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工程款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325184090-00095780预算编号:0024-00030230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4 年 8 月
目录
项目概况
工程款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9-13 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325184090-00095780
项目名称:工程款
预算编号:0024-0003023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1298800 元(国库资金:1298800 元;自筹资金: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1298800.00 元
包名称:工程款数量:1
预算金额(元):1298800.00 元
简要规则描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南北车间屋面彩钢瓦结构因年久失修,原彩钢瓦破损严重,部分附属设施腐朽严重,屋面漏水等现象,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整体环境,现决定对南北车间、原有彩钢瓦、加盖一层(铝镁锰合金板)约(3700)平方米、屋面天沟水泥砂浆找平、做防水、对室内钢结构原有油漆脱落、修复等项目施工。(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合同履约期限:60 日历天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2)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3)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4)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
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5)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6)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建筑业。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采购活动);
4、 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5、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 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其以上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7、 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8、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8-23 至 2024-09-01,每天 00:00:00~12:00:00,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
四、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9-13 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
五、投标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9-13 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已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00XxXXxXXxXxx0XxXxX WHg==&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1.a25c9c805def11ef9a19e 9b41e199cbb
2、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及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前来参加开标,另请自带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
(2)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材料(递交文件截止前三个月的法人单位社保证明)、疑问回复函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出席需携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材料(递交文件截止前三个月的被授权人单位社保证明)、疑问回复函并加盖公章。
(4)提供开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公开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地 址:xxxxxxxxx 0000 x联系方式:021-57615588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方式:021-60932001-807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地 址:xxxxxxxxx 0000 x联系人:xx 联系方式:021-57615588 | |
1.1.3 | 代理机构 | 名 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人:xx 电 话:021-60932001-8077 传 真:021-60932722 | |
1.1.4 | 项目名称 | 工程款 | |
1.1.5 | 建设地点 | xxxxxx 0000 x | |
1.1.6 | 建设规模 |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南北车间屋面彩钢瓦结构因年久失修,原彩钢瓦破损严重,部分附属设施腐朽严重,屋面漏水等现象,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整体环境,现决定对南北车间、原有彩钢瓦、加盖一层(铝镁锰合金板)约(3700)平方米、屋面天沟水泥砂浆找平、做防水、对室内钢结构原有油漆脱落、修复等项目施工。(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 清单及图纸)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百 分比 | ||
1.3.1 | 工程范围 |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4.1 (1) | 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2) | 项目经理资格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1 (3) | 业绩要求 | 详见评审办法 | |
1.4.1 (4) | 其他要求 | 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招标答疑会 | 答疑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将另行通知。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投标文件获取截止后一日上午 11:00 时之前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真号码:021-60932722),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在答疑会上。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只答复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关的问题,并有权对于任何与招标文件无关的问题不作解答。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 xx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澄清公告,投 标方自行网上下载。 |
1.11 | 分包 | 分包的内容: / 分包内容的金额或者比例: /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10.1 所述澄清公告 |
3.1.3 |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1、含(*.TBQD 文件)和清单组价文件(*.GBQ6 文件); 2、打印盖章后投标文件正本的彩色扫描件; |
3.2.1 | 最高限价 | □ 无 ■ 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1298800.00 元,报价超过 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
3.3.1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5.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 / 万元 账 户 名: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打浦路支行 帐号:31623003001773282 银行转账户名: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打xx 000 xxxxx 00 x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电汇或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电汇时须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不接受个人电汇, 未按规定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3.6.2 (1) | 类似项目定义及项目经理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本项 目不需要)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 年份要求:近三年,指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
3.6.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份要求:近三年,指 2021 年 06 月 01 日 起至今。 |
3.7.4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专用章(或签字或盖执业章);项目经理章(或签字)。 |
3.7.5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一份(光盘或 U 盘,清单组价文件(*.GBQ6 文件)。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
4.1.1 |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 |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包 装。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 | 招标人: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 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
4.2.1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 | 2024-9-13 13:30:00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 | 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0000 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1 | 供应商出席的人员及开标时须提交的材料 |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开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4)投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 (5)自带电脑; (6)社保材料(递交文件截止前三个月的法人单位社保证明); (7)疑问回复函并加盖公章。 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开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5)投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 (6)自带电脑; (7)社保材料(递交文件截止前三个月的委托代理人单位社保证明); (8)疑问回复函并加盖公章。 |
6.1.1 | 评审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7.1.3 |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3 □是 |
7.3.1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供 □提供 |
7.4.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7.5.3 |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相关内容。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xxxxxxxxx 000 x 00 x,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x,联 系电话:000-00000000-0000。 |
9 | 其他注意事项 | |
9.1 | 政策功能 |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中小企业 (1)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 (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用原价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相关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5)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 当支持。 |
(6)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建筑业。 (8)供应商按照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5、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 采购政策。 | ||
9.2 |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 | 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开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开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格式详见附件)。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格式详见附件)。 (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企业无重大犯罪承诺》(格式详见附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9.3 | 其他 | 供应商报名成功后,即可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招标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购买(售价:1000 元),另外,需在上海政府采购 平台报名并完成所有招投标流程。 |
电子开标特别提醒 | ||
1 | 注册登记 | 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 |
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在云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并获得账号和密码。 | ||
2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更正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应在云采交易平台上公告,并通过云采交易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 送给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
3 | 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 (1)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云采交易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投标客户端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招标文件有关格式。 (3)投标文件须先以 WORD 编辑器编辑,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 PDF 文件。此 PDF 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工具抽取目录。WPS 转 PDF 格式的文档,在 WPS Office 软件中,先点击左上角“文件”,选择“另存为”,并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 文件格式”,点击“保存”,生成 PDF 文件。Word 转 PDF 格式的文档,先点击左上角“文件”,再点击“导出”、“创建 PDF/XPS”,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 文件格式”,点击“发布”,生成PDF 文件(如第一次使用Office 软件生成带目录结构文件,需在发布前点击“选项”,并勾选“创建书签时使用”)。 (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未实质性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供应商和云采交易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再经过云采交易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而致投标文件在开 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4 | 网上投标 | (1)登入投标客户端: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 (2)填写网上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投标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投标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投标。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3)完成投标:待检查进度变为 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 CA 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 情况进行确认。 |
5 | 投标文件签收 | 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签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失败。 若项目未到达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可对已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项目进行“撤回”,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供应商应 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回” |
操作。 | ||
6 | 投标截止 | 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开标截止时间后云采交易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 |
7 | 开标 | (1)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投标文件提交后,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纸质投标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采交易平台参加开标。 ☆(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发生影响正常开标的系统故障,开标时间将另行公告 或通知。 |
8 | 投标文件解密 | 云采交易平台显示开标截止时间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解除云采交易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 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
9 | 开标记录的确认 | (1)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 (3)供应商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更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表的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 (4)供应商未对开标记录表提出异议,又据不作出确认的,视 为确认开标记录表的内容。 |
10 | 其他 | 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11 | 云采交易平台获取帮助 | 提供工作日 8:30-12:00,13:30-18:00 的热线咨询服务服务热线:95763。 |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项目招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相关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开标和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投标。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招标合同,联合体各方就招标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中标的项目,在中标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7)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
招标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11.分包
1.11.1 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 1.11.1 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 偏离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投标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按招标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
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3.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3.3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编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组成中若招标文件有提供格式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打印下来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
3.1.1. 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采用);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拟分包计划表;
(6)供应商基本材料(含公司简介);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9)企业无重大犯罪承诺并加盖公章;
(10)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信用查询截图;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 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
3.2 投标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材料供应方式
3.3.1 本工程使用材料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
3.3.2 招标人并不放弃对本工程使用材料的甲定乙购、甲购供应或甲认可乙购权,招标人有权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材料的供应方式。
3.3.3 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中标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还应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招标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3.3.4 如中标人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有权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要求复验,复验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购供应的材料如质量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范围外,并由供货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包括复验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4 投标文件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3.5.1 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3.5.2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5.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予以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无息退还。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项目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中标人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6 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
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经理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经理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
3.6.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投标。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文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7.3 技术文件文字部分应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 1.5 倍行距,纸张规格为 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 A3 纸),页数不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7.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应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6 投标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3.7.7 当“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投标文件提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将投标文件逐项录入。
4.1.2 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投标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投标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投标。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 “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4.1.3 检查完成后,供应商须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上传,并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4.1.4 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签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失败。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和评审
5.1 开标准备
5.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携带纸质投标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现场开标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5.1.2 投标人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并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唱标、结果确认签章等开标流程。
5.1.3 投标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或现场提交投标文件纸质版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5.1.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1.5 开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5.1.6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5.2 资格审查
5.2.1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由招标人和
/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2 人以上组成。
5.2.2 资格审查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5.2.3 资格审查小组须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在资格审查表上详细记录审查情况;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还应注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或理由。
5.2.4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
5.2.5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变更招标方式。
5.3 符合性审查
5.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5.3.2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符合性审查标准和方法。
5.3.3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投标文件通过的服务及相关货物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一致,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减轻了投标人的义务。
5.3.4 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无义务寻求其他外部证据。如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4 投标文件的澄清
5.4.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4.2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5.4.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材料作为其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和之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共同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5.4.4 投标文件中如有其他错误(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除外),对于错误的内容,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时将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该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投标人不利、对招标人有利的原则签约。
5.5 投标报价的修正
5.5.1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如有漏报、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须按如下原则进行调整: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金额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5)如有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对其最不利原则调整。
5.6 商务技术评审
5.6.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估,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5.6.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以外,还应考虑的各项因素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5.7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5.7.1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5.8 保密
5.8.1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5.8.2 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
6.定标
6.1 定标准则
6.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
6.1.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1.3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为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1.4 如供应商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6.1.5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招标活动。
6.2. 终止招标活动
6.2.1 除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6.3. 中标通知
6.3.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中标结果。
6.3.2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 质疑与投诉
6.4.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4.2 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6.4.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6.4.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应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6.4.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 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6.4.6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4.7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6.5. 签订合同
6.5.1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5.2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附加条件。
6.5.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招标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招标金额的 10%。
6.6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6.6.1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xxx监督
7.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7.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7.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依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招标预算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0 分)+技术文件得分(8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评委将商务技术部分和投标报价部分合计得分排名前三名的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注:若有多个包件且每个投标人仅允许中标一个包件的项目,则按包件顺序依次综合评分,对每个包件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作为该包件的中标候选人报招标人,如若出现包件 1 之后的其他包件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已在前述某个包件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该包件的中标候选人按得分排名依次顺位提升推荐。)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出现并列排名第一的,按下述两种方式中的一项方式执行:■按技术优先原则定标;□由招标人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邀请并列第一的供应商到场监督并当场记录抽取情况。
如供应商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如出现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招标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
违反本评标办法的打分无效。二、确定入围供应商
全部入围。三、资格审查
(一)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招标活动);
(2)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3)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 款);
(5)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与招标文件获取时的保持一致;(如有)
(7)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面向的企业类型;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1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拒绝其参与招标活动;
四、符合性检查
(一)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1.报价承诺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中小企业声明函》;
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6.《企业无重大犯罪承诺》;
7.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二)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投标。
1.未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2.工期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3.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
5.前来开标的供应商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6.供应商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7.其他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投标的条款(标☆条款,如有);
8.增值税按照国家及上海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投报的;
9.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必须为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缴纳以《报价承诺书》第十四条进行评审)。
(三)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报价未出现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五、关于常数分的特别规定
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商务文件符合性检查,如满足以下任意一条的供应商技术文件得常数分 40 分,不再参与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1.增值税:未按照按照国家及上海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的。
2.当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80%,可能影响合同履约质量时,评审小组应要求该供应商在开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供应商未按评审小组的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或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六、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评审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按照下列方面内容进行各自打分,并提出技术部分的评审意见,打分可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允许打小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须一致。
评审内容如下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设置分值 (分) |
技术部分得分 | 满分 80分 | |
1 |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根据施工方案内容具体、齐全程度,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以及切合实际保证措施的完善程度,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投标文件是否编制完整,是否投标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本项目的理解熟悉的程度综合评分。 施工方案完整齐全、针对性及操作性强;施工组织有序、措施得力、针对性强;工程的重点难点描述准确及针对性措施强,能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5-25分】; 施工方案完整性较好、施工组织较有序、措施较好、针对性较好;重点难点描述及针对性措施较好,能满足工程实施的基本条件【10-15(不含)分】; 施工方案完整性一般、施工组织一般、措施一般、针对性一般;重点难点描述 及针对性措施一般,对工程理解不够或有部分内容缺失【5-10(不含)分】。 | 5-25 |
2 | (主观评审因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根据供应商自报的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措施;各施工工序的质检手段和组织措施;供应商的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技术管理等组织管理措施能否满足本工程需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程度。 质量保证措施完整、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整,对应措施得力【8-10 分】; 质量保证措施较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较好,对应措施较好【5-8(不含)分】;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部分缺失、措施无针对性【2-5 (不含)分】。 | 2-10 |
3 |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根据供应商自报的工期投标文件要求的程度:进度计划;总进度及计划工期的控制措施;材料、劳动力、机械等资源需要量计划及控制。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合理可行,保证措施完整得力,材料、劳动力、机械等资源控制措施强【8-10 分】;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较好,保证措施完整性较好,材料、劳动力、机械等资源控制措施较好【5-8(不含)分】;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一般,保证措施完整性一般或有部分内容缺失 【2-5(不含)分】。 | 2-10 |
4 | (主观评审因素)资源配备计划: 根据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的投标程度。 资源配备计划与项目吻合,针对性强,劳动力组织合理,主要设备齐全,主要原材料计划组织有力【4-5 分】; 主要资源配备计划均提及,有缺失但不影响工程实施,劳动力组织合理性一般,主要设备配置尚可,主要原材料计划组织一般【2-4(不含)分】; 主要资源配备计划有部分缺失,会影响工程实施,劳动力组织合理性较差,主 要设备配置缺失,主要原材料计划组织较差,【0-2(不含)分】。 | 0-5 |
5 | (主观评审因素)项目管理机构: 根据拟派本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人员的年龄结构配置合理、身体健康、相关规范要求须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完备,依法缴纳社保,各组职责分工明晰、工作经验丰富,项目组人员配备能满足各岗位轮班需求。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安排充足,人员配备实力强,专业分工合理,人员经验丰富,且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8-10 分】;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安排较好,专业分工基本齐全,人员综合实力较好【5-8(不含)分】;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一般,专业分工有缺失,管理人员经验差或缺乏 经验【2-5(不含)分】。 | 2-10 |
6 | (主观评审因素)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 根据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完整且考虑全面、措施得力、针对性强;成品保护及保修管理措施和承诺齐全【4-5 分】;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较好、措施得力、针对性一般;成品保护及保修管理措施和承诺有缺失【2-4(不含)分】;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有缺失或针对性差、考虑不全面等【0-2(不含) 分】。 | 0-5 |
7 |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 根据供应商对于工程现场周边情况的了解情况,对于拟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方案。 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完善、合理,结合工程特,具有针对性的现场围护措施【4-5 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一般【2-4(不含)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差或缺失【0-2(不含)分】。 | 0-5 |
8 | (客观评审因素)类似项目业绩: 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追溯 3 年)类似工程的施工情况证明,以中标通 知书或者合同协议书为准。(有一个得 1 分,最高 5 分)(以合同签订日期计算,同时不排除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原件,对提供造假合同的供应商作否决投标处理)。 | 0-5 |
9 | (客观评审因素)施工工期: 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相应的违约处罚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 分,自报相应的处罚措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 0-2 |
10 | (客观评审因素)工程质量: 供应商自报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者得 1 分;有经济处罚及后续保修承诺的加 1 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 分。最高 2 分。 | 0-2 |
11 | (客观评审因素)渣土垃圾: 凡投标文件作出有关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并承诺若违约,招标人将有权从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 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的,得 1 分;若违约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总价的具体费率低于 1%的,或投标文件中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未作出承诺的,供应商该项不得 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 0-1 |
商务报价得分 | 满分 20分 |
12 | 1. 由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形成修正金额。 2. 确定各有效供应商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B),B=各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报价(A)+修正金额。 3. 确定评审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B)为评审基准价。 4. 计算得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经评审的投标报价(B)×价格权值(10%)×100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本工程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不给予优惠扣 除,用原价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及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相关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
合同编码:[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 目 名 称: | 工程款 |
工 程 地 点: | 松江区张泾路 1549 号 |
发 包 人: | |
承 包 人: | |
签 订 日 期: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工程款
1.2 工程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张泾路 1549 号
1.3 工程内容:a.屋面维修面积约 3700 平方米;b.保留彩钢板屋面,彩钢板、钢柱、钢梁及檀条除锈后喷涂防火防锈漆;c.增加一层 1.2mm 厚铝镁锰板;d.原有天沟拆除防水后重新布置。
工程需按照甲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方案执行,所需材料采购、施工、制作、安装、调试、保修(具体工程量同招标要求)。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方式
2.1 承包范围:见附件报价清单
2.2 承包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措施费为包干价不得因工作量增减调试。合同总价(含税价):[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工程价格清单见附件。
3.2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为包干价。竣工结算工作量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为依据,以投标综合单价结算。
第四条 、支付
4.1 双方约定,本合同支付进度采取以方式:
(1)待双方合同签订后,且乙方提供相关票据 7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做为工程预备款,人民币:元(大写: 元);
(2)施工工程进度达到 60%由施工监理审核工作量后,且乙方提供相关票据 7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 30%为工程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且审价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审定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支付至审定价的 100%。
(3)质保期满后,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返还乙方质保金余额。双方约定质保金预留一年,期间不计利息。
4.2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开户名称:[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第五条、结算
5.1 依据本合同范围及标准施工的内容完工后,除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外,不再另行办理结算手续。
5.2 工程变更结算
5.2.1 因甲方同意的工程范围变更或者甲方原因对工程进行的实质性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且经
甲方书面确认该等变更影响工程价款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5.2.2 在本合同中有对应单价的,可参照附件 1《工程报价清单》对价款进行调整;无对应单价的,按市场价计算。乙方应在确定变更材料后的日内向甲方提供该等材料的报价。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报价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且甲方能够提供相应厂家的报价单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价格作为变更材料的计价依据。
5.2.3 总价调整时,乙方在报价时的下浮优惠条件同样予以适用。
5.3 乙方的现场签证、结算手续,应当报送甲方审核并经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名后,才能作为结算时变更的依据。
第六条 、工期
开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以成交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为准)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第七条、 设备材料
7.1 本工程所用材料、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施设备,并保证材料、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主要材料品牌及价格见附件 1《工程报价清单》。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施设备,应附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等,乙方对材料、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没有合格证书或质量不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的任何材料、设施设备、构配件,均不得用于该工程;若发生实际使用材料及设施设备品牌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必须负责及时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权利义务
8.1 甲方权利义务:
8.1.1 审核乙方工程系统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
8.1.2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8.2 乙方权利义务:
8.2.1 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
8.2.2 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施工所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承担所有相应政府审批报建费用。
8.2.3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用工的管理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人员的一切保险(含社会保险)。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工伤事故、财产损失(包括甲方)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相应的损失及其赔偿责任。
8.2.4 负责对到场的产品和安装完毕的产品进行保护和保管,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为止;
8.2.5 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安全、防火工作,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政府部门、甲方、监理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8.2.6 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规定。
8.2.7 在保修期间,乙方须履行其所保证的义务,及时免费解决保修期内非人为造成的故障和损毁。第九条、 质量和验收
9.1 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如期完成和交付。
9.2 验收
乙方应提前 5 日报请甲方组织验收工程。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组织对所交付的工程进行初步检验,并将初步检验结果告知乙方。如果有需要整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整改要求及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工期不顺延。
9.2.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填报验收手续及验收报告,否则视为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与条件。甲方可以拒绝乙方的竣工验收请求,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9.2.2 乙方应提前日报请甲方组织验收工程。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组织对所交付的工程进行初步检验,并将初步检验结果告知乙方。如果有需要整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整改要求及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工期不顺延。
9.3 乙方整改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移交甲方之前,乙方承担一切风险与费用(包括灾害、毁损等)。
第十条、工程保修
10.1 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壹年,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10.2 保修期内如发生故障,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或修复不及时,甲方可另行组织维修,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调换或维修的材料设备、零部件、配件,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 1 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0.1%的违约金;如无正当理由,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1.2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 11.3 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1.3 乙方逾期进场开工或者逾期竣工,乙方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总价的 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1.4 乙方违法擅自将工程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1.5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 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补足差额。甲方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乙方均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日之内提供证明。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其他
1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履行需要发出的任何交往文件、信函、传真等通知或联络,均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一方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15.2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附件 1:工程报价清单
15.3 合同有未尽事宜或内容变更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当事人签署页面)
合同订立时间:[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订立地点:上海
本合同双方盖章之日生效。
发包人(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地 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承包人(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 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开户银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_1]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_1]
附件 1: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工程款
第二条 项目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张泾路 1549 号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与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指派 作为安全负责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9、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0、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
防护设施及标示。
11、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2、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联系方式
甲方与乙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在 24 小时内给予回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按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承担其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担总工程款 5‰的违约金。
6、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后至竣工验收完成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3]
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单位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1]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_1]
乙方: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
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_1]单位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1]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_1]
附件 2:保密协议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4]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
一、为保证甲方在我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协议,作为检查室合同的补充。
二、本协议适用于乙方与甲方合作的过程中。
三、乙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可能接触国家秘密时,应保证国家秘密不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不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四、乙方应保证处理甲方有关信息的计算机不上 INTERNET 网。
五、乙方应保证涉及甲方的所有技术文档不被不应获取者获取。施需要提供的。
六、乙方在支持甲方施工需要的提供的资料时,应在甲方的监督、检查下将存储甲方有关信息的计算机媒体清除后方可带离现场,如因特殊情况,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不能将非甲方计算机及外设带入现场,由甲方提供一切工作条件。
七、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纪录,不在非保密纪录本上纪录秘密事项,不在非秘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在公共场所和亲朋面前谈论秘密。八、违反本协议造成泄密事件的,一经查证,甲方将即时终止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
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甲方: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5]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2]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2]
乙方: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_2]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3]
附件 3:廉洁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行风廉洁建设工作,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活动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由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以下称甲方),与承担该项目的 (以下称乙方)订立如下廉洁协议书,以确保双方在经营业务活动中能密切协作、廉洁自律。
一、 甲乙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公司关于加强经营活动管理要求及行风廉洁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年度内经营活动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经营活动应支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搞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集体利益、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行风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洁制度,认真查处本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5、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洁告知、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6、甲乙双方如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力和义务。二、 甲方在廉洁建设方面的责任: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
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甲方不得对乙方无理刁难设卡;不得私自向乙方提出安置劳务人员,领取报酬等。
4、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6、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接待乙方有关经营活动事项的询访。三、 乙方在廉洁建设方面的责任:
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
4、 乙方不得为甲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或者为通讯工具充值。
5、 乙方人员不得到甲方人员家里和其它与工作无关场所询访有关经营活动事项。
6、 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扰。乙方对甲方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要求,可随时向甲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按甲方单位的行风廉洁建设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廉洁协议书被检举揭发,经查处核实的,甲方有权终止经营合同,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本廉洁协议书有效期为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少竣工,审价验收完毕。
六、本廉洁协议书作为年度内经营合同的附件,与经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廉洁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单位:[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6]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3]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2]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_1] |
乙方单位:[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6]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_3]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2]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1]
签约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工程款
2、本项目预算:1298800.00 元
3、施工工期:60 日历天
4、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5、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内容: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南北车间屋面彩钢瓦结构因年久失修,原彩钢瓦破损严重,部分附属设施腐朽严重,屋面漏水等现象,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整体环境,现决定对南北车间、原有彩钢瓦、加盖一层(铝镁锰合金板)约
(3700)平方米、屋面天沟水泥砂浆找平、做防水、对室内钢结构原有油漆脱落、修复等项目施工。(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工程地点:松江区张泾路 1549 号二、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 120 号)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2 条和第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
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执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报价情况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报价情况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投标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供应商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4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7.5 本工程措施项目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明确的项目外,还包括(但不仅限于):详见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应根据实际踏勘情况、工程场地条件、供应商须知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和合同所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除合同规定外)以及技术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并结合供应商在本工程所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凡招标文件中未提示的供应商认为本工程将发生的措施均应列入措施项目其他中报价并开列明细计算说明(除施工合同和本招标文件约定外)。
2.7.6 施工期间供应商在措施项目报价中须考虑相应措施降低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的影响,相应费用在措施项目费自报,一旦成交,不得调整。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
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增值税
2.9.1 增值税:9%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 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投标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投标考虑。
2.12 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3 投标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增值税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 9%。
3.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供应商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 3.2.2 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
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供应商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
3.4 其他补充说明
第六章 图 纸另附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1、 建设规模:南北车间彩钢屋面及钢结构更新
2、建设地点:松江区张泾路 1549 号
1.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2.承包范围
1.2.1 承包范围
(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范围均是承包人承包范围 。
(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①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7—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②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7—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①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7.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7.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8—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②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③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④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1.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程设备见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1.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 。
1.3 工期要求
1.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1.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
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2.1.4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若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工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执行。
1.4 质量要求
1.4.1 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验收 合格率 100%。
1.4.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中标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中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2 %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承担质量赔偿金,质量赔偿金按照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供应商也可在投标标书中自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招标人直接在中标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4.3 特殊质量要求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
1.5 适用规范和标准
1.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1.6 安全文明施工
1.6.1 安全防护
(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 21 条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①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②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③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④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⑤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⑥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⑦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 小时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⑧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⑨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⑩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
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 22 条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承包人还应提供针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应急预案,并承诺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文 明施工方面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要求。
1.6.2 临时消防
(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管理制度。
(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如承包人提供的消防器材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及所产生的费用。
1.6.3 临时供电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1.6.4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
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6.5 脚手架
(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①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③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⑤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⑥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⑦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⑧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⑨其他: 无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1.6.7 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①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②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③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④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⑤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
牌;
⑥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⑦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⑧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审批。
(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1.6.8 环境保护
(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1.7 治安保卫
1.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1.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
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1.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1.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
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1.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1.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1.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1.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1.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1.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9 样品和材料代换
1.9.1 样品
(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
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
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2 材料代换
(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 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无 。
1.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
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无 。
1.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1 进度报告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11.2 进度例会
(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 。
1.12 试验和检验
1.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 。
1.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13 计日工
1.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实施。
1.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
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无 。
1.14 计量与支付
1.14.1 付款申请单
(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
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①所有暂列金额;
②所有暂估价;
③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④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⑤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⑥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⑦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①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②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③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④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⑤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⑥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①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②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③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④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①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②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③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④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无 。
1.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无 。
1.15.3 竣工清场
(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16 其他要求: 无 。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2.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无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2.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商品砼、商品砂浆。
2.2 特殊技术要求
2.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无 。
2.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2.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无 。
2.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无 。
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等。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
投标文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商务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价承诺书;(原件)报价函(原件)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原件)报价函附录 B;(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联合体协议(原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无需提供)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五)拟分包计划表;
(六)供应商基本材料;
(七)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二、 技术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三)供应商基本资料。
一、商务文件
(一)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A、附录B
报 价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招标活动。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向招标人或评审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五、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报价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十三、不存在供应商须知 1.4.3 款中所述情形。
十四、本公司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均已缴纳 年 月至 年 月的社保,退休人员除外。(注:社保缴纳时间为投标截止日的前三个月)。
十五、本公司若违反本报价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其他承诺: 。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经理手机:
年 月 日
报价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报价函附录 A 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本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起 个日历天。
随本报价函提交的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报价函附录 A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 位 工 程名称 | 总 价 (元)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用 (元) | 措 施 项 目 费 (元) | 其 他 项 目 报 价 (元) | 增 值 税 项 目 报 价(元) | 暂 列 金 额(元)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元) | 自 报 施 工工期 | 自 报 质 量 | 质量、工期、渣土垃 圾 奖 罚条款 |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手机号 | 身 份 证 号码 | 最 终 报 价 ( 总价、元) |
供应商: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报价函附录 B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 |||
5 | 分包 | 见拟分包计划表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13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 | |||
备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 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号 | ||||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六)供应商基本资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资料
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 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此表。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合同价格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工程类别 |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2、本表后需附合同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原件复印件。
3、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此表。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工程类别 |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样张)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 95 —
5. 《企业无重大犯罪承诺》原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招标人)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特此声明。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96 —
6.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行贿犯罪记录,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7.注册建造师查询结果页面(无在建记录证明)
(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zjw.sh.gov.cn 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7 天内打印有效)
8.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信用查询截图。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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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 目名称)招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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