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因此,母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此,項目委託管理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 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項目委託管理框架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項目委託管 理框架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