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
编号: 11N79818822420247601
采购单位(甲方): 新疆塔里木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服务单位(乙方): 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库尔勒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勘察设计 | - | - | 保护区巡护道路项 目:19000,塔里木河流域胡杨林生态系统定位研 究站维修改造项 目:85600,达西库勒物资库改造项目:5000 | 1 | 项 | 109600. 00 | 109600. 00 |
合同总价(元) | 1096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壹拾万零玖仟xxx整 |
二、付款方式
三、服务条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
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2.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2.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2.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7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
2.8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2.9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2.10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该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2.11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3.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3.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
3.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3.4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3.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该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3.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4.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员另收工本费。
4.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4.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4.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8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4.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4.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1合同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库尔勒新市区建行支行
账号: 账号: 65001705200052504064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