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船集團持有本公司約42.61%的股份,廣州造船廠為中船集團直屬企業,因此廣州造船廠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計算均 低於2.5%,因此綜合服務屬《香港上市規則》第14A.34(1)條項下的持續性關連交易,只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 規定, 而可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0.1.1段的規定,上述綜合服務事項構成「關聯交易」,該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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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碼: 0317
綜合服務合同持續關連交易公告
x公司及廣州造船廠於2005年12月8日簽訂一份綜合服務合同,依照該合同,廣州造船廠同意向本集團、本集團員工及員工家屬提供綜合服務,本公司為此向廣州造船廠支付總服務費用。
該綜合服務合同的條款以雙方分別於2001年4月20日(於2001年4月24日公告)及 2003年4月22日(於2003年4月23日公告)簽訂的綜合服務合同及綜合服務合同補充協議為基礎。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船集團持有本公司約42.61%的股份,廣州造船廠為中船集團直屬企業,因此廣州造船廠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計算均低於2.5%,因此綜合服務屬《香港上市規則》第14A.34(1)條項下的持續性關連交易,只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 而可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0.1.1段的規定,上述綜合服務事項構成「關聯交易」,該綜合服務合同在本公告中及將在相應年度報告及報表中披露。
綜合服務合同之詳細內容:
本公司與廣州造船廠於2005年12月8日簽訂綜合服務合同(「綜合服務合同」),依照此合同,廣州造船廠同意向本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本集團」)、集團員工及員工家屬提供各項xx,xx:xxxx,xxxx,xxxxx,xx及初中教育,技術工人培訓,宿舍區管理(「綜合服務」)。
綜合服務合同的條款以雙方分別於2001年4月20日(於2001年4月24日公告)及2003年 4月22日(於2003年4月23日公告)簽訂的綜合服務合同及綜合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原合同」)為基礎,且內容與原合同中基本相同。
日期: 2005年12月8日
簽訂方: (1) 本公司:廣州廣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有造船、修船、鋼結構及其他機電產品。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船集團」)持有本公司42.61%的股份。
(2) 廣州造船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中船集團的直屬企業,主營業務有船舶配件生產,提供飲食、醫療及技校等服務。
期限: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三年。
總費用
x公司根據綜合服務應支付的年度總服務費用(「總服務費」)每月支付。
總服務費用基於原合同的總服務費設定,有關服務與本公司上市前由廣州造船廠提供服務相同。
本公司依照原合同所付的2001、2002、2003、2004年度總服務費用分別為人民幣 1541萬元(港幣1,482萬元)、1,538萬元(港幣1,479萬元)、703萬元(港幣676萬元)和
701萬元(港幣674萬元),分別佔相應年度12月31日之已審核的合併本集團淨資產的
2.50%、2.43%、1.04%及0.99%。預計2005年度總服務費用約人民幣724萬(港幣696
萬元),佔本集團2005年6月30日合併淨資產的約0.99%。
估計2006年總服務費約人民幣7,400,000元(港幣7,115,385元), 2006年每項綜合服務的預計總費用細目分類所列如下:
1. 醫療護理:人民幣1,300,000元(港幣1,250,000元);
2. 餐飲服務:人民幣1,900,000元(港幣1,826,923元);
3. 嬰幼兒護理:人民幣900,000元(港幣865,385元);
4. 小學及初中教育:人民幣1,300,000元(港幣1,250,000元);
5. 技工及管理人員崗位培訓:人民幣1,000,000元(港幣961,538元);及
6. 宿命區管理服務:人民幣1,000,000元(港幣961,538元)。
根據綜合服務合同,總服務費將參考、但不會高於「物價指數」(是指在合同期間,由廣州市統計局發表的旨在說明廣州市上一年度職工生活費用價格總指數漲落情況的統計數字)每年進行調整。總服務費可按相關年度的「價格指數」、本集團職工及家庭數量及相關年度實際提供的綜合服務量上下調整,且將不超過港幣10,000,000。
該等總服務費將由本集團內部資金支付。
交易原因
因本集團、集團員工及員工家屬需要此類綜合服務,自1993年上市以來,本公司與廣州造船廠簽訂綜合服務合同,依照該合同,廣州造船廠將繼續向本集團、集團員工及員工家屬提供綜合服務。
持續關聯交易
x公司的控股股東中船集團持有本公司約42.61%的股份,廣州造船廠為中船集團直屬企業,因此廣州造船廠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計算均低於2.5%,因此綜合服務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第14A.34(1)條項下的關連交易,只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5至 14A.47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而可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0.1.1段的規定,上述綜合服務事項構成「關聯交易」,該綜合服務合同在本公告中及將在相應年度報告及報表中披露。
本公司董事(「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致認為該綜合服務合同是在平等基礎上磋商的;綜合服務合同的交易在本公司經營之正常業務範圍之內並按正常的商業條款進行,對本公司股東整體而言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整體利益。
本公告公佈之日,本公司董事為:執行董事xxx、xxx、xxx、xxx;非執行董事xx、xxx、苖偉;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xx。
本公告人民幣104 = 港幣100 的兌換率僅供參考。
承董事會命
xxx
董事會秘書
xxxx, 0000年12月8日
「 請同時參閱本公布於商報刊登的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