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茲邀同連帶保證人向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中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貴行)辦理下列授信額度(共計□新臺幣 元),並願遵守本授信契約之條款。□ 新臺幣授信額度 A□新臺幣授信授信額度:新臺幣 元 A1□ㄧ般放款額度:□擔保放款額度:新臺幣 元 □無擔保放款額度:新臺幣 元 A2□票據副擔保額度:新臺幣 元 A3□外銷貸款額度:新臺幣 元 A4□開發國內信用狀(含續貸新臺幣貸款及匯票之承兌):新臺幣 元 A5□保證額度:□一般保證:新臺幣 元 □商業本票保證:新臺幣...
台中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 | |||||||||
借款人: 授信總額度:統一編號: | |||||||||
主管 | |||||||||
本契約書編號 | 經辦 | ||||||||
批准日期 | 授信編號 | 核對印鑑 | |||||||
額度動用有效期間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訂約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本契約書範本已於 年 月 日列印並提供立約人攜回審閱。
放款科目 | 放款帳號 | 初放日期 | 轉期次數 |
領取本契約書影本 | 領取人簽名或蓋章 | 交付人簽名或蓋章 | 備註 |
年 月 日 |
借款人 ,茲邀同連帶保證人 向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中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貴行)辦理下列授信額度(共 計□新臺幣 元),並願遵守本授信契約之條款。 □ | ||
新臺幣授信額度 | A□新臺幣授信授信額度:新臺幣 | 元 |
A1□ㄧ般放款額度:□擔保放款額度:新臺幣 | 元 | |
□無擔保放款額度:新臺幣 | 元 | |
A2□票據副擔保額度:新臺幣 | 元 | |
A3□外銷貸款額度:新臺幣 | 元 | |
A4□開發國內信用狀(含續貸新臺幣貸款及匯票之承兌):新臺幣 | 元 | |
A5□保證額度:□一般保證:新臺幣 | 元 | |
□商業本票保證:新臺幣 | 元 | |
□保稅保證:新臺幣 | 元 | |
外幣授信額度 | B □進口融資額度:美金 B1 □ 開發國外即遠期信用狀額度(含轉融資或改貸臺幣):美金 B2 □ 進口託收(D/A、D/P)融資額度:美金 B3 □ 進口記帳(O/A)融資額度:美金 C □其他外幣授信額度:美金 C1 □ 外幣外銷貸款額度:美金 C2 □ 出口託收(D/A、D/P)融資額度:美金 C3 □ 出口記帳(O/A)融資額度:美金 C4 □ 外幣融資額度:美金 C5 □ 買入外幣票據額度:美金 C6 □ 外幣保證:美金 | 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元 |
其他 | D □出口押匯額度:美金 | 元 |
E □有追索權應收帳款額度:新臺幣 | 元 | |
F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額度:新臺幣 | 元 | |
G □股票交割墊付款額度:新臺幣 | 元 | |
H □透支額度:新臺幣 | 元 | |
本契約所包含授信種類如上(有v 記號者)合計共選取 項 小項額度,立約人於本契約各種授信額度動用金額合計後之總額以不超過上述所訂總額度為限。 本契約各種類授信所訂之額度係各該授信之單項額度,立約人於該種類授信之動用以不超過該單項額度 為限。 |
授信共通條款
第一條
本契約所稱本債務,係指立約人(係指全體借、保人)基於本契約對貴行所負之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二條
立約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等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於未為上述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交易,立約人均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如未為通知,貴行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四條
本債務應依本契約所載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繳付本息。如無約定者,依本借款款項撥付當日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五%計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應以未繳當時之利率計收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本金逾期未還應按原放款利率計付違約金。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於負有數宗債務且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貴行得自行決定數宗債務之沖償順序。第六條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第一至五款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惟依第六至九款事由行使本條款時應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物之宣告時。
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七、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八、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九、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第七條
各種票據、借據及其他一切證書等之印鑑,如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認為與立約人留存之印鑑相符而成
立交易時,即使因印鑑被盜用、偽造、變造、喪失及其他任何情形而發生之損失,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第八條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未依約清償,貴行得抵銷立約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第九條
立約人願隨時接受貴行對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單據、文件之查閱。貴行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立約人按期填送上開徵信資料,或提供經貴行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並由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洽請該簽證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貴行認為立約人之財務結構應行改善時,得限制立約人以現金分配盈餘及要求立約人增資或
為其他改善財務結構之行為,立約人當即照辦。
貴行因業務或確保債權之需,得查勘或保全擔保品。第十條
Ⅰ立約人同意貴行為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得將立約人與貴行之一切往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逾期、催收及呆帳記錄及財稅表報資料,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或與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建檔、查詢、國內、國際傳遞及合於上開目的之ㄧ切利用。Ⅱ立約人於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下,對於貴行所蒐集之上開個人資料得以書面查詢並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或有錯誤或遺漏得請求更正或補充,於上開蒐集目的已消滅或期限已屆至時,得以書面請求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Ⅲ立約人若未提供上開個人資料,將無法辦理授信業務。
第十一條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務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除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貴行應予改正者外,立約人願依貴行通知再立債權憑證供貴行收執,或依據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第十二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將本債務或立約人所開發、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連同其附帶之擔保物權,轉讓第三人,立約人對於受讓人仍願履行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
第十三條
立約人所開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所載付款處所應以貴行同意之付款場所為付款地;上述票據如不獲付款、承兌或無從為承兌、提示時,貴行得免作成拒絕證書,並可免為票據債權保存上之法定手續及通知等,立約人絕無異議。舉凡立約人為付款人之票據,貴行無須辦理付款之提示。貴行認為必要時,雖票據上之期限尚未到期,亦有權要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即時照其票面金額買受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所開發、背書、承兌或保證而以貴行為權利人之一切票據。
第十四條
貴行依本契約書或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文件約定之日期及方式將款項撥入立約人指定帳戶或撥付立約人指定用途後即已完成交付借款,立約人絕不以本契約書或動用額度申請文件或該帳戶之取款憑條、金融卡及其密碼等文書所蓋印鑑或金融卡及其密碼被盜用、偽造、變造而否認貴行已為交付該借款或本契約書或動用額度申請文件已有效成立。
第十五條
凡持有立約人印鑑或貴行發給立約人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前往貴行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立約人之代理人,貴行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但貴行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連帶保證人所保證之一切債務,須俟該債務完全清償後始得免除保證責任,如(連帶)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全體連帶保證人應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同意下列事項:一、貴行無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任一(連帶)借款人或
(連帶)保證人求償。二、(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代任一(連帶)借款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惟本條之約定事項,倘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與貴行借款往來分行所在地或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如貴行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增加或更換連帶保證人或擔保物,立約人經貴行通知後願即照辦,惟於更換連帶保證人時,原連帶保證人須經貴行書面同意免除其保證責任後,方能卸責。
第十九條
本契約所稱立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等。
第二十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即與貴行另行協議,所議定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第二十一條
立約人所提供擔保品之設定擔保物權權利範圍不因未來信託移轉而受影響。第二十二條
立約人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險費由立約人負擔。如立約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所欠借款金額並按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立約人所提供之擔保品確實屬自己所有,如有第三人對該項擔保品主張權利而發生糾紛致使貴行蒙受損失時, 立約人願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
擔保品如有敗壞之虞或價值低落時,立約人願即補提擔保品。貴行認有必要,並得逕將擔保品處分,抵償每筆 貴行墊款之本息、違約金,及因處分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凡立約人基於本契約書所發生之債務,其成立要件及效力暨一切有關法律行為之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動用額度之約定
第一條
在授信契約有效期間內,由立約人在與貴行約定之授信項目暨授信額度內□一次□分次 □循環 動用,但本契約如經貴行同意展延並完成相關手續,有效期間應計算至展延期滿日為止。
第二條
動用方式:每次動用額度僅由借款人於動用文件【含動用額度申請書、開發國(內)外信用狀申請書、開發保證 函申請書、借款支用書、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或其他貴行所規定之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用留存印鑑,不必再徵得連帶保證人之書面同意,連帶保證人同意動用文件視為本授信契約之ㄧ部分。
第三條
利(費)率、授信期限及償還方式:逐筆於動用額度申請文件或契據約定。第四條
契約到期或視為到期時,雖上述各筆額度授信貸放期限尚未屆至,貴行亦得要求立約人立即清償。第五條
各筆額度授信如約定償還期限縱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之後,立約人仍應依本契約各款之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第六條
暫停條款:貴行依一般徵信程序認為借款人有經營異常、財務狀況惡化、資產異動或淨值減少之情事或基於其他風險因素,得暫時停止借款人繼續動用單項或全部授信額度,俟貴行認為上述狀況已有改善時,始恢復借款 人繼續動用。
第七條
貴行如發現立約人或相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立約人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貴行如發現立約人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貴行將禁止立約人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之行為;或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貴行亦將停止為立約人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第一條
授信科目各單項(別)約款ㄧ般放款額度(含外幣融資額度)
本項借款係供借款人於本授信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就立約人營運週轉之需,□一次□分次 □循環 申請動用。第二條
本額度每筆借款期限最長為 月。
票據副擔保貸款額度
立約人動用本項借款時願遵守下列約定﹕
1.供副擔保之票據以合於下列條件者為限﹕ (1)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八○天。
(2)確為立約人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等合法交易行為所得之票據。 (3)票據發票人及背書人均經立約人徵信調查確認其債信良好者。
2.供副擔保之票據不獲付款或無從為付款提示時,立約人應立即清償以上開票據供擔保所貸之金額及本授信科目項下之全部債務,立約人如未立即清償,對貴行與任何票據債務人所達成之和解,立約人不得提出異議,並仍負立即清償之責。
3.供副擔保之票據不獲付款或無從為付款提示時,貴行得要求立約人限期以現金贖回同一發票人其餘票據,並立即清償本授信科目項下全部債務。
4.供副擔保之票據經立約人背書交付予貴行,到期兌收存入貴行以立約人名義開設之「備償借款專戶」。
外銷貸款額度
本項借款係供出口廠商短期週轉之需,立約人動用時願遵守下列約定﹕
1.每次申請動用本項額度時,立約人應依照貴行核定條件提供不可撤銷信用狀、國外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訂單、出口託收單據或其他憑證及(或)申請文件,上開憑證及(或)申請文件須經貴行認可並應於貴行訂定之融資成數範圍內動用。
2.每筆之清償日期,憑不可撤銷信用狀借用者,應以其有效日期(有效日期延展時,借用期限得比照延長)為準;以買賣契約或訂單借用者,應以其約定之交貨期限為準。
3.以付款交單(D/P)或承兌交單(D/A)之憑證借用者,如為付款交單方式,除經貴行同意外,應自貴行撥款日起計三十日內清償,如係承兌交單方式,則以不得超過所檢附託收票據付款期限加三十日為準。惟自貸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八○天。
4.本項貸款清償期限,除付款及承兌交單方式須以上述約定期限外,其餘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遠期信用狀有效期限超過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5.立約人應在信用狀、買賣契約、訂單等有效期限內辦理出口,並以出口所得之外匯償還本項借款。
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含續貸新臺幣貸款及匯票之承兌)
第一條
本項授信為供借款人採購國內物資時,循環委請貴行開發國內遠期或即期不可撤銷商業信用狀,並對各該信用
狀受益人所開之匯票為承兌或付款之用。立約人依下列第二條 3.規定所繳之開狀保證金,係作為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之擔保。
第二條
立約人每次委請貴行開發前條之信用狀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1.填具貴行規定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2.檢附有關買賣契約或其他交易憑證之影本。
3.逐筆按信用狀金額,依雙方約定之成數,向貴行繳存保證金。
4.簽具備付期票,交付貴行收執,俟匯票承兌後,貴行得將上開期票提示取款,以清償匯票票款。本票上若未填載到期日,貴行得逕予填載,並以本授信契約書為本項授權之證明。
第三條
依本項授信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其匯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承兌後一八○天,並以匯票到期前一日或貴行通知之到期日為該筆債務清償日。
第四條
依本項授信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其匯票應為見票即付,並以受益人提示匯票請求付款之前一日或貴行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
第五條
立約人願於本項授信信用狀項下之承兌匯票到期前,將票款交付貴行備付,如未依期交付,自貴行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按貴行墊付當時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計付利息,並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縱該匯票係由貴行貼現買入者亦同。
第六條
立約人在本項授信信用狀項下所提示之匯票及附屬單證,如經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審查認為在表面上與信用狀條件符合,而為承兌或付款後,立約人均願承認並依期照付,上開匯票、單證等縱事後證實其屬偽造、變造或有其他瑕疵(包含貨物品質或數量與單證不符情事)時,概與貴行無涉,立約人絕無異議。
第七條
本項授信信用狀項下貨品,如因受益人不履行契約、遲延交貨、詐騙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致發生損失時,概由立約人負擔,與貴行無涉。
第八條
本項授信信用狀項下之貨品,立約人願事先按貴行認可之條件,並以貴行為優先受益人辦理保險,保險費由立約人負擔。
第九條
立約人委請貴行開發國內信用狀後,貴行得應立約人之資金需要續貸新臺幣借款,以償付貴行代墊之匯票票款。
保證額度
保證:(含一般保證及外幣保證)第一條
保證書到期日縱使在授信額度契約書有效期之後,立約人仍願依本契約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第二條
保證手續費之計算:保證手續費按保證金額以年費率 %計收,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保證手續費於貴行開發保證書時,一次付清,應繳付之保證手續費若有逾期情事,除按原訂費率給付外,應加付違約金,按月以應繳付保證手續費之千分之 計算。如委任延長保證期限時,應另付保證手續費(以年費率 %計
收)。如有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立約人均願照付。第三條
貴行保證之事項,立約人絕對依期限完全履行,並將辦理情形隨時通知貴行。屆期不論基於何種原因,如保證受益人認為立約人未能依期限完全履行被保事項並通知貴行,貴行得憑保證受益人之通知,逕為履行保證責任,貴行就保證受益人所請求之債權事實上是否存在,以及實際金額之多寡,暨立約人與保證受益人間是否存有其他抗辯事由均不必認定或過問,立約人事後絕無異議。
第四條
立約人提供貴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若遭第三人聲請法院查封時,立約人須即時提出與本保證契約保證金額相當之現款,提存於貴行之備償專戶,以擔保本契約而生債務,上開請求立約人提出擔保提存金之權利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第五條
如因立約人未完全履行,而由貴行墊付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費及其他費用)縱超過本項保證額度,立約人願立即如數償還,並自貴行墊付日起至立約人清償日止,按貴行墊付當時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計付利息,並加計違約金。
商業本票保證:
第一條
立約人依本契約委請貴行保證所發行之商業本票,自發票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 天。每張商業本票面額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或壹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並由貴行委託 票券金融公司簽證及承銷。
第二條
立約人委請貴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應將應付之票款繳存貴行以備兌付,貴行保證之事項,立約人決依期限完全履行,並將其辦理情形隨時通知貴行。屆期不論基於何種原因,如持票人認為立約人未能依期限完全履行兌付並通知貴行,貴行得憑持票人通知,逕為墊款兌付,貴行就持票人所請求之債權是否存在,暨立約人與持票人間是否存有其他抗辯事由均不必認定或過問,立約人事後絕無異議。
第三條
立約人應按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面額以年利率百分之 按日計算手續費繳付予貴行,並於簽立商業本票保證時,一次付清。如委任延長保證期限時,應另付保證手續費(以年費率 %計收)。如有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立約人均願照付。
第四條
立約人依本契約書委請貴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因而致貴行墊款或(及)受損害時,無論立約人有無過失,立約人應立即清償票款、遲延利息、違約金、各項費用及賠償貴行所受之損害,決不以任何事由為抗辯而拒絕清償。立約人提供貴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若遭第三人聲請法院查封時,立約人須即時提出與本保證契約保證金額相當之現款,提存於貴行之備償專戶,以擔保本契約而生債務,上開請求立約人提出擔保提存金之權利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第五條
借款人不得就貴行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相同用途向其他金融機構重覆融資或對外開發相同用途之遠期支票。第六條
立約人同意出具與本保證契約相同金額之票據,交貴行收執。如立約人未能履行保證事項致貴行代償保證金額時,貴行得逕以代償日起填入預交之票據為其到期日據以追償。保證期限雖未屆滿但貴行認為立約人有不能履行保證事項之虞時,貴行得將預交之票據填載到期日,立即向立約人請求付款,以備抵充保證金額,立約人均
無異議。第七條
立約人不履行本契約書所訂各條款,或貴行認為立約人有不能清償之虞時,貴行得隨時要求立約人清償每筆債務,並得不通知立約人逕將擔保品處分,以抵償每筆貴行墊付款項之本息及因處分而支出之一切費用。立約人如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貴行亦有權留置或逕予處分。
第八條
如立約人不遵行約定條款時或貴行認為借款人對保證本票資金運用不當或信用不佳或要求立約人提供擔保而未能提供或因貴行其他業務上之正當理由時,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終止時,已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各項債務,及因終止本契約書所生之各種損害,立約人願負責立即清償並賠償因此發生之損害。
第九條
立約人提供貴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若遭第三人聲請法院查封時,立約人須即時提出與本保證契約保證金額相當之現款,提存於貴行之備償專戶,以擔保本契約而生債務,上開請求立約人提出擔保提存金之權利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第十條
如因立約人未完全履行,而由貴行墊付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費及其他費用)縱超過本項保證額度,立約人願立即如數償還,並自貴行墊付日起至立約人清償日止,按貴行墊付當時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計付利息,並加計違約金。
保稅保證
第一條
貴行為立約人保證之應繳納稅捐、滯納費及一切貴行墊付款項應另按將來稽征機關核算實際應繳金額及貴行實際墊付額為準。
第二條
貴行保證之期限以主管官署核准記帳之期限並以稽征機關計算之日期為準。前述保證到期日,縱使在契約有效期限之後,立約人仍願依本契約之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條
立約人在上開保證總額內分批委請貴行辦理保證事項者,其分批保證之金額,期限及內容等項依貴行簽發之保證文件為準。
第四條
保證手續費之計算:保證手續費按保證金額以年費率 %計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保證手續費於貴行開發保證書時,一次付清。如委任延長保證期限時,應另付保證手續費(以年費率 %計收)。如有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立約人均願照付。
第五條
(一) 貴行保證之事項,立約人承諾依約完全履行,並將其辦理情形隨時通知貴行。屆期不論基於何種原因,如保證受益人認為立約人未能依約完全履行被保事項通知貴行,貴行得憑保證受益人通知,逕為履行保證責任,貴行就保證受益人所請求之債權事實上是否存在,以及實際金額之多寡,暨立約人與保證受益人間是否存有其他抗辯事由均不必認定或過問,立約人事後絕無異議。
(二) 如由貴行代償保證金額暨有關滯納費及其他應由立約人支付之一切款項或違背本契約各條款之一時,貴行得不經通知並毋庸辦理法定手續,逕將本契約所附擔保物任意處分抵償立約人結欠貴行各款項,如有不足立約人及保證人仍願負責補足,若立約人及保證人有存於貴行(總分行)之其他款項或財物等,亦願聽任
第六條
貴行撥充抵償決無異議,所有貴行出給之各項有關書據即行作廢,任何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不得藉此類書據向貴行有所主張。
貴行代償前條保證金額及本保證有關滯納費暨其他一切款項時,立約人願自貴行代償日起至立約人清償該款之日 止,依貴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減) %計付利息,並按貴行墊付總額自墊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上述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述利率 20%另計付違約金。
第七條
立約人提供貴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若遭第三人聲請法院查封時,立約人須即時提出與本保證契約保證金額相當之現款,提存於貴行之備償專戶,以擔保本契約而生債務,上開請求立約人提出擔保提存金之權利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第八條
如因立約人未完全履行,而由貴行墊付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費及其他費用)縱超過本項保證額度,立約人願立即如數償還,並自貴行墊付日起至立約人清償日止,按貴行墊付當時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計付利息,並加計違約金。
開發國外即期信用狀額度
第一條
借款人為便於現在及將來向國外採購物資或設備之需,委請貴行於所核定本項授信額度內開發遠期信用狀及墊付外幣款項(以下簡稱墊款)等。
第二條
借款人向貴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應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向貴行申請外幣墊款。第三條
立約人承認貴行所開具每筆結匯證實書(或交易憑證)所載信用狀金額與已繳交貴行保證金之差額,為貴行墊款之金額,且同意以申請書、結匯證實書(或交易憑證)或貴行有關文件為其憑證,絕無異議。
第四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支付每筆信用狀項下之匯票票款或貨款。第五條
立約人願提供各筆信用狀項下貨運單據及進口貨品為各筆信用狀項下貴行墊款之擔保,並以本條款為提供擔保之證明。立約人願另立授權書,如立約人違約時,得代向海關報關提貨及(或)拍賣(包括處分方法、時間及價格等)必要行為,其所生費用或所生損失概由立約人負擔。
第六條
立約人應於每筆信用狀項下貨運單據寄達,經貴行發出書面或口頭通知後十五日內將每筆貴行墊付款項本息按償還日賣出外匯匯率折付新臺幣或逕以外匯償還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清償方式如下:
1.如貨品運到而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需申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時,立約人願立即暫按所提示之貨運單證之擔保貨值先行清償。
2.如貨品係分批裝運時應按分批貨運單據金額先行償還貴行墊款。
3.如經貴行要求提前清償時,立約人願立即清償。第七條
立約人所開發之每筆信用狀項下貴行所墊付之款項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1.在第六條所訂應清償期限內清償者,應自貴行國外代理行付款之日起至第六條所訂應清償之日止,按貴行核定之外幣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但如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有所變動時,無論提高或降低,貴行得隨時調整,立約人願遵照調整之利率支付利息,絕無異議。
2.依第六條所訂應清償日有遲延結匯償還貴行墊付款項本息時,願照貴行現在及將來之規定給付遲延利息外,加計違約金,貴行亦得不經通知逕行處分進口貨品並沒收保證金,就其所得價款優先償還貴行墊付款項本息,如有不足由立約人負責補足。
3.如申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時,先按柒天計付利息,俟貨運單據到達再行核算補收。第八條
立約人於本契約每筆信用狀項下貨運單據到達後,應即辦理報關提貨手續,如有不辦理或任何拖延情事以致貴行遭受任何損失時,立約人願負責賠償,並願聽憑貴行處理,絕無異議。
第九條
貴行應立約人之申請而簽署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其上所列之貨名、規格、單價、總金額及提貨條件與嗣後寄達之貨運單據所載不符時,立約人願按寄達貴行之貨運單據所列條件負責辦理補繳款項及其他一切手續。如因貴行簽署之單據與寄達之單據內容不符致貴行遭受任何損失時,立約人願負一切賠償之責,該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申請書所載內容視為本契約之附件。
第十條
每筆信用狀項下款項採購之貨品(包括運輸中貨品)如因信用狀受益人不履行契約、詐騙、交貨遲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發生損失時,仍應由立約人負擔。
第十一條
立約人所提供之擔保品如須登記或過戶者,立約人願立即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並將證件交由貴行收執,其因登記或過戶所需之費用,概由立約人負擔。
第十二條
立約人如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或貴行依其他客觀事實認為立約人信用貶落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前所簽發之信用狀,及因本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立約人仍應依本契約有關約定負責立即清償。
第十三條
對信用狀項下有關作業、責任、義務,立約人同意依開狀時國際商會所頒訂之「信用狀統一慣例(含 eUCP)」與實務、及國際規則中解釋貿易條件之相關條款作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份,並受其拘束。但與本契約牴觸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立約人委請貴行以三角貿易方式開發之即期信用狀,仍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額度
第一條
借款人為便於現在及將來向國外採購物資或設備之需,委請貴行於所核定本項授信額度內開發遠期信用狀及墊付外幣款項(以下簡稱墊款)等。
第二條
借款人向貴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應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向貴行申請外幣墊款。第三條
立約人承認貴行所開具每筆結匯證實書(或交易憑證)所載信用狀金額與已繳交貴行保證金之差額,為貴行墊
款之金額,且同意以申請書、結匯證實書(或交易憑證)或貴行有關文件為其憑證,絕無異議。第四條
立約人同意同一信用狀之押匯金額合計數超過信用狀開狀金額,並經貴行及立約人雙方同意接受者,該超額部分與超額部分已繳交貴行保證金之差額,亦為貴行墊款之金額。
第五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支付每筆信用狀項下之匯票票款或貨款。第六條
立約人願提供各筆信用狀項下貨運單據及進口貨品為各筆信用狀項下貴行墊款之擔保,並以本條款為提供擔保之證明。立約人願另立授權書,委任貴行對每筆信用狀項下貨品運到後,如立約人違約時,得代向海關報關提貨及(或)拍賣(包括處分方法、時間及價格等)必要行為,其所生費用或所生損失概由立約人負擔。
第七條
立約人同意以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或裝運日(或其他約定方式)起算按申請書上列明之墊款(融資)天數,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除另有約定外,墊款利息自押匯日起算,並依押匯日貴行之外幣放款牌告利率固定計付利息。
第八條
立約人於本契約每筆信用狀項下貨運單據到達後,應即辦理報關提貨手續,如有不辦理或任何拖延情事以致貴行遭受任何損失時,立約人願負責賠償,並願聽憑貴行處理,絕無異議。
第九條
貴行應立約人之申請而簽署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其上所列之貨名、規格、單價、總金額及提貨條件與嗣後寄達之貨運單據所載不符時,立約人願按寄達貴行之貨運單據所列條件負責辦理補繳款項及其他一切手續。如因貴行簽署之單據與寄達之單據內容不符致貴行遭受任何損失時,立約人願負一切賠償之責。該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申請書所載內容視為本契約之附件。
第十條
每筆信用狀項下款項採購之貨品(包括運輸中貨品)如因信用狀受益人不履行契約、詐騙、交貨遲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發生損失時,仍應由立約人負擔。
第十一條
立約人所提供之擔保品如須登記或過戶者,立約人願立即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並將證件交由貴行收執,其因登記或過戶所需之費用,概由立約人負擔。
第十二條
立約人如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或貴行依其他客觀事實認為立約人信用貶落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前所簽發之信用狀,及因本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立約人仍應依本契約有關約定負責立即清償。
第十三條
本外幣墊款本金如經貴行同意墊撥新臺幣以結購外匯轉償時,以該外幣本金金額按墊撥日貴行所訂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所得之新臺幣金額視為立約人收到新臺幣借款,其借用期限不得超過原墊款到期日,但轉換為新臺幣後即不得再轉換為外幣。
第十四條
本外幣墊款本金如經貴行同意轉換為其他外幣轉償時,以轉換前之外幣本金金額按轉償日與貴行議定之匯率折算所得之其他外幣金額,視為立約人收到其他外幣借款,其借用期限與轉換前之外幣墊款已借用期間合併計算。嗣後,立約人再申請轉換其他外幣時,亦得比照上述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外幣墊款,立約人如未依約定期限償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致喪失期限利益時,貴行得逕行於任何時日,將外幣墊(借)款折換為新臺幣借款,立約人及保證人對前開折換時日、匯率數額、利率均無異議,但貴行無轉換之義務。
第十六條
借款人得在約定額度及動用期間內分次向貴行申請開發信用狀,其墊款到期日雖在動用期限後,立約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七條
對信用狀項下有關作業、責任、義務,立約人同意依開狀時國際商會所頒訂之「信用狀統一慣例(含 eUCP)」與實務、及國際規則中解釋貿易條件之相關條款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份,並受其拘束。但與本契約牴觸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借款人委請貴行以三角貿易方式開發之遠期信用狀,仍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進口託收(D/A、D/P)及記帳(O/A)融資額度
第一條
本融資額度供借款人在 D/A、D/P、O/A 項下進口物資各種必要之墊款,借款人得在約定額度及動用期間內分次向貴行申請在 D/A、D/P、O/A 項下進口物資墊款,其到期日雖在動用期限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立約人仍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條
借款人動用 D/A、D/P、O/A 項下進口物資融資,憑「借款支用書」及貴行認可之交易單據,依單據金額 成內墊付,付款交單(D/P)及記帳(O/A)自墊款之日起,承兌交單(D/A)融資期限加計 D/A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天,該項貴行墊款(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立約人應按還款日貴行掛牌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或逕以外匯清償,決不拖延。
第三條
借款人得以其他外幣,向貴行申請在 D/A、D/P、O/A 項下進口物資墊款,但每筆金額之合計依貴行指定匯率折算為美元計算,應在所定之額度內週轉,如因匯率變動或其他原因致使借款人墊款金額超過融資額度時,其超過部份由立約人負責清償。
第四條
本外幣墊款本金如經貴行同意墊撥新臺幣以結購外匯轉償時,以該外幣本金金額按墊撥日貴行所訂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所得之新臺幣金額,視為立約人收到新臺幣借款,其借用期限不得超過原墊款到期日,但轉換為新臺幣後即不得再轉換為外幣。
第五條
本外幣墊款本金如經貴行同意轉換為其他外幣轉償時,以轉換前之外幣本金金額按轉償日與貴行議定之匯率折算所得之其他外幣金額,視為立約人收到其他外幣借款,其借用期限與轉換前之外幣墊款已借用期間合併計算。嗣後,立約人再申請轉換其他外幣時,亦得比照上述約定辦理。
第六條
本外幣墊款,立約人如未依約定期限償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致喪失期限利益時,貴行得逕行於任何時日,將外幣墊(借)款折換為新臺幣借款,立約人對前開折換時日、匯率數額、利率均無異議,但貴行無轉換之義務。第七條
本融資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第八條
本融資契約項下進口物資,如提前加工完畢或出售者,立約人同意立即將所收應收票據送交貴行託收備供償還或提前償還本息。
第九條
立約人除遵守本契約外,並願遵守現行國際商會所頒定之「託收統一規則」中所定各項條款暨主管機關所頒定有關之外匯管理法令。
第一條
出口託收(D/A、D/P)及記帳(O/A)融資額度
本融資額度供借款人在 D/A、D/P、O/A 項下出口物資提供各種必要墊款、借款之用,借款人得在約定額度及動用期間內分次向貴行申請在 D/A、D/P、O/A 項下出口物資墊款,其到期日雖在動用期限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立約人仍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條
借款人動用 D/A、D/P、O/A 項下出口物資墊款,憑「借款支用書」及貴行認可之交易單據,依單據金額 成內墊付,該項貴行墊付之款項於融資到期日貴行尚未收妥出口貨款時,立約人應按還款日貴行掛牌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或逕以外匯清償貴行融墊之款項(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決不拖延。
第三條
借款人得以其他外幣,向貴行申請在 D/A、D/P、O/A 項下出口物資墊款,但每筆金額之合計依貴行指定匯率折算為美元計算,應在本契約所定之限額內週轉,如因匯率變動或其他原因致使立約人在本契約下墊款金額超過融資額度時,其超過部份由立約人負責清償。
第四條
本外幣墊款,立約人如未依約定期限償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致喪失期限利益時,貴行得逕行於任何時日,將外幣墊(借)款折換為新臺幣借款,立約人對前開折換時日、匯率數額、利率均無異議,但貴行無轉換之義務。第五條
本融資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第六條
本融資契約項下出口貨款,如提前收妥,立約人同意提前償還本息。第七條
立約人除遵守本契約所定各條款外,並願遵守現行國際商會所頒定之「託收統一規則」中所定各項條款暨主管機關所頒定有關之外匯管理法令。
買入外幣票據額度
第一條
立約人茲保證所委請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絕無偽造、變造或其他瑕疵。若事後證實確有上述情事,而致貴行蒙受損失時,立約人願負全部責任。
第二條
借款人委請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在遞送過程中,如非因貴行之過失致遺失、毀損或遲延時,立約人願即時另提供同一金額之外幣票據交付貴行,或償還向貴行所領票款絕不使貴行因此蒙受損失。倘票據遺失係可歸責於貴行者,貴行應將留存之外幣票據正反面影本寄出向國外重行提示,並請求付款銀行付款,立約人同意除付款銀行以票據為影本為由退票外,願返還票款。若國外付款銀行拒絕以票據影本求償時,立約人願無條件洽請發
票人重新簽發票據,絕無異議。第三條
借款人委請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於領取票款以後,倘發生退票或糾葛時,不問其理由為何,亦不問其退票係發生在票據收妥進帳以前或發生在票據收妥進帳以後,或發生在立約人提領票款以後,一經貴行通知,願立即備款前往貴行贖票,並償還所收票款及支付相關利息與費用。
第四條
借款人委請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因故不能兌現遭退票時,除以書面委託經貴行同意者外,貴行無代辦作成拒絕證書及採取其他法定保全票據權利之任何手續的義務。
第五條
貴行得自由選定貴行之任何通匯銀行為代收銀行,縱然立約人自己指定代收銀行,貴行亦得自由變更,絕無異議。
第六條
借款人委請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貴行為防止遺失,保全債權或依照銀行慣例,得在票據上或其背面,作任何文字或符號之記載。此項票據遇退票時,貴行無回復原狀之義務,得逕將記載有該文字或符號之票據退還立約人,立約人絕無異議。
第七條
借款人委請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其應繳納之利息,按撥款日貴行牌告之該幣別放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算,依貴行公告之收費標準計收天數計算利息並預扣之,如有不足立約人同意一經貴行通知,立即補足利息差額。
第八條
借款人委請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其應繳納之手續費及郵電費,概由立約人負擔,為查詢票款之收妥與否,貴行認為須以電信詢問時,亦然。
第九條
立約人除遵守本契約所訂各條款外,並願意遵守國際商會最新訂定「託收統一規則」各條款暨主管機關所頒訂有關之外匯管理法令。
第十條
借款人基於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保證人絕不因借款人所出具之申請書件或憑證,未經保證人簽署而主張免除責任,縱該外幣票據退票係在動用期間之後,保證人亦仍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一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買入/託收外幣票據申請書及約定書」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二條
依照美國票據法 Check 21 之最新規定,立約人委託貴行買入之外幣票據倘因故不能兌現遭退票時,貴行無退回正本票據之義務,得逕將國外退回之替代支票(substitute check)退還立約人,立約人絕無異議。
出口押匯額度
第一條
茲因貴行隨時可能押匯立約人所簽發或背書附有擔保/未附擔保品之押匯匯票(國內或國外),茲立約人同意:本契約所載約定條款,均應認為永久繼續有效,隨時適用,凡該項押匯匯票,無論其為直接或經他人之手向貴行押匯,均屬於本契約擔保範圍之列,並適用本契約。
第二條
本契約中所稱之押匯,係指貴行墊付立約人根據開狀銀行所開信用狀而提示就表面所示與該信用狀之條款相符
合之跟單匯票及/或單據項下之款項。貴行於墊付款項後如未能於清償期限自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收回墊款,不 論原因為何,立約人均無條件願接到貴行通知時,立即償還貴行墊款本息。
第三條
立約人同意將有關貨物及單據轉讓與貴行作為借款人因辦理押匯對貴行所負之借款債務,票據債務及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暨各項費用等一切債務之擔保。
第四條
立約人擔保向貴行提示之匯票及/或單據係屬正確、真實及有效;並擔保若匯票係依據信用狀簽發者,則該等匯票及/或單據均完全符合信用狀之條款。且願負責賠償因違反上開擔保所致貴行之任何損失。
第五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之任何經理或代理人或上述匯票及/或單據持有人,得將(但非必需之行為)該匯票及/或單據擔保品投保所有水險,並包括搶劫擄掠及岸上火災等險,所有保險費及有關費用,均得加入匯票及/或單據金額內,歸立約人負擔。貴行對擔保品享有優先受償權並得逕行處分擔保品以抵償貴行之債權及其他有關費用或其他第三人所代付之保險等有關費用,並且不影響貴行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之請求權,同時貴行得照普通商家代理人之事例,代立約人辦理一切應辦事件,收取手續費,倘貴行對於該指定之碼頭或倉庫並無反對之表示,立約人當依照付款人,或承兌人之指示,將貨物移放於公家或私人之碼頭或倉庫。
第六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之任何經理或代理人或上述匯票及/或單據持有人,均可接受付款人附有條件之承兌,於票據到期日票款付清後,得將單據交與付款人或承兌人,此種授權亦可適用於參加承兌。
第七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凡經貴行或匯票承兌人或其代表人認為適當,在匯票到期以前無論何時,貴行可將貨物分批交付與任何人(但非必需之行為),惟交付貨物之全部或一部份時,須收取相當金額,其金額宜與發票上所開列之貨價或與所擔保之票據所載金額成比例,上述相當金額之解釋,由貴行認定之。
第八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之任何經理或代理人或匯票及/或單據持有人,於匯票及/或單據提示而被承兌人拒絕承兌或於匯票及/或單據到期而被付款人拒絕支付,或在票據到期前,付款人或承兌人停止支付或宣告破產或採取清理步驟時,不論匯票及/或單據是否已經承兌人附有條件承兌或絕對承兌,貴行均得將該匯票及/或單據擔保品之全部或一部份,按照貴行或票據持有人認為適當之方法將其變賣,並將所有價款,除去通常手續費用及已支付之佣金外,以支付該票款及其匯費,倘有餘額,得由貴行或票據持有人,以之清償立約人之其他票據(不論其有無擔保),或對貴行之欠款,或對貴行負有結算責任之其他欠款。凡遇保險貨物發生滅失,立約人授權貴行,得依照保險單取償,並扣除手續費用,與處分變賣其他貨物情形同,將其所餘淨額按照上開辦法加以處理。
第九條
如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淨額不足以償付匯票及/或單據所載金額(包括當時匯兌市價折合之損耗),茲授權貴行或貴行之任何經理、代理人或單據持有人,對於不足之數得向立約人發出匯票取償,但不影響該不足之數向其他背書人之追索權。茲同意,凡貴行或票據持有人所出之帳單,即為變賣貨物及已經受有損失之憑證,立約人於該項匯票經提示,當即如數照付。
第十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之任何經理或代理人或票據持有人,均得於匯票及/或單據在到期日到期之前,接受付款人或承兌人之付款,並於票款付清後將提單及其他貨運單據等,交與付款人或承兌人,並得按照票據支付地之通常利率,計算回扣。
第十一條
倘係承兌後交付貨運單據之匯票,立約人授權貴行,將附隨該匯票作為擔保品之貨運單據,於承兌人承兌該匯票及/或單據後,交與承兌人。在此情形下,倘因該匯票及/或單據到期而承兌人不予付款或僅部分付款,則凡因此而發生之結果,均由立約人負其責任。立約人當將該匯票所欠之全部款項,或一部份款項,及因此而增加之匯費及手續費,如數償還貴行。並擔保貴行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害。
第十二條
倘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或匯票及/或單據到期前擔保貨品業已運抵目的港口,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辦理該筆項下擔保品之卸貨、報關、存倉、保險等,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認為維護此等貨品必要之任何措施。辦理上項措施所發生之有關費用以及卸貨、報關、存倉及保險各從業人員過失、戰爭、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悉歸立約人負擔。
第十三條
立約人同意,倘押匯匯票及/或單據因外來干預致不獲付款人承兌,不獲付款人或承兌人付款,或因當地法律規章或其他任何理由致使無法付款,押匯款無從匯付貴行時,不論該項匯票及/或單據是否退還,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意立即償付押匯金額、利息及附隨一切費用,貴行如須增加擔保品,立約人亦願意提供絕無任何異議。第十四條
匯票及/或單據經貴行押匯後,倘因匯票及/或單據與信用狀所規定條件不符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貴行之貼現銀行或通匯行拒絕處理,或受開狀銀行拒付,或貨物在交付或其他場合被發覺貨物之品質、數量等有差異等情事時或其他任何理由致遭對方拒收,立約人願意負全責,一經貴行通知,隨時償付貴行押匯金額,利息與其他一切附隨費用,立約人仍授權貴行,倘貴行或貴行之通匯銀行認為必要時,不必通知立約人,貴行可向信用狀開狀銀行,或承兌銀行提出保證書,對此項保證,立約人願意負一切責任。
第十五條
立約人同意,倘貴行依照立約人之申請,押匯立約人根據『憑單據付款信用狀』(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亦即不需受益人簽發匯票之信用狀)所提示之貨運單據後,此項單據不論任何理由遭受貴行之通匯行拒絕處理,或受開狀銀行拒付,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即時償付單據金額,利息及其他一切附隨費用,並擔保貴行不應押匯本項單據而蒙受任何損害。
第十六條
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以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認為適合之任何方法寄送押匯匯票及/或單據。第十七條
倘押匯匯票及/或單據在寄送中毀損、遺失、錯寄、或視為已毀損或遺失,或因誤送等意外情事,致令遲延寄達付款地時得不必經任何法律手續,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意根據貴行帳簿之記錄,作成新押匯匯票及/或新單據提供與貴行,或隨貴行之指示,立即償付貴行押匯金額,以及附隨之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
在匯票或其他任何單據上所簽蓋之立約人簽章或所寫文字,貴行如認為與存驗於貴行者相符,或與立約人曾經使用之匯票或其他單據相符時,即使其係偽造變造或被盜用,立約人仍願意負責,並償付貴行因此而蒙受之損害。
第十九條
倘因付款人,信用狀開狀銀行,信用狀承兌行或信用狀保兌銀行無力償付債務,受破產宣告、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拍賣等情事時,或因自請宣告破產或和解時,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意償付貴行押匯金額,利息以及附隨之一切費用。立約人如未於約定期限償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致喪失期限利益時,貴行得逕行於任何時 日,將外幣墊款轉換為新臺幣借款,立約人對前開轉換時日、匯率、利率及金額等均無異議,但貴行無轉換之義務。
第二十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就立約人所有財產包括存於貴行及分支機構或貴行所管轄範圍內之保證金存款餘額等,均任憑貴行移作共同擔保品以清償任何現已發生或日後發生經已到期或尚未到期之任何未清償債務。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所稱利息係指貴行押匯日起至償付日止,按貴行外幣放款利率計收。各筆出口押匯利息、貼現利息、瑕疵利息、轉押匯利息等,按押匯/貼現日,依利率固定計算。凡於期間內動用而在貴行未獲收妥款項前,立約人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各筆出口押匯款、貼現款如有本契約所列情事發生,致使貴行未能收回或延誤入帳等時,立約人應立即以原幣或折合新臺幣清償,並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自遲延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述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加計逾期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述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逾期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立約人願遵守國際商會所刊佈最新「信用狀統一慣例」,並視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第二十三條
立約人同意,凡貴行所有對於票據上,因退票而發生之一切權利,不因將擔保品之交付與貴行而受任何影響,亦不因貴行行使票據權利,而影響貴行對立約人所欠款項範圍以內,在擔保品上占有之物權。此外關於立約人店號行莊公司,因股東、合夥人之死亡、退夥,或加入新夥,或隨時而發生之其他人事變動,換言之,不論立約人名稱、牌號及內部組織之如何變更,凡立約人在本契約所授權限及其設定,當繼續有效。立約人同意,凡因貴行所僱用之居間人或拍賣行之違約行為而發生之結果,貴行對於立約人並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辦理融資而尚未屆清償期限之信用狀押匯、貼現,立約人均同意仍依本契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額度以美金 元整或等值其他外幣為限額,惟如因臨時需要,經 貴行同意得於上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額度彈性使用,每次彈性動用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及融資
(依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合約書之條款)
股票交割墊付款額度
第一條
借款人所屬機構名稱 | 循環動用額度 | 循環動用帳號 | ||||
新臺幣 | 元 | 分行 | 存款第 | 號 | ||
新臺幣 | 元 | 分行 | 存款第 | 號 | ||
新臺幣 | 元 | 分行 | 存款第 | 號 | ||
新臺幣 | 元 | 分行 | 存款第 | 號 | ||
新臺幣 | 元 | 分行 | 存款第 | 號 |
本項契約額度使用方式:由借款人總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在下表所列額度及帳號內循環動用,但使用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借款額度:
新臺幣 元 | 分行 存款第 號 |
第二條
自立約日起,由前條約定之借款人及其分支機構在約定帳號及額度內,依據本契約或另訂契約文件,就借款人及其分支機構應付結算交割股款不足金額,由貴行於交割日上午自動辦理撥貸,借款人並同意以貴行自動辦理撥貸之記錄為其借款本金之認定;若借款人及其分支機構應付結算交割股款金額於主管機關所訂之交割時點前仍不足,經貴行通知借款人,由借款人同意後始得辦理撥貸。
第三條
本借款利息依下列第【 】款方式計算:
1以 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 %合計為年利率 %, 嗣後指標利率調 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
2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嗣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變更。第四條
借款人同意在本項目第一條任一帳戶之當日借款餘額,於次一營業日全數清償,否則貴行得免通知借款人,逕
行終止本契約。第五條
本借款利息以本項目第一條所列帳戶內每日最終借款餘額總額為當日借款本金之核算依據。貴行得免憑借款人
之存摺及取款條,逕由前開帳戶扣取上述借款利息。償還借款時,按實際借款日數計息,利息和本金同時清償。第六條
借款人在本契約期間內存入本項目第一條任一帳戶之款項,貴行得免憑存摺及取款條隨時沖還借款。
第七條
借款人或保證人如另有提供擔保物者,關於擔保物之處分,委託貴行為全權代理人,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在本契約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決不撤銷委託,借款人及保證人如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各條款時,貴行得不經通知,逕將擔保物變賣或處分,所需費用均由借款人及保證人負擔。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貴行得逕將變賣或處分擔保物所得款項,抵充本借款之本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如有剩餘並得扣抵借款人所負其他一切債務,如有不足,應由借款人及保證人負責立即補償,如借款人及保證人有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或其他一切債權款項或財物者,貴行經限期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仍未履行,如債權已屆清償期貴行得行使抵銷權。
透支額度
第一條
借款人依據本契約約定在貴行支票存款第 號帳戶(以下稱本透支帳戶)內陸續透支款項。自立約日起由借款人憑簽發之支票或(及)貴行認可之其他票據支用、或委請貴行逕由前述存款帳戶扣償借款本息或支付款項。本透支帳戶在簽訂本契約前如有透支餘欠,併作本契約所定之透支,依照本契約履行清償責任。
第二條
在授信契約期間內,借款人在本透支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支付票據時,其不足差額由貴行在透支限額內自動撥付供借款人透用,並將所撥付數額逕計入本透支帳戶之借方。但借款人不願貴行自動撥付或欲暫停使用透支額度時,應以書面通知貴行。
第三條
本透支借款利息依下列第【 】款方式計算,借款人並同意本透支以每日最高透用餘額為當日借款本金之核算依據:
(一)以 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 %合計為年利率 %, 嗣後指標利率調整時,如上述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
(二)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嗣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變更。第四條
本透支借款利息按月於每月【 】日(當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結算繳納,或由貴行逕計入本透支帳戶之借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雖逾上開期間但本透支借款本息未全部清償前,凡存入本透支帳戶之款項,貴行得免憑借款人存摺及取款條隨時扣款以沖還借款本息﹙包括超過透支限額之部份﹚,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
有價證券擔保貸款約定
借款人提供下列有價證券供貴行設定質權以擔保本借款。
提供設質股票名稱 | 股票代碼 | 提供設質股數 | 每股鑑定價格 | 貸放金額 | 設質股票提供人簽章 |
第一條
質押標的物提供人茲特切實聲明,一切質押標的物均屬真品,且為本人完全所有,他人並無任何權利,如日後發生糾葛或瑕疵時,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應另行提供貴行認可之其他相同或較高價值之質押標的物供為擔保或將借款本息立即清償,並願賠償貴行因此所受之其他一切損失。
第二條
借款人暨連帶保證人願依下列約定維持本借款所提供之質押標的物之價值:
一、借款人依本契約借款總餘額合併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計算公式為設質有價證券現行市值÷借款總餘額×一
○○%。
二、因質押標的物市價變動致擔保維持率低於一六○%時,由貴行寄發催繳通知書通知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以現金存款補足差額。
三、經貴行寄出催繳通知後,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一六○%,且未經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以現金存款補足差額時,貴行得自催繳通知發出後第三個營業日起,在公開市場上拍賣或變賣質押標的物;上述通知一經寄出,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因素,致未送達,而貴行已按本款約定拍賣或變賣質押標的物,借款人暨連帶保證人絕無異議。
行不處分質押標的物,惟嗣後任何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一六○%時,借款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足,否則貴行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質押標的物。
五、借款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部份而使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一七○%以上或於處分質押標的物前借款人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通知補足之差額者,則取消該次追補記錄,惟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一六O%時應重新按本條第2至4款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條
借款人債務不履行(包括未依規定補繳差額)時,貴行得逕行處分質押標的物,對於處分質押標的物之時間、地點、方法及價格,借款人暨連帶保證人聲明絕無異議,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
第四條
貴行依前條約定處分質押標的物所得價金扣除處分質押標的物所生之費用後,先抵充違約金及利息再償還借款,若處分質押標的物價金不足抵償時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應即補償不足之數﹔如有餘款應即交還借款人,但借款人如於貴行尚有他項債務,貴行得優先就此餘款受償,又借款人如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或由貴行代借款人收到款項,在借款人所欠本借款本息未清償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
第五條
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所提供貴行質押之有價證券,須辦妥設質手續,並於設質完成後將借款撥入借款人指定之帳戶即開始計息,有關設質相關費用悉由借款人負擔。質押標的物經貴行之同意,得先行贖回或調換一部或全部。
第六條
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將本息及其他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債務如數清償時,得請求解除質押標的物之質權設定,並取回質物。
第七條
凡借款人基於本契約所負之全部債務,連帶保證人均願負連帶責任,決不中途退保,如貴行認為須增加或更換連帶保證人時,一經通知,借款人願即照辦,在換保手續尚未辦妥以前,仍由原連帶保證人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通訊處所及連絡電話以借款申請書及本契約填寫之資料為準,倘有變更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應即以書面通知,如未為上述通知,則貴行依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原留存資料或最後通知貴行之處所寄出一切書類文件經通常之郵寄時間後即視為已送達,如因而影響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之權益時,借款人暨連帶保證人願自行負責。
第九條
倘貴行同意借款人延期清償或更換質押標的物之一部或全部,或先行贖回質押標的物之一部,或拋棄本借款擔保之一切或任何物權,連帶保證人均予同意,決不藉以為免除責任之抗辯,連帶保證人存於貴行之存款或信託資金,貴行得移充抵銷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如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或貴行代連帶保證人收到款項,在連帶保證人未履行保證債務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連帶保證人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後,貴行並得逕將質押標的物移交與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決不藉口質押標的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其他約定
第一條
借款人或貴行之告知義務:
(一)貴行調整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公告於貴行網站及營業大廳並依雙方約定由貴行以電子郵件或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繳息收據列印或報紙公告或存摺登錄等方式揭示,如未公告,利率調升時,仍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借款人並得請求貴行提供調整後之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
(二)借款人或貴行通訊住址變更時,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或依上述之公告方式告知,如未為告知,一方將有關文書依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訊住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借款人通訊住址:貴行通訊住址:
第二條
貴行因業務需要,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立約人同意受貴行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得於第六條約定範圍內為電腦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借款到期未清償(包括約定書第五條加速條款之引用)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本件借款相關資料交付貴行委任債權催收之第三人,並由該第三人全權處理債權催收及訴訟等相關程序,並
得將立約人於貴行之全部債務出售與第三人(含資產管理公司)。
貴行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立約人;借款契約訂定後貴行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貴行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立約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資產證券化條款):當此產品資產證券化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將本債權逕自移轉予受託人,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 第三條
貴行申訴專線電話為:○八○○○七七○八○第四條
本契約正本乙份由貴行收執,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 份,由立約人及其他關係人各收執乙份。第五條 授權扣款約定
有關本契約之利息、本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財團法人海外信
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包含擔保物之保險費與原幣 匯出匯款之手續費及郵電費,國外匯入款手續費,開發國外信用狀及進口託收手續費、郵電費、利息及國外費用,出口押匯及出口託收業務之逾期入帳利息、貼現息及各項國外費用,信用狀託收手續費,光票買入及託收之逾期入帳利息、手續費及郵電費等),茲委託 貴行於應繳息(費)日、清償屆期日、提前清償時或墊款事實發生時,就立約人於貴行 分行開立之 存款第 號帳戶暨 分行開立之 存款第
號外幣帳戶存款免憑存摺及取款條轉帳代繳,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
第六條 開辦費用及授權扣款證明:
本契約有關之開辦、信保基金手續費 (新臺幣 0 元),茲委託貴行得免憑存摺及取款條逕予代扣,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上開費用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貴行網站、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蓋章: 核章:
借款人 | 姓名: | 簽名: | 對保人簽章 |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蓋章: | |||
地址: | ||||
連帶保證 | 姓名: | 簽名: | 對保人簽 |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蓋章: |
立約人對於 貴行一切之往來,願遵守本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並簽章於後表示同意。以上全部條款業經貴行服務人員詳為說明,本人業已充分瞭解無誤。
人 | 地址: |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ㄧ、『季定儲利率指數』(亦稱為指數房貸利率)說明:
(一)貴行季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係參考本國銀行中存款前十大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取樣時並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利率,由剩餘六家銀行之利率平均之。
(二)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房貸利率得以充分反映市場的利率狀況。調整期間如下:
1、定儲利率指數:定儲利率期間為每期三個月,調整次數:一年四次,以 每年二、五、八、十一之二十一日為調整基準日。
2、取樣時為基準日前一星期之取樣銀行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註)平均, 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定儲固定利率。
註:以中央銀行網站 http://www.cbc.gov.tw 公告之利率為基礎,以上述取樣標準選取,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四捨五入。
二、『季基準利率』係依貴行『季定儲利率指數』固定加碼後之利率,目前為年利率 %;前揭固定加碼
部分,如發生以下原因貴行得逕予調整至合理水準:
【本項季基準利率公告於 貴行網站暨營業大廳】
(一)因重大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致本項季基準利率指數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
(二)季基準利率低於貴行固定成本以下時;貴行得於十日前,於 貴行之營業場所及網站上或媒體公告後,逕自將季基準利率固定加碼部份變更至合理水準。
三、「月定儲利率指數」:除調整週期改為每月計算外,餘均比照季定儲利率指數說明辦理。
四、「月基準利率」:除調整期間改為每月調整外,餘均比照季基準利率說明。
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借款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查詢。
個別商議條款
一、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就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於貴行授信前,提供不實財務報告或資料致貴行為錯誤評估者。 (二)貴行核定之資金用途所需之證照被停止或吊銷者。
(三)立約人或其負責人因犯罪嫌疑被收押或起訴者。
(四)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或立約人所提供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
(五)其連帶保證人如有授信共通條款第六條第二至五款情形之一,經貴行要求限期更換連帶保證人而立約人未為更換者。
(六)立約人之關係企業有授信共通條款第六條或經經濟部或其他機關移送債權債務協商之情事者;同一負責人之企業視為關係企業。
一之1、「本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
借款人同意本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二、嗣後如連帶保證人不再擔任借款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代表權之人時,同意繼續以個人身分就該法人本契約所生之借款債務,與借款新任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其他:
立約人對於 貴行之一切往來,願切實遵守上述個別商議條款之內容(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逐條審閱)並另行簽章於後表示同意,上述個別商議條款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立約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