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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202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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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年龄在六十五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自然人及其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团体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批单或批注中载明。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项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各项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一被保险人某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障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争持、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猝死(见释义)、中暑、妊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分娩、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药物过敏;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存在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被依法拘留、服刑或在逃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每一家庭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分配,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家庭成员均分保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该家庭的保险金额除以该家庭的被保险人总人数。
(二)家庭成员共享保额
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每一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家庭的保险金额。
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后续案件在剩余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且同时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按单独提交保险金申请资料的情况分别计算每人应给付金额。若多名被保险人的应给付金额之和大于家庭保险金额与既往已给付金额之差的,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人实际给付金额:(该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之和)×(保险金额-既往已给付金额)。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分配争议承担责任。
(三)家庭成员独享保额
家庭中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自确定,不与其他被保险人均分或共享。
(四)其他方式
除上述情形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可在投保时约定按照其他方式分配家庭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对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该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现金价值(见释义)。
释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四)高风险运动: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xxx的其他运动。
1、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
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五)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六)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七)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九)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