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储蓄罐买卖基金服务可适用于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短期理财类、货币基金、QDII 基金等各类基金。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储蓄罐买卖基金”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储蓄罐买卖基金”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请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详细阅读《投资人权益须知》及本协议,充分了解基金交易及本协议项下储蓄罐买卖基金服务。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本协议之全部内容。基金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定义
储蓄罐是好买基金推出的理财工具。通过储蓄罐申购指定货币基金,投资人不仅可以享有货币基金收益,还可实现 7*24 小时随时限额取现。
储蓄罐买卖基金服务是指:
1、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持有储蓄罐申购指定的货币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储蓄罐活期”),甲方为了提前实现其他基金的认购或申购交易,同意其在赎回储蓄罐内相应储蓄罐活期份额后,同意授权乙方将其赎回所得款项直接用于转投拟认购或申购其他基金。
2、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同意授权乙方将其赎回所得款项直接转投存入储蓄罐用于申购指定的货币基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享受 “储蓄罐买卖基金”服务,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 适用范围:储蓄罐买卖基金服务可适用于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短期理财类、货币基金、QDII 基金等各类基金。
(二) 服务时间:乙方提供储蓄罐买卖基金服务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日 7*24 小时。遇节假日、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乙方系统升级等特殊情况,乙方有权暂停服务。
(三) 储蓄罐买基金:甲方 T 日提交储蓄罐认购、申购基金业务申请,同意乙方于 T 日实
时为甲方扣减储蓄罐活期份额并于当日受理认购或申购基金业务申请。交易申请最终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若储蓄罐赎回确认失败,则认购、申购申请也失败。若认购或申购确认失败或部分确认成功,甲方同意由乙方将失败款项存入回储蓄罐。如果存入失败,则乙方会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失败款项退还至甲方绑定银行账户。
(四) 赎回存入储蓄罐:甲方 T 日提交赎回基金至储蓄罐业务申请,同意乙方于 T 日实时为甲方扣减基金份额。其中,如赎回基金应当于 T+3 日(含)之内支付赎回款项的,乙方于 T+2 日内自动受理储蓄罐存入业务申请,储蓄罐活期份额于下一工作日起可用;如赎回基金应当于 T+4 日(含)起支付赎回款项的,乙方将于收到赎回款的前 2 个工作日内自动受理储蓄罐存入业务申请,储蓄罐活期份额于下一工作日起可用。交易申请最终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若基金赎回确认失败,则储蓄罐存入也失败。若因申请赎回基金发生巨额赎回部分确认并顺延时,乙方将按实际分次确认的赎回款项分次处理储蓄罐存入。
(五) 撤单:甲方提交储蓄罐认购基金业务申请后,即不允许撤单。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撤销储蓄罐申购基金或赎回基金至储蓄罐业务申请。如甲方撤销储蓄罐申购基金业务申请,乙方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撤单款项存入回储蓄罐。
(六) 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 乙方受理甲方储蓄罐买卖基金业务申请,不代表甲方通过储蓄罐认购、申购基金或
赎回基金至储蓄罐一定成功,该等业务申请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暂停申购、申购限额、赎回限额等情形,乙方无需对业务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二)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签署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各项内容,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愿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关签约后果。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电子交易平台页面上对本协议的确认即视为协议签署,与甲方于纸质文件上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