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09120200512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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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xxxxxxx、xxxxxxxxxxxx,xx)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保安人员在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守护或安全保卫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外来人员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事故且直接导致保安服务对象及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于由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xxxxxxx、xxxxxxxxxxxxxx,xx)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之外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被保险人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或未办理工商登记;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提供超出保安服务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与保安服务对象未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安全保卫技术或产品销售引发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安服务对象在日常盘点财物时发现的短缺(因发生外来的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事故而进行的盘点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事故证明书;
(三)损失清单、财产损失相关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保安服务许可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文件;
(五)被保险人与客户单位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
(六)发生人身伤亡的,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七)发生人身伤残的,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八)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需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安服务对象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1.对于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依据国家关于人身侵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2.对于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以市场上相同财产(若无相同财产,则选择性能最接近的财产)的市场价值扣减折旧及残值后确定,或者以将毁损财产恢复原状的费用确定。
(二)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人医疗费用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xxx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xxx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 3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全部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保安人员:指列在本保险合同中的服务于保险名单中的委托单位、由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
保安服务对象:指列在本保险合同的《保安服务客户清单》中的、以书面形式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接受其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
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起因于同一原因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及一人或多人)。
医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提供下述医疗服务的部门、机构、形式: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部)、VIP 部、联合医院或医疗联合体中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以提供护理、疗养、康复、戒酒、戒毒、心理或精神疾病治疗为主要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机构、疗养机构、戒毒机构等。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