标人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退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锁不出故障。
(4)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解密开始后30分钟内完成。
(5)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本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ywjypt.yw.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 nghallaction/hall/login,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及以上浏览器访问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yw.gov.cn/col/col1229456781/index.html)上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5.1.4 投标人可全程观看开标过程,不再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5.1确定正式投标人由(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组建的推荐委员会负责。推荐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5.1.1推荐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3正式投标人名单招标人通过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告,未进入正式投标人的投标人不再进行后续评标、定标环节,即不会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5.5.4推荐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推荐报告,推荐报告由推荐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推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推荐委员会的产生过程;(2)推荐程序;(3)推荐结果;(4)推荐委员会名单。
5.5.5投标人一旦投标,视为认可本项目推荐委员会确定的正式投标人。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在保证评标委员会实际参与评标的成员符合5人及以上单数的前提下,如出现1位专家不能参
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如出现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开标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2)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4)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
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7.定标、合同授予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定标方式
7.2.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7.2.2 定标原则: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 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2.4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 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人数组成。考 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7.2.5定标由(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2.6招标人可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参加现场面试。
7.2.7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现场面试情况,此外,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7选定内容为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
(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
(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
(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2)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7.2.8定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9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9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不少于3日。
7.2.10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或评标委员会依法重新评审等任何原因)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时或查实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中标条件等情形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时,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名的,不再递补,将有效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定标;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的,按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投标人得分高低补足至3名,递补时若出现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者优先;若报价亦相同时,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在本章第7.1条规定的媒介公示不少于3日。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 3名,且无法递补至3名时,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7.2.11完成定标报告
(1)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定标报告应包括内容: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名单。 7.3中标通知
7.3.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得票情况和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媒介同本章第7.1条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推荐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推荐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正式投标人的产生过程、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中标人的确定等情况以及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定标活动中,推荐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 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定标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3日内难以查实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异议的书面答复,查实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未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企业成本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 注 | 签 字 |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当事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系统发出通知起 10 分钟内进行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问题:1、问题:2、
.......
(工程名称) 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 标 价: 元。工 期: 日历天。工 程 质 量:符合 标准。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二)现场评分法
1.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正式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4)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无效标(本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标、废标等否决投标统称无效标)决定前,都将通过不见面系统告知当事投标人。当事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在系统发出通知起10分钟内进行回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投标人应在评标期间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如届时未按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则视为其认可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将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废标理由、依据、询标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办法要求随机抽取相关数值的,一律在开标现场抽取;
(2)投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对抽取结果进行确认,若对抽取结果有异议的当场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回复,若未在发出确认通知后5分钟内进行确认的,将视为对抽取结果无异议;
(3)本随机数值一经抽取,以后任何情形包括本工程在复议或重新评审等情形时都将不会再次进行随机数值抽取。
2、评标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资格评审;
(3)初步评审;
(4)商务评审;
(5)确定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的范围;
(6)确定评标基准价;
(7)计算商务报价得分;
(8)计算投标人总得分;
(9)推荐中标候选人。
注:①评标委员会仅对招标人提供的“正式投标人”进行评审,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即本章中的投标人指“正式投标人”。
②初步评审结果在确定评标基准价前公布。
③在第(2)步、第(3)步和第(4)步评审时,每步经评审“正式投标人”中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相应标段需重新招标。
④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否决投标决定前,都将通过不见面系统告知当事投标人。当事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在系统发出通知起10分钟内进行回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投标人应在评标期间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如届时未按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则视为其认可评审结果。
3、评标内容
3.1资格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3.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3.3商务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3.4确定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的范围
按以下步骤确定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的范围:
(1)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条第2项情形之一的,不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
3.5确定评标基准价
3.6计算商务报价得分(满分100分)按以下方式计算商务报价得分:
投标人商务报价得分= 100×[1-(|T-D| /D)×B]上式中:
T为投标人商务标报价;D为评标基准价; B值为:当(T-D)≥0时,B=6;
当(T-D)<0时,B=3。
以上商务报价评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3.7投标人总得分
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商务报价得分;
3.8 推荐中标候选人
(1)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从高到低选择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3.2项规定的人数,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最后一名若出现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者优先;若报价亦相同时,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
(2)完成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所有专家签字,在评标结束时当场提交给招标人。
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投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确认,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当场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回复,若未在发出评审结果通知后5分钟内进行确认的,则视为其认可评审结果。
第二节 定标办法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由(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
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三、定标方法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四、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内容: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名单。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示范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全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
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报告上发包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规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本次招标确定。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 发包人和代建单位已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承包人须服从代建单位的管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代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的管理职责,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为发包人责任,代建单位并不对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所有费用承担支付、连带支付、担保支付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浙江义乌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承包人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参照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永久占地外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需红线外借地,由承包 人自行协调用地相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义乌 市文明标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3)国 家现行的验收规范;(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6)设计图纸明确的其他标准及规范;(7)国家、浙江省、义乌市颁布的其他标准及文件。在合同签署 生效后,如果上述标准规范及文件作了修改或新的规范标准被颁布实施,则承包人应遵守上述修改后或颁
布的规范标准。如本合同未列入,但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同样适用。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提供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代建单位)对工程的技术标准、管 理标准和功能按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规范标准,以交底形式提供《样板管理实施标准》、《工程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景观工程营造工艺工法标准》。(由上述标准产生的费用,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结算不再调整)。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测绘报告、地勘报告);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上述合同顺序外,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任何不列在其上的其他文件,皆不影响合同文件,除非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个工作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捌套(含竣工图),图纸上索引相关图集由承包人自备; 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站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与施工有关的一切必 要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按月提供已完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人员到岗、设备配备情况、工程款申报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进场后7天须提交工程进度管理计划(包括可操作的施工组织设计、进 度计划、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工程管理方案),经评审后方可执行,否则将视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按发包人要求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历天内书面答复批准或修改意见,对发包人提出的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上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叁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指定的授权代表。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 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整、裸土全覆盖、扬尘防护措施、夜间施工车辆进出场噪声防护措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由承包人负责市政道路至施工道路出入口,市政道路至临设,须完成道路硬化(道路两侧还需进 行挡墙砌筑),交通警示标牌、标识、标线、减速带等,配备专职疏导人员2名,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布置图纸需经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发包人按招标时现状提供场地,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维护保修所需费用以及后续拆除、清理、平整等费用。要求承包人在门卫处配置安全帽30顶、手电筒若干。
1.10.2由承包人按义乌市建设局、安监、环保、行政执法、创建办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标化施工管 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绿化、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及维护、保养,并在项目竣工后拆除恢复原样,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不再调整。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其余为场外交通,场外交通 自行解决。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 定区域的道路,场地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确定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施工期间的维护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利用地下室顶板做为运输通道及材料堆放场地,必须提交设计院书面确认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才可以利用;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供的范围外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租赁、建设、拆除恢复等一切费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以及临时设施(包括临时道路)的拆除,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顺畅;上述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若承包人不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对本工程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如果因承 包单位原因导致相关资料对外泄漏,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 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参照专用条款10.4.1条。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a.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 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
b.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 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
c.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仅有本人签字未盖章的,经发包人追 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面形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在回执(签发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属于承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代表已签收。。
2.3 代建单位代表
代建单位: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代建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a.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受发包人委托组织对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负责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b.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c.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d.在初步设计批复及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e.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事宜。
f.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g.根据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发包人的职责。
h.发包人委托授权的其他相关工作。
i.最终按照发包人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发包人与代建人签订的代建合同执行。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附近,由变 压器下端和自来水出口接至施工现场的相关费用及场内的用电接线盒、用水接管(含水表和电表)等由承包人负责并自行考虑在技术措施项目中综合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费用包含在相关措施费中,否则做优惠处理。水准点与坐标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和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 工前,免费向发包人提交陆套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声像资料)及三套光盘,竣工资料必须不少于壹套原件,伍套复印件。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陆套:贰套原件,肆套复印件,三套光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本及电子光盘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 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但: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④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发包人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场地现状 要求自行搭建;施工场地围墙,施工场地内道路、排水、排污等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按照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合格工地要求施工。
⑤承包人负责落实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交底,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并提出 整改意见,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费用。
⑥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好与当地各级部门(如公安、林业、城管、市政、环保、排污排水、街道、村 委、绿化、卫生等方面)及居民的关系,自行办理好对外的各类报批工作,为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做好所需资料的整理等各项工作。
⑦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再次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⑧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图纸审核和深化工作,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和 不合理之处以及对建筑、结构、安装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应在施工图纸会审时以书面形式提请设计单位解决,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周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如因承包人审图不仔细、把关不严格造成工程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⑨承包人负责核对施工图纸中相关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形状,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负责室内 所有机电安装综合管线排列,室外综合管网排列,所有管线排列后经发包人及设计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返工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⑩承包人负责按总工期目标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并在过程中进行检 查、并发出纠偏指令。
○11 本工程竣工存档资料的组卷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后合同价格
不作调整。
○13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项目整体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整理和移交。
○14 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
关部门批准。按监理单位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办理 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因承包人对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委托的相关施工许可审批、竣工备案等手续。
○16 承包人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不会影响或损坏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市政管线,若由此导致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业单位的索赔,概由承包人承担。
○17 电讯接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承担项目开工至移交发包人期间的水、电费,水、电费装 表计量,承包人必须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按照需缴费金额自行缴交,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则
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电讯线路接入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因自身需 要,应为本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承包人必须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_义政办
发【2014】196号意见进行安全文明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9 承包人必须按照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冲洗装置,车辆进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后上 路。承包人须按照《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5]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20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按期向其全体施工工人发放工资,为其购买国家规定
的各种强制性保险。若因承包人未支付工人工资,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先予垫付的,视同发包 人给承包人的借款,其本息(利息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
○21 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 关部门批准。按监理单位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办理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因承包人对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须对临时设施道路等进行拆除及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承包人应遵守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规 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义乌市环境噪音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担相关费用,若有相关投诉,施工方承担一切后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按本次招标确定;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所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 为承包人的行为,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到岗率每周不少于5日,否则处以人民币5000 元
/日历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人民币5000 元/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项目 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2)在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准更换,特殊情况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 招标办及相关部门认可备案。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10万元人民币每人次的违约金。
3.2.4项目经理无法正常履职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在15日内未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处 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其中承包 人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进场后3日内,需提交施工 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从业资格证书,并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如未提供相关证书或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但承包人15日内仍未更换的,每15日处以1万元/人次的处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到岗率每周不少于5天,需要离开现场的需经发包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要求项目经理实际到岗履职时间每周不少于 5天,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实际到岗履职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若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 人员无故缺岗,项目经理每少一天处5000元/天违约金,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少一天处2000元/天违约金,其余项目管理人员每少一天每人处1000元/天违约金,如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由发包人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工地监理例会等会议,项目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必须准时到位,不得无故缺席。项目经理因无故缺席会议的,每次罚款2000元,技术负责人缺席每次罚款1000元,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缺席每次罚款500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承包人承包的范围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除禁止分包的工 程外,其余工程允许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须经招标人同意,且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能力。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 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
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3、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融资担保公 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时间延续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工程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义城管委【2017】2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的指导意见》(义建局【2018】62号))。若采用无条件限制的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时,其履约保证金须由承包人企业基本账号开具。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如承包人履约保函到期后未及时提供新的保函或办理延期的,发包人可从后续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同等金额款项作为现金履约保证。
各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履约担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所有存档资料移交并完成,提交完整的竣工 结算资料并扣除相应违约金后10天内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③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作为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招标合同范围为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凡涉及到增加工程价款或费用、变 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及大宗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视为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其他要求: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选择检测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有单方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检测结果对承包人有约束力。
(1)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检验、试验、 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
(2)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检验、试验、 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
(3)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先进行维 修,待界定责任主体后向相应责任主体追偿。
5.2.3质量保证
①为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 程中,取得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参照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相应规定及费率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②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制,在各施工班组设质检员,并将制 度和人员名单报工程师备案。
③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④工程现场要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做好自查、互查和检验。
⑤加强质量监控,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虚作假,接收质量 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的检查。
⑦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的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
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⑦对由代建单位确认的影响工程品质的重要工序和节点,承包人在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编制专项方 案,经代建单位及监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另行增补。
⑧接受代建单位、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的检查。
⑨如本工程为毛坯交付,所有管道管线及连接配件要求均严格遵守规范水平度及垂直度的要求,如未 达到规范要求的,经监理、代建单位责令整改, 承包人二次整改仍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
(4)其他:
a.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b.其他补充要求:项目开工前完成工程策划,并经代建单位审批通过。 c.本项目第三方综合评估得分不得低于绿城管理集团当期平均分;
d.满足绿城管理集团精益化管理要求的标准; e.满足绿城管理集团样板管理要求的标准;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 后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交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通知明确陪同检查人员名单、隐蔽和中间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现场验收后填写;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满足绿城管理集团精益化管理要求和工地开放日的有关要求和标 准。
➀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的规定(特别是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➁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义乌市安全文明标化合格工地”的要求及代建单位精细化管理要求组织施工,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 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➂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 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④承包人责任增加:
(1)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 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责任,对专项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未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即使承包人不是直接责任人,承包人仍应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规程和安全生产防护标准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4)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 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及其它费用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5)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用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 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 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须提供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帽供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顾问或获授权进入工地的人士使 用。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一切现场作业的稳妥性和安全性及现场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持工地和工程齐整,避免对人员产生危险。
(8)承包人须按政府或其它有关当局要求,在昼夜布置灯光、围栏、警告标志、旗号、讯号和线条等, 确保飞机或公众的安全。
(9)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或任何有关的法定机构或当局要求时提供保卫工作,以保护本工程或公众及其 它人士的安全。承包人须确保正在施工的场地有足够的灯光,保证工地上或附近的人士的安全。
(10)本工程所需的道路开挖、交通改道须取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并向工程师提交方案,说明相关的人 行走道、照明、标志和围栏的位置布置。此类道路开挖或交通改道如未取得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动工。 (11)承包人须维修和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市政设施,并承担修复因自身的疏忽造成的损坏所
需的一切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须检查和记录邻近建筑物的结构和装饰情况。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 的预防措施,保护邻近财产免受损坏,并承担修复因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12)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以满足当局的现行规定。承包人须设法
减少尘埃,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承包人须为所有机械设备装配消减对广播及电视干扰的设备。 (13)承包人须防止火灾的发生,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和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经受训练的
员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卫 工作(如警卫、并按业主要求安装远程电子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显示屏)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承包人按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现场各项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及设备,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加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本工程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 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义乌市文明标化合格工程要求施工。
(2)其他:
a、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有关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各分包人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 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c、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 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d、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 报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向建设行政各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 工组织须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包人给予协调,费用不予增加;
f、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上述事项涉及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按照义建局〔2018〕145号文 件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动态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
度计划,设备,材料等供应进场计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 等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按审定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 计划要求施工。
由于现场交叉施工需要承包人调整局部施工安排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落实调整。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利的,发包人可 拒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该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满足现场施工环境的要求;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由于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以及现场施工环境要求的方案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其论证意见所造成对原方案的变更、调整而 引起的技术、经济风险,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结算不作调整。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代表及委托的监理单位 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现场总平面的协调。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在每月的20日前提交一式四份的本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下月资金计 划、到本月末累计完成投资额、完成的形象进度、当月的变更单统计报表)。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或质量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暂扣当期进度款支付额度的20%,承包人全部整改到位后与下次工程款同步支付。。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 后14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4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②未按合 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超过2个月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③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的;④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延长工期的,可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签证予以顺延;⑤义乌市季节性雨水、台风、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应考虑在合同工期内,原则上不予顺延,但政府发文要求停工的除外。
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做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 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延长工期达成一致,并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工期延长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按第11条价格调整执行。其余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均不得进行工期及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天处以 人民币1万元/日历天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全额履约保证金。 7.5.3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采购前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工期不得顺延;
(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
(7)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4小时内降水量达50MM及以上的暴雨;
(2)风速达到8级的台风;
(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浪费 或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及保管费均不计入合同价款,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按采购合同价的 1%计[不含税金],超过定额损耗的保管费不计;对损耗超过定额损耗量的,结算时对超过定额损耗部分按相应供应价在结算款中予以扣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计总承包服务费。
8.4.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补充约定: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其价格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承包人承担清单中材料设备的施工或安装,合同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应先行接收、保管,同时提出书面通知,当监理人确认该材料设备不能用于工程时,由发包人负责退还并重新采购;
(3)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无权代换;
(4)材料设备运入施工现场内,承包人负责看管和短驳,发生的二次短驳等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5)材料设备供货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材料设备总数量(含损耗,如有)并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按此数量要求供货。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人应在需要该材料设备使用前一个月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需用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包括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到货时间,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如因承包人提出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有误造成供货数量与施工或安装实际用量不符,多出或缺少部分由承包人运出或补齐,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实际到货时间比约定时间提前,承包人应当无条件在货物到场时接收、保管,不增加任何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实际到货时间比约定时间延迟,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进度的关键线路实际受此影响,可顺延延误的工期,不增加任何费用。
如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出或提出的计划到货时间有误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因提前到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4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补充约定:
(1)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表以外的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
(2)对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约定了参考厂家、品牌、规格并由承包人组织采购的材料设备(即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a.承包人在采购时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厂家、品牌、规格供货。承包人拒绝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外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实际采购价格等额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b.承包人应在主要设备材料使用前一个月内将品牌、产地、厂家、规格等必需资料报发包人备案。如未报发包人备案或所报的品牌、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则由发包人在推荐品
牌中选择市场价高质优的材料品牌,且价格不作调整。若承包人所报品牌在推荐范围外且能提供依据,证明所报材料档次、质量确实高于推荐品牌的,经发包人认可后,可用于本工程,价格不予调整。
c.推荐品牌或制造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选定品牌或制造商时应充分综合考虑供货等风险,若承包人选定品牌或制造商在实施时无法供货或无法正常供货,将由承包人在推荐品牌中另行指定,报发包人批准。
d.所有材料在供货之前承包人均需提供样品、品牌厂家及规格、型号、技术说明、质量保证等资料,供发包人批准。
e.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品牌、型号等约定材料的,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返工更换,同意返工更换的,造成的相应损失则由承包方承担,且更换工程不得作为工程延误免责的事由;如不同意返工更换的,则承包方应赔偿相应的市场差价。但不论是否更换,发包方均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 10 万元每次的违约金,以作为对承包方的违约惩罚。
(3)对于发包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参考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设备:
a.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三家以上的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交发包人、工程师进行选 择。无论发包人、工程师的选择是否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相符,原合同价款均不因此而改变。 b.未经发包人、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材料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发包人、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
未经书面同意的材料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其材料设备品质标准必须等同或高于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提供样板的标准,承包人可提交替代材料的建议供发包人及监理人考虑,发包人及监理人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要求所承担的责任。在获得批准之前,替代的建议不能实施。其价格不作调整。
(5)承包人在订购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前,必须获得发包人、工程师及设计人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工程师及收件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批准、许可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质量条款、设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等所应承担的责任。
(6)所有工程用材料设备等到货时,应由承包人提出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承包人报审资料、发包人审批意见、进场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检测报告、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收到资料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如需要)及承包人就进场的材料设备的包装、外观和有关资料等按发包人审批的要求及设计规范等要求进行验收
(必要时去工厂验收,所有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验收时间(收到申请资料后 3 天内),所有因承包人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造成的时间的延误,承包人均不能作为工期延误的理据。
(7)承包人应于每月 20 日向发包人提交下月《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8)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9)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保护工作。
(10) 由于签证价无法达成一致,或调整个别供应方式对工程整体进度、质量更有利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材料供应方式进行调整,由此调整对承包人合同价款的增加和减少按合同执行,均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
(11)各类样板制作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过程中不再另行支付,结算时不做调整;因各类样板制作标准未达到要求或不合格增加的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方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变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义乌市现行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
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 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超过幅度(15%或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 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 格之差;
B、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 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3)、(4)条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造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义行服{2019}17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项目
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
价信息》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 审计单位四方询价确定。
(6)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 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他异常情况。
(7)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
(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 分工程量,按第(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8)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按义财建【2018】6号文件《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材料上涨风 险资金申拨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9)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合同中部分项目取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取消内容;对工程量减少
15%以内部分,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根据取消工程资料、计 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本项目的中标让利率【中标让利率=[1-(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100%】后确定取消工程项目的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0)其他:
①项目的所有组织措施费、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根据投标报价包干,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 设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中标后均不再调整;不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调整。
②投标报价必须与施工组织设计相一致,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未在投标报价中体现的均视同承包人 优惠,不因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而增加费用。
③本工程结算造价以相关部门审核为准。工程建设项目被市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和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按义财建【2018】6号文件《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材料上涨风险资金申拨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单项变更在100万元及以上并已实施的,或累计变更(不含100万元及以上单项变更)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占合同价款5%及以上并已实施的,可以预拨资金;
工程变更增加费用拨付比例为审核批准增加金额扣除甩项和变更减少后净额的60%,其余在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根据实际 情况发包人进行酌情奖励。
10.7 暂估价
本工程不设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1.2涉及增值税政策变化、税率调整,所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实结算。除涉及规费政策变化的,另行按发文规定执行外,规费一律不调整。
1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11.4工期延误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征地拆迁、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发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可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实际开工月份对应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开工前28天对应月份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11.5工程中途停工: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发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可按以下原则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一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期延误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如双方均有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可按工期延误责任大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按一定比例承担或收益,或者按照工期延长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
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
11.6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编制采用的信息价基期为 2024年7月份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②除合同条款11.3外, 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③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④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⑤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⑥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合同价 外另行计列及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设计变更;2、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
文件;3、合同专用条款11.1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允许调整合同价格;4、清单工程量调整。具体调整方 法如下:
(一)工程量的调整:
1、项目的工程量依据约定的计价规则按实调整;
(二)单价的确定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其他工程款预 付款等具体如下:
(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1%,由发 包人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其他工程款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建立“其他工程款专用账户”,待承包人施工队伍 主要管理人员到位、临时设施搭建完毕、具备安全开工条件后,由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9%划入“其他工程款专用账户”;
(3)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义建局[2018]145号文件执行,。
(4)本项目分南北区块分开施工,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区块占比进行支付;本合同签订后,北区先行支付该区块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南区以发包人开工通知后进行支付该区块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含(1)、(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 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时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图纸及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浙 江省、义乌市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和其他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如下:
(1)工程量按月计量,在完成后的当月20日前上报进度款支付报表,结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已完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作为工资性工程款,由发包人按月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已完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67%作为工程款,由发包人按月划入“其他工程款专用账户”(不含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本合同工程内容全部完成、所有工程变更完成审批程序并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移交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并做好一切移交手续并提
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后,付至合同价(如有甩项,合同价作相应调整)的87%(含预付款、安全文明施 工基本费);
(3)竣工结算资料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付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98.5%,剩余1.5%为质量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保金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5)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 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6)以上价款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 后,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支付。
发包人每次支付合同价款(包括预付款)前,承包人均需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且无须承担逾期支付责任。
若每期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不足以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可将不足部分从每期支付的工程款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制度详见义城管委【2017】255号文件《关于建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工程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
③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
(1)工程报表: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报送的本月工程报表内容应包含月度完成工程量产值、工程质量的抽查情况、材料供应情况、分包工程情况、当月分项工序的照片及录像记录资料、当月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及上一次工程款实行专款专
用的有效凭证、安全统计、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该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发包人。
(2)付款手续:按合同规定上报进度款支付报表,并递交同步的工程技术资料,结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支付至结算款98.5%时需同时提供至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账户。
(3)以上各款项凡合理滞留在发包人处的,均不计利息。
(4)工程款拨付,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5)承包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0日前提供(遇双休日为20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通用条款协商解决。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设备安装系统调试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调试条件时,由承包人提前15天提交调试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 人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三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联动调试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及发包人,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提交调试大纲,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三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退场,每延期一日,承包人应当向发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14. 竣工结算
A、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14天。 B、其他关于竣工结算的要求:
(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具体结算资料及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符合性14天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14日内,发包人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审核,造价咨询人应在120天内完成审核初稿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同意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30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则发包人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和协调解决;经以上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则按本专用条款第20条约定处理。
(4)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指定的具有合格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
(若有)进行审计并认可其审计结论,并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追加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为:核减追加审核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5%并按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让利率下浮后执行,核增追加审核费=核增额*5%并按签订的造
价咨询合同约定的让利率下浮后执行,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审计单位。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并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支付申请单14日内,承包人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账并确认。对账确认后28日内,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低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发包人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及约定的其他保留款项后,14天内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承包人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发包人应予配合。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本工程建设项目若被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和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具体按《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委[2014]27号)及《义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财政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义财稽[2023]2号)执行,如后续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书审核,若承包人送审价误差超过核定金额5%的,其核减追加费和核增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收费标准按误差超过5%部分的5%收取。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结算价×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承包人应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如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抢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养护费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后扣除违约金无息退还;质保 金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 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不作为发包人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2.4.4 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 以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承包人的合同工期为考核标准,按期或提前 不奖不罚。按自报工期,每延迟一天罚1万元;(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除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承担返修费用和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损失。由于整改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规定的内容。
(2)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被有关媒体部门曝光,或者被相关部门处以书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每次处违约金5万元。
(3)安全、文明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建设、文明施工内容标准为准,因承包人原因 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义乌市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到位)的,每次处违约金2万元;被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被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0.5万元;如发生人 身安全事故,被安监部门查处的,处违约金10万元。
(4)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结果为准,因承包人原因由政府质监部门查出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2万元;被发包人在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被监理人在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0.5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由承包人无条件负责返工补修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被质量监督部门查处的,处违约金10万元。
(5)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率以现场书面签到或指纹录入为准,违约条款以合同专用条款3.2和3.3为准。
(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建设单位将该行为报送城管委。
(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五水共治”相关制度要求,做好五水共治工作,凡发现有违反“五水共治”相关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万元整。
(8)严格控制场地内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如造成环境不良影响及损害发包人利益等情况,每次予以1万元处罚。
(9)承包人恶意套取民工工资,造成民工欠薪上访事件的,处以 10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处以“书面严重警告”的不良行为记录。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承包人有以下情形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由其完成的工程,仍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1、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承包人未能按开工前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或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计划节点工期及时完成,相应滞后工期超过3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发包人、监理人或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经监理人通知整改一次后,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再次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浙江省和义乌市的有关保险规定,办理相关保险。(费用 由承包人支付)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所有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人员的人身保险及设备险、工程险、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民工工伤保险,另外,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保险,其保险费用承包人已经列入投标报价中,实际发生时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承担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提交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使用计划,且按此计划在材料设备使用前1个月内将材料的品牌、产地、厂家、规格等必需资料报招标人备案(必要时提供样品)。如未报招标人备案或所报的品牌、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则由招标人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市场价高质优的材料品牌,且价格不作调整。
21.2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和《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规定,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进行纳税,合同中的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21.3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工日期或中途停工,若无故拖延开工或中途停工,建设单位有权接管施工现场,终止合同并向中标单位追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21.4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21.5如需专业分包,必须报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确定分包单位。
21.6 本工程所用混凝土均采用商品砼,承包人应考虑到目前商品混凝土市场供应紧张,且本工程需大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所以承包人采购使用前需将商品混凝土厂家(须二家单位及以上)相关资料书面报监理人、发包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认可后方能进场使用,并将混凝土采购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21.7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施工现场排污、通风、防尘等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规范要求,自费承担此类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证施工期间作业环境卫生、安全。
21.8承包人从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应做好地表和地下降水、排水工作,确保地下室干燥且能正常施工,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防汛、防台等需要,制定专项方案,确保基坑边坡及支护稳定和基础施工安全,由于降水、排水、管理不到位、施工引起的基坑坍塌,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21.9承包人应当为完成合同施工任务而设置合理可行的施工管理机构,报发包人批准。
21.10零星人工(如拆除返工、零星敲凿修补、建筑垃圾清理等以人工为主的项目)单价实际发生时,将按200 元/工日(综合单价)结算,不取费,仅计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21.11本工程建设项目若被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和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21.12如承包人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品牌、型号等约定材料的,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返工更换,同意返工更换的,造成的相应损失则由承包方承担,且更换工程不得作为工程延误免责的事由;如不同意返工更换的,则承包方应赔偿相应的市场差价,该款项可由发包方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但不论是否更换,发包方均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10万元每次的违约金,以作为对承包方的违约惩罚。
21.13根据《建筑业“义乌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义城管委〔2017〕24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到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
支付专用账户”
21.1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按专项分包工程合同价(设备费、甲供材料除外)
×1.5%计取,由承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承包人在报价中按上述要求自行考虑该项费用,若承包人未报或少报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视为在其它报价中综合考虑,日后不作调整。
21.15本工程要求样板先行,分部分项工程中凡发包人(代建单位)书面要求制作工程样板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另行增补。
21.16本工程要求实行精益化管理,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另行增补。
21.17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要求,预留好自来水、天然气以及电力管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二次开挖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8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对外协商事宜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输变电、自来水、
天然气等),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廿三里 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
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 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 政 责 任 协 议 书
发包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 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
项目名称: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取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承包人不得为牟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十、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领导或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每次追究承包人工程履约保证金l%-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严格执行中纪委下发的中纪发【2007】7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编入正本存档)。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 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楼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
项目名称: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3#合院室外附属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约定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一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 ,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
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 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 4、其他说明: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合同书。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二)其他说明
4.1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考虑,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得批准。
4.2投标人应仔细分析、理解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表,结合投标须知及构成合同文件组成的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纸和现场勘察测量情况,谨慎仔细地进行报价。投标价格中应包括施工设备、人工、管理、材料、设备、安装、水电、维护、保险、利润、税金、规费、风险、责任、工伤保险、检验试验费、措施费等所有费用。任何因投标人的失误而导致的漏项、漏算都将视作是对招标人的优惠或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已包含在投标人所投价格中。一经投标,投标人不得自行更改。
4.3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总额价内。
4.4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3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5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报价,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4.6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应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应包含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报价、其他项目报价、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列举了分项工程计算范围内完成分项工程应有的工作内容,凡说明了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范围中。凡“项目特征”中未描述到,但标准或技术规范中又是完成该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之内。报价时注意不得遗漏必需的工序性工作,如不报,则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
4.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按实物净量计算的,一切损耗均应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考虑。
4.9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清单中项目名称和特征描述与图纸不一致的,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4.10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必须按公布的值计取;规费必须按公布的值计取;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的规定计取,不得优惠,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自行计取。具体费率区间为:
“★”规费(“五险一金”)按公布的值计取,否则按废标处理;
“★”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按9%足额计取,计入投标报价中,否则按废标处理; “★”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义建局[2018]145号执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
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应按公布的值计取,否则按废标处理。
4.11投标报价应依据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按照企业定额或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参照:《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乙供材料价格参照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义乌市建材价格信息》的除税信息价及同期《浙江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或市场供应除税价格;取费标准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计价规则》(2018版),考虑市场竞争和实际施工条件等一切因素自主进行最终报价。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 “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本工程组织措施费、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项目费,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按投标价包干,费用不做调整,不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调整。
4.12投标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及应做好原有建筑、设施、设备等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应包含在总价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修复费等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4.13建筑垃圾按《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5]36号)和(义城管委【2016】
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其相关费用一次性包干计入投标报价内,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4.14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投标人应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目前紧张的供电、供水现状,考虑自备发电机和深井泵,以便停电停水时急用,相关费用含入投标总价中。
4.15有关定额修改及政策性调整的条款不适用本工程。
4.16本次招标范围除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条款第11.1条规定的内容外价格一次性定价,中标后不再调整。主要材料需在材料汇总表中明确品牌、规格、厂家、数量、价格。所有材料、设备等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并且须向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验确认或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购投标人均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商的合格产品。若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因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材料、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负。
4.1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义乌市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工作。
4.18投标人在报出投标最终报价时应报出本工程的企业成本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4.19清单中项目名称描述相同的报价应相同,如有不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如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清单中项目名称特征描述相同的综合单价最低的作为结算单价;
2)如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清单中项目名称特征描述相同的综合单价最高的作为结算单价。
4.20招标控制价(预算价)编制口径:
A. 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B. 取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取费。所有弹性费率取费均按中值取值,固定费率按规定计
取;
C. 材料价格参照:首先套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
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询价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的信息价期作为材料结算调整的基期;
D.招标控制价(预算价)编制采用擎洲广达软件。
4.21发包人、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4.22投标人应做好施工方案,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方案周全措施到位,相应费用计入报价内,一旦因投标人措施未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一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并负责赔偿。
4.2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由现场工程师签证后顺延。
4.24中标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规范要求,承担此类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证施工期间作业环境安全,相关费用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4.25投标人应仔细分析、理解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表,结合投标须知及构成合同文件组成的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纸和现场勘察测量情况,谨慎仔细地进行报价。投标价格中应包括施工设备、人工、管理、材料、设备、安装、水电、维护、保险、利润、税金、规费、风险、责任、工伤保险、措施费等所有费用。任何因投标人的失误而导致的漏项、漏算都将视作是对招标人的优惠或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已包含在投标人所投价格中。一经投标,投标人不得自行更改。
4.26本工程竣工存档资料的组卷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后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4.27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应做好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现场围护、防护及警示禁止标志牌设置等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等大小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4.28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尘、降尘、减少扬尘措施,并按五水共治相关要求做好排水排污措施,相关费用请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4.29项目的所有组织措施费、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根据投标报价包干,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中标后均不再调整;不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根据实际调整。投标报价必须与施工组织设计相一致,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未在投标报价中体现的均视同承包人优惠,不因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而增加费用。
4.30为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班组进行管控。
4.31建筑垃圾按《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5]36号)和(义城管委【2016】
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其相关费用一次性包干计入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4.32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4.33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尘、降尘、减少扬尘措施,并按五水共治相关要求做好排水排污措施,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4.34施工中须按规定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4.35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如发现承包人将该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将承担发包人没收本项目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违约处罚,并同意接受发包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内容另册提供)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1、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本工程同时执行国家及本省、市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以及有关条例、实施办法等。
当适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1)本工程建设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委的标准和规范。
(4)其他国家官方、团体或协会颁布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1.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2.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下列内容,具体格式以投标工具生成为准);
(1)投标报价封面;
(2)投标报价扉页;
(3)编制说明;
(4)投标报价费用表;
(5)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
(6)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9)暂列金额明细表;
(10)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1)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2)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3)计日工表;
(1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5)主要工日一览表;
(16)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7)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18)综合单价计算表;
(19)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招标人名称):
投 标 函(有保证金)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企业成本价为 元。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工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