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DX)华福-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3】
华福证券-元益 2 号
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三
合同编号:【(DX)华福-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3】
投资者: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第 2 期)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鉴于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签署了编号为(DX)华福
-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的《元益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
称“原《资产管理合同》”),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签署了编号为(DX)华福-兴业
-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1 的《元益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备注:补充协议增加了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及收益凭证等三种现金类资产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投资风险),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签署了编号为(DX)华福-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2 的
《元益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二》(以下称“《补充协议之二》”)(备注:补充协议之二修改了管理费及托管费计提方式,即由按初始委托资产金额计提改为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计提)。现经委托人、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编号为(DX)华福-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3 的《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三》(以下称“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原《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二》中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因监管规定变化,原《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二》中所有涉及“定向”的表述均修改为“单一”,“委托人”表述均修改为“投资者”,原计划名称修改为:华福证券-元益 2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方式变更为主动管理。
一、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应当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签署的《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三》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三)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六)《指导意见》: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七)《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八)《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
(九)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基金业协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一)投资者: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向管理人交付委托资产、符合《指导意见》和《运作规定》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指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管理人: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托管人信义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十六)封闭期:资产管理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
(不含开放日)。
(十七)开放期(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允许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追加、提取委托财产及相关收益的期间和日期。
(十八)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卖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期
间。
(十九)存续期:指本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本合同生效日:见本合同第二十三节约定。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见本合同第六节约定。
(二十二)工作日、交易日、估值日: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三)追加:指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追加委托资产的行为。
(二十四)提取:指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的行为。
(二十五)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六)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十七)计划资产净值: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八)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十九)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
(三十)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净值与计划历来份额收益分配金额之和。
(三十一)托管年度报告:指托管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编制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有关托管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整体托管业务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十二)每年:指会计年度。
(三十三)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4.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承诺投资者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产只能从以投资者本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资金账户。投资者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投资者初始及追加委托资产时使用的上述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初始、追加与提取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四、投资者承诺
1.投资者投资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第 2 期)募集的投资者员工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资产
管理产品。投资者承诺并确认,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员工。
2.投资者保证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审批、登记、信息披露、管理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改革函[2016]435 号),且已履行应当履行的有效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投资者确认和保证本合同投资范围及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机构投资者的内部管理制度。
4.投资者承诺投资者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财产只能从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专户。投资者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财产只能转入投资者初始及追加委托财产时使用的上述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初始、追加与提取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5.投资者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因签订本资产管理合同而与投资者的客户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此被投资者的客户投诉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者承诺,其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投资者公司股本总额的 5%。单个员工所获得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合同当事人
(一)投资者
姓名/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第 2 期)
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xxxx 0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 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授权联系人:xxx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0#x 0 x、0 x、0 x。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授权联系人:xxx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住所:xxxxxxxxx 00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授权联系人:xx
二、本计划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五)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三、本计划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如有)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 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营业地址或注册资本、公司章程、涉税情况等涉及适当性、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情况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保证履行相应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配合管理人重新进行适当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洗钱的相关工作,提交更新的证明材料;
(八)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保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用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
(十二)保证本合同项下投资范围及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或委托财产有约束力的合同、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事前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告知其关联证券及其他禁止交易证券;
(十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税收义务;
(十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委托财产划至托管专户,不经管理人、托管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其指定账户。所有委托财产发生存入或提取均于托管专户及该指定账户间发生;
(十六)接受本合同约定的估值结果及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十七)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如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由投资者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应当由投资者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除此之外,应由管理人履行持有的相关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十八)因监管或者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或口头要求对本计划进行整改的,委托人需无条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计划;
(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本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五、本计划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二)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五)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八)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二十一)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送本计划“受益所有人”信息,配合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十二)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二十三)管理人如若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用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二十四)本合同作为原《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二》的重要变更,管理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及其他备案变更所需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十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本计划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七、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九)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十二)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十三)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如有)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本计划不聘用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计划不属于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x计划运作方式为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日以管理人指定邮箱电子邮件通知为准。开放期内经管理人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资产管理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向资产投资者提供委托财产管理服务,并以委托财产的安全及稳定收益作为委托投资管理目标。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以及比例
(1)权益类资产
主要投资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约定的国元证券股票(股票代码 000728)及其配股,投资比例为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低于 100%。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或各类型资产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由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
x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激进型”)。本资管计划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资管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x计划存续期限为【7】年。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计划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如投资到期委托资产无法变现,则本笔投资自动延续至投资者最 后一笔委托资产变现并提取完毕之日止,自动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计划存续期限。管理人有权视市场情况或合同约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为 6 年,若其期限届满且未经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延长,则本计划提前终 止。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和投资规模
x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初始委托资产为
【101,999,769.13】元人民币。十、服务机构信息
x计划未外聘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相关的估值与核算事宜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担任处理。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有关事项:
管理人、托管人一致确认,投资者已于[2016]年[8]月[24]日将初始委托财产现金部分[101,999,769.13]元足额划拨至为本合同运行所开立的委托财产银行托管专户。
管理人、托管人一致确认,本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6]年[8]月[24]日开始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本计划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并进行了备案。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x合同作为原《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二》的重要变更,管理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及其他备案变更所需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由于监管政策及指导意见的不时更新与变动,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无法成立或无法进行备案的风险,投资者确认,管理人及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符合本合同约定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行为除外。
五、管理人开展投资活动前,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通知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的材料。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
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三)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如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六)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x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保管,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托管人保管。
(七)对于因为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托管账户未收到应收资产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对于托管人办理开户的,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提取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初始委托资金/追加资金,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管理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财产证券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3.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管理人负责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托管人负责以计划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托管人应互相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1.管理人负责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管理人在开立计划账户时应将托管资金账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管理人需及时将计划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
4.在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托管人。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计划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计划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 投资者已于[2016]年[8]月[24]将初始委托财产现金部分 [101,999,769.13]元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委托财产不包含非现金资产。
2.管理人确认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已于[2016]年[8]月[24]日向原委托人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管理人、原委托人投资者和托管人确认,[2016]年[8]月[24]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3.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初始份额净值为 1 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x单一计划为不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本计划封闭期内,投资者不得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在开放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投资者追加委托财产时,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发送《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
(附件三),管理人收到并同意后,需向托管人发送该通知书。投资者应将追加委托财产及时、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人于托管账户收到追加委托财产的当日进行确认。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于资产投资者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委托财产的追加以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的组合份额净值为基础,当日计增所有者权益,并于追加到账当日参与计提费用。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计划开放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情况下,经管理人同意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取委托财产。如投资者资金交付时与管理人约定了资金提取日及提取金额,则按照资金交付时的约定安排委托财产提取工作。如投资者未与管理人约定资金提取日及提取金额,则投资者可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之后提取委托财产,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在本合同开放期内,投资者确认委托资产的提取符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约定。在本计划锁定期内,投资者不得提取委托资产。本计划锁定期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规定的锁定期(第 2 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国元证券公告
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 2016 年 8 月
30 日)。
锁定期结束,在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系统及规则支持的前提下,经投资者提出书面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后,可以将相应份额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个人账户名下,员工应缴纳相关税费。
3.在本合同开放期内,投资者如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附件四)形式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同意后,应当不晚于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将该《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及《划款指令》(附件七)发送至托管人,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财产划拨至投资者指定的收款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发送《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附件五)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
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提取委托财产进行资产变现及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方法,份额确认以最近估值日的委托财产份额净值为准。
4、本计划不设巨额退出以及巨额退出限制。
5、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投资者的退出(提取委托资产)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本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投资者申请退出后,委托资产净值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 100万元;
(5)在委托财产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不能变现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资产投资者的提取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已接受的退出(提取委托资产)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先支付可支付部分,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或其他与投资者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予以支付。
六、委托财产的追加和提取的价格和方式
1、采用金额追加和金额提取的方式,即追加和提取均按金额申请;
2、若追加和提取实收资本,则份额以前一工作日的委托财产份额净值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追加份额=追加金额/追加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财产份额净值;提取份额=提取金额/资金提取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财产份额净值
3、若提取分红款,则直接扣减委托财产净值。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资产管理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向资产投资者提供委托财产管理服务,并以委托财产的安全及稳定收益作为委托投资管理目标。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权益类资产
主要投资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约定的国元证券股票(股票代码 000728)及其配股,投资比例为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低于 100%。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或各类型资产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由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x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激进型”)。
本资管计划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资管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投资风险。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
x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六、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x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资管计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公司关于资产管理业务权益类投资以及参与新股申购的相关规定;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根据管理人权益类投资制度经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投资主办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完成投资交易。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独立的交易岗位、风险控制岗位,可实行实时监控,并通过集中清算加强监管,保证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三)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管理人投资管理体系
管理人建立健全了严密有效的分级决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体系。
(1)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是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审议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重要创新产品、关联交易等事项;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资产配置策略以及其他按规定需由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2)分管领导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资产管理业务年度经营计划、产品方案以及其他按规定需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
(3)投资决策小组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事业部议事机构,负责决定条线事业部所管理权益类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计划、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等。投资决策小组组长由条线事业部总裁担任,并对投资决策小组的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
(4)资产管理业务条线投资部负责在相关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层、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和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事业部授权和批准的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方案等。
(5)投资主办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结合自身分析,在证券池规定的品种范围内选择投资品种,完成投资组合的计划、交易、跟踪和调整,以实现投资目标。投资主办应对其所管理账户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负责。
2、管理人投资管理的原则
(1)合规性原则:投资决策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合同约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2)独立性原则:权益类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应与公司自营业务投资决策相互独立,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自营业务;
(3)分级原则:公司经营班子、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分管领导、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事业部总裁、投资决策小组、投资部与投资主办享有不同的决策权限;
(4)分离原则:投资决策与投资实施实行相互分离。 3、投资策略
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综合分析、判断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安排,重点对国元证券(证券代码:【000728】)股票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结合市场运行情况、风险偏好变化等因素,重点配置该股票,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提供风险相匹配的投资品种,力争实现投资人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内外规要求的变化,对投资策略进行变更,变更投资策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及时通知本计划资产托管人,投资策略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
(一)投资限制
x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二次修订稿)》约定的国元证券股票(股票代码 000728)及其配股; 2、本计划委托财产资产总值不超过委托财产资产净值的 200%;
3、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5%;
4、本计划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等证券发行申购时,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7、债券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本计划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本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建仓期结束,本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规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十一、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说明 FOF 产品(如是)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本计划不涉及。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安排
x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约定的国元证券股票(股票代码 000728)及其配股,流动性较强,合同约定若股票无法转让或变现,则可延期或拒绝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本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本计划的退出安排相匹配。如遇上述情况,管理人需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
第九节 投资顾问(如有)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本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 内部有关投资决策管理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的前提下,本产品可能投资于投资 者、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所发行、管理、保荐、托管、销售或存在其他法 律关系或关联关系的证券或其他资产,或者与该资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但投资者或托管人各自就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另有限制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除外。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本计划从事上述关联交易。上述约定视为管理人投资关联交易的已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无需另行通知。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投资者。
二、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本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频率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同管理人自营业务或其他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如有)可能同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
管理人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和公平对待客户原则,信息隔离原则等,以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若资产管理计划存在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由管理人在其出具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四、管理人运用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还应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五、资产投资者应事前就其关联方、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 管理人。若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 管理人致使本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节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由管理人负责指定,且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与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二、本计划的投资主办人的资料如下:
熊梅,女,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研究生,16 年的证券投研经验,2000 年起先后就职于华夏证券、云南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等券商和险资机构。2011 年年底加入云南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投资
经理。2012 年年底加入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2014-2015 年任“西南证券双喜汇盈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2016 年 3 月加入华福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事业部。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无兼职情形。
xxx,2007-2011 年就读于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11 年-2012 年,曾任职于中国电信天翼视讯有限责任公司手机部,先后担任数据分析员、数据分析主管;2012 年-2016 年,曾任职于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分别担任宏观策略研究员、传媒行业研究员及行业研究主管。现任职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条线投资部,担任兴隆 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无兼职情形。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的变更
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变更投资主办。投资主办变更前,管理人应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且应在变更实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通知中应注明生效日期。投资主办人的选任与变更情况应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十二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
(一)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二)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格式见附件六,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该文件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或授权人签章,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三)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管理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托管人。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七)是在管理计划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委托资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资产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托管网银、电子直联、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对于采用托管网银或电子直联方式发送指令的,管理人、托管人应签署《兴业银行电子直联补充协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双方应遵守该协议关于电子直联方式的具体托管操作安排。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
足的划款指令。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或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加盖授权人预留
印鉴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
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管理人。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则原件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其他相关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专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的情形,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三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一)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资产管理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资产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一)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
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资产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资产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资产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4.资产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资产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T+1DVP 卖出交易,资产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资金账户。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资产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向资产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资产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7.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如
有)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资产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投资者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投资者或受托人,并由投资者或受托人签字确认。
(二)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资产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中登业务规则允许采用 RTGS 交收的,在计划非担保交收账户可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将进行勾单处理。对于资产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资产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资产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资产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资产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资产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资产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资产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3 项所述情形的,资产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资产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资产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资产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资产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因资产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资产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资产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资产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资产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资产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资产托管人将配合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深圳 T+0 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上海 T+0 不晚于交收当日 15: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三)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资产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资产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资产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一)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二)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三)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资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计划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资金账户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在托管资金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四、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一)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
(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托管人。
(二)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托管人;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托管人。
(三)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托管人。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
理。
(三)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以
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六、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构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七、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一)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二节约定审核后及时执行划款指令。
(二)托管人负责审核交易文件和划款指令要素的一致性,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或划款条件由管理人负责审核。管理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八、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定期对账。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账。对计划财产的交易记录,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应保证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 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管理人应向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二)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托管人对下列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事项及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投资范围及比例:
(1)权益类资产
主要投资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约定的国元证券股票(股票代码 000728)及其配股,投资比例为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低于 100%。
2.投资限制:
(1)本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约定的国元证券股票(股票代码 000728)及其配股;
(2)本计划委托财产资产总值不超过委托财产资产净值的 200%;
(3)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5%;
(4)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等证券发行申购时,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5)债券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托管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监督职能。
(三)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托管人提供履行投资监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四)如需托管人对本计划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若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各方除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管理人不委托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本产品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后采取电子对账或邮件方式发送托管人核对,并由托管人当日回复对账结果。
三、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非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三)基金估值方法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每万份收益计算。
(四)期货的估值
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五)货币资金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六)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以成本法估值。
(七)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八)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权益类、现金类资产及负债。五、估值程序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由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于 T+1 日当日回复对账复核结果。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后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 错误给计划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一)管理人作为主会计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当出现投资品估值偏差,估值机构发布的估值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经与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本计划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财产价值时;
(三)如出现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计划财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管理人和托管人于每工作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确认。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管理人或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估值调整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一)管理人为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二)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六)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七)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四)投资顾问费(如有);
(五)计划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六)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八)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费;
(九)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从资产委托起始日(含当日)至【2020】年【6】月【17】日(不含当日),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06%;从【2020】年【6】月【17】日,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委托起始日起按日计提,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年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资管计划自资产委托起始日(含当日)至【2020】年【6】月【17】日(不含当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将于下一次管理费支付时一并支付给管理人。
(二)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0.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委托起始日起按日计提,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年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资管计划自资产委托起始日(含
当日)至【2020】年【6】月【17】日(不含当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将于下一次托管费支付时一并支付给托管人。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业绩报酬
x计划无业绩报酬。
(四)其他费用的支付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五)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六)费率的调整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管理人、托管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修改本合同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计划缴税安排
1、委托财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委托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税款,由委托财产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未规定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进行代扣代缴。
2、关于增值税问题的约定,(1)对于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例如管理人收取管理费、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等)产生的增值税,由各收款方自行承担并缴纳,(2)对于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文)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文)及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若有)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而需缴纳的增值税,管理人按规定需缴纳的该部分增值税由委托财产承担,具体缴纳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确定。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如有)、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投
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分配次数及分配时间由管理人决定并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三)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一)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二)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由托管人复核,由管理人通知投资
者。
五、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托管人依
据收益分配方案配合执行管理人收益分配划款指令。
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计划登记机构可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计划份额。
第十八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一、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份额净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每周及每个开放日向投资者披露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二)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投资主办人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三)托管人履职报告(以下称“托管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人完成管理人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3.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四)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三、向投资者提供报告及投资者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一)投资者信息查询范围
投资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计划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投资者向管理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不会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而是管理人根据投资者在本合同留有的指定电子邮箱,通过指定电子邮件将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告知投资者。
(三)投资者向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经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查询有关信息披露资料。
2.对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托管人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管理人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3.对于因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托管人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管理人、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投资者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x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由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制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等外部监管规定颁布会对合同条款产生一定的影响,存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后续视情况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2、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
涉风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若单一计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
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未托管所涉风险
不涉及(本计划委托银行进行托管)。 4、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不涉及。
5、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不涉及(本计划未聘请外包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不涉及(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x单一计划份额转让可能存在交易所无法正常过户、委托财产被相关部门冻结无法转让、受让人不具备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而无法转让、本单一计划处于封闭期而无法转让、监管部门或交易所政策限制转让等风险。
8、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风险
不涉及(本单一计划未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 9、锁定期风险
锁定期内,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投资者承担无法随时提取资金的风险。
10、其他特殊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不能履职风险
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无法足额提取预约金额的风险
对于每笔委托财产,经管理人确认的预约提取金额,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承担委托财产到期可能无法足额提取到预约的提取金额的风险。
(3)因监管或者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或口头要求对本计划进行整改的,委托人需无条件配合的,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提前终止和清算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专业投资
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计划净值波动的
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本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收益率将比此前下降。
(7)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x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因证券市场波动或其持有的投资资产价格下降导致产品净值下降,从而使本计划收益降低的风险。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单一计划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
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较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投资者提前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
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单一计划投资于债券回购的,因政策或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出现质押债券折算率下调、债券暂停上市、债券延迟兑付或不兑付等情况,继而导致本单一计划资金流动性不足,需要投资者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金以避免出现欠库或透支的情况。
5、投资标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
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税收风险
x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必须自 行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在本计划 成立前或者存续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 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
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 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产品委托财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实际 获取的收益减少,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7、关联交易风险
x计划可能投资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其关联方发行、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或者其他被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情形,存在被监管层否定的政策风险和相应的关联风险交易。
8、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委托财产存在发生重大损失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合同变更风险
合同约定投资者未回复意见且逾期未退出,视为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对默认情况的忽略,造成的潜在风险。投资者表示不同意变更的且未在规定开放日退出的,将面临强制退出的风险。
(5)证券交易资金前端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因此本计划存在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
某些交易的风险,从而可能造成损失。除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计划损失,由各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三)投资标的的特殊风险揭示 1、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风险
银行存款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或流动性危机等原因引起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
2、计划投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728)的特定风险
(1)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股票在市场、政策、行业、公司基本面等发生变动,使得标的股票的价格的波动剧烈,存在跌破受让价格的风险,可能造成投资出现损失,从而导致本计划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出现各类份额的本金亏损。
(2)标的股票流动性风险
标的股票市场交易量不足或停牌导致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可能造成无法以期望价格卖出,导致投资出现损失,从而导致本计划无法实现预 期收益,甚至出现各类份额的本金亏损。
(3)标的股票不满足深交所发行条件,退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转板,本计划提前终止和清算的风险。
(4)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过书面或口头要求本计划进行整改,投资者需无条件配合整改,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计划的风险。
3、投资债券逆回购的风险
债券逆回购的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回购义务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无法赎回或足额赎回的风险。
二、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八)。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xx和声明。
第二十节 x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本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
(一)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本合同的,或者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签署书面变更合同,由管理人在变更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取签署书面变更合同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三)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二、本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备
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一)管理人的更换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更换程序
(1)选定管理人:新管理人由托管人和投资者协商选定,新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新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应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
(2)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托管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
(3)审计: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投资者披露,同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审计费用在计划财产中列支;
(4)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托管人的更换
1.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2.更换程序
(1)选定托管人:新托管人由管理人和投资者协商选定,新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新托管人、投资者、托管人应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
(2)交接: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计划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计划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管理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
(3)审计:原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投资者披露,同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审计费用在计划财产中列支;
(4)计划名称变更:托管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托管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计划名称中与原任托管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三)新管理人接收计划管理业务或新托管人接收计划财产和计划托管业务前,原管理人或原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如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展期合同,可以展期,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发生下列情形,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三)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四)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五)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六)员工持股计划期限届满未经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延长;
(七)因不可抗力或监管政策等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相关事由无法消除;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情形时,托管人有权立即对托管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五)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六、托管人发现投资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托管人有权提出终止托管服
务:
(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计划财产的;
(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xx或保证;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本合同终止协议,将托管
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投资者或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本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一)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财产清算日。本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组 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财产清算期 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委托财产 安全的职责。
(二)本合同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三)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投资者。资产投资者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四)委托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委托财产债务;
(4)支付资产投资者。
委托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投资者。清算费用中的银行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用由资产托管行负责进行匡算,并于清算日确认入账。
(五)资产投资者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财产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资产投资者确认后,开始向资产投资者划付清算资金。
(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初始委托资产中的股票资产,锁定期内管理人不得进行交易。锁定期结束,管理人可以对股票资产进行交易,并根据合同约定设定开放期。对于委托资产中的可变现股票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之前变现处理,;如委托资产中有不能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则资产委托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本计划存续期限。非现金类资产可变现后管理人应立即变现。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等委托资产应承担的费用从托管专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专户内属于投资者的剩余现金资产在
【10】日内返还给投资者。
超出本计划存续期,本计划终止,管理人执行清算流程。若清算期间委托资产仍无法变现,则管理人进行一次清算后,可等委托资产可变现时,进行二次清算,或与合同当事方协商处理方案。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各方当事人根据监管机构、账户开立 机构要求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的注销手续,各方应 当积极配合。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二)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五)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六)投资者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 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投资者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第二十二节 争议的处理
一、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三方签署后生效。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四、本合同的终止日期同资管计划终止日期。
第二十四节 反商业贿赂
一、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合同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三、合同各方严格禁止各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各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项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合同各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各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合同各方郑重提示:反对各方或各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其他方经办人员或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项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三、四项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合同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办人员的亲友。
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投资者同管理人的业务信息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定期报告等)通过指定邮箱(投资者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管理人电子邮箱:【xx0000@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进行。若指定邮箱发生变更,则变更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原指定邮箱通知被通知方,并明确说明原指定邮箱废止日期及新指定邮箱启用日期。自通知方成功向被通知方发送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指定邮箱发送的函件、邮件、附件代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因各方发送人员越权、无权、差错而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
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三、如将来监管部门对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收件人传真机显示收到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五、本合同对应的托管协议为《华福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协议编号为:(DX)华福证券-兴业-托管 2013 第 1 号(统)),本合同及其附件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六、本产品不办理延期支付事项。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由资产管理人报监管机构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样本)附件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附件三、《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附件四、《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附件五、《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附件六、《授权通知书》(样本)
附件七、《划款指令》附件八、风险提示书 附件九、关联方名单
附件十、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本页为编号为(DX)华福-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3《华福证券-元益 2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三》签署页)
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管理人:
贵公司设立的“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已于年月日划入该产品在我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实际到账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托管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附件三:《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管理人 并托管人 :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三》(合同编号:(DX)华福-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3),本投资者将于年 月 日追加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正),并转入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
投资者: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管理人并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三》(合同编号:(DX)华福-兴业-合同 2016 第 231 号补 003),本投资者将于年 月 日提取委托财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正),其中本金元,收益元,并转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户名:
账号:
投资者: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管理人并投资者:
根据“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发送的《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本托管人已于年 月 日将投资者提取的委托财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正),其中本金元,收益元,划往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户名:
账号:
托管人:
年 月 日
附件六:《授权通知书》(样本)
兴业银行:
我公司将于 XXXX 年 XX 年 XX 日正式启用此份运营授权书,该授权书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由贵行托管的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字及印章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公章 |
付款指令/收款通知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
密押公式 (可选) |
贵行凭此签字及印章审核我公司的划款指令及托管运营相关的其他业务文书的有效性。如有更改,我公司将另行通知。
资产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七:《划款指令》(样本)
《划款指令》
XXX 公司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编号:201×年第 ×号 | |
指令日期:201× 年×月×日 | |
兴业银行: | |
敬请贵部/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 |
到账日期: | |
收款人: | |
开户行: | |
账号: | |
划款金额(小写): | |
划款金额(大写): | |
划款用途: | |
备注: | |
资产管理人签章: | 资产托管人签章: |
审批人: | 审批人: |
复核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八: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本合同,充分认识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资产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前已(或已委托推广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x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由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制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等外部监管规定颁布会对合同条款产生一定的影响,存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后续视情况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2、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
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若单一计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未托管所涉风险
不涉及(本计划委托银行进行托管)。 4、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不涉及。
5、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不涉及(本计划未聘请外包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不涉及(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x单一计划份额转让可能存在交易所无法正常过户、委托财产被相关部门冻结无法转让、受让人不具备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而无法转让、本单一计划处于封闭期而无法转让、监管部门或交易所政策限制转让等风险。
8、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风险
不涉及(本单一计划未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 9、锁定期风险
锁定期内,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投资者承担无法随时提取资金的风险。
10、其他特殊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不能履职风险
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无法足额提取预约金额的风险
对于每笔委托财产,经管理人确认的预约提取金额,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承担委托财产到期可能无法足额提取到预约的提取金额的风险。
(3)因监管或者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或口头要求对本计划进行整改的,委托人需无条件配合的,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提前终止和清算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专业投资
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计划净值波动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本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收益率将比此前下降。
(7)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x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因证券市场波动或其持有的投资资产价格下降导致产品净值下降,从而使本计划收益降低的风险。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单一计划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较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投资者提前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进行个股和个券
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单一计划投资于债券回购的,因政策或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出现质押债券折算率下调、债券暂停上市、债券延迟兑付或不兑付等情况,继而导致本单一计划资金流动性不足,需要投资者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金以避免出现欠库或透支的情况。
5、投资标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
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税收风险
x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必须自 行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在本计划 成立前或者存续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 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 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 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产品委托财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实际 获取的收益减少,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7、关联交易风险
x计划可能投资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其关联方发行、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或者其他被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情形,存在被监管层否定的政
策风险和相应的关联风险交易。
8、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委托财产存在发生重大损失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合同变更风险
合同约定投资者未回复意见且逾期未退出,视为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对默认情况的忽略,造成的潜在风险。投资者表示不同意变更的且未在规定开放日退出的,将面临强制退出的风险。
(5)证券交易资金前端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因此本计划存在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的风险,从而可能造成损失。除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
计划损失,由各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三)投资标的的特殊风险揭示 1、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风险
银行存款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或流动性危机等原因引起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
2、计划投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
券代码:000728)的特定风险
(1)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股票在市场、政策、行业、公司基本面等发生变动,使得标的股票的价格的波动剧烈,存在跌破受让价格的风险,可能造成投资出现损失,从而导致本计划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出现各类份额的本金亏损。
(2)标的股票流动性风险
标的股票市场交易量不足或停牌导致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可能造成无法以期望价格卖出,导致投资出现损失,从而导致本计划无法实现预 期收益,甚至出现各类份额的本金亏损。
(3)标的股票不满足深交所发行条件,退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转板,本计划提前终止和清算的风险。
(4)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过书面或口头要求本计划进行整改,投资者需无条件配合整改,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计划的风险。
3、投资债券逆回购的风险
债券逆回购的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回购义务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无法赎回或足额赎回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xx和声明,并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推广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前,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
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第四部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第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第十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
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推广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 】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_】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14.本人/本机构已知悉并确认被管理人评定为专业投资者,可投资高风险产品。本人/本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本计划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本计划符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本人/本机构已知悉若提供的适当性材料存在差错或虚假而产生投资者适当性不匹配的风险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 _】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资产管理人(盖章):日期:
附件九: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如下(截止到 2019 年底):
1 |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2 | 福建省国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 |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 | 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3 | 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4 |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5 | 厦门湖里区慈善会 |
5 | 广东德享建材有限公司 | 16 | 厦门湖里区老年协会 |
6 | 贵信有限公司 | 17 | 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 | 闽信集团有限公司 | 18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8 |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9 | 泉州鲤城xxx印商行 |
9 | 海峡汇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 |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 | 福建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 | 兴银投资有限公司 |
11 |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22 | 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托管人截止 2019 年第四季度的前十名股东和主要控股子公司清单如下:一、 前十名股东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股数占比(%) |
1 | 福建省财政厅 | 3,902,131,806 | 18.78 |
2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1,110,226,200 | 5.34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948,000,000 | 4.56 |
4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 801,639,977 | 3.86 |
5 |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 671,012,396 | 3.23 |
6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622,235,652 | 3.00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573,233,352 | 2.76 |
8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 569,179,245 | 2.74 |
9 | 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 496,688,700 | 2.39 |
10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 | 474,000,000 | 2.28 |
二、子公司
(1)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5)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6)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7)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8)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9)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十: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华福证券-元益 2 号国元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专户
户 名: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专户账 号:051010100100000144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总行
(2)资金清算专户
户 名: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专户(元益 2 号资管计划)账 号:051010100100213110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总行
(3)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收入账号:05101019167500015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
(4)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7000172600002062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5)投资者指定账户
户名: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9901010010076436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6)资管计划增值税纳税专户户名: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1567483231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