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甲、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告知書
本人(即交易人)茲聲明於簽訂「期貨交易開戶契約」前,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指派專人說明下列應揭露事項,本人並已充分明瞭內容及風險。
項次 | 應揭露事項 | 契約載明條文索引及說明事項 |
1 |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 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受託契約第一至四條、第七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二條。 |
2 | 金融服務業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 受託契約第一至四條、第八至第十條、第十二至第十七條、第十九至二十條、第二 十二至二十三條。 |
3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 收取方式。 | 期貨交易受託契約第五、六條、第八條第五、六項、第十條第二項。 |
4 |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本金融商品或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 保障。 |
5 |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 管道。 | 期貨交易受託契約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 |
6 |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壹.開戶申請書暨出入金帳戶約定書、貳.受託契約暨交易細則、叁.期貨保證金提領聲明書、肆.電子式對帳單及通知書寄送同意書、x.同步更新電子信箱同意書、陸.錯帳反向沖銷處理同意書、柒.應用程式設定限制交易條件式下單使用同意書暨聲明書、捌.非當面委託免簽名或蓋章同意書、x.自動結匯暨相互轉帳(撥)授權書、拾.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同意書、拾壹.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拾貳.遵 循 FATCA 及 CRS 稅務法案聲明暨同意書 |
7 | 投資型商品或服務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 率風險。 | 本商品屬非投資型商品,風險請參開戶契約「乙、風險預告書」項下各風險預告書、同意書暨告知事項。 |
乙、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包含:一、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二、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三、選擇權風險預告 四、國內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 五、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六、市價委託暨流動性不足商品風險告知書 七、電子式下單使用同意書暨風險預告書 八、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 九、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暨聲明書 十、國內、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暨代沖銷程序告知書
一、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
的損失,交易人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前,交易人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1.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交易人所持契約時,本公司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如交易人無法在本公司所定期限內補繳時,則本公司有權代為沖銷交易人所持期貨契約,沖銷後若仍有虧損,交易人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倘期貨契約之行情有劇烈變動時,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
分,交易人亦須補繳。交易人應瞭解雖於所定期限內補繳保證金,仍會因入金時間差而產生被本公司代為沖銷之風險。
2. 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隨時可能變動,此一變動可能使交易人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
3. 當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契約之交易,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交易人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致增加損失。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委託可能因市場因素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價差」或「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之交易仍存在風險,且其風險事實上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之期貨契約時之風險。
4.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交易人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若交易人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5. 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6. 交易所或本公司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亦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情形。
7. 出金係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並不表示期貨交易人之總體期貨交易已平倉或未平倉部位正處於獲利狀態。
二、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性,故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勢須承擔高度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期貨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交易人在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期貨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的期貨選擇權一旦履約時,其履行之標的為期貨契約。
期貨選擇權的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期貨選擇權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
合買進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期貨選擇權的買方須了結或履約之後
才算實現獲利,若期貨選擇權的買方不瞭解期貨選擇權如何了結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交易人應瞭解在某些情形下,於交易所內交易之期貨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了結。期貨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期貨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期貨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
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綜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
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期貨選擇權契約。
1. 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若未持有多頭期貨契約,則在期貨選擇權到期或履約時,若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此時,當市價減履約價之金額比當初權利金收入為高時,此一差額即為其損失之額度。
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中持有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時,則其風險是期貨契約市價下跌的損失額度減權利金收入。當其賣出買權而收受權利金後,即放棄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若賣權的賣方未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減權利金收入之額度。
若賣權的賣方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上漲所造成虧損的金額再扣除當初賣出賣權之權利金收入。當其在賣出賣權而取得權利金之後,即放棄履約或到期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2. 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3. 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1) 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2) 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3) 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4) 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5) 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6) 期貨商須一併向期貨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期貨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7) 交易人應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不保證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8) 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期貨契約交易規定間之關係。例如,交易所對期貨契約交易有限制或其價格設有漲跌停之限制時,期貨契約之交易人亦應加以瞭解。
(9) 交易人同時要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對應之期貨契約有漲跌停板限制者;此時期貨選擇權和期貨契約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在期貨選擇權契約經履約轉換為期貨契約後,若期貨價格觸及漲跌停板,則有可能產生在期貨市場上無法反向沖銷的情形。
(10) 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銷所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交易人亦應瞭解下個交易日期貨契約開盤價格和期貨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期貨契約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
(11) 買進深入價外之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
;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時應瞭解此種期貨選擇權契 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易言之,賣出深入價外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三、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從事選擇權交易須承擔相當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交易人在買賣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選擇權之標的資產為何,並須了解該標的資產市場之特性。選擇權之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
權;而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選擇權的買方須於反向沖銷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選擇權如何反向沖銷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交易人應瞭解某些情形下,在交易所內交易之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
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
綜上,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選擇權契約。
1. 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務交割。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
損失。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
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若選擇權契約賣方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無限。
2. 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3. 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1) 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2) 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3) 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4) 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5) 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6) 期貨商須一併向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7) 交易人應瞭解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時不保證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8) 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資產交易規定間之關係。當選擇權契約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價格有漲跌停板限制
時,期貨商應向交易人說明其對期貨選擇權價格之影響。
(9) 交易人同時要瞭解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但其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時選擇權和標的資產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
(10) 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 (或低於) 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銷已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交易人應了解下個交易日相對應標的資產之交易價格和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的資產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致影響交易人獲利。
(11) 買進深入價外之選擇權契約 (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 時,應瞭解此種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賣出深入價外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四、國內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
【交易人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適用】
本風險預告書是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訂定之。本風險預告同意書不適用所有期貨交易所之商品,所應適用商品依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及主管機關公告為之。
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交易人在申請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前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1. 為保護期貨交易人權益與健全期貨商業務發展,依據「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之規定,訂定本風險預告暨同意書;遇有法令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之一部分或全部。
2. 交易人知悉從事期交所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本公司並據以確實審查:
(1) 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2) 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其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
(3) 除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外,另應提供最近一年之財力證明,其價值總金額應不低於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但申請適用於當沖交易之所需保證金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3. 交易人了解期交所公告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適用於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交易時段不適用,並了解在進行當日沖銷期貨交易委託時,所繳交之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公告之當日沖銷交易原始保證金數額。若因行情變動致使交易人盤中之風險指標低於本公司與交易人約定之比率(即 25%)時,本公司將依整戶風險控管原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其權益數負數部份交易人仍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OVER LOSS)金額。
4. 交易人所有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應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 15 分鐘前自行完成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沖銷,交易人同意本公司毋須另行通知交易人將未沖銷部位自行沖銷,逾時未完成者,本公司將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 15 分鐘後(倘有不可抗力或重大事由,將提前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 45 分鐘),開始將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委託或當日沖銷之反向委託單依交易所委託單方式以取消、改價或新增方式執行強制沖銷,權益數如為負數,交易人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OVER LOSS)之金額。為避免交易人與本公司重複對當日沖銷未沖銷部位執行沖銷損及交易人權益,交易人於本公司規定之時點後請勿再對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進行沖銷,否則因此所發生之重複成交,交易人仍應負擔所有結算交割及繳交保證金等義務。
5. 交易人了解在進行當日沖銷交易時,已依市價單、合理之限價單或一定範圍市價
單等方式執行沖銷卻因市場發生流動性不足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成交者,除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將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對當日沖銷交易部位執行沖銷直至部位全數了結。權益數如為負數,交易人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OVER LOSS)之金額。
(1) 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帳戶權益數不低於以期交所公告之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者。
(2) 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帳戶權益數雖低於以期交所公告之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惟計算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之權益數 (即以期交所規定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其當日損益金額),不低於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或於當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補足至一般交易所需之原始保證金數額者。
6. 交易人了解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交易人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申請。
7. 盤中當日沖銷交易與其他非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之整戶保證金計算方式依期
交所之規定辦理。
8. 本份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交易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亦必須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交易人並同意在本公司所為之當日沖銷交易依本公司當日沖銷保證金之相關規定進行。
五、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
x風險預告書是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主管機關所訂「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
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訂定之。本風險預告同意書並不適用所有國外期貨交易所之商品,其適用之商品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交易人在申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前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1. 交易人負有主動查詢、隨時控管保證金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30%以上之義務。
2. 交易人了解在進行國外期貨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下單時,所繳交之保證
金不得低於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該期貨商品的原始保證金之50%,並得要求交易人下新單的同時下停損單。但依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需收足全額保證者,依其規 定。若因行情變動達到本公司所訂代為沖銷之標準(例如:因該期貨商品市價變動,致使該保證金數額低於其原始保證金數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時,本公司得在勿須通知的情形下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沖銷動作,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如有超額損失(OVER LOSS),交易人仍須依法補足。
3. 交易人了解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應於該商品收盤前自行完成沖銷,本公司毋須另行通知。若交易人要求將部位留倉或取消該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平倉委託,則必須在收盤前半小時補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未補足者,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以各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方式逕行沖銷(方式如:Limit or Market
on-the-close order),若有超額損失(OVER LOSS)交易人應補足之。若在各盤別收盤前 30 分鐘風險指標已達 100%以上,本公司將視原擬當日沖銷之部位為欲留倉部位,得不執行代沖銷作業。
若因故未完成當沖代沖銷者,則於該商品次一交易日或次一盤別時辦理代沖銷作業,若客戶整戶權益數已高於原始保證金則不在此限。
4. 國外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契約,若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者,
不適用「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5.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係以國外期貨結算機構規定每日結算時點或以本公司與其複委託期貨商間之期貨交易每日結算點之認定為準。
6. 本份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交易人於期貨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亦必須了解主管機關制頒「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之內容及適用商品。並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交易人並同意在本公司所為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依本公司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保證金之相關規定進行。
六、市價委託暨流動性不足商品風險告知書
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申報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交易人之預期,甚至造成帳戶超額損失(OVER LOSS)之狀況,尤其是流動性不佳之商品或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更有可能造成此種價格偏離情形,且不限期貨或選擇權買、賣方交易。更者,若市價
委託無相對買方或賣方仍有無法成交之可能。因此,交易人從事期貨、期貨選擇權及
選擇權契約之市價委託時,應謹慎使用,了解可能因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或市場委託情形導致成交價格偏離之風險,如有損失須自負其責。
七、電子式下單使用同意書暨風險預告書
交易人於本公司開立使用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式下單方式(以下簡稱電子下單 ),委託本公司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市場進行期貨交易商品買賣之交易帳戶,其委託買賣之標的包括於本帳戶開立後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公司開放以電子下單方式委託買賣之其它金融商品。茲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交易,絕無異議:
1. 交易人所開立之帳戶須經取得使用密碼後,始得以電子下單委託買賣。
2. 交易人充分了解,有關本公司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本電子下單交易方式對本人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交易人親自下單;該密碼或加密工具,交易人承諾應審慎保管,否則若因外洩致本帳戶遭人冒用,無論交易人是否知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交易人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3. 交易人認知在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委託買賣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它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委託買賣或回報
無法傳送、接收、時間延遲等異常情事、成交回報異常,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交易人委託已成交者,均應負所有結算交割及繳交保證金等義務。另外,因可能影響電子下單方式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交易人於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前,應對本公司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它注意事項等應將詳加注意及遵守。
4. 交易人以電子下單交易買賣後,若已成交;然面對第2條及第3條相關情事發生,任何買賣委託交易糾紛,皆不得異議,並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5. 交易人充份認知電子下單委託買賣,視同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應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之約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6. 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電子方式傳輸干擾等因素延遲,交易人同意改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交易人自負其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7. 交易人瞭解藉由電子式下單方式取得關於交易市場或其他資訊,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資訊錯誤、延遲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8. 交易人認知並同意各期貨交易所、場內經紀人、交易商或複委託期貨商對於人為或非人為之「不合理價」及「錯誤」而進行更改成交價格或取消成交部位,本公司將依期貨交易所、場內經紀人、交易商或複委託期貨商之通知,逕行更改或取消交易人成交資料,且此項調整不限在成交當日執行,交易人瞭解且不得異議。
9. 交易人充份認知電子下單之委託係交易時間內限當盤有效。
10.本同意書暨風險預告書係交易人與本公司簽訂之個別交易市場及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本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述事項如因法令修改而與上述規定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本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適度降低本人委託買賣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
八、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
※交易人請注意:
若交易人未簽署「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時段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無法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交易。
1. 重要說明
(1) 期貨結算制度中,代為沖銷作業之約定目的在於保護交易人,避免交易人帳戶因盤中權益數過低又不及處理未平倉之部位,因而產生超出個人財務承擔能力的損
失。
(2) 在一般交易時段據以做為代為沖銷標準的風險指標,係將交易人所有部位以市價計入,當風險指標值低於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所有部位。而於盤後交易時段,臺灣期貨交易所為避免影響不參與盤後交易交易人的作息,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部分商品(TX、TXO 等)豁免代為沖銷,在此設計原則與邏輯下,理想的做法應將須代為沖銷商品(DJ、S&P 等)之權益數與所需保證金獨立計算風險指標,達 到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該等商品部位,以排除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影響。
(3) 然實務上無法將帳戶之權益數以不同商品進行區分,爰於計算風險指標時,對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其當日結算價計入,以固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價格,使其損益不會影響代為沖銷商品之沖銷標準,在未新增部位的前題下,當風險指標達到約定代為沖銷標準時,即為代為沖銷商品之虧損所造成,再輔以檢視權益數是否高於維持保證金後據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當不致造成不參與盤後交易人之困擾,惟新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部位,仍會因未平倉部位保證金增加而降低風險指標。
2. 適用商品及交易時間
(1) 臺股期貨契約、臺指選擇權、小型臺指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 500 期貨、電子期貨: 交易時間(一般 8:45~13:45 / 盤後 15:00~次日 5:00)
(2) 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黃金期貨: 交易時間(一般 8:45~16:15 /盤後 17:25~次日 5:00)
(3) ※上述內容可能因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公告而有變動※
3. 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在盤後交易時段本公司不必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的商品。(包括:臺股期貨契約、臺指選擇權、小型臺指期貨、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及未來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商品)
※上述商品可能因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公告而有變動※
4. 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
權益數中之『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計算原則:
(1) 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均以市價計入。
(2) 盤後交易時段收盤後至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前,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入,其他盤後交易時段商品以收盤價計入。
5. 委託所需保證金
x公司接受委託單時檢核所需保證金,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均相同:
(1) 期貨契約: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保證金(盤後交易時段不適用當日沖銷減收保證金之規定)。
(2) 選擇權契約:委託所需保證金中之選擇權市值計算,市價委託以最近一筆成交價計算,限價委託以限價計算。
6. 高風險帳戶通知
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將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但未平倉部位只有豁免代為沖銷的商品時,本公司將不會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已發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帳戶,倘於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且留有盤後須執行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時,本公司仍將再次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該通知有效期間至盤後交易時段收盤為止,至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則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程序辦理。
7. 盤後保證金追繳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係指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
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所發出的通知,上述通知僅計算一般交易時段的部位,盤後交易時段成交之部位將計入次一營業日。故因盤後交易時段行情變化或期貨交
易人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因素,致期貨交易人權益數不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仍將對該交易帳戶發出當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交易人接獲通知後須依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條件處理。
8. 盤後保證金追繳之消除
盤後保證金追繳消除之條件:
(1) 依追繳金額補足。
(2) 於約定時間權益數大於或等於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3) 約定時間前,交易人前一一般交易時段之未平倉部位已全部沖銷。
9. 風險指標
(1) 交易人須瞭解,本公司計算風險指標內容時,盤後交易時段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入,且該類商品之未沖銷期貨
浮動損益均不計算,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則以市價計入,且須計算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
(2) 未平倉部位所需保證金與做為代為沖銷依據之風險指標計算有關,交易人須瞭解,盤後交易時段未平倉部位所需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I. 期貨契約:依台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保證金。
II. 選擇權契約:所需保證金中計算選擇權市值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算,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市價計算。
10. 代為沖銷
(1) 任何交易時段風險指標低於本公司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標準時,本公司將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代為沖銷原則如下:
I. 將尚在交易中所有商品之未平倉部位全數沖銷,但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指
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除外。
II. 如果帳戶之未平倉部位留有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
品,且權益數未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將不會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 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所產生之未沖銷期貨浮動獲利,無法用於支應
其他商品之虧損,亦無法提高風險指標值,當其他商品部位虧損致達本公司約定的代為沖銷標準,其他商品將被全部沖銷。反之,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因市價波動造成之未沖銷期貨浮動虧損,亦不會影響其他商品。
(3) 交易人需注意,盤後交易時段,如果因為新增或平倉部位,導致未平倉部位產生變化,無論該新增或平倉部位屬於豁免或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都可能使帳戶內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增加,並導致風險指標值下降。
(4) 在一般交易時段建立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例如: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 500 期貨等),本公司於一
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均會將該時段帳戶內該商品之未平倉部位全數沖銷,交易人於各交易時段均須隨時注意權益數變化。
九、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暨聲明書
【交易人申請布蘭特原油交易適用】
交易人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交易前,已詳細審閱並同意本風險預告暨聲明書內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 12 條,最後結算價以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ICE Brent Index price)為基礎,若遇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Europe)更正 時,臺灣期貨交易所將配合調整最後結算價,相關之到期交割作業亦將配合調整。
因此,交易人聲明交易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商品,已明瞭相關交易規則,及最後結
算價有被更正調整之可能。如遇臺灣期貨交易所依規定調整最後結算價,交易人同意應依據調整後之最後結算價辦理到期結算,履行結算交割義務,絕不表任何異議。
至於交易人如要求提供有關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更正之資料,交易人同意僅以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公告或更正之資料為限。此外,若因最後結算價調整致影響交易人相關權益,交易人知悉此非可歸責於臺灣期貨交易所及本公司暨其期貨交易輔助人,交易人同意不會向臺灣期貨交易所及本公司暨其期貨交易輔助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賠償。再者,有關臺灣期貨交易所發布之布蘭特原油期貨其他交易規則,交易人亦再次聲明完全遵守,不會有所異議。本風險預告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交易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詳加研析外,亦必須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國內、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暨代沖銷程序告知書
※交易人請注意:
期貨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且國內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暨代沖銷程序有所不同,謹告知如下,應請注意。本程序如有調整,將逕行於網站公告,請交易人下單前務必確認,避免不必要之風險。
※國內期貨商品
1.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
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之盤中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擇一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及臺灣期貨交易所之相關規定辦理。
2.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本公司每日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期貨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擇一對交易人發出盤後追繳通知。
3.代沖銷作業:
當期貨交易人帳戶屬高風險時,無論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是否已通知到交易人,遇到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有權利而無義務可隨時將尚未成交之委託單取消、或將組合部位拆解後之淨部位以一定範圍市價單、市價或合理之限價單,依流動性、或釋放保證金最多之部位優先處理原則,予以處分交易人之部分或全部部位。若遇快市、行情
劇烈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處理期貨交易人之全部部位或價格乖離時,因此造成之損益仍由交易人負擔,交易人不得異議。
(1)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時,本公司將開始處分全部未平倉部位。
(2)交易人於本公司發出盤後追繳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前,未補足前一營業日應追繳金額,或未自行減倉,致帳戶權益數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時,本公司得沖銷交易人未平倉部位至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
4.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
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5.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當日無法全部完成平倉時,次一營業日或次一交易盤別時起,交易人之帳戶仍達得執行代沖銷之條件時,本公司得就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全部沖銷。
※國外期貨商品
1.盤中高風險通知:
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之盤中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擇一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及各期貨交易所之相關規定辦理。
2.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本公司每日以各商品期貨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將寄發「保證金追繳通知書」予交易人,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並得同時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擇一通知交易人。
期貨交易人應於本公司發出保證金追繳當日起〈含當日〉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以上,期貨交易人於接獲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如未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將持續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至交易人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為止,並保留對交易人未平倉部位進行代沖銷之權利。
3.代沖銷作業:
(1)期貨交易人發生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時,無論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是否已通知到交易人,遇到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有權利而無義務可隨時將尚未成交之委託單取消並依各交易所接受之委託方式,依流動性、或釋放保證金最多之部位優先處理原則,予以處分交易人之部分或全部部位。(1.1)若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時或(1.2)於風險指標低於 40%本公司有權利非義務代交易人委託低於 25%之停損單。
(2)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當日無法全部完成平倉時,次一營業日或次一
交易盤別時起,交易人之帳戶仍達得執行代沖銷之條件時,本公司得就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全部沖銷。
(3)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4)若遇快市、行情劇烈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處理期貨交易人之全部部位或價格乖離時,因此造成之損益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交易人不得異議。
聲明書
一、本人(即交易人)聲明於簽訂開戶契約前 貴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已說明
「甲、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告知書」之內容,本人已充分明瞭內容及風險。
二、貴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已指派風險預告解說人員 當面解說
「乙、風險預告書」中各風險預告書、同意書暨告知事項,告知各種期貨交易程序、商品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本人對期貨交易內容與風險業已明瞭,並收到貴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風險預告書乙份。
三、本人知悉前揭告知書及風險預告書之揭露事項對所有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於交易前除須對契約內容及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並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此 致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
1
立聲明書人: (簽名xx)法定代理人: (簽名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壹、開戶申請書暨出入金帳戶約定書一、自然人基本資料
二、資產狀況及交易經驗
三、期貨交易人指定出入金帳戶約定書
貳.受託契約暨交易細則
一、受託契約
本人與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茲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簽訂本契約。本人委託貴公司在中華民國政府准許的各期貨交易所內從事經核准之期貨商品之交易,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期貨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其他條件,由貴公司之業務員依規定填寫買賣委託書外,特先簽訂本契約,共同遵守下列條款:第一條 委託範圍及雙方權利義務
一、 本人同意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受本人之委託執行職務時,應依期貨交易法、期貨商管理規則、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本人與貴公司間之權利義務相關之規定、各期貨交易所和當地法令之規定,前揭規定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二、 本人並應隨時注意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之修訂及新訂。
三、 因遵循前開法令所生之不利益由本人負擔,本人不得異議。
四、 貴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貴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貴公司依本契約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二條 從事期貨交易之受託方式及聯繫方法
一、 本人授權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擔任本人之經紀人,依據本人口頭、書面或電子方式指示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並得將本人在電話中之談話內容錄音存證。
二、 自本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依貴公司留存之委託單為準,本人事後無庸補行簽章事宜。
三、 原委託之更改或撤銷,須以該委託尚未成交者為限。
四、 貴公司對期貨交易成交回報、交易帳目明細、通知追繳保證金及其他有關期貨交易必須告知事項有主動告知本人之義務。
五、 若因任何理由致貴公司之通知無法送達本人,貴公司仍得處分本人之部位。貴
公司依此方式對本人已為口頭告知或書面送達後,本人對其內容如有異議,須即時以書面通知貴公司,否則視為無異議。
六、 本人因本契約上所載之處所或資料變更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貴公司,或依相關法令規章完成辦理資料變更,否則因此無法送達者,以向原址送達時,視為送達。
七、 本人同意貴公司於辦理保證金追加或追繳或高風險通知,得以當面、電話、簡
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擇一通知。第三條 執行委託之方式及成交回報
一、 本人充分明瞭其委託交易之期貨交易所或市場管理當局可能因為市場之情況、自然或人為之事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對市場交易採取變更交易方式、停止交易、或其他權宜或緊急措施。如因權宜或緊急措施致本人之委託不能執行或其執行結果未符合本人之委託內容,或回報延誤時,本人仍應就該交易結果負責,不得向貴公司為任何主張。
二、 本人除應遵守期貨交易法令、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暨期貨結算機構規章、國內外市場管理當局或主管機關對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數量之限制外,並同意遵守貴公司為風險控管對本人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數量之限制。
三、 貴公司評估本人之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時,除得要求本人另行提供適當擔保外,並得視風險控管情形拒絕接受或執行本人之全部或部份期貨交易委託。
四、 貴公司接受委託後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三十八條之規定至交易所進行
期貨交易及後續結算交割事宜。
五、 貴公司有權視情況依各期貨交易所、國內外主管機關及貴公司之規定或風險考量拒絕本人之委託。
六、 本人同意貴公司之成交回報得依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時間,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電子系統辦理。
七、 對於各期貨交易所或複委託期貨商就人為或非人為之「不合理價」及「錯誤」而有權進行更改成交價格或取消成交部位或增加成交部位,本公司若因期貨交易所或複委託期貨商之通知(不限當日),而逕行更改或取消已回報之成交資
料,本人仍應就該交易結果負其責任。第四條 帳戶移轉之約定
一、 本人同意貴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
本人委託時,由貴公司直接接受本人委託繼續進行交易。
二、 本人同意遇有貴公司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本人委託時,依
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於貴公司接受主管機關命令後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予與貴公司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除因其所生費用由貴公司負擔外,貴公司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三、 本人同意如因委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之命令,貴公司於該地使用之期貨商應為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貴公司除儘速安排與該國當地其他期貨商簽約事宜恢復交易外,對於因該等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事由所生之停止接受委託或帳戶強制移轉致本人產生不便或損害,貴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
不論貴公司向本人收取之費用為直接支付或代收轉付,本人同意貴公司代為進行期貨交易之佣金(依貴公司規定),及交易所、結算所之手續費、結算交割費、閒置帳戶費、轉倉費、改單費及各種可能依法代繳之稅捐或規費等,就上開應支付款項可自本人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中逕行扣除或提領繳付之。
如貴公司依前項規定方式未能收足應收款項時,本人除應立即依貴公司通知支付貴公司應收帳款並補足帳戶應備金額外,並應依貴公司所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
第六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
一、 本人應於委託交易前繳交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貴公司規定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並應以該結算機構接受之幣別為之,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現金為之。結匯時如有匯兌損失由本人自行負擔。
二、 本人應依貴公司根據實際需要所決定之金額及方式提存保證金。貴公司可自行決定並隨時增加應繳保證金之額度。如貴公司認為有加收保證金之必要時,則本人應依通知之時限及方式將追加之保證金存入貴公司指定之帳戶,否則貴公司得逕行行使本契約第八條之權利。
三、 貴公司依本人指示交付於國外(內)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剩餘保證金、權利金,至其國內(外)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須透過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辦理本人之國內(外)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之相互撥轉作業。
四、 本人從事期貨交易,若以新台幣為保證金時,對非以新台幣計價之商品,僅為
擔保性質,並非充作結算的幣別。若本人外幣不足額時,本人同意貴公司得將其帳戶內之新台幣結匯為該外幣, 以補足保證金,或將其他幣別保證金換匯為所需的外幣。本人同意貴公司代理本人作各種幣別間結/換匯時,均以本人名義為之,且本人瞭解並同意承擔結/換匯之匯率變化風險及其相關費用。上述所列事項如相關法令規章另有相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一、 本人應在貴公司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維持貴公司所要求之足額保證金、權利金,其金額不足時,本人同意隨即繳付貴公司所要求之金額,並告知貴公司其繳款方式及其他足供貴公司辨認本人已否繳款之資訊,以便貴公司查對。
二、 本人於接到貴公司追加保證金繳交通知後(含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須在第一次通知時起,將追加保證金於該通知所規定繳交時間內到達貴公司後台系統之客戶交易保證金專戶。
三、 本人期貨交易如有虧損時,貴公司得自本人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直接扣除,如有不足時,本人應於貴公司通知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 x沖銷之條件與相關事宜
一、 本人之保證金餘額已低於貴公司所定最低標準,當貴公司已依本契約規定發出通知,而本人未於貴公司所規定之期限將保證金補足並到達貴公司後台系統時,貴公司應逕行代本人沖銷其所持有之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二、 如貴公司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認為必要時或本人之風險指標=〔權益數+(未
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低於 25%時,將逕行代本人沖銷全部未平倉部位,貴公司於任何時間均保有此項代本人沖銷之權利,此一權利不因貴公司是否已向本人發出高風險通知或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亦不因任何貴公司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得視為拋棄此項權利。
三、 本人因死亡、宣告禁治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類此之事由時,貴公司有權逕行代本人沖銷其所持未結清之期貨交易契約。
四、 本人同意並瞭解本條前三項所定代本人沖銷者係貴公司之權利而非義務,貴公司未採取任何行動不得視為貴公司放棄於往後採取必要行動之權利,亦即貴公司得於往後隨時採取必要之行動,俾使本人之保證金符合貴公司之要求。而貴公司在上述情況下若未採取任何行動也不對本人負擔任何責任及義務。對於本人未依該等規定所產生之結果或貴公司未代本人進行沖銷,本人均應對貴公司負責。
五、 本條之各項執行時,若發生超額虧損(OVER LOSS)之情形時,本人應補足其差額,貴公司並保留追索權利。
六、 本人除前揭差額外,尚須支付貴公司因本人之超額虧損所產生之利息(遲延利息依年利率 l0%計算),及因催收超額虧損所引發之催收費用、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用暨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一、 本人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貴公司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貴公司之通知。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之額度,依期貨交易所、主管機關及貴公司之規定。
二、 本人帳戶盤中保證金維持率不足時,貴公司之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擇一為之。本人帳戶盤後保證金維持率不足時,貴公司之盤後追加保證金得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擇一通知本人。
三、 上述通知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者,於此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聯絡或發送本人在貴公司所留存之應受通知號碼或電子信箱後,即生效力。本人不得以未收到或未閱讀為抗辯,阻卻貴公司處分本人部位之權利或其他貴公司之權利。
四、 若因任何理由致貴公司之通知無法到達本人,貴公司仍得處分本人之部位。 五、 本人於盤中高風險及盤後追繳作業通知可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貴公司通知,
本人不得據此執詞抗辯。第十條 實物或現金交割
一、 貴公司為本人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其相關事宜仍應依中華民國及國外期貨
交易所當地法令及結算機構之規定辦理。
二、 本人應就須進行實物交割之商品之第一通知日前,將其未平倉部位平倉,若本人不願平倉或有意進行交割,若其擁有部位為多頭則須於第一通知日前二日存入相當於其未平倉合約之全額價金之保證金,以及辨理交割所需之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否則貴公司有權於第一通知日前一營業日以市價處分本人之部 位,其盈虧由本人自行負擔。
三、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國內代理人為貴公司者,其交易不得辦理實物交割,有實
物交割之虞時,應即了結部位或更換代理人為保管銀行;未及時更換代理人並經履約指派為實物交割者,其相關處置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利息之歸屬
本人同意於貴公司處開立之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款項所生之利息收益概歸貴公司所有。
第十二條 委託人基本資料提供義務及異動申報
一、 本人同意於開戶時應向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據實提供開戶文件內之各項資料及其相關文件所需填載之一切必要資料,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前開資料,除依法令應提供者外,均予保密。
二、 前項基本資料有所異動時,除應儘速通知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變更外,並應由本人或本人授權之代理人親赴貴公司或貴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處以書面、電子或主管機關准許之其他方式辦理,相關應檢附文件及作業方式應依循相關法令規定或貴公司之作業規範。
第十三條 受託人財務徵信授權及徵信範圍
一、 本人明示授權貴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等得對本人之財務信用狀況及前條之基本資料進行必要之查證。
二、 貴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進行前項之查證時,得與本人有關之銀行、金融機構、徵信所或他人接觸以取得與本人相關之必要資料。本人應請上述機構提出足以證明本人信用狀況之完全且正確之文件,不得異議。
第十四條 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一、 貴公司於交易中向本人所做之成交回報,僅屬成交參考,須待次一營業日未經由貴公司通知交易所結算改價,方可確認成交及其成交內容。若有上述狀況發生時,貴公司得於次一營業日或交易所規定時限內通知本人。惟若因依約定方式無法聯絡到本人時,所造成之損失應由本人自行負責。(實際交易內容以次一營業日送交之買賣報告書為準)
二、 各期貨交易所及主管機關有關交易規定事項之修正,若影響本人之權益者,貴公司得於接獲通知後公告於公司網站、電子交易平台或買賣報告書以通知本人。
第十五條 貴公司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提供交易資訊及服務範圍
一、 貴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得於營業場所提供本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市場行情,即時資訊、主管機關公告或其他訊息。
二、 貴公司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得就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規 章,對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備製中文說明文件,供本人參考。
三、 本人認知前開提供之資訊服務係供作本人進行交易時之參考,其資訊來源雖得自於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惟貴公司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並不保證其正確與完整,且不代表勸誘本人進行期貨交易。
四、 貴公司得採用委外方式處理相關帳單資料,於次交易日送交本人前一交易日之買賣報告書,於每月五日送交本人上月份之交易月對帳單。若未收到或與實際不符,本人應於送交日起算五日內具函至貴公司處所,否則視為無誤,本人嗣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或為其他請求。
五、 本人約定自取上開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如未領取者,貴公司於次週五及次月五日以郵寄方式送交本人通訊地或指定地址。
第十六條 違約客戶的認定與處理一、 違約的認定:
1.貴公司全部了結本人之期貨交易契約後,本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經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依通知之補繳金額全額給付者。但有下列情事,由臺灣期貨交易所另定補繳期限者,不在此限:
(1)貴公司依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領取並處分委託人繳交之有價證券作業。
(2)國內外突發重大政經事件,致國內期貨市場喪失流動性。 2.不履行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義務者。
二、 違約認定後,貴公司即依本人於受託契約所留之通訊地址、電話等連絡資料通知本人。貴公司因上述連絡資料有誤而無法及時通知本人時,責任概由本人自行承擔。貴公司並應按規定通報臺灣期貨交易所,並同時通知本人。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一、本人委託貴公司代為進行期貨交易時,除因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致本人受有損害,貴公司應對本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如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貴公司受有損害,本人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貴公司對因法令、交易規則之變更,或通訊、傳送設備之故障、失效,或因天災、自然與人為之事變,或不可抗力等任何貴公司無法控制或預知之原因,致委託傳送之遲延或錯誤、時差、匯率變動等均不負責。
三、貴公司存放本人繳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之金融機構或結算機構發生破產、倒閉、歇業、停業或支付不能等情事,貴公司除提供必要資訊外,對本人之損害不負責任。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貴公司執行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與貴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
五、本人不得將款項、存摺或印鑑章、買賣報告書、月對帳單、開戶文件、保證金追繳通知書交付貴公司員工代為保管或代為買賣或代收,並不得與貴公司員工有全權委託操作或任何借貸或媒介借貸或其他違法之行為。如有前述事項發生時,概與貴公司無涉,貴公司就其損害不負責任。
六、 貴公司對於國外期貨交易所場內經紀人及複委託期貨商未能執行本人買賣委託單之情事,無庸負責。但本人如因此受損害時,貴公司同意協助本人向渠等索賠。
第十八條 仲裁或管轄法院
一、 本人與貴公司雙方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同意皆依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對於本人委託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為進行期貨交易所生之糾紛除應盡力協議
求其解決外,對於無法依前條損害賠償歸屬原則解決或對於賠償範圍無法協議時,均得約定提交仲裁。
二、 上項仲裁其仲裁地應屬中華民國台北市仲裁機構,程序及效力均依仲裁法之規定。雙方並同意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
三、 本人與貴公司雙方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糾紛未能達成提付仲裁合意,或雖行仲裁卻未能作成仲裁判斷而雙方進行訴訟時,雙方約定該訴訟應以開立本帳戶之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一、 交易限額:貴公司得於任何時間自行限制本人可維持或經由貴公司所取得的部位數額,本人同意不超過貴公司或其他任何交易所設定的部位限額,不論係個別或與他人併同,如需要向有關機關申報時,本人均同意全力配合。
二、 錄音存證:本人認知貴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有權將本人與貴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間之電話內容以錄音或其他方法留存,日後如因涉訟或法院要求得供作證物,本人對此有容忍義務且無異議。
第二十條 開戶前之解說義務
本人認知貴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受理本人開戶時,提供風險預告書供本人詳細閱讀並簽署外,貴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並已指派專人就本契約內容及期貨交易程序等事項詳為解說,本人同意接受本契約之一切內容,並基於此填寫各項資料及簽署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或修正及效力之存續
一、 本契約生效後,契約之變更或修正,經貴公司通知(通知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簡訊或貴公司網站或買賣報告書或交易平台等為之)日起一周內向貴公司以書面提出異議,本人於限期內若無意見,即為同意,若有反對意見,即為終
止契約。如因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而須修訂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時,貴公司得逕依法變更之。
二、 本契約各條項款規定效力係個別獨立存在,其中任何規定內容之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瑕疵,不影響其他規定之內容及效力之存續。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一、 本人與貴公司遇有法定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原因時,任何一方均得於通知他方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 契約終止時貴公司為本人已完成或正進行中未撤回之委託效力仍及於本人,本
人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三、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人與貴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另有書面約定外,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本人與貴公司雙方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 遇有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而需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時,得不經通知逕行終
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五、 本人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且無未沖銷部位及帳戶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或因市場公告違約尚未撤銷者,貴公司得不事先通知本人而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註銷帳戶或暫停帳戶交易。
六、 貴公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本人: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 制法令或貴公司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本人瞭解並同意貴公司得暫時停止或逕行終止雙方之全部或部分契約關係並註銷帳戶。
七、 貴公司基於法令、風險控管及與本人往來狀況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本人財務業務發生重大不利變動、有客觀情況可認本人履約困難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情形,或貴公司與本人或其代理人間有發生申訴、爭議或訴訟等事 由),除本人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不經通知逕行降低本人委託買賣額度,或限制、暫停或拒絕本人或代理人之委託,並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縱前述情事結束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期貨交易人與期貨交易輔助人權利義務說明(適用於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者)
一、 本契約中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條款或約定,於本人經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
期貨交易時適用之。
二、 本人經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時,貴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貴公司負相同責任。且貴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業務,如因此滋生糾紛或造成貴公司受有損害或有第三人請求時,應負責解決及賠償。
三、 本人與貴公司雙方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受託契約之約定,並應按「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 貴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無法執行其業務時,本人之期貨交易委託,概由貴公司直接逕行受託辦理。
五、 因可歸責於本人或本人之代理人、使用人之事由,致期貨交易輔助人受有損害
或對本人有所請求時,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權利行使或保全上享有與貴公司同等之地位或權利,本人於受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或請求時,不得藉詞抗辯或拒絕履行。
六、 貴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就「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其對本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貴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七、 本人知悉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付)保證金、權利金或期貨交易應收付款項,亦不得代客將款項、存摺或印章交付貴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暨其員工代為保管或代為買賣,亦不得與貴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暨其員工有任何借貸或媒介借貸或其他違法之行為,否則因此所產生之糾紛或損害,應自負其責,概與貴公司及貴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無涉。
八、 本人與期貨交易輔助人間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開立本帳戶之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易糾紛之處理
一、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本人同意先向貴公司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00-00000000),貴公司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本人。本人不接受貴公司之處理結果或貴公司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本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二、 本人知悉若為專業客戶,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不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調處或申請評議。
二、期貨交易受託契約--交易細則
(一)特殊市場狀況
1. 快市(Fast Market):期貨交易可能因突發性因素,造成大量買單或賣單於極短之時間內進入交易所,使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之工作量突然大量增加,以致容易造成委託執行困難、穿價不成交、無法將原先買賣委託取消、成交回報遲延、交易緩慢、無法交易或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甚至造成錯帳等狀況。交易所為使所有期貨交易參與者了解上述狀況可能產生,會公開宣布當時為
「快市」,「快市」之結束亦須由交易所公開宣布。在「快市」時,如發生上述狀況,不論對本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以下合稱委託人)有利或不利,均由委
託人全數承受,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對上述狀況不負任何責任。
2. 無連帶責任(Not Held):在一些特殊時段(如「快市」等),或一些非為必
要但場內交易員願代委託人執行交易的買賣委託,均有可能產生一些特別的問題如前項「快市」所述(甚至市價單也可能不成交),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不負任何責任,其可能發生的風險須由委託人承擔。
3. 停市或暫停交易:交易所依市場狀況可宣布停市或暫停交易之命令。
4. 最後結算價變更:請注意各交易商品最後結算價均以各交易所公告為準,若交易所變更結算價格,委託人帳戶權益數亦隨同調整。
(二)買賣委託
所有買賣委託於正常狀況下(非特殊市場狀況且電訊線路正常),貴公司將立即完成與交易所內工作人員之買賣委託,而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接到買賣委託後亦立即開始進行交易。各家交易所不一定接受每種買賣委託方式且可能對各種買賣委託方式有特殊之規定,委託人於委託買賣前應確實了解所欲委託方式之各種規定,俾使買賣委託得以正確無誤的執行。茲以下列數種較常用的買賣委託方式略作說明:
1. 市價委託(Market Order):在正常狀況下,此種委託係以當時最快時間內進行交易,通常於交易所場內之會員接到買賣委託後數分鐘內完成買賣委託。
2. 停損委託(Stop Order):此種委託依委託人在委託時為「買」或「賣」而有所不同,在委託時若為「買」,所設價位需高於最新成交價,若為「賣」,所設價位需低於最新成交價。在交易所內之會員接到此種買賣委託後,若最新成交價等於或高於所設買價或低於所設賣價時,此種委託將立即成為市價委託,此時不論是「買」或「賣」其成交價均有可能等於或高於或低於原先所設之價位。
3. 停損限價單(Stop Limit Order):當市價觸及設定停損價格時,該委託自動變成該限價委託,需當市價格比限價格優或相同時才能成交,因係限價單常有無法成交情事發生。
4. 觸及市價委託(Market If Touched Order,簡稱 MIT):此種委託依委託人在委託時為「買」或「賣」而有所不同,在委託時若為「買」,所設價位需低於最新成交價,若為「賣」,所設價位需高於最新成交價。在交易所內之會員接到此種買賣委託後,若最新成交價等於或低於所設買價或高於所設賣價時,此種委託將立即成為市價委託。此時不論是「買」或「賣」,成交價均有可能等於或高於或低於原先所設定之價位。
5. 開盤市價委託(Market-On-Opening Order,簡稱 MOO):此種買賣委託限定在開盤後之一段時間內執行買賣委託,此段時間內出現過的所有成交價位稱為
開盤價範圍(Opening Range),以開盤市價委託方式進行之交易,其實際成交價必定不超過開盤價範圍(有可能是開盤價範圍內之任何價位,但並非是開盤價)。若在開盤為停板時,此種買賣委託之買方在漲停板時可能因乏人願為「賣」方或賣方在跌停板時可能因乏人願為「買」方而導致無法完成交易。
6. 收盤市價委託(Market-On-Close Order,簡稱 MOC):此種買賣委託限定在收盤前之一段時間內執行買賣委託,此段時間內出現過的所有成交價位稱為收盤價範圍(Closing Range),以收盤市價委託方式進行之交易,其實際成交價必定不超過收盤價範圍(有可能是收盤價範圍內之任何價位,但並非一定是收盤價)。若在收盤為停板時,此種買賣委託的買方在漲停板時可能因乏人願為「賣」方或賣方於跌停板時可能因乏人願為「買」方而導致無法完成交易。
7. 直接取消委託(Straight Cancel Order):委託人可運用直接取消委託將尚未成交之買賣委託予以取消,但原委託若於進行取消的時間之前或之間成交(通稱為 Too Late To Cancel,簡稱 TLTC),委託人仍需接受已完成之交易,所做之直接取消委託當屬無效。此外對於因市場特殊情況委託回報可能遲延所導致之風險,委託人仍須承擔該風險。期交所會員或期貨商均不負任何責任。
8. 代換委託(Cancel Replace Order):委託人可要求使用代換委託將尚未成交之買賣委託更改其委託內容,可更改之項目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價位、交易數量,但不可更改買賣方之立場、買賣之商品或買賣之商品月份。但原委託若於進行代換的時間之前或之間成交(TLTC),委託人仍需接受已完成之交易,其所為之代換委託當屬無效。此外對於因市場特殊情況委託回報可能遲延所導致之風險,委託人仍須承擔該風險。期交所會員或期貨商均不負任何責任。
9. 持續有效委託(Good-Till-Cancel Order,簡稱 GTC):此種委託又稱 Open Order,在未成交或未經委託人取消之前一直有效,其有效期直至該委託買賣商品之最後交易日為止。
(三)時間與價位交易記錄表(Time & Sales)
時間與價位交易記錄表是由交易所對所有的交易做特定之記錄,其方式是將已交易價、被取消價、快市的起訖等,以時間排序做成之記錄,偶或有已成交但未及時登錄或因其他原因而延緩登錄之價位,會以插入(Insertion )的方式補行記錄於表上,同時亦可能發生因輸入錯誤而取消價位(Cancel/CXL/X)之情況。各交易所對申請此表的程序、申請條件、申請費用等之規定不盡相同,委託人若有申請此表的需要,請事先查明各項規定,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四)市場回報參考與成交確認
以上所稱「成交」,在未經成交結算確認前僅屬市場回報參考,需待次一營業日未經由貴公司通知交易所結算改價方屬確認成交。若次一營業日確定未成交或成交內容與市場回報參考不同時,此種情況稱為交易所錯帳(Out-Trade),期貨商除將於次一營業日通知委託人,而無論期貨商是否聯絡到委託人,委託人仍需
承擔該交易,貴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五)資料輸入錯誤(Key-Punch Error)
由於所有成交內容需經人工輸入電腦完成記錄,在輸入過程中難免發生資料輸入錯誤之情事,即使輸入錯誤亦無損於實際交易內容,貴公司將於發現錯誤後立即做修正,並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電子交易平台(任一方式)通知委託人。此時一切權利義務應以交易所成交確認為依據。
(六)交易保證金追繳與強制性反向沖銷(Forced Offset)
委託人於參與期貨及選擇權交易前,應充分了解保證金控制之重要,並應主動注意保證金狀況,若因委託人未妥善做好保證金之控制,將可能遭遇下列狀況,此時貴公司有權而非義務逕行反向沖銷委託人之全部或部分倉位,所有損失(包括 OVER LOSS)均由委託人承受:
1. 委託人帳戶內權益低於所有倉位(position)所需之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 時,貴公司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擇一通知委託人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 之額度,委託人應即時繳交差額,若委託人未即時繳交差額,或無法聯絡到委託人時,貴公司將有權而非義務反向
沖銷委託人之全部或部分倉位,所有損失(包括 OVER LOSS)均由委託人承受。
2. 不論何時,當委託人帳戶內之權益已低於其所有倉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貴公司將有權而非義務反向沖銷委託人之全部或部分倉位,所有損失(包括 OVER LOSS)均由委託人承受。
3. 若經期交所或主管機關通知貴公司調整期貨交易保證金額度,造成委託人帳戶內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時。
4. 委託人未於最後交易日之前一日,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時,或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受託契約時。
5. 未平倉部位超過期貨交易所規定之部位上限時。
6. 其他符合本契約之約定或主管機關規範之代沖銷規定。
(七)期貨係採自動沖銷機制,選擇權係採指定平倉機制,一般交易人在期貨商端,買
賣委託書可勾選新、平倉碼或兩者皆不勾選,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綜合帳戶不適用自動處理方式。
(八)委託代辦事項相關費用
委託人委託貴公司向交易所或相關機構申請或辦理之事項,無論處理結果為何,如有費用產生時,貴公司將自本人之保證金專戶中逕行扣除(費用按各交易所或相關機關收取標準計收),詳細作業程序依貴公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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