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重要声明
本投资协议书与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苏银理财”)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或咨询专业理财经理。投资者签署本投资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投资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合同,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遵守本理财产品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 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兑付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代销风险、标的资产的特别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苏银理财在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揭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即视为对理财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理财产品投资者自取得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投资者和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理财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
1. 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取得理财收益;
2. 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3. 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比例参与分配;
4. 要求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5. 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6.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 缴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理财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及本理财产品其他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以用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三、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
1. 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苏银理财依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独立管理理财资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理财募集、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决定本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 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如认为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资产、其它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理财产品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进行融资;
6. 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7.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理财产品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理财产品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以苏银理财名义,代表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0.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以及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3. 充分考虑本理财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理财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理财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约定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5.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6.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苏银理财的固有财产和理财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不得利用理财资产为苏银理财自身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苏银理财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理财资产;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接受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监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11.按规定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1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14.依据理财产品合同规定制订理财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份额持有人分配理财收益;
15.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理财产品托管人因过错造成理财资产损失时,苏银理财应为理财利益向理财产品托管人追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四、理财产品投资
(一)投资范围和比例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为:货币市场工具、债券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为 80%-100%,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 0%—2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 5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管理人全部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投资范围调整
若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 2 个工作日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五、免责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苏银理财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苏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3.苏银理财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苏银理财依据产品合同约定管理和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投资协议自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苏银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2.投资者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苏银理财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或赎回份额作为理财产品合同的生效或终止依据。
3.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乙方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理财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约定内容为准。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