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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商店代收代付服務合約書
▶商店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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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對外名稱:
2021年 第1 版
特約商店基本調查表
商店(個人)名稱: 統編/身分證字號:設立(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 ) 傳真電話: 1. 登記營業地址與營業地址是否相同:🞏是🞏否(請說明) 2. 銷售之主要商品 3. 銷售之網站 4. 商店名稱: 連絡電話: ( ) 負責(個)人: 連絡電話: 負責(個)人E-mail : 5. 帳務聯絡人: 連絡電話: 6. 寄手續費發票地址: |
為加速辦理時間,請再次確認您已檢附以下證件影本:【請勾選】 🞏市政府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 🞏營業地點照片 3 張 🞏負責人身分證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 🞏DM、文宣、網站網址: 本公司收到您的合約書後會盡速辦理銀行審核流程,三天內會完成基本與您電話照會的動作。 再次謝謝您 客戶名稱: 連絡電話: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
特約商店代收代付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鼎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乙方經營業務,須使用甲方提供之包括代收、代付交易價金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申請成為甲方之特約商店會員,雙方本於誠信合作原則,簽立本合約❹共同遵守之。
第一條 合約期間
x合約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雙方同意於本合約期滿前三十日,如無任何一方以書
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合 約,本合約即自動自期滿之日起延長一年,再次期滿時亦同。
第二條 一般約定條款
一、乙方(特約商店)進行交易時,應使用甲方(本公司)提供之代收、代付交易價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進行交易。
二、甲方提供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為乙方(特約商店)與交易相對人成立法律行為時(包括但不限於買賣、租賃、承攬、旅遊及運送
等),於特約商店與交易相對人同意之履約期間內,該交易款項由甲方為中立第三方代為保留於本服務之專戶中,待乙方與交易相對人同意之履約條件成就時,再由甲方將該交易款項交付給應收受之一方。但就交易商品/服務內容之包括但不限於商品之合法性、物或權利瑕疵擔保、給付不完全等責任,應由乙方與交易相對人自行承擔,甲方僅在依法令規定或依乙方與交易相對人之協議共識下,將該交易款項之一部或全部支付給其中一方。
三、交易雙方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守本公司之網站,及其相關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上公告的各項規定等,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 件、以及交易之履行等,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交易相對人之 間,本服務僅受託代收或代付交易款項,不代表本公司對於該交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四、若因未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或超出商品猶豫期而產生的爭議,應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甲方不接受未使用經甲方網頁正常手續進行交易之爭議的處理。
五、乙方同意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時,應使用本服務提供之平台付款方式
向乙方支付購物或服務之交易款項,❹委由甲方代理收付因此所衍生之消費帳款❹委由甲方處理帳務作業相關事宜。
六、乙方與交易相對人於使用本交易平台發生購物糾紛時,甲方得協助乙方(特約商店)與交易相對人排解購物糾紛。若交易相對人使用信用卡❹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 者,甲方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乙方及交易相對人處理爭議款項,但甲方不負支付該筆帳款之義務,若甲方已為給付者,乙方應返還甲方所墊付之款項,❹同意甲方得自應付乙方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扣抵;倘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❹得依法追訴乙方之相關法律責任,乙方❹應負擔甲方之追索費用,若非使用信用卡以外收費設備時,其處理方式亦同。
七、在使用本服務時,若乙方未遵從本服務條款或網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則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與交易對方提供相關服務,且甲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發生上述狀況,而款項已先行劃付至乙方帳戶內,乙方同意甲方有權直接自乙方店專屬之收款帳戶餘額中扣回款項及(或)禁止乙方要求支付此筆款項之權利。此款項若已匯入乙方的實體銀行帳戶,乙方同意甲方有向其事後索回之權利,因乙方之原因導致甲方事後追索時,乙方應當承擔合理的追索費用。
八、乙方對於甲方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應
善盡妥善保管之責,❹不得將本服務以任何形式轉交給第三人使用,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妥善處理交易相對人所提供之資料,❹依據本服務各項約定處理交易內容。乙方若因保管不周導致專用帳號及密碼外洩,導致交易相對人之資料流出,乙方須自行承擔。交易相對人與特約商店間所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瑕庛擔保及智慧財產權、交易相對人保護法
等法律上之責任及義務等均應由乙方自行承擔,概與甲方無涉,惟甲方得提供合理且必要之舉證協助;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造成甲方之任何損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九、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乙方負有詳盡描述之義務❹註明其他有關事項,❹應確保請款資料之正確性。
十、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交易異常狀況或聯徵中心信用記錄)❹辦理相關事宜,且乙方同意甲方、收單機構或國際發卡組織有權向乙方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十一、本公司得要求商家不定期接受教育訓練(包括但不限於支付卡、本公司服務網頁)及檢視該訓練之成效,且商家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服務及商品
一、 甲方提供本服務係指甲方與已簽約之各金流業者或特約合作廠商簽立合作的金流付費平台,透過甲方
整合各種付費系統,以提供乙方作為其顧客支付消費金額的服務。
二、 甲方提供本服務不包含介接之軟硬體及對乙方之顧客服務,乙方需自行建置軟硬體及顧客服務。
三、 甲方提供本服務之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之,惟雙方協議後倘若甲方擬變更提供本服務之方式時,甲方得於其網站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 15 日後實施,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同意甲方依循甲方及各金流業者提供之合約 規範(包括但不限甲方網站之服務條款)及其日後所做之任何補充或變更, 作為日後乙方與乙方顧客使用本服務之規範,❹同意甲方依循各金流業 者代收付的規則訂定對乙方之付款週期。
四、 乙方使用本服務儲值之商品或服務需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始得上線提供予消費者。乙方應保證其使用本服務儲值之商品或服務皆為合法❹無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❹對商品或服務內容應盡審核之義務。
五、 乙方應擔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不得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倘有涉及
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有關權利時,應由乙方先行取得合法使用權後,方得向交易相對人販售。倘乙方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上述事項而引致訴訟、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時,應由乙方自行處理❹負擔相關費用及損失,概與甲方無涉,若
因此致甲方及交易相對人遭受損害時,另須對甲方及交易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倘若乙方之服務或商品內容有違反本合約之規定,或有違法、侵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經甲方認定
有影響甲方或銀行業者的商譽或有其他不適合使用本服務之情事時,甲
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改善,並得要求乙方不得使用本服務,情節嚴重時,甲方得關閉該商品線上儲值服務或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本合約。
七、 倘若因乙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致使甲方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或其他損害,或導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時,甲方除得立即終止本合約外,乙方得依甲方之指示負責處理並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乙方亦應賠償甲方所承受之損失,乙方不得異議。
第四條 合約目標
一、甲方提供乙方本服務以作為乙方客戶為支付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務所生費用之支付工具。雙方同意於簽訂本契約後,共同向乙方顧客推廣本服 務,如有行銷方案或促銷活動則由雙方另行議定。
二、乙方得向乙方顧客說明雙方合作提供本服務,以期擴大乙方顧客使用本服務作為支付消費款之比例;惟乙方揭露雙方雙方合作之內容,應以本服務為限,且乙方應將擬揭露之內容事前送甲方審核後,經甲方書面同意使得揭露之。
第五條 甲方義務
一、甲方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❹協助乙方介接甲方本服務所需之技術諮詢,遇有甲方設備障礙發生時應儘速修復,如非可歸責甲方之原因或因天然災害之不可抗拒因素所致障礙發生,特約商店(乙方)不得請求甲方賠償。
二、甲方負責清算其與金流業者間之帳務,❹提供與乙方商品或服務有關之
總帳目及明細,以供乙方查核及請款。
三、甲方提供乙方認證服務、網頁及帳務後台,以便乙方串聯本服務及查詢帳務資料。
四、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特約商店,惟有緊急需要者則不受此預告時間限制。甲方應維持本服務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護。特約商店使用本服務,如因特約商店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 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特約商店系統設備障礙、阻斷致無法完成本契約所約定之服務時,甲方亦得提前終止契約。
第六條 乙方義務
一、乙方應自行架設相關軟硬體及資料庫,依循甲方提供之介接文件串連本服務。
二、乙方(特約商店)應將消費資訊及消費規範等資訊如下公布於特約商店申請本服務之網站,❹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消費糾紛產生,甲方將協助特約商店與交易相對人協商解決,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1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
2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3 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Address)。
4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何人負擔或其他 等)。
5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6 猶豫期:「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7 履約保證期間:經交易雙方同意特約商店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將由本公司提供履約保證服務。
8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9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10 特約商店同意商品/服務之猶豫期或履約保證期間等資訊,應於交易相對人購買商品/服務前,已清楚❹確實向交易相對人進行揭露。非得本公司事
前同意,交易相對人已購買之商品/服務之猶豫期或履約保證期間,特約商店不得任意變動。
三、乙方(特約商店)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資料(含特約商店與交易相對人交易電子訊息紀錄、交易授權碼及交易編號)及憑證,應至少保存十二 個月,於 該保存期限內若有交易異議產生,甲方得隨時要求調閱相關資料核對,倘特約商店 7 日內未能提示特定交易之資料供甲方核對時,特約商店應退還本公司就該筆交易已經支付之款項或甲方得自應給付給予乙 方(特約商店)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行扣除。乙方於上開保 留期間經過後始得將前述文件銷毀❹須留存記錄,以供甲方及各相關主 管機關得隨時查驗上開資料文件或記錄。
四、乙方(特約商店)提供交易相對人得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購物或享受服務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❹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且或其他變相之融 資,亦不得從事代交易相對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甲方或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若經甲方發現有此行為,同意甲方將單方停止乙方之帳號,❹經乙方提供相關資料後再行恢復。
五、交易完成後,若乙方允許交易相對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時,應向甲方辦理退款❹按甲方同意的時間內提示退款
單,乙方(特約商店)不得以現金退款予交易相對人。
六、乙方同意除經甲方核准外,不得承作遞延性商品、虛擬性商品交易,倘乙方違反此項約定而承作遞延性商品、虛擬性商品交易,甲方有權拒絕
處理該交易之帳務及授權事宜❹得保留該部份之款項至乙方提出已完成遞延性商品、服務或虛擬性商品之交付證明,❹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再予撥付,若致甲方因此支出任何費用或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乙方應善盡與交易相對人交貨之義務,且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之保
固、免費諮詢服務或其他售後服務,皆應依交易相對人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八、交易相對人於乙方購物網站進行消費下單時,須透過甲方金流系統提供之付費方式及程序(手機認證)進行交易以確保交易安全。
九、乙方應保證乙方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為合法,業經相關之主管機關核准或原權利人之授權,如有違法銷售或侵xxxx,xxxxx,x方應負全部責任,甲方亦將主動配合檢察、調查或其他司法機關之調
查。
十、乙方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稅事宜。
十一、乙方理解並同意,於簽訂本合約後,甲方所提供之金流服務,得由甲方指定與甲方有合作關係之第三廠商提供金流服務,於此情形,相關發票由該第三廠商與乙方間開立,該第三廠商為甲方之履行輔助人,相關權利義務仍依本合約之約定存在於甲乙雙方間。
十二、乙方同意甲方保留相當數額之保證金,並於確定無爭議款發生之可能時,甲方應返還保證金予乙方。
十三、當乙方之消費者無論因何種原因申請退款,而乙方未履行退款義務
時,乙方無條件授權甲方依實際情形先賠償消費者或收單機構或發卡銀 行或超商業者或辦理甲方虛擬帳戶之金融機構,乙方對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賠償之金額、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支出之費用)均應負賠償之責,且乙方不得以對抗消費者之事由對抗甲方。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而消滅。
乙方依本條前項規定而應負賠償之責時,乙方無條件同意❹授權甲方於當期或未來應給付乙方之貨款中逕行扣抵,不足部分❹同意以乙方交付
之保證金作為扣抵使用,扣抵後仍有差額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個日曆天內,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甲方該差額。若違反前揭規定 者,乙方所積欠之款項,甲方得加計自通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第七條 x服務之收費
一、乙方使用本服務應支付甲方服務費,包含金流閘道設定費 元、系統年費
元及交易手續費。開通項目與該費用之計算模式及費
率如下︰
□信用卡︰該系統服務費依消費者每筆交易金額 4 %計算,惟每筆系統服務費低於 5 元者,以 5 元計算。
□電信小額付款︰ 該系統服務費依消費者每筆交易金額 %計算。
□虛擬帳戶︰ 該系統服務費依消費者每筆交易收 45 元,於扣款時在收交易金
額之 %。
□超商代收︰ 該系統服務費依消費者每筆交易收 45 元,於扣款時在收交易金
額之 %。
□點 數︰該系統服務費依消費者每筆交易收 元,於扣款時在收交易金
額之 %,。
撥款淨額慨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以下四捨五入。其他撥款條件 應依據附件一所示。
第八條 費率調整、呆帳、爭議處理
一、甲方有權調整本服務收費計價模式及費率,惟須於一個月前經予以方協 商,❹於甲方網站上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實施,書面通知得以郵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二、如金流業者有變動或調整其提供甲方支付款條件而有影響本服務收費計價模式及費率時,甲方得隨時調整本服務收費計價模式及費率❹以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立即實施,不受前項之限制。
三、金流業者因乙方顧客遲未支付消費帳單而形成呆帳或壞帳時,應以金流業者扣除呆帳或壞帳後給付甲方之款項,作為甲方應給付予乙方之款項之計算標準,亦即呆帳及壞帳應由乙方承擔❹無異議。
四、乙方同意依據甲方提供之消費明細紀錄作為計算甲方應給付乙方款項之計算標準,❹已月為計算單位。如乙方自行計算之甲方應給付乙方款項
之金額超過甲方提供之消費明細紀錄時,如差距在 5%(不含本數)以下者,仍應依據甲方提供之消費明細紀錄為準,差距超過 5%(含本數)以上時,甲方應提供詳細之消費明細供乙方查核,如乙方仍有爭議,雙方依誠信原則協商處理之。
第九條 x收餘額轉代付服務
一、乙方得使用甲方之代付系統,至系統中指定受款人由甲方代為支付予第
三人。乙方應將每筆代付交易輸入甲方之代付系統❹遵守甲方使用辦法。結保證:
乙方保證認識第三人且其帳戶為合法,並同意甲方匯入。
二、乙方委託甲方以其代收款項餘額轉付予其交易之第三人時,以乙方委託甲方代收之款項餘額為上限。
三、該系統服務費依乙方委託甲方支付之每筆交易金額 %加 30 元計算。四、代付錯誤之處理: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代付錯誤時,甲方將協助用戶進行更正,
1. ❹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發生代付錯誤時,甲方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
2. ❹同時以通知用戶。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代付錯誤時,甲方經用戶通知後,將立即
3. 協助處理。第十條 開立發票憑證
乙方同意按本合約第七條所約定之費率計付手續費予甲方,❹同意甲方得自應支付乙方之每次請款金額或應付乙方之款項中逕行扣除。甲方應於每月 15 日前開立上月既收手續費費用總額之發票或憑證交予乙方。
第十一條 甲方付款方式
一、 甲方收取金流業者代收乙方顧客之消費金額後,扣除依本合約所定乙方應支付甲方之服務費、手續費、帳務處理費及其他費用後,將該消費金額之餘額依本合約規定支付予乙方。
乙方之匯款資料如下︰
匯款戶名︰匯款帳號︰
匯款銀行︰ 銀行 分行
付款週期依各系統條件不同,特此說明。如乙方須以現金提領,需於撥款日前三工作天通知甲方。
二、乙方如擬變更上開匯款帳戶,應以書面(蓋用本合約簽約之印鑑)將新
匯款帳戶資料通知甲方。甲方於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將應支付乙方之款項匯入該新帳戶內,惟甲方於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前之匯款,應視為已向乙方清償該筆款項,如乙方因資料變更而未收到該款項,應由乙方自行負責,相關費用亦應由乙方負擔。
三、甲方支付款條件可能因金流業者對甲方所提供不同支付款條件而受影響。如銀行業者調整對於甲方支付款期間或付款條件,甲方有權調整對於乙 方支付款週期及付款條件,❹最遲於十日前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實 施。
四、甲方如因非可規責於甲方之事由,至遲延收到金流業者交易清單(明細表),以致遲延收取交易款項,則甲方有權延遲支付乙方交易款項。
六、如金流業者要求甲方提供帳務處理費、呆帳或壞帳準備金,則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提供同額之帳務處理費、呆帳或壞帳準備金。
七、甲方若於撥款前接獲司法機關函文、上游機構或交易相對人有關爭議款項之通知時,甲方有權暫延支付款項予特約商店。
第十二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一、乙方同意與甲方因使用本服務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
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二、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
定以甲方保存之電子訊息記錄證明之。
三、乙方應保存所有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❹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乙方如未保存者,以甲方所保存之紀錄為真。甲方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十三條 交易記錄之內容
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❹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乙方如未保存者,推定以甲方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第十四條 交易查詢
甲方提供乙方(特約商店)網路查詢本服務交易明細、結帳查詢及密碼變更服務,由特約商店自訂使用者及密碼,使用者名稱不得修改,密碼得由特約商店自行上網變更,甲方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或授權人使用負審查之義務。若有密碼外洩之虞,乙方應
立即通知甲方❹變更密碼。倘因他人有詐欺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乙方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惟甲方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甲方負責。
第十五條 商品運送
一、甲方以電子訊息通知特約商店,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價金已支付至專戶,乙方應於收到訊息後進行商品交付。
二、提前撥付交易制度,係指交易相對人於收受商品,確認商品數量、品項等無問題,願意提早撥付交易款項予乙方,乙方同意提前撥付制度非表示同意放棄商品猶豫期之意思表示,僅為同意提前撥付交易款項予乙 方,乙方之商品瑕疵擔保責任及商品猶豫期之保障仍在,若於商品猶豫期內之商品瑕疵及因其他原因,交易相對人依網站手續申請退款、換 貨,乙方仍須就商品瑕疵負其擔保責任❹與交易相對人自行協商;相關款項若經甲方,將得自乙方其他應撥付款項中扣除。
三、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商品交付(收貨人或交易相對人簽收)之前由乙方(特約商店)承擔,交付
(收貨人或交易相對人簽收)之後由交易相對人承擔;若因承運商責任導致商品毀損、滅失的情況下,乙方應向承運商追償但不得影響交易處理,xxx依照本規則承擔相應損失。
四、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商品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者,以交易相對人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交易雙方協議退貨者,以乙方留下的退貨地址作為交付地點。
五、乙方(特約商店)應依交易商品種類、特性提供特定期間之商品退、換貨猶豫期(以下簡稱商品猶豫期)及經交易雙方同意之履約保證期間,該商品猶豫期及履約保證期間之天期,不得低於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之相關規定。
六、除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外,交易相對人提出退款申請時,如乙方(特約商店)在交易相對人提出退款申請前未實際出貨者,經乙方同意後視為該交易撤銷。如乙方主張在交易相對人提出退款申請前雖未聲明出貨,但已實際出貨者,特約商店應提供相關出貨憑證(例:貨運單號),❹和交易相對人聯繫回收商品事宜,因此所生之運費或相關費用由乙方及交易相對人自行協商解決。如乙方在明知或應知交易相對人已申請退款後出貨,交易相對人有權拒絕簽收(或不接受),所有因此而造成的運費、風險和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若乙方對消費爭議之爭議款項無法解決,致發生
訂單取消、否認交易等爭議,甲方有權保留該筆帳款或為合理之處置。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及權利歸屬
一、乙方因本服務而知悉交易相對人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需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規定、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轉介、轉賣,提供予第三方知悉,如有以上情況,造成甲方之一切損失,應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就乙方所使用本服務系統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專利權、商標、 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均以甲方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對甲方或持卡人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項保密義務於本合約解除、本服務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合約轉讓
甲乙雙方於本合約中之權利義務,非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之禁止及違約:
一、乙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規、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相關國際慣例,不將本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包括用於禁止或限制交易物品的交易),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二、甲方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有疑義或有違反法律規定或本條款約定之虞時,有權不經通知先行暫停或終止該帳戶的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對該帳戶名下的款項和在途交易採取取消交易等限制措施),❹拒乙方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但應以書面將乙方交易異常之情形通知乙方。因上述情況導致的任何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商譽、使用、數據等方面的損失或其他無形損失的損害賠償,甲方均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約或不依本合約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五日內改正,逾期為改正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二、任一方如認為本服務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其預期之目的,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但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以此方式終止合約時,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代收款項為請款部分扣除服務費後,無息返還乙方。乙方不得請求甲方返還其已受領之服務費用。雙方亦不得對於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出售之商品或服務產生之爭議帳款(即否認交易)比例,超過其所有交易筆數之千分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甲方依本項約定終止
後,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代收款項為請款部分扣除服務費後,無息返還乙方。乙方不得對於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無須通知,得隨時終止本合約︰
1、 xxx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破產宣告、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2、 乙方全部營業資產或經營權轉讓他人,或部分資產或營業轉讓他人,足以影響其正常營運時。
3、 乙方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於變更前已書面通知甲方時。
4、 乙方從事違法交易,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為扣押帳戶之強制處分時。第二十條 印鑑變更
乙方確認本合約蓋用之印鑑,視為日後乙方向甲方辦理任何變更手續之主要憑證,但雙方得另以書面約定合約中特定事項使用特定之印鑑。印鑑如有遺失或變更之情形,乙方應向甲方申請變更印鑑,如因乙方未申請變印鑑導致甲方依據舊印鑑而為契約事項之變更所生之損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完整合意
一、本合約構成甲方說方對本事項之完整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簽訂前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合約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本合約如有未盡之處,依雙方協議以「增補條款」方式修改之,無法協議時依據民法或相關法令定之。
三、本合約任一條文或部分條文如經法院判決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意管轄
x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合約發生債權債務爭議,應本誠信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而涉訟時,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份數
x合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鼎中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0147722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大墩二十街99號5樓電話:0000-000000
乙 方:
代 表 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