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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定期性存款約定書
戶名: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茲向貴社申請定期性存款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内,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ㄧ、定期性存款種類及定義
(一)「定期存款」: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戶憑存單(摺)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本存款最低存入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期間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定期儲蓄存款」:存款期間,除另有規定外,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最短不得低於一年,種類如下:
1.「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本存款開戶時,由存戶約定ㄧ年(含)以上存期及每月繳款日期及金額(最低壹仟元以上),到期憑存單(摺)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一次提取本息之存款。
2.「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本存款開戶時,由存戶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最低壹萬元以上),到期憑存單(摺)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一次提取本息之存款。
3.「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本存款開戶時,由存戶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最低壹萬元以上),按月分期支取利息,到期憑存單(摺)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本金。
(三)本存款未到期以前,存戶如需用款,可持存單(摺)及原留印鑑向貴社原簽發單位申請質借或依規中途解約,其質借金額、利率及期限悉依貴社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二、利率及計息方式
(一)存款利率別:存戶於開戶時得自由選擇並事先約定採用固定牌告利率或機動牌告利率計息,惟ㄧ經擇定即不得變更。
(二)定期性存款如遇貴社牌告利率調整時,貴社得公告於官方網站及各分社營業場所,不另個别通知。
(三)計息方式:1.足月部分按月計息,即本金乘月利率(年利率除以 12),再乘月數即得利息額。
2.不足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即乘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利息額。三、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一)按每月應存日之貴社存款機動牌告利率個別複利計息。
(二)如逾約定存儲日期在三日以上者,應按逾期日數補繳利息,將於存戶辦理到期或中途解約時,由電腦就存戶應領之利息 中自動抵扣,不須存戶另為繳納。
(三)逾期達六個月以上者視為停儲,俟到期提領已繳部分存款額時,應按已繳各期存款之存儲期間,按月數以存入當時存單
(摺)契約期限之規定利率個別複利計算,以其合計數計息。四、中途解約提取
(一)存單(摺)於到期日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社,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者,經貴社同意亦得辦理。中途解約
時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其利息係依存款實際存儲期間,按其存入當時貴社相當期別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
,若貴社無該期别之牌告利率時,則以最接近之較低期別牌告利率計息:惟未存满一個月者不計息。
(二)中途解約時,若存戶依原存單(摺)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已超過貴社應付之利息時,貴社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自應 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行扣回。
五、存單(摺)掛失與止付
存戶之存單(摺)、印鑑及密碼應妥為保管及保密,如有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應立即至貴社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在貴社 接受書面申請並辦妥掛失止付前,已經付款或已完成交易者,如存單(摺)、印鑑為真正或密碼正確,而貴社不知係冒領者,對存戶發生清償之效力。存戶申請掛失止付時,應依貴社規定繳納手續費。
六、存款自動轉息
按月領息之定期性存款,存戶如未克按時前來領取利息,得以約定方式填具申請書,委託貴社於每月計付利息之日,將其利息逕予轉入本人於貴社(含分社)之各種存款帳戶。
七、存款自動轉期
(一)凡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整存整付等儲蓄存款,均得向貴社申請將其存款本金或併計到期未提領之利息,於存款到期日依原科目、期别及計息方式自動轉期續存。
(二)自動轉期期間自原存單(摺)起息日起算,自動轉期次數最多為六次。
(三)每次自動轉期時,無須簽發新存單(摺),新存款利率以轉期日貴社同期别存款牌告利率為準,惟續存未滿一個月即解約者,其續存期間不予計息。
(四)存單(摺)設定質權後,存戶如欲申請自動轉期者,應經質權人之同意。八、逾期提取
存戶逾期提取時,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貴社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本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間,貴社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惟如到期日為休假日時,該休假日之利息應按原存單(摺)利率計付
。
九、逾期續存或逾期轉存
(一)定期存款逾期續存或轉存:
1.定期存款到期後ㄧ個月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至新存款 之利率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2.採用機動利率之定期存款到期後之轉存或續存,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如其繼續申請機動利率計息者,應自續存日或轉存日起之利率,再行調整時間開始機動。
3.超逾第一款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自續存日或轉存日起息,而其原到期日至續存日或轉存日之前一日之逾期利息, 應依照第八條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規定計付,至新存款之利率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爲準。
4.定期存款約定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於原存款到期辦理續存時,其「到期日」適逢例假日(非營業日),順延至次ㄧ營業日辦理,該日又適值銀行調整牌告利率生效起始時,辦理定期存款續存之起息日及利息計算,應自原到期日起算及依該到期日之牌告利率計息,惟原到期日後(次一營業日起)牌告機動利率如有變動,則該部分應依該調整之牌告利率計息。
(二)定期儲蓄存款逾期續存或轉存:
1.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之續存或轉存,如係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且於原到期日後二個月以內辦理者。得自 原到期目起息。逾二個月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自續存日或轉存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且新存款之利率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2.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之續存或轉存,如係未满一年期之定期存款,且於原到期日後一個月以内辦理者,得自原到期日起 息。逾一個月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自續存日或轉存日起息,其到期日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且新存款之利率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3.超逾第一、二款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其原到期日至續存日或轉存日之前一日之逾期利息,應依照第八條逾期提取
之逾期息規定計付,至新存款之利率則以續存日或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為準。
4.採用機動利率之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之續存或轉存,如係繼續申請機動利率者,應自續存日或轉存日起之利率,再行調整時間開始機動。
十、質權設定與質借
(一)存單(摺)非經貴社同意不得轉讓或出質他人,但得憑存單(摺)向貴社質借。
(二)存戶如需短期借款時,得以存單(摺)為質,在存單(摺)面額内向貴社原存款單位辦理質借,惟質借金額、利率及期間悉依貴社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十ㄧ、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
x存款項目限定期存款及零存整付、存本取息、整存整付等儲蓄存款,惟均不得辦理自動轉期。十二、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一)存戶同意依下列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1.存單(摺)掛失補發、印鑑掛失(更換):補發存單(摺)每張(本)100 元,印鑑掛失(更換)每次 100 元。
2.申請存款餘(存)額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每件 50 元,申請一份以上,每份加收 20 元。
3.定存單(摺)設定質權之通知、解除及實行質權:存戶以存單(摺)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含設定通知、解除或實行質權)
,每筆存單僅收取一次手續費 100 元;設定予貴社存單((摺)質借者免收。
(二)存戶同意貴社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本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修正前項收費標準表,並在貴社營業處 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
(三)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貴社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定書人者不在此限。
十三、存戶如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受強制 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等情事時,本存款項下之存、借款均得視爲全部到期,存戶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社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十四、本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辖法院規定之適用。
十五、本約定書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十六、本存款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七、本社申訴專線:0800-263802。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00.xxxxx.xxx。
□立約定書人已充分審閱貴社交付之定期性存款約定書,並同意遵守。
◎本約定書重要內容(標註底線者)已由貴社充分說明。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立約定書人已攜回定期性存款約定書審閱(客戶攜回日期: 年 月 日)。
◎本約定書重要內容(標註底線者)已由貴社充分說明。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此 致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台照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意定代理人簽名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核章 經辦 說明人員 核對身分或驗印
(本約定書應依顧客號碼排列。專卷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