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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寵物綜合保險丙式保單條款
x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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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04 月 01 日兆產備字第 1114300132 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x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所載條款、批註及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契約所附著之要保書及其他約定書均係本契約之構成部份。
本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
x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保險同時或二種以上訂定之:一、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
二、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三、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四、寵物寄宿日額費用保險。五、寵物喪葬費用保險。
六、寵物遺失安置收容費用保險。
第三條 用詞定義
x契約之用詞定義:
一、要保人:指向本公司投保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二、被保險人:指xx於本契約之人。
三、第三人:指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以外之人。
四、被保險寵物:指因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載明於本契約之犬隻或貓隻,不包含經濟目的、科學應用目的、展演用、專門繁殖用、狩獵用、醫學用途之犬隻或貓隻。
五、疾病:指被保險寵物或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癌症為九十日)或續保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六、傷害:指被保險寵物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七、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九、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十、獸醫院:指依獸醫師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公、私立之獸醫診療機構。
十一、寵物業:指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特定寵物業。
十二、動物收容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或
指定之收容、管理動物處所或場所。
十三、獸醫師:指領有中華民國獸醫師或獸醫師(佐)證書,或獸醫師或獸醫師(佐)登記證書,及獸醫師或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者。
十四、門診費用:指被保險寵物在需要診療的狀況下,於獸醫院接受之門診治療費用。
十五、疫苗接種:指以免疫為目的,而該疫苗(包括首劑注射,後續注射及加強劑注射)須獲衛生主管機關批准,及經醫師或護理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合格醫院、診所及衛生所提供接種服務之地方進行注射接種。
十六、疫苗接種不良事件:指疫苗接種後,出現身體上負面之症狀或疾病,包含尚未經判定為疫苗接種所致(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
十七、法定傳染病: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所公告之傳染病名稱。其後「法定傳染病」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衛福部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xx、醫師: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十九、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二十、衛生主管機關:指傳染病防治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二十一、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護理人員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包括護理師及護士。
二十二、動物防疫機關: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二十三、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適當防護措施:依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
第四條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其他類似武裝變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因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的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單位依法之沒入或撲殺。
四、因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的犯罪行為所致者。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六、被保險寵物為供出租、繁殖、科學應用、展演,或販售者。七、被保險寵物從事競賽、獵捕、特技表演所致者。
八、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九、被保險寵物因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佈之動物傳染病所致者。
十、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十一、被保險寵物因作為營業使用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十二、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三、各種形態之污染與石綿所致者。十四、違反動物保護法所致者。
十五、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第五條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領取保險金者,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六條 保險費之計收
x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者,以一年為期計收保險費。
保險期間如不足一年,本公司按短期費率(附表一)計收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應於本契約訂立時交付,本公司應給與收據、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者,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八條 契約內容之變更
有關本契約之通知事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為之。本契約所記載事項遇有變更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事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上述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九條 保險契約終止與保險費返還
x契約依下列情形終止時,本公司就終止前之保險費,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並無息退還與要保人:一、要保人終止本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應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翌日起開始生效,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附表一)計算。但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或死亡,經要保人終止契約者,本公司返還之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計算。
二、本公司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後終止之,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之終止前保險費,如已領取承保範圍內任一保險之保險金者,該項保險不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條 危險發生之通知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並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者,對於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消滅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十二條 複保險
對於本契約之被保險寵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人投保相同之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契約無效,並本公司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保險費已收取者,本公司不予退還。
二、保險費尚未收取者,本公司得請求交付。
本契約有善意複保險情形者,本公司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於承保意外事故發生前,本公司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後,得減低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並按減低之保險金額及未滿期保險期間比例退還保險費。
二、於承保意外事故發生後,僅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全部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保險
除前條情形外,本契約所承保之損失或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本公司僅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全部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申訴、調解或仲裁
x公司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因本契約所生爭議時,得提出申訴或提交調解或經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法令之適用
x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第十七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登記合格之獸醫院內進行診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之門診費用及醫療費用,給付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但不包含交通費及看護費。
第十八條 保險金額
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之保險金額係指:
一、每一保險事故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額:指任何一次保險事故內對於被保險寵物醫療費用補償本公司所支付之最高賠償金額,但仍受保險單首頁所列門診費用及醫療費用項目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二、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寵物因疾病或傷害,於登記合格之獸醫院內進行診療所產生之門診費用及醫療費用,本公司所支付之最高賠償限額。
第十九條 自負額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保險事故損失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首頁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分之損失,依約定負理賠責任,最高以每一保險事故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 特別除外責任
除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不在本契約承保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下列所需的費用:
(一)美容、除爪、修甲、清潔、除蟲、健康檢查。
(二)疫苗接種或其副作用、不良反應,或過敏反應。
(三)整形(含以治療為目的之整形)、鼻孔(翼)擴張、軟顎切除、喉囊切除。
(四)其他避免生病或傷害之預防性醫療費用。
(五)食品、維他命、礦物質補充劑、健康補充品、保健用品、清潔用品。
(六)結紮、繁殖、配種、懷孕、分娩、流產,或其併發症或後遺症。二、非因傷害而衍生的牙齒問題。
三、本契約生效前已存在,或已知存在且尚未痊癒之疾病或傷害。
四、被保險寵物為特技表演或特技競賽活動,致被保險寵物發生傷害或疾病。
五、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或缺陷、先天性疾病、隱睪症,或其併發症或後遺症所生之費用。六、被保險寵物死亡屍體檢驗所生之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登記合格之獸醫院的診斷證明及檢驗文件正本,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獸醫師時,不得出具前述證明。
三、登記合格之獸醫院的醫療費用單據正本。四、被保險人暨被保險寵物的身分證明。
五、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必要,得徵詢顧問或其他獸醫師之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寵物之就醫相關資料。
第三章 寵物侵權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寵物行為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之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三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寵物侵權責任保險之賠償責任限制係指: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前述所稱體傷含死亡。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
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指本契約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別除外責任
除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不在本契約承保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具攻擊性之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管理被保險寵物對其配偶、家長、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或同居人所承租之建築物及其裝潢、設備、或傢俱所受之損失。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六、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七、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之通知與處置
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四、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抗辯與訴訟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一、本公司受被保險人之請求,應即就民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抗辯及訴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或刑事訴訟所生之抗辯費用,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第二十八條 自負額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事故損失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首頁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分之損失,依約定負理賠責任。
第二十九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分別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文件:一、寵物侵權致第三人體傷: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和解書、調解書、法院確定判決書、仲裁判斷書等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之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事故證明文件或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二、寵物侵權致第三人死亡: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和解書、調解書、法院確定判決書、仲裁判斷書等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之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事故證明文件或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三、寵物侵權致第三人財損: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和解書、調解書、法院確定判決書、仲裁判斷書等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之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事故證明文件或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四、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第二十二條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三十一條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前項第三人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本公司基於本契約所得對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事由,亦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第四章 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第三十二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本公司就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三十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媒體或印刷品等協尋廣告費用,給付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兩次事故為限。前項費用之給付不包含被保險人因懸賞廣告所約定給付之報酬。
被保險寵物遺失後尋獲時,被保險人應自尋獲之翌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未依前項所規定之期間內為通知者,如被保險寵物再次遺失,對於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視為同一事故之損失。
第三十三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標明遺失日期之協尋廣告樣本。
三、標明廣告費用支出日期之明細表及收據正本。四、被保險人暨被保險寵物的身分證明。
五、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五章 寵物寄宿日額費用保險第三十四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事故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致寄託被保險寵物於登記合格獸醫院、動物防疫機關,或合法設立之寵物業,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寵物寄宿費用,依照本契約所約定保險金額內,給付寵物寄宿日額費用保險金,保險期間給付總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一、被保險人因疾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險期間內接受疫苗接種後二十八日內發生疫苗接種不良事件,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治必須住院者,實際連續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達
三日(含)以上,於住院期間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
二、被保險人曾與法定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其經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於中華民國境內施行隔離處置,於隔離期間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
第三十五條 特別除外責任
除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不在本契約承保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不配合治療、不執行醫囑,或擅自使用藥物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四、被保險人知情情況下使用過期、變質、質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批准的疫苗。
五、被保險人未遵從醫囑服用、塗用,或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或其併發症或後遺症。
七、被保險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接觸法定傳染病患者或進入管制禁區所致。 八、被保險人於隔離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有關隔離規定者。九、投保前或投保時,被保險人已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須隔離者。
十、被保險人僅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須居家(個別)檢疫、集中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十一、依中華民國各政府機關命令限制或禁止特定區域之不特定人外出之封鎖措施。但被保險人收
受隔離通知處分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被保險人住院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副本,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出具前述證明。
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疫苗接種後嚴重疫苗不良事件通報單」影本。五、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相關隔離證明。
六、被保險寵物寄宿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據正本。七、被保險人身分證明。
八、合格疫苗接種證明,並註明接受疫苗接種之日期(例如:疫苗注射紀錄、合格疫苗接種收據副本等。)
九、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六章 寵物喪葬費用保險第三十七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死,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喪葬費用給付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保險期間內喪葬費用最高賠償限額為限。
第三十八條 自負額無自負額。
第三十九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死亡相片或寵物死亡註銷登記之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公正第三人之證明。三、被保險寵物喪葬費用支出明細表或收據正本。
四、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五、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謂公正第三人之證明係指獸醫院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管委會、鄰、里長出具之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獸醫師時,不得出具前述證明。
第七章 寵物遺失安置收容費用保險第四十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本公司就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三十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動物收容所管理費,給付寵物遺失安置收容費用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兩次事故為限。
被保險寵物遺失後尋獲時,被保險人應自尋獲之翌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未依前項所規定之期間內為通知者,如被保險寵物再次遺失,對於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標明動物收容所管理費支出日期之明細表或收據正本。三、被保險人暨被保險寵物的身分證明。
保險有效期間 |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者 | 100% |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附表一 短期費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