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SPOT(免费互联网连接服务)使用协议
DoSPOT(免费互联网连接服务)使用协议
(目的)
第 1 条 此 DoSPOT 使用协议(以下统称「本协议」。)的目的在于制定适用于使用 NTT MEDIA SUPPLY 株式会社(以下统称「本公司」。)所提供 Wi-Fi 服务「DoSPOT」的使用者的使用条件。
(用语的定义)
第 2 条 在本协议中,以下用语分别用于如下含义。
(1) 「本服务」 基于本公司与店铺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对象店铺等业主」。)之间达成的协议,针对该店铺等(以下统称「对象店铺等」。)的来访者等,由本公司透过 Wi-Fi 提供互联网使用环境等的电信服务。
(2) 「使用者」 意指对象店铺等的来访者等之中,使用本服务的人。
(3) 「使用者终端」 使用者为了使用本服务而使用的终端机器(包括硬件、软件以及其内部所记录的所有数据。)。
(4) 「本公司设置设备」 本公司为了提供本服务而设置的电气设备(包括第三方供应的设备在内,本公司不会过问设置场所是否为对象店铺等。)。
(5) 「无线 AP」 包含于本公司设置设备中透过无线接入的使用者认证机能对应路由器。
(6) 「使用者认证」 使用者为了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将该使用者的电邮地址或 SNS 信息(以下统称「认证信息」。)传送至无线 AP,以此取得使用认证。
(7) 「无线认证设备」 包含于本公司设置设备中为进行使用者提供认证的设备。
(8) 「对象店铺等事业单位设备」 对象店铺等事业单位设置的电信设备(通信线路除外。)。
(9) 「对象区域」 在无线 AP 电波可达范围内,可透过本服务可进行通信的区域。
(10) 「地区业主」 为有效利用本服务并扩大特定区域的 Wi-Fi 使用范围,从而推广普及的自治体以及其关联团体、商业设施管理公司等。
(11) 「合作事业单位」 与本公司合作,共同探讨本服务的销售提升、调查、关
联服务的开发等的事业单位以及共同推行的项目。
(免费使用)
第 3 条 使用者在同意本协议的基础上,完成使用者认证后,可依据本协议在对象区域内可免费使用本服务。使用者一旦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同意本协议。
2 关于可使用的具体时间以及次数,会公告于使用时的使用者认证画面以及对象店铺等处。
3 为了确保使用者对本服务以及对象店铺等的顺利运营和管理不造成障碍,当对
象店铺等事业单位在有所指示时,需遵守本协议。
(本协议的变更与适用)
第 4 条 x公司保留不需经使用者同意而可随时变更本协议的权利,在使用本服务当下使用者将适用于本协议的最新版本。
2 使用者可透过设于使用者认证画面的连结,确认最新版本的本协议内容。
(暂停使用)
第 5 条 当符合以下各项中的任一种情况时,本公司有可能暂停本服务的使用。
(1) 本公司设置设备以及其他本公司的电信设备进行保养和有施工必要时。
(2) 根据第 10 条(通信使用的限制)的规定,暂停使用通信时。
(3) 提供本服务所需的电力供应停止时。
(4) 第三者就本服务向本公司提出投诉、索赔等,并经本公司认可其必要性时。
2 除了前项的规定以外,对象店铺等的休息日、营业时间外等,因对象店
铺等事业单位的情况以及其他理由有可能无法使用本服务。
(停止使用)
第 6 条 x公司在使用者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任一种情况发生时,在本公司规定的 6个月以内的期间,有可能停止本服务的使用。
(1) 本公司认定违反第 12 条(禁止事项)的规定时。
(2) 除前款外,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本服务相关的本公司的业务执行或本公司的无线认证设备及无线 AP 带来或有可能带来明显障碍的行为时。
(使用者认证)
第 7 条 使用者在每次使用本服务时,需进行使用者认证。
(通信的条件)
第 8 条 x服务相关的传输协议为,IEEE802.11b、IEEE802.11g、IEEE802.11a、 IEEE802.11n,以及在部分无线 AP 的机种中以 IEEE802.11ac 作为依据。但是,无法保证关于该传输协议理论上的传送速度。
2 本服务不覆盖 IPv6 通信。
(无线区间的加密)
第 9 条 x服务中未进行无线区间加密。
(通信使用的限制)
第 10 条 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天灾、事件及其他非常事态,经认定有其必要性时,为了优先处理内容为因预防灾害或救援、确保交通、通信或电力供应,或为了维 持秩序,而必要事项之通信,以及内容为因公共利益而需要紧急事项之通信,本公司有可能采取停止附录 1(通信的优先处理相关的机关名称)所列举机关的相关无
线 LAN 装置(仅限本公司与此类机构签署的协议所规定内容)以外的通信使用的措施。
2 使用者在下列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无法使用本服务。
(1) 通信明显拥塞时。
(2) 超过本公司预先设定的数值,同时进行多个通信时。
3 本公司在使用者于一段时间未进行通信的时候,有可能切断该连接。
4 在特定的对象区域中,对该传送速度有特殊限制的情况下。
5 本服务基于保护青少年的目的,有可能限制连接(过滤功能等)本公司认为不适宜青少年访问的网站。
(免责)
第 11 条 x公司对于使用者透过本服务获得信息等的安全性、正确性、确实性、有用性以及其他任何相关事项不予以保证,对所获信息等因而导致的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2 使用者终端以及对象店铺等事业单位的设备所导致的损害亦与前项相同。
3 本公司对于本服务的提供、变更、使用终止或者废止、使用者透过本服务获得信息等的流出或者消失等,以及其他与本服务相关所发生的使用者或者第三方损害,概不负责。
(禁止事项)
第 12 条 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有下列各项规定的行为。
(1) 对他人的知识财产权(专利权、实用新型、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注册等)、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得造成侵害或有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
(2) 不可有对他人造成诽谤中伤以及造成该名誉或者信用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的行为。
(3) (欺诈、妨碍业务等的)犯罪行为或诱发、煽动犯罪的行为。
(4) 与儿童买春卖春、储蓄账户及移动电话的违法买卖等犯罪产生或有极大可能产生牵连的行为。
(5) 发送或刊登涉及猥亵、儿童色情或儿童虐待的图片或文字等的行为。
(6) 从事与毒品犯罪、限制药物等的滥用产生或有极大可能产生牵连的未经承
认的医药品等的宣传广告行为。
(7) 未办理经营放贷业务的注册而承接贷款业务的行为。
(8) 建立传销组织(老鼠会),或从事其劝诱的行为。
(9) 透过本服务篡改或销毁可使用信息的行为。
(10) 冒充他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了伪装而伪造邮件标头等部分的行
为)。
(11) 发送或刊登有害的电脑程序等,或放任其处于他人可以接收的状态的行为。
(12) 未经本人同意,对不固定的众多人进行商业宣传或从业务区域发送劝诱的
电子邮件的行为。
(13) 未经本人同意,从对象区域发送使他人感觉或可能感觉厌恶的电子邮件的行为。
(14) 对本公司或他人的电气通信设备的使用或运营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障碍的行为。
(15) 故意保留本服务可利用的状态并搁置不管,给其他通信的传输交换造成妨碍的行为。
(16) 纵使他人从事或劝诱他人参加违法赌博的行为。
(17) 承接、从中介绍或引诱(包括委托他人引诱)违法行为(指转让枪支、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儿童色情、伪造公文、杀人或威胁等行为。以下栏亦同)的行为。
(18) 发送杀人现场的图片等残忍信息、杀伤或虐待动物的图片等信息及其他在社会共识上明显让人产生反感的信息的行为。
(19) 发送性描写、暴力描写、交友网站相关的内容及其它阻碍青少年健康成长
的信息的行为。
(20) 介绍引诱或劝诱人自杀的场合或极有可能对第三者带来危害的自杀手段等的行为。
(21) 明知其行为属于以上项目中的范围,但仍以助长其行为的状态贴上网址的行为。
(22) 助长他人刊登导致或极有可能导致犯罪和违法行为的信息,或不当地诽谤中伤或侮辱即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的行为。
(23)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24) 在安全未得到保障的线路或服务器等环境下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25) 其他经本公司断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或明显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使用者终端等的管理)
第 13 条 使用者需以自己的费用与责任准备使用者终端。
2 鉴于本服务为公共无线 LAN 服务,使用者需对使用者终端实行安全性对策等,以自己的费用与责任严加注意。
3 使用者需以自己的责任管理认证信息。
4 使用者终端以及认证信息的管理不当,造成使用者无法使用本服务的情况,或者因第三方蒙受损失的情况,本公司概不负责。
(使用公众无线 LAN 服务的风险)
第 14 条 x服务作为公共无线 LAN 服务,是可能被使用者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的服务,因此有可能被怀有恶意的第三方故意截取电波、盗取 ID 与密码或信用卡号等的个人信息、邮件内容等通信内容。关于特别重要的通信,请在使用者的判断与责任下进行。
(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 15 条 x公司除本协议规定之外,还制定了关于对使用者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以下统称「隐私方针」。),并公开于本公司的网站主页上。
2 使用者同意在使用本服务时所需的下述个人信息,为以下目的而让本公司进行取得及使用。
<取得个人信息>
认证信息、连接日期时间、次数、IP 地址、终端信息
<使用目的>
(1) 对本服务的提供、防止恶意使用以及保持安全性等的保养,以及与此相关联业务的改善。
(2) 与无线 AP 相关的设置、连接需求调查以及新服务开发
3 所取得的个人信息,在加工为无法特定使用者个人的统计数据后,为了达到前项的目的,有可能会提供给对象店铺等事业单位以及列于附录 3(地区业主&合作事业单位)的机构。
4 个人信息仅在同意本协议后连接至无线 AP、使用本服务的情况下才会被取得。在未使用本服务的情况下不会被取得。
(法律依据)
第 16 条 x使用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遵从日本法律。
(专属管辖法院)
第 17 条 使用者及本公司同意对于本服务的使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纷争,以大阪地方法院作为唯一的管辖裁判所。
附录
附录 1 通信需优先处理的相关机构名称
通信需优先处理的相关机构名称如下所示。
气象机构、防汛机构、消防机构、灾害救助机构、维持秩序的直接关联机构、防卫的直接关联机构、确保输送的直接关联机构、提供通信勤务的直接关联机构、确保电力供应的直接关联机构、确保自来水供应的直接关联机构、确保煤气供应的直接关联机构、选举管理机构、符合附录 2 中所定标准的报社等机构、从事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
附录 2 报社等的标准
1 报社 发行具备以下所有标准的日刊报纸的报社
(1) 以报道或讨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公共事项为目的广泛发售。
(2) 发行数量上,有关款项1的报纸须达到 8,000 份以上。
2 广播事业单位 根据电波法(昭和 25 年法律第 131 号)的规定,已取得电台执照者。
3 通信社 以向报社或广播事业单位提供新闻(指登载在具备第 1 条的所有标准的日刊报纸上,或广播事业单位用于广播的新闻或信息(广告除外))为主要目的的通信社。
附录 3 地区业主&合作事业单位
地区业主及合作事业单位记载于附页,并随时有可能更新。
附则
2012 年 9 月 20 日 制定
2016 年 3 月 16 日 最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