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AT02242201002-SJ
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勘测设计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HBAT02242201002-SJ
招 标 人:元氏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河北安泰招标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已经由元氏县行政审批局以元行审审字[2021]102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元氏县水利局,建设资金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元氏县水利 局。项目已具备勘测设计的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名称: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勘测设计
2.2 项目实施地点:元氏县北沙河长村水库至 G107 国道段,治理长度 18.5km;
2.3 建设内容:(1)防洪工程:对土质岸坡进行防护,防护长度 19.5km;(2)长村水库清淤防渗工程:清淤防渗 1km;(3)生态蓄水工程:河道蓄水 4km;(4)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滩地、溪流等;
2.4 招标范围:工程勘察、测量、设计,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编制工作;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质保期期间的设计服务等内容;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仅划分为一个标段;
2.6 勘测设计周期:30 日历天;
2.7 质量标准:满足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审查、验收;
3.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2 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类综合资质);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3.4 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 00:00 至 2022 年 1 月 29 日 23:59(北京时间,
下同),登录 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0 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其他补充说明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报名前,须先在 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
2、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未经注册登记的供应商,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xxx.xxxxx.xx)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要求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0000-00000000);
3、供应商将已下载的.HBZF 格式招标文件导入 E 招冀成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在平台官网的【办事指南】-【下载中心】下载)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 E 招冀成投标系统;
4.未经注册的潜在投标者请在 E 招冀成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首页 “办事指南”中“E 招冀成标准版-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注册;
6.如因投标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注册、审核及下载招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无法参加开标,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7.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00-000-0000/8058。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 年 2 月 16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石家庄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招 标 人:元氏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安泰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元氏县人民路 49 号 地 址: xxxxxxxx 00 x
x x: / x x: 000000 联 系 人: xxx 联 系 人: xxx 电 话: 0311-84623132 电 话: 0311-85110581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元氏县水利局 地址:元氏县人民路 49 号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河北安泰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街中恒大厦北塔 23 楼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勘测设计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元氏县北沙河长村水库至 G107 国道段,治理长度 18.5km;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1)防洪工程:对土质岸坡进行防护,防护长度 19.5km; (2)长村水库清淤防渗工程:清淤防渗 1km; (3)生态蓄水工程:河道蓄水 4km; (4)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滩地、溪流等;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工程估算总投资 28216.65 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专项债券资金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工程勘察、测量、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编制工作;施工招 标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质保期期间的设计服务等内容; |
1.3.2 | 勘测设计周期 | 30 日历天 |
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审查、验收;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资质条件: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类综合资质); 人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其他要求:1、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 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的成员应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工程设计),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 付。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 出问题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通过“ E 招冀成电子招标平台 ”发布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无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通过 “ E 招冀成电子招标平台 ”提出。 |
形式: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图文电子版)。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图文电子版)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邮件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确认收 到。如投标人无书面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认为澄清已经被投标人收悉。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图文电子版)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澄清 24 小时之内回复,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图文电子版)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国家、行业规定的计算方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3 | 报价方式 |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不接受备选方案的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1133.08 万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叁万捌佰元整) 等于或超过最高上限的作无效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财采【2021】7 号《河北省财政厅关 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规定,本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人投标(响应)保证金。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 | 无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适用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 不适用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况的时间要求 | 不适用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A (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 要求 | 不适用 |
3.7.3A (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适用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资格审查材料不需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但必须提交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审查材料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到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自行对提供的证书、文件的扫描件真实性 负责。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包括公章及法人章),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须在指定位置加 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签字)。 |
4.1.1(B)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投标人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 CA 数字证书为电子投标文 件加密。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不适用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2 月 16 日 9 时 00 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E 招冀成电子招标平台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 年 2 月 16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解密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分钟完成 地点:元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及“ E 招冀成电子招标 平台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人需在解密截止时间之前进入 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标大厅”即视为签到,对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进行解密; (2)投标人需在招标方解密结束后对开标记录使用河北 CA 进行电子签名,未进行电子签名的视为承认开标记录; (3)开标会议结束。 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解密且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正常开启的,则视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说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电子开标,投标人必须携带电脑及企业 CA 准时参加开标,解密时间规定为递文件截止时间起 30 分钟,投标人需使用 CA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解密,解密结束后对开标记录进行电子签名,未进行电子签名的视为承认开标记录;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 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7.7.1 | 履约担保 | 不适用 |
9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设计成果 | 中标人提交的各种资料的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图纸含 CAD 电 子文件);投标人应考虑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图纸及其他成果文件的费用。 |
10.2 | 付款方式 | 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
10.3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10.3.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第 10.3.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 批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10.5 | 需要说明的情况 | 1.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资格审查材料、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无需提供原件,原件扫描件放在投标文件对应位置。投标单位自行对提供的证书、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书的公告》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 16 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统一实行电子证书,故本次招标涉及到的相关证件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根据招标人需求,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提供 5 份纸质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应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
10.6 |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解释 |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 号规定,投标人投标时需注意: ①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②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投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投标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⑤ 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人(投标人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进行 3%的扣除,计算公式为:计算公式为: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3%)。 | ||
10.7 | 行业划分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测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测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测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测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测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测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测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勘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2021 年任意一个月的单位缴纳医疗、养老保险、印花税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测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过的
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扫描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测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 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服务周期 | 质量标准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服务周期: 。
质量标准: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盖章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联合体投标时,提供联合体 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 体投标时,提供联合体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
联合体协议书 | 具体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用中国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勘测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资信业绩部分:6 分 勘测设计方案部分:64 分 |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30 分 其他评分因素: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有效报价:通过初步评审后,且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 =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 × 100% 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赋分 | |
2.2.4 (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每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注释:投标人近五年(2017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指地下水超采、节水灌溉、农田水利、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 设计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 材料以合同协议书为准,电子投标文件附原 件扫描件。) | 0-3 |
项目负责人资历 | 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及以上得 3 分,中级得 2分,其他不得分。(电子投标文件附原件扫 描件。) | 0-3 | ||
2.2.5 (2)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方案 (20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与招标要求吻合,思路清 晰,总体设计合理、方案合理可行 | 10.1-20 |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与招标要求吻合,总体设 计思路、方案一般可行 | 5.1-10 |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与招标要求吻合(或有偏 差)总体设计思路、方案较差 | 1-5 | |||
对招标项目勘测、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15 分) | 目标明确、计划周详、安排合理、应对措施 x | 8.1-15 | ||
目标明确,计划安排较合理,应对措施一般 | 3.1-8 | |||
目标不明确,应对措施较差 | 1-3 | |||
勘测、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10 分) | 目标明确、计划安排合理、可行 | 6.1-10 | ||
目标较明确、计划安排基本可行 | 2.1-6 | |||
目标较明确、计划安排较差 | 0-2 | |||
勘测设计的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6 分) | 保证措施完善、合理 | 4.1-6 | ||
保证措施可行、较合理 | 2.1-4 | |||
保证措施较差 | 0-2 | |||
项目设计组(4 分) | 人员配置合理,素质及资历高 | 2.1-4 |
人员配置较合理,素质及资历较高 | 1.1-2 | |||
人员配置一般,素质及资历一般 | 0-1 | |||
拟投入的机械 设备、仪器(5 分) | 拟投入本项目设备合理且优良 | 3.1-5 | ||
拟投入本项目设备合理可行 | 1-3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4 分) | 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提供优惠的勘测设计服 务、后续服务方案明确、内容完善合理 | 2.1-4 | ||
后续服务措施、内容一般 | 1-2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25 分) |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得标准分 25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 分点减 0.5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 0.3 分。 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报价合理性(5 分) | 报价较合理得 3.01~5 分;一般得 1.01~3.0 分; 报价合理性较差时得 0~1.0 分。 |
注:以上各打分项缺项得 0 分,各评委针对每个投标人分别打分,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各投标人最后得分。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测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测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测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 勘测设计费用清单:指勘测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测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测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测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测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测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测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测设计服务:指勘测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测设计文件和勘测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测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测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勘测设计文件:指勘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测设计日期。
1.1.4.3 勘测设计服务期限:指勘测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测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测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测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测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测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8)勘测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测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测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测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 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完成的勘测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测设计人在从事勘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测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测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勘测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测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测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测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测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测设计人发出开始勘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勘察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测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测设计人提供勘测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
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测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测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测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测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测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测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测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测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测设计人的勘测设计工作和/或勘测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测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测设计人义务
4.1 勘测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勘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测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勘测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测设计工作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测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勘测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测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测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测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测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测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测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测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测设计费用由勘测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测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测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测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测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测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测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测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测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测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测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测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测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勘测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测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测设计工作。
5. 勘测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测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测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测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完成勘测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勘测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勘测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勘测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测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测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测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测设计文件要求
5.4.1 勘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测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测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勘测设计和完成勘测设计
6.1 开始勘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勘测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 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勘测设计文件
8.1 勘测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测设计人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测设计文件时,应向勘测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测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测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测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测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测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测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测设计文件
8.3.1 勘测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测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测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勘测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测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测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测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测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测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测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到勘测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测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测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测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测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测设计责任主体
9.3.1 勘测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测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勘测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测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勘测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测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测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勘测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测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测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测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勘测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测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测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测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测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测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测设计;
(4)非勘测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勘测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测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勘测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测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测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测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测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测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测设计人;勘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测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勘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测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测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勘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测设计人重新提交。勘测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勘测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测设计人违约:
(1)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测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测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测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测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测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测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测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测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测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测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测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测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元氏县水利局。
1.1.2.3 勘测设计人: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勘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元氏县水利局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勘测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勘测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勘测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勘测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2. 发包人义务
2.4 支付合同价款:上级批复的 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勘测设计费的 % 。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授权期限: ; 4.勘测设计人义务
4.1 勘测设计人一般义务
4.1.4 勘测设计人其他义务:设计人交付勘测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勘测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 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初步 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达到施工图深度,数量以满足审查及施工等各项要求为准,图纸含 CAD 电子文件);工程开始实施后,设计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测设计交底、承担必要的现场设代服务、处理有关勘测设计问题和参加工程验收。
4.2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
4.5 项目负责人
4.5.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4.6 勘测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勘测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5.勘测设计要求
5.2 勘测设计依据: 甲方的设计委托书;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国家、行 业标准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 。
5.3 勘测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测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 工程勘察、测量、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施工招 标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质保期期间的设计服务等内容 。
6. 开始勘测设计和完成勘测设计
6.1 开始勘测设计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勘测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向发 包人交付 份本项目勘测设计各阶段成果 。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无 。
勘测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勘测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3 勘测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测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测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为:乙方未按照规定时间递交勘测设计成果的,每超一日向乙方支付 合同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期的 5% 。
6.6 提前完成勘测设计
6.6.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8. 勘测设计文件
8.2 发包人审查勘测设计文件
8.2.1 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 。
9. 勘测设计责任与保险
9.4.1 勘测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勘测设计责任保险。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2 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 天/月,发包人为勘测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
11. 合同变更
11.1.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和勘测设计费用作如下变更: 本项目勘测设计过 程中,勘测设计内容发生变更,若上下浮动不超过 10%,则不再调整合同金额,若超过 10%,则依据上下浮动的比例调整勘测设计费用 。
勘测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勘测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测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勘测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12.1.2 支付方式: 。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无 。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4. 违约
14.1.1 勘测设计人违约
14.1.2 勘测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因勘测设计人原因而终止合同,勘测设计人应返还已收合同 款项,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额的 5%的违约金。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支付勘测设计费的违约金: 无 。
15.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起诉。
16.补充条款
16.1 发包人要求勘测设计人配合或解决设计范围以外的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6.2 勘测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全部项目质保期结束为止。
16.3 本工程项目中,勘测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勘测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供货时,除技术服务外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4 发包人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勘测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6.5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6.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元氏县水利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勘测设计
(项目名称),已接受 (勘测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测设计人”)对该项目勘测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7)勘测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 元,实际结算支付的金额不超过上级批复实施方案的金额。
4. 项目负责人: 。
5.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勘测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勘测设计人贰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勘测设计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要求
1、基本要求
1.1人在实施前,应向发包人报送优化后的服务工作大纲,并以此作为工作依据。
1.2工程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1.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1.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1.5人在钻探时应谨慎从事,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如对原有管线或构筑物破坏,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1.6人在进行外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2、设计基本要求
2.1工程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标准和内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
2.2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的要求,并能够通过审查。
2.3提交的概算应符合有关造价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3、勘察必须执行国家最新的强制标准和国家或行业的最新的规范,必须满足设计部门的技术要求,为工程设计提供可靠、准确、详细的地质资料,以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要,为工程设计及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规范和标准编制,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二、设计质量标准及要求:
1、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可研资料和上级审定的要求,如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修改计划任务书中某些条文时,要提出具体意见和论据,报请原可研批复主管单位,再以补充或修改的任务书为据,进行设计。
2、符合颁发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规定,如对所采用的规范、规程和规定的某些条款按照实际情况必须改变、或有新的见解时,应有详细的论证,并事先经过批准。
3、充分掌握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比较,正确处理远近期发展关系,考虑维护、施工方便。
4、努力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5、设计文件要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的要求,完整齐全。说明能充分表达设计意图,文字精练,图面清晰,技术措施无原则性重大差错,尽量减少一般性的错、漏,避免各专业间配合上的矛盾、脱节或重复,尽量采用通用设计和通用图纸,力求设计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
三、服务承诺
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本次招标项目中所有的内容进行书面服务承诺并按承诺做出响应。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勘测设计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
五、总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勘测设计方案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本项目服务期限: ,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测设计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总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测设计方案;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5 | 姓名: | |
2 | 服务期限 | 1.1.4.3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12.1.1 | ||
4 | 投标有效期 | /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 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 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 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五、总费用清单
1. 费用清单说明
2. 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费用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备注 |
注:①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②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设计服务期限 | |
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勘测、设计方案
勘测、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方案;
2.对招标项目勘测、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勘测、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勘测设计的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5.拟投入的机械设备、仪器;
6.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7.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八、其他资料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说明:若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需提供上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此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