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P19CTZ04-CG-0 签订地点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 25 号王鼎国际大厦 23 层 签订日期 2024- - 项目名称 锦江印尼 3000t/d 焙烧炉
合同编号 | P19CTZ04-CG-0 |
签订地点 | 河南自贸试验区xxxx(xx)x xxxx 00 xxxxxxx 00 x |
签订日期 | 2024- - |
项目名称 | 锦江印尼 3000t/d 焙烧炉 |
【】 购销合同
甲方: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 x
xx国际大厦 23 层
纳税人识别号:000 000 000 067 856 557
乙方: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决定共同遵守。
1. 购买产品明细
甲方决定购买乙方产品明细及合同总金额如下:
序 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材质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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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吨 | |||||||
费用名称 | 税率 | 税额(元) | 不含税额(元) | 合计(元) | ||||
物料价格小计 | 13% | |||||||
运输费 | / | / | / | 含运费 | ||||
包装或其他费用 | / | / | / | 含包装 | ||||
总计 | 13% | |||||||
人民币大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
备注:
(1)产品如需注明生产产地,需确保来自原厂,产品的质量要求及产地保证详见本合同第 8 条的约定。
(2)乙方应出具清单,清单应列明常规备品、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及易损件的报价;乙方应长期向甲方提供与产品原始配件相同的常规备品、备件;乙方应在交货时把与产品相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文件、图纸以及相关使用证件、证明等产品资料全部同步提供给甲方。
2. 产品包装
乙方所交付的所有产品必须包装完整,并采取防潮、防湿、防震、防锈、防腐蚀等措施,以保证在长途运输中经受多次搬运和装卸后,产品完好无损,安全到达目的地。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产品的任何损坏、腐蚀或变形,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包装由乙方提供,不回收。包装须在其表面标示物品名称、代码、规格型号、用途、项目等信息或粘贴装箱单。(耐火砖每件货物均需护边护角+防潮薄膜+吨包袋+木托盘,包装牢靠。可用叉车装卸, 也可用吊车装卸,包装及托盘能承受住多次装卸不损坏内装货物)/(浇注料每件货物均需防潮编织袋+木托盘,包装牢靠,包装及托盘能承受住多次装卸不损坏内装货物)/(硅酸钙板每件货物均需防潮薄膜+木托盘,
包装牢靠,包装及托盘能承受住多次装卸不损坏内装货物)
3. 产品交付
3.1 交付时间
乙方自行负责产品的运输,并保证在【2024 年 4 月 30 日前】(下称“交货日期”)将合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保险单、保修单、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甲方延后前述交货日期要求,乙方仍应在交货日期前完成备货,并将按甲方另行通知的交货时间发货。
产品经甲方签收后视为交付完成,产品所有权在交付完成时转移给甲方。产品在验收合格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延迟交货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 1%计算违约金。如乙方延迟交货超过两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 11.1 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2 备货
乙方在送货前,应确保产品已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备货:
必须事先核对(1)具备一式三联或以上的送货单;(2)送货单上正确并清楚地注明甲方主体名称、乙方名称、采购订单号、产品编码、产品名称、产品规格、订单数量、实际送货数量、单位等相关信息;不得显示采购产品单价;(3)没有产品包装破损,或其它特殊异样及严重变形等情形。送货单作为送货依据;要求为红色为或蓝色鲜章。(随机资料原件随货发往现场,电子版发甲方公司邮箱:xx@xxxxxxx.xxx)
3.3 运输
双方同意按如下指示交付合同产品:
交货地点:国内天津港口(具体地址以甲方通知为准) 联系人:
电 话:
产品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损耗等由乙方承担。
3.4 交货
乙方应负责将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交货,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具体区域;
(2) 如乙方将产品运输至交货地点时处于甲方规定的休息时间段,乙方应等候至甲方的正常收货时间。
(3) 乙方在整个交货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噪声及对环境的影响。
4. 付款方式及发票
4.1 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合同总金额包括了产品及辅助设备、包装、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以及验收、培训、
指导、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量保证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如产品需乙方设计,设计费也在此列)。除合同总金额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乙方承诺供货给甲方产品的价格为同型号产品在合同签署之日的市场最低价格(钢材保证签署之日的当地市场最低价),如甲方发现市场价格低于乙方价格,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相应差价或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合作。甲方有权将乙方应补偿的差价从应付的货款中做相应扣除,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第
11.1 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发现市场价格低于乙方价格,乙方以市场波动、疫情影响、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造成非市场最低价格为理由的,需提供相应调价证明并经甲方确认和同意。
4.2 合同付款方式:
方式一:分期付款(在⼞中打勾,未打勾的不适用于本次付款)
☑ 材料类
☑、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小写:【¥元】,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同时乙方开具合同总额 10%银行履约保函;
☑、乙方具备发货条件且甲方签署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出厂验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 总金额的【25%】即(小写:【¥元】,大写:【元整】)作为发货款;
☑、合同货物到达甲方要求地点,并配合业主完成报关后(履约保函可失效),【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 合同第 4.3 条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硅酸钙板)的【15%】或以出厂过磅数结算总额(耐火砖、浇注料)的【15%】即(小写:【¥元】,大写:【元整】)作为国内到货款,乙方【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全额的 13%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备到达国外安装现场,【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小写:【¥元】, 大写:【元整】)作为最终目的地到货款;
☑、筑炉施工完成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
(小写:【¥元】,大写:【元整】);
☑、整体焙烧炉设备运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小写:【¥ 元】, 大写:【 元整】)作为验收合格款;
☑、余款即合同总金额的【5%】(小写:【¥ 元】,大写:【 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设备自办理完运行 手续(整体设备运行验收合格)一年或货到甲方指定的国外现场 18 个月后(以先到为准)无任何质量问题的,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不计息)。
备注:如甲方要求乙方分批交货或者产品分批验收的,甲方在支付到货款、验收款时,有权按照对应的验收情况,分批次支付各批次验收产品对应的验收款:验收款×【该批次验收产品所占的总数量的比例】%)。
4.3 结算方式
货款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支付,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签署页,如有更新,以双方盖章确认为准。
浇注料、耐火砖:结算由供货单位以出厂过磅重量,汇总所有供货量(包括配件)报至甲方审核确认,得出最终结算金额后,同时供货单需甲方项目部确认才可确认结算。
硅酸钙板:以本合同固定总额结算,经甲方项目部确认才可确认结算。
4.4 售货发票
(1)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规发票,需赔偿甲方的税款损失。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不合规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违反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行为,乙方需更换合格发票,并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双方约定为:合同总金额的 100%金额。对乙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若国家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要求按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格调整合同总额及相应的应付款项,乙方必须在实际开票时按照调整后税率对开票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5. 产品签收、验收
5.1 产品签收
甲方在产品到货后,根据乙方提交的产品送货单,对产品包装、外观、数量/重量、规格、尺寸进行清点和检查,在确认没有表面瑕疵的情况下,签收产品。如产品在包装、外观、数量/重量、规格、尺寸上存在不符,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并需及时通知乙方予以更换或重作(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产品的重量以甲方磅秤的过磅计重为准。甲方签收产品,仅可作为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重量、规格和外观无瑕疵的证明,而非产品验收合格的证明。
5.2 产品验收
(1)甲方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对产品进行验收,该标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提供相关检验报告齐全(含省级以上第三方检验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产品验收在交货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甲方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试运行正常(试运行期间产品连续无故障工作)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终验收,乙方应当及时派人参加和协助验收。乙方未及时派人参加终验收,视为同意甲方的验收结论。若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或技术协议约定需要对产品复检的情况,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3)甲方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对产品进行维修、整改、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48】小时内负责处理完毕,否则以甲方单方检测、验收结果及处理方式为准,
乙方不持异议。
(4)如产品验收不合格,经甲方同意后增加验收次数的,因增加验收次数使甲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产品验收合格并不代表甲方认可乙方交付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亦并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6. 售后服务/质量约定
6.1 乙方对合同项下的产品提供【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自试运行正常之后或终验收之日起计算(国家 或技术协议对质保期有约定的,以在后到期的质保期为准,潜在缺陷不受上述限制)。
6.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偿接受甲方提出的修理、更换要求并在【2】小时内反馈。如需现场服务、维修,要求乙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72】小时内到项目现场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以甲方开具的判定报告为准。如果产品出现乙方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货款金额,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可另行安排第三方维修或供货,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证期外,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乙方承诺给予甲方成本价提供售后服务。
6.3 关于产品内在质量,甲方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异议。经长时间运转之后才能发现的质量缺陷等潜在缺陷,以及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的(比如假冒商标或品牌、不是指定的厂家生产的等情形),则质量保证期不受上述限制,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仍可提出质量异议,乙方仍应对质量负责。当发现潜在缺陷时,乙方应自发现之日起一周内进行修理或调换完毕,同时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合同货物存在严重缺陷(如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自严重缺陷纠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纠正潜在缺陷保证期。
6.4 质量保证事项:
(1)质量保证期按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支付、退还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a. 甲方应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给乙方;
b.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若甲方未支付质量保证金,则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若甲方已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本合同质量保证金,同时甲方还有权依照本合同第 11.1 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 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期内经 【3】次维修,产品仍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② 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 【5】日内乙方仍未派人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的。
6.5 产品需升级时,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7.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
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7.2 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未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7.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8.产品保证
8.1 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符合双方共同确认的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并完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进口货物执行产地国标准)和行业标准(当标准有冲突时应当以高标准者为本合同货物验收质量标准)、且不存在任何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备产品说明书所注明的使用性能。
8.2 乙方需确保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品牌、产地和生产厂家等要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生产厂家的代工产品或其他品牌产品替代本合同产品交付给甲方。应甲方要求,乙方需提供前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 11.1 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3 乙方保证不对产品设置任何密码、密匙或类似可以限制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对产品正常验收和使用的加密措施,如产品本身存在前述对使用权限有所限制的系统,乙方应在交付时将相关的密码、密匙等提供给甲方并确保甲方可不受限制且持续地完成产品的验收和使用产品,如因乙方采取前述加密措施导致甲方无法完成产品验收或使用产品,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破解密码产生的费用且甲方采取该等补救措施不视为甲方或第三方侵犯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对此向甲方或第三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要求。
9. 保密
9.1 乙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用户资料等)、本合同的内容和信息等均视为保密内容,乙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上述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及其关联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甲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前述违约金、损失等法律责任。
9.2 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对合同各方的约束力。
10. 知识产权
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将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或授权使用证明等提供给甲方。乙方保证为甲方供应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产品等及其制造方法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如果因此导致甲方或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以及所有责任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退回产生的费用、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产品更换或被销毁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罚款、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费用、其他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等一切费用),使甲方不受任何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
11.违约责任
11.1 符合以下a-f 任一情形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选择:
(1) 接受已交付的产品并进行相应货款的结算(如产品全部或部分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部分的产品价款由甲方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折价支付),乙方退还扣除上述产品结算后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如有),同时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违约金金额低于
【10】万元的,则按【10】万元标准执行);
(2)退还所有已交付的产品,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有),甲方不再继续支付任何款项,乙方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违约金金额低于【10】万元的,则按【10】万元标准执行):
a. 产品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要求,或因乙方采取第 8.3 条的加密措施导致甲方无法完成产品验收或使用乙方产品,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甲方另行给予的整改期限内乙方仍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b. 乙方延迟交货超过两周的;
c.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产品的安装调试,延迟超过 10 天的;
d. 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的;
e. 乙方以任何形式贿赂、串通甲方有关工作人员;
f.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1.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本合同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逾期付款总额。
11.4 乙方逾期提供技术资料或售后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售后服务超过十天仍未解决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另找第三方修理,因此造成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及其维权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打印费等)。
11.5 对本合同下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从乙方的应付货款(如有)中进行抵扣;若不存在应付货款或应付货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索赔通知的金额将违约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2.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2.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中止、终止,均不影响本条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对双方始终具有约束力。
13. 其他
13.1 本合同附件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除甲方届时以书面方式要求或在附件中明确约定就特定事宜按照合同附件约定执行外,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3.2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止。
13.3 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或函件在以邮寄方式寄至另一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详见合同签署页)并由另一方签收后即视为该等通知或函件已经有效送达。如因拒收被退件的,自寄出方收到该等退件的次日视为上述通知或函件已经有效送达。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出方在将通知或函件发送至对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电子邮箱的当日即视为该等通知或函件已经有效送达。
13.4 双方就【锦江印尼 3000t/d 焙烧炉】项目所用的【 】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5 附件《xx合作承诺书》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xx合作承诺书》附件 2:《订货参数要求》 附件 3:《耐火砖图纸》
甲 方: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手机: | 联系邮箱: |
电 话:0371-86677318 | 传 真: |
开 户 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银行账号:110 147 077 530 06 |
税 号:000 000 000 067 856 557 | 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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